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甘蔗、香蕉、瓜菜和其它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以镇为单位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全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新闻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规定和秸秆综合利用有关知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向农户发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告知书、明白卡,指导农户签订遵守秸秆禁烧规定承诺书。

第七条建立县、镇、村(居)、组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全县秸秆禁烧的监管执法,镇、村(居)、组三级环保网格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

各级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除劝阻和报镇政府处理外,应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做好记录,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八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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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各镇人民政府与所辖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镇完成年度禁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纳入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

第九条实行干部包片包点制度,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模式,组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包点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包点责任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第十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300元现金奖励。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后,应当及时派员处理。对查实的举报,应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汇总。

各镇人民政府对查实的举报不上报,造成举报奖励不能兑现的,应根据举报者的申请给予双倍的补偿。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扑火器材物资装备,及时扑灭本辖区内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

第十二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秸秆出路问题,做到堵疏结合。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听劝阻,故意焚烧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可以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2 —

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每年3至5月、9至11月两个时段期间,出现第一个秸秆焚烧火点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扣拨相关镇综合考核奖励资金5万元,再出现火点的,按每个火点2万元进行扣拨。

第十六条考核年度内辖区出现火点达到3个的,由县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对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出现火点达到5个的,在本年度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出现火点达到7个的,本年度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成绩一律为零分。

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出现火点情形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网格员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卫星遥感监测等信息来源,及时统计各镇火点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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