监理工作交底纪要

慈溪家电科技城产业基地西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交底纪要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

浙江江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监理部

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目录

1工作联系、函件往来及表式

1.1工作联系

1.2函件往来

1.3监理工作表式

2互相监督,约束建设活动行为,免遭不良记录公示3监理人员工作守则摘录

4主要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

4.1团结协作,各尽其职

4.2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4.3工程暂停令

4.4强调几件主要事项

4.5监理工作流程图

4.5.1施工阶段监理总体计划

4.5.2设计变更程序

4.5.3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程序

4.5.4隐蔽工程报验收程序

4.5.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4.5.6返工加固后验收原则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吴怀成总监理工程师已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作了介绍,现整理成文分发给有关单位,恳切期望有关各方给予配合支持,以圆满实现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

1 工作联系、函件往来及表式

1.1 工作联系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授权,项目监理部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的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如果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均应通过项目监理部完成。

2、工作联系以书面为据,明确各方职责。

1.2 函件往来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发出的函件,有关方对函件内容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书面回复、陈述理由,但不得拒收。

2、承包单位如拒收监理工程师通知,则将被视为“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处理。

1.3 监理工作表式

1、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劳动,监理规范、地方及行业为监理工作设计了各种表式,其形式略有差别,供各建设工程选用。为使工程资料前后一致,表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2、可供选用(不限于)表式

(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基本表式》建建发[2003]113号,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凡在省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均应使用其《基本表式》。据此,浙江省省内工程,建议采用《基本表式》,但其中部分表式建议采用公司推荐表式,详见附录A。

(2)浙江省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验用表》建建发[2002]234号。该套表式适用于建筑(房建)工程。

3、表格填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即“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2 互相监督,约束建设活动行为,免遭不良记录公示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浙建监(2003)106号分别圈定了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要进行记录并公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

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

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

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经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前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

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一道路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

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2、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3、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4、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

质量实施监理的。

5、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6、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自律、诚信教育,互相监督、自勉,约束自己的建设活动行为,避免受到不良记录和公示。

3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摘录

以下各点,欢迎参建各方给予监督。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牢固树立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思想,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正确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谨慎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执业,既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5、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提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或在这些单位中任职、兼职。

6、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7、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施工方索要财物,如有发生,退还财物,立即调离本工程监理岗位,并给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8、虚心听取招手单位的意见,接受当地政府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 主要监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

4.1 团结协作,各尽其职

1、根据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含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此监理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地工作。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和批准的文件,提供符合合同(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建筑产品并确保施工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制度,配备相应资质(资格证、上岗证)和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在开工前,还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2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部和项目经理部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职责互相不能替代,应该各尽其责。监理部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指挥经理部的一线操作人员,其一切指令,只能发给经理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监理部工作人员也不得代替项目经理部人员行使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和材料员的职责。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法律,法规以及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部的职责是督促项目经理部的相关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总之,不能“错位”、“越位”。

2、监理工作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经理部人员须经监理部审核后才能进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隐蔽工程和工序须经监理验收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必须强调的是,项目经理部在按照规定时间向监理部书面报验收时,必须是经过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经理部相关人员(如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安全员)检查、合格的产品(材料或工程等),如相关人员未履行其职责,则将根据初次、再次、屡次、坚持不改等按以下原则处理:

(1)初次------监理发现验收项目不合格内容后,立即停止验收,书面通

知整改,重新报验,直至验收通过。重复过程不超过三次,一旦超过,即按再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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