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五虎山矿业公司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防止矿井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规定:

1、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1.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领导审批(矿长外出时由总工程师审批,矿长返回后补签)后执行。

1.2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1.3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1.4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1.5电气焊施工地点前后两端10米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必须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1.6施工现场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1.7必须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8工作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工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

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电气焊作业。施工中瓦检工应每30分钟检查一次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用水迅速将焊渣及熔渣冷却;1.9电气焊施工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

2、井下电气焊措施的编制:

2.1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针对不同的作业地点、作业环境、施工方案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措施雷同;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2.2各单位电气焊措施必须由技术负责人至少提前24小时编制完毕;

2.3 措施内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的起止时间(即措施有效期)、作业地点,并说明电气焊作业的原因和工作内容等;

2.4 措施内必须明确电气焊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并明确其责任范围;

2.5必须明确电气焊用具的运输、安装和使用要求,明确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2.6措施内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及工器具的使用、储存、运输、井下保管和跨班期间的交接、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2.7采用电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电气焊作业内容;

2.8必须将电气焊从准备到施工结束全过程的安全措施编制在内;

2.9各单位编制的措施格式要统一,编制人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有审批签字页、审批意见栏、措施执行确认栏(内容包括:审批后是否按措施执行,未执行的措施要注明原因)、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后的分析总结与评价。执行措施必须有贯彻人、被贯彻人、相关执行人等

本人的签字与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3、井下电气焊措施的审批:

3.1井下电气焊措施必须由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通风科、通风区、安质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矿领导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审批意见栏不得有空白现象,字迹要清晰);

3.2措施审批人员在审批时应严格把关,在采用其他办法能够处理时不予审批;

3.3井下电气焊措施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审批完毕并送至调度室登记,否则严禁施工。

4、井下电气焊措施的贯彻:

相关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并将电气焊措施贯彻到每一位现场监督及执行人员,并签字存档。

5、电气焊措施的实施及施工中应遵守的规定:

5.1电气焊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穿戴好防护

用品,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的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5.2施工单位必须至少由一名副队长以上人员(含副队长)现场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5.3 电气焊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5.4 施工前,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检员、安检员等要做好现场的监督监护工作,按要求向调度室请示和汇报,并在安全措施上进行签字确认,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施工;

5.5在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每执行一条措施前、后必须有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6使用气焊时,气瓶距工作地点必须在10m以上,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

5.7使用电焊时,必须对电焊机、电缆、电焊钳、气瓶、减压阀、气压表、气管、割炬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在施工地点进行放置。

5.8在进行电气焊接作业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地点附近的风流及巷道顶部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电气焊接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每隔30分钟检查一次施工地点的瓦斯浓度,做好检查记录,并在现场施工措施上签字确认;

5.9电气焊作业中若遇到停风、风流出现异常或瓦检仪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

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5.10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氧气、乙炔瓶和点火源的运输过程的监管,两种气瓶不能在同一矿车内运输,同罐时应分层放置。氧气、乙炔瓶的运输由运输队负责,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与施工单位现场交接,并填好交接记录。

5.11作业时,对有预应力的构件实施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提前采取可靠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在作业过程中因应力释放造成事故。5.12当施工人员临时离开电气焊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并指定专人在现场看护。

5.13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焊机或气瓶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升井,并指派专人按要求在工作地点监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6、其他规定:

6.1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严禁手写改动,确需改动时,必须有审批人员的签字确认,并注有详细的改动原因。

6.2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必须一式五份,安检科、通风队、机电科、调度室、施工单位各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手持一份),各相关科室必须各存档一份相同措施,相互间必须对应一致。执行后的措施由安检科、调度室各一份保存存档。

6.2原则上井下电气焊作业只允许8点班(检修班)进行,且每班不准超过2次,生产班不能超过1次。

6.3施工单位必须持审批后的措施,方可向井下运送电焊机、氧气瓶、

乙炔瓶等施工用品。

6.4施工单位要明确携带点火工具人员并携带审批好的措施入井,在升井后检查点火工具使用、保存情况,确保点火工具不被遗失井下。

6.5井下电气焊作业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由总工程师重新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施工完毕后当班必须将焊机、气瓶等工器具回收升井,确需超过8小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妥善进行交接和保管,并在措施内明确氧气、乙炔及电焊机停用期间如何管理,且有交接情况记录;

6.6焊机或气瓶等电气焊用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装车并于24小时内升井;

6.7施工结束并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得到同意后再离开作业现场,安检员、瓦检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必须在措施的指定位置签字;

6.8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现场签字后的措施于8小时内送至调度室和安检科备案,调度室和安检科应核对签字后的措施是否与原措施一致,并与签字前后的措施一起存放,至少保存1年备查。

二、监督考核

1、严禁无措施进行电气焊施工,否则,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和措施的要求施工,一旦发现不按措施施工的,将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施工单位以及通风、调度、安检、机电等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要严

格履行安全职责,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井下电气焊安全,对于不履行职责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

五虎山矿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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