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着、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5.请谈谈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6.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7.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8.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9.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0.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3.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15.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6.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7.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

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8.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9.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

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20.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21.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2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3.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2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5.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26.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9.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31.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3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3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5.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6.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7.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8.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见上题)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9.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0.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41.哪些合同权利禁止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42.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3.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4.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

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45.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46.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

(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47.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8.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

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49.什么是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50.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5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5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5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54.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55.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56.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2)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7.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58.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59.什么是运输合同的特征?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60.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6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着、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与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结课论文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姓名: 学号:A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1班

目录 摘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程序操作 (五)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主要问题的措施选择 (一)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 (二)切实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 (四)创设试用期合同制度 (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劳动合同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每天因劳动事件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并且浅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现状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其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其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其五,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对当今的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

关于委托培养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点思考

关于委托培养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点思考 关于委托培养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点思考 王政 委托培养协议不应是卖身契 ---对委托培养协议的几许法律思考 王政 近日在网上读到《因为跳槽成被告委培合同成箍咒》的新闻报导后, 本人便禁不住对博士生黄卫峰因单方解除与母校广西师范大学的劳动关 系而被判赔 32 万元巨款的遭遇深表同情起来,对当地法院能作出如此的 判决结果更是感到有些大惑不解。 也正是这种同情和不解之迷惑促使我欣然提笔,对委托培养协议的法 律性质做几许理性的思考分析,权且当作为有黄卫峰博士类似遭遇的人才 此处所指人才是指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与现代社会认可的人才还不是同一 概念鸣几声不平吧。 在对委托培养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还是先谈一下我国 委托培养制度的历史渊源吧。 我们大致可以说它起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才分配制度,是与我 国的教育制度、劳动制度及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有着密不可分联系的一 种制度。

在人才短缺的计划经济时期,人才都是由党和国家来重点选拔培养的, 党和国家培养的人才必须服从党和国家的分配可以说是一条铁的纪律或 组织原则。 当时常听人调侃戏称的一句话是为了革命事业甘做一块砖,一辈子东 南西北任党搬。 在这样的用人体制下,属于人才的个人是没有什么不分地域和行业系 统选择职业自由的,除了由国家统一安置使用的人才外,一般的人都是从 哪里来再回到哪里去。 而且在人才选拔的教育机制中,也是按照不同地域、不同类别比如统 招、 定向、 委培、 特招等在不同考试分数的基础上来选拔录取培养对象的。 另外,象征身份关系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又像是两把绳索一样 牢牢束缚着甚至决定着人的职业命运。 目前,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这种人才分配制度已经成为过去完成式 了,关于这种人才分配制度的弊端我们也无须再去指责些什么。 但是另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们不少单位在人才的使用制度或观 念中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某些烙印。 接着让我们再谈一下如今的用人体制是如何带有旧的计划经济体制 烙印的吧。 今天我们大多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多是从旧 的计划用人体制下走过来的,他们长期形成的狭隘的人才使用观念仍然制 约或限制着人才的自由流动,比如同被聘用的人才签订长达五年、甚至十 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且在合同中对人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时间:xx-01-29 06:22:04| :中顾法律网我有话说分享到:法律咨询推荐阅读:法规解读 | 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 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 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 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 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征

官方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94633600.html, 劳动合同纠纷又称劳动合同争议,属劳动纠纷的一种,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纠纷一方为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公民,包括以下四种人:(1)个体职工;(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那么,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呢?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义务,而且,各方所负义务都既是与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 劳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 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要求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在劳动法中,一般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就不具有效力。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劳动合同的形式。 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距成都市看守所直线车程只有5分钟,可以免费代为送衣物,免费代为收寄信件。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拥有20多名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秉承“科学管理、缜密周全”的理念,团队化办案为你提供优质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帮你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判处缓刑,如

官方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94633600.html, 果是冤假错案,可以作无罪辩护。你可以选择一次性会见、全程委托、或者只是生活律师等多种灵活的方式。 如果你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你提供及时、专业解答。

委托合同关系范文

委托合同关系范文 委托合同关系又称委任合同,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一定事务的协议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委托合同关系敬请关注合同法网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3).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行纪人受托输的事务为贸易事务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承揽合同的签订技巧

承揽合同的签订技巧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承揽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做人。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即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工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做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做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3.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报酬,实际上是加工费。如张某将一块布料交由制衣店做成西服,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如李某到某服装店制作西服,制衣店用自己的衣料为其制作,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王某将自己的汽车交汽车修理厂大修,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与样品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可以是对文稿的复印、对相片的翻拍,也可以是对画稿的临摹、对塑像的模仿塑造,等等。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指定的项目或工程进行测试,取得测验、实验指标等结果,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检验品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工作,并对检验品的品质、成分、结构、性能等方面作出报告或结论,定作人接受报告或结论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如何签订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承揽合同中务必要准确载明合同双方的具体名称,是企业的要记载在工商登记的企业全称,属于个人的要载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要记载尽可能详细的联系方式,比如;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账号等等。之所以需要如此详细准确的载明,一是为了联系的方便,二是防止发生纠纷时确定被告身份和保留必要的来往证据,等等。 2)定作承揽的标的,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品

合同法律文件翻译用词特点之一_用词正规

合同法律文件翻译用词特点之一———用词正规 傅伟良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系 北京 100024) 摘 要:本文就合同法律文件用词特征,着重探讨法律文件正规性问题。文中列举若干中英文原文条款的翻译实例,论述法律术语及专业词汇怎样在汉译英时起到译文与原文功能对等的效应。 关键词:法律术语 语内译 专业词汇 合同法律文件的翻译要求严谨,而翻译中的用词准确是达到这一要求的重要一步。无论是汉语还是英语在合同法律用语上都自成一格,有鲜明的用词特点。汉译英时须将译入语的用词定位于正规、精确、鲜明,使译文具有法律文件的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本文就合同法律文件翻译的用词正规问题谈两点看法。 一、正确运用法律术语 不论是汉语合同还是英语合同都有自己的法律术语。合同法律文件的汉译英就是要在充分理解原语(汉语)的法律术语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使用译入语的法律术语。为保证译入语能精确地表达原语的含意,研究英语的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部分法律英语的的专门术语常常以here-, there-,where-作前缀与另一个词构成一个正式法律词汇,如:hereafter,hereby,herein,hereinafter, hereinbefore,hereof,hereto,hereunder,hereupon, herewith,thereafter,thereby,therefrom,therein,there2 after,thereinbefore,thereon,thereof,thereupon,there2 with;whereas,whereby,wherein,whereon,etc.下面列举几个实例来解释汉译英时使用这些词的意义及用法: 例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 翻译此条款时,应从语内译入手,因该条款暗含一个条件句:“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约定不明确的,”其主句是“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可以译为: I f,after the contract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par2 ties becomes effective,there is no agreement therein on the terms and provisions regarding quality,price or remu2 neration and place of performance,etc.or such agree2 ment is unclear,the parties may,through consultation, agree upon supplementary terms and provisions; 译文there is no agreement后面用了therein,为agreement下了明确的界说,指agreement in the cont2 ract,因therein表示in that;in that particular context; in that respect之意,在此它指上文所指的范围。其它场合亦如此,比如“合同(中)的.......,工程(中)的......”时,就可以用此词,如“修补工程中的缺陷”可以译为the remedying of any defects therein,(therein指“in the W orks”),“用于工程中的材料或机械设备”可译为materials or plant for incor2 poration therein(therein指“in the W orks”)。 例2:“.......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 英译文:......I f the other party disagrees there2 with,the party in question may request the people’s court or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to confirm rescission of the ef2 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Where the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pecify that the rescission of a contract shall g o through the for2 malities of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the provisions there2 of shall be com plied with. 译文在the other party disagrees之后用了there2 with,表示“与此”、“与之”之意,即disagrees with 08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提出」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 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 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 利待遇。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 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 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 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 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 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 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 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 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 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

技术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委托合同201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技术委托合同2018 技术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甲方):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实现: 2、技术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开发周期计划、参加人员、交货时间等;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方式:直接当面提供给甲方指定人员。

3、其他协作事项:另一方尽可能给予帮助或者协助。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退回当事人一方。 第四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预付项目验收完成后付,余下月付清。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约确定。 第六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习题: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习题1】某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机械厂签订了加工非标准的大型管道叉管的合同,并提供了制作叉管的钢板。根据《合同法》,该合同属于( )合同。【真题2010】 A.委托 B.承揽 C.施工承包 D.信托 【答案】B 【解析】该题考点是承揽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习题2】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1】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答案】D 【解析】该题考点是承揽合同的特点。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习题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 )完成主要工作。【真题2014】 A.设备 B.技术 C.材料 D.资金 E.劳力 【答案】ABE 【解析】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三个方面:(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习题4】承揽合同中,关于承揽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5】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自行更换 B.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按份责任 C.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D.承揽人在工作期间,不必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毫无疑问,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有的特征:(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力。同时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达成,所以,违法达成的协议则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定的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是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权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义务的履行同样受到法律的强制,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必然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此处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指其他特定方面的平等。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必须以平等的缔约主体的身份来出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外一方之上。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作为社会化合同的一种,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其平等性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是指劳动合同与其他门类合同的不同之处。企业要想正确的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必须认清并掌握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履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所谓主体特定,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单一且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象民事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那样,主体多样,即可以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它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是具有用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 (2)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订立,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体现,劳动合同

订立时,双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违背自己的意愿。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依法提出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3)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这并不等于也不象民事、经济合同那样,主体间相互独立。由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合同存续期间让渡给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又是生产劳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社会化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分工赋予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各自不同的职责。用人单位依法组织生产劳动,必然依法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本人具体承担不同的劳动任务,必然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形成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其成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劳动直接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则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产生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具体的劳动关系,实现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劳动过程。劳动合同的这一特征明显区别于仅仅是成果给付为目的的承揽形式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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