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或“负团费”。转而把赚取利润的艰巨任务全部压在了导游身上,迫使导游想方设法为旅行社赚取利润,或者让导游上缴“人头费”,“上团费”作为旅行社的利润,对导游如何填补资金缺口则不闻不问。这直接造成大多数导游人员成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已成为导游收人的主要来源。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是旅游业的衣食父母,也是导游的服务对象。目前,我国的大都数旅游者具有随大流的、不成熟的、消费能力有限的特点,使消费需求具有很强的价格需求弹性,相反对旅游业服务质量的关注度则非常低。因此,国内旅游消费者从一开始进人市场就是有缺陷的,这也从需求层面促成了中国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的局面,也使旅游者自己成为市场竞争的受害者,从而很快将自己置于与旅游业对立的状态。而作为旅游业中与旅游者直接面对面的导游则往往成为对立的焦点,旅游者与导游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导游人员与旅游业的其他因素的关系,通常也都是处在这种被动的状态,在旅游事件中,而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每每又是导游,可以说,在旅游业中,导游人员是最弱势的。

(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在中国,与导游人员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并不少,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旅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大家都严格依法办事的话,则导游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在这些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特点,即导游人员的义务多,权利少。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共四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他还包括“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特别指出的是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保护不完善。旅游业集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于一体,而这需要导游作为连接体,用以引导和协助游客达成愉悦身心的目的。导游作为连接游客与旅行社的纽带,极易与游客产生各种矛盾。由于个体的不同心理属性及素养,导游所面对的群体不定性和职业挑战性是难以估算的。一次完整的旅游离不开与景点、酒店及交通等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导游在四面应酬的工作环境里,所面临的职业危机感和心理压力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游览活动中,导游人员受到无礼游客侮辱谩骂甚至殴打的例子屡见不鲜。可见,导游的人格尊严并没在整个旅游行程中给予维护。导游的人格尊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

1999年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就源于此。除此之外,作为众多劳动者之一的导游人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种权益。

(一)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工作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统领具体人格权的无所不包基本权利。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做出规定。《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名誊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从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人格尊严规定的内容及位置来看,我国宪法尚未将人的尊严视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基本原则。我们也可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我们可以把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解释为包含“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之义。

(二)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含义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以上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与《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以及民法中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尊重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规定根源来自于宪法。导游人员作为最为普通的公民和劳动者平等的受到宪法和民法的保护。

但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1、首先产生的基础不同。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是建立在广泛基础之上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人的生命己形成,即有其尊严“,至于其是否能意识或知道自行保有尊严,并不重要。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到不顺其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讲黄色笑话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其主体是普遍主体,包括所有的公民和法人;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二项。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则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派生权,足一种职业权利,其主体为特定主体,其内容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的前提是导游这一特定职业,必须具备上述对导游人员定义的要求。

(三)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原因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应该包括一般的人格权和其职业特定的人格尊严权。要谈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首先应该确认导游是否已经享有了一般公民应有的人格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如果连作为公民的一般基本权利都缺失,人格尊严何从谈起。而现实是,导游人员的许多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人格尊严权缺失。造成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业条件过低,导致拥证人过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而这里所提到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无外乎儿本指定的书,既无能力可看,又无经验可考,由于门槛过低,所以很多拥证人员质量不高,久而久之,使导游人员的社会声誊下降,这种结果导致了导游人员人格尊严保护的缺失。

2、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而在上述关于导游人员生存现状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导游人员已成为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的“三无人员”,目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间题,不仅受到国家立法、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也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关切,相比之下,导游的医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公积金等社会保障问题,基本上被全社会所遗忘,导游职业也逐渐边缘化。

3、导游人员职业尊严的缺失。在我国产生导游这一职业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导游一般都具备很好高的素质,有“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外院过硬”的“三硬”要求,收入也相当不菲,是许多在校大学生的理想职业。而如今行业的变迁和导游人员自身转变,是导游成为微利行业的弱势群体,作为导游人员的职业尊严逐渐缺失,应有职业地位不被承认。

按照我国目前的职业分类体系,导游职业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而导游人员又是典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性质与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有很大的差别。由于将导游人员排除在专业技术人员之外,直接导致了导游没有专业技术职称,导游应有的地位得不到承认,应有的权利被剥夺。虽然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并把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但导游人员的这种晋级制度与我国的职称制度完全脱钩,与导游的薪金收人没有直接关系,这不仅阻碍了我国高素质导游队伍建设,也使导游人员走向职业成了一句空话。

4、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没有被强制保护。近几年来,经常报道导游被团员殴打谩骂,导游受辱,被迫接受团员无理要求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虽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权益保护的法规是有了,但当权益被侵犯时如何惩罚,却没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

三、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导游人员是旅游业的中坚力量,导游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旅游的质量,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问题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切实保护导游人员的权益

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导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保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要使导游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应从立法的角度入手,制订出适应导游职业保障的法律、法规。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导游人格尊严权被侵犯可以受到怎么的保护,侵害者应受到怎么样的惩罚等。也可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导游人格尊严权进行保护,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规定,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格尊严权”的概念,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为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导游人才发展战略的制度性保证是建立健全包括《旅游法》在内的旅游法律体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适时修改,导游人员的准入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流动机制等制度性建设应本着“人才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尽快子以健全和实施。

(二)健全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机制

把导游列人社会统筹保障范畴,在导游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导游人员在患病、生育、工伤、残疾和退休时能依法从导游服务公司、旅行社和政府获取帮助,为导游职业终身化提供社会条件,切实改变导游的后顾之忧和生存困境。完善导游员薪酬制度,保证导游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导游队伍的健康发展。只有解决导游人员的生存发展问题,才能从根源上真正保护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

(三)多渠道维护导游的人格尊严权

首先,作为主体的导游人员要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出现矛盾、发生纠纷后,不能一味地采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自认倒霉的做法,而应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除了让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保障外,还要靠自身的觉悟和素质的提高。其实,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旅行社是导游人员的雇主,导游人员又是旅行社的形象代表,当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收到侵犯时,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旅行社都应义无反顾的站出来,成为导游人员的坚强后盾。最后,我国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应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作为弱势群体的导游人员长期受到国家、社会的忽视,我国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足够重视和关怀,以人文关怀让导游者得到应有的人格尊严,对职业产生归属感。当导游权益受损时,司法部门应给予公正及时的审判,切实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正当的权益。使导游人员受到人格尊严侵害时能有所依靠,有所信赖,向有关部门提起投诉或诉讼等。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完善,也需要社会给予导游工作人员尊重和人文关怀,导游自身也应该加强法律保护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只有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才能优化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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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坚种.政策与法规[M]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2002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攸县旅游局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攸县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4、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6、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2—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名誉、肖像、姓名) 一、选择题 (2018·福建)16.英雄先烈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后,相关部门依法对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等各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这说明B A.侮辱英烈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B.国家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C.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D.完善立法就可以保护英雄烈土的合法权益 (2018·湖北咸宁)7.某广告公司未经某体育明星同意,擅自以该明星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来抬高公司的知名度,以获取更多利益。体育明星以广告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确实属于了体育明星姓名的侵权行为。B A.冒用 B.盗用 C.干预 D.混淆 (2018·江苏南京)5、下列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是D A.英雄烈土保护法强调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 B.张某为了制服入室抢劫的歹徒,将其打伤 C.某杂志社以小黄是未成年人为由拒付稿酬 D. 小林经常当众拿好明友的生理缺陷开玩笑 (2018·重庆A)5.九年级学生方微的梦想是长大后当一名法官。以下是她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其中错误的是A A.女大学生苏某在某电视台举办的舞蹈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其父母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她获奖的照片卖给某舞蹈培训机构——苏某父母没有侵犯女儿的肖像权 B.某地政府将3户逼迫学生辍学打工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于 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被告家长的行为侵犯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C.秦某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影院网上向公众提供近7万部影视作品链接,日均 访问量10万人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秦某侵犯他人智力成果权 D.赖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窃取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从中非法获利6800 元——赖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018·重庆B)6.阿丹和同事小夏常一起吃饭,阿丹负责管账,费用采用AA制。因对账目产生怀疑,小夏在朋友圈辱骂阿丹,还发了阿丹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对阿丹造成不良影响。阿丹多次要求小夏删除信息,小夏却置之不理。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D ①阿丹通过在朋友圈发声明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②小夏对账目产生怀疑,侵犯了阿丹的人格尊严权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0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 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 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 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我国导游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导游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样强化? 导游人员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旅游业形象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地区或该国家导游人员素质的高低。导游是直接面对旅游者的第一线工作人员,是旅游业的窗口和形象。导游人员工作质量和素质高低决定了旅游效益的好坏,同时,导游人员也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旅游业的精神面貌。所以,我国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但不能忽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而且要对这支队伍的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不断完善这只队伍,使之发挥更大更强的作用来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导游人员队伍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现代旅游事业的发展而从小到大逐步建立起来的,导游人员为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涌现出不少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事迹。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我国导游人员是在普遍缺少稳定的工薪收入,缺乏可靠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成绩的,这也说明我国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还是好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与世界旅游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导游人员的素质尚存在很大的差距,还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我国现代旅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形势和需要;更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导游人员队伍中的确存在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个别导游人员素质低下能力欠缺,甚至见利忘义缺乏诚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已经和正在败坏我国导游人员队伍,影响我国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近年来,我国社会上对导游的职业评价一直欠佳,说明我国导游人员整体素质的确不尽如

人意。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我国旅游行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游的薪金制度存在问题;我国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内部低层次竞争和无序竞争现象;行业行政管理滞后于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待改进;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的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偏低,凡此种种,无不影响着我国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 1选拔方面的问题——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的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偏低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内国际游客数量剧增,为解决导游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我国从1996年开始导游资格考试面向社会招考,但是局限于大专学历.2000年以后。国内假日旅游开始火爆,导游数量短缺,报考门槛降为高中毕业,伴随教育改革带来的大中专就业难,导游资格考试作为导游职业的准入证,因其门槛低,吸引了大量社会人员,多次掀起报考高峰。因此,导游报考门槛的降低和招考规模的巨增直接造成了当前的导游学历及语种结构的失衡和导游整体素质的降低。 2培训方面的问题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导游需在不同阶段接受三类不同的教育培训,即考前教育培训、岗前教育培训和年审前的教育培训,这三种类型的教育培训由不同的部门组织实、实施。[1]目前我国导游培训教育方面普遍存在注重考前培训,

八年级下思想品德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练习题

2015-2016学年度丹岱中学校第四课检测 第I卷(选择题) 请点击修改第I卷的文字说明 评卷人得分 一、单选题(题型注释) 1.下面漫画《说教》中母亲的言行侵犯了孩子的( ) ①隐私权②名誉权③人格尊严权④人身自由权 A. ①③ B. ②③ C. ②④ D. ③④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名誉权等知识。“将来还没这狗出息”,显然是侮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尊严权中的一种权利,所以②③都符合题意。 2.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有( ) ①故意给别人起不雅的绰号 ②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被印在通缉令上 ③商场保安强行检查顾客的背包 ④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姓名和病情发布在网上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人格尊严权的认识。①的做法带有侮辱性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执法机关因执行公务维护社会利益在通缉令上印出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法律允许的,不侵权。③反映了保安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④反映了医院侵害了病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①③④符合题意。 3.220XX年12月,某小学一名低年级学生因顽皮被教师当着全校师生的面“捆绑”体罚,后教师被相关部门辞退。该教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 A.人格尊严权 B.受教育权 C.荣誉权 D.姓名权 【答案】A 【解析】 试题分析:本题是一道法律题。教师“捆绑”体罚学生,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所以选择A选项。 考点:本题考查对人格尊严权的正确理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有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12月12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认识人格尊严 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由于民法的突飞 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

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181319.html,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非常感谢主席先生,实际上我的报告本身是用法文写成的,但是我还是用中文来讲,以便于大家听得更明白。 我的题目实际上应该是叫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反思”,我写的更多的是一些反思和批判。第一部分标题是概念,第二部分是表述的抽象,第三部分是人格的回访,最后是简单的结论,更多是反思性的东西。 人格的尊严这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从历史来看,历史上讲到尊严的时候,往往是指某一个职位和机构,并不是指人,最初的人格尊严,他是用来保护个人,防止最严重的损害,从哲学的基础和思想来源来看,显而易见这是明显具有康德精神的概念。 如今来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成为所有的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比如说刚才教授提到了法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要确保人的优先性,禁止对人的尊严的一切损害,并且确保生命一开始尊严就应该受到保护。

在1994年7月27日宪法委员会对《民法典》修改的判决中,法国宪法委员会明确指出对于尊严的保护,防止一切对于人的奴隶、侮辱,这成为拥有宪法价值的基本原则,由此尊严成为某种具有绝对性的概念,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一个基本要素,很多学者认为尊严是一切法律构建的自然权利,所以具体到中国并不奇怪的是过在宪法上也强调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强调人的尊严不容侵犯。 民法通则的第101条也提到了人的尊严。同时1990年关于残疾人保护法的第3条,9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92年关于妇女保障法第39条,93年关于人格权益保护法的第43条都提到人的尊严。最近的立法是2005年8月28日关于自然管理的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提到了措施,就必须要确保人的尊严,总体的趋势尊严是非常时髦的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尊严进行批判性反思是不适宜的东西。 第一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中国学理界普遍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启发,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人的尊严,第二个人身自由。由此人格尊严被视为人格权的要素,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哲学的角度看是不是一个真正的主观权利,我认为上午姚辉教授非常中肯的提出这个问题,姚辉教授说人能否成为权利的标底,要回答的问题一般人格权到底是不是一个主观权利我们回到德国法,显而易见是1949年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条讲的是尊严不容侵犯,第二条讲到

导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导游法规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1.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是。B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科学发展观 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C A.科教兴国 B.用新思路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C.发展 D.发展战略 3.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B A.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B.坚持以人为本 C.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D.实现可持续发展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员和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予以处罚。A A.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B.在讲解中掺杂庸俗内容 C.私自承揽或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D.擅自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把握和处理的关系。A A.动力和平衡两种社会运行机制 B.人与自然和谐相

处 C.体制与机制两种运行模式 D.发展与稳定6.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旅行社条例》。C A.导游人员 B.旅行社 C.旅游者和旅行社 D.旅行社和导游人员 7.李某与某旅行社采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了合同,由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此时,应当解释。D A.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 B.由上级部门做出 C.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D.作出不利于旅行社一方的8.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在。C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一10万元 C.10万—100万元 D.100万元以上 9.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出入我国国境。D A.应当办理签证 B.入境必须办理签证 C.出境必须办理签证 D.无需办理签证 10.旅行社招揽、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保存期最低为。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 力目标:提升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水平。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能自觉地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的义务。 一、情境导入,明确目标情境导入, 二、预习讨论自主学习 1.人格尊严权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这个权利表现为()与()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3.名誉权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表现为________和_______。 4.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________或_______他人。 三、展示交流合作探究 受? 探究二:阅读教材P37 页材料议一议:你对上述观点怎么看,为什么?你会采取大江的做法吗? 探究三:阅读教材P38 页材料和漫画,回答:(1)对此你有什么看法?理由是什么? (2)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把相关内容填入下表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成的危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承担的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检测反馈学以致用 1、小明腿部患有残疾,同学小张老是嘲笑他,还给他取了个绰号叫“跛子明”。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 A、荣誉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生命健康权 2、某学校一学生寝室丢失了物品,老师怀疑是本学校的学生所为,经过调查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在班级投票“选小偷”这种做发。() A、保护了同学的财产所有权 B、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C、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D、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1.知识目标: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权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7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范文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过程: 案例: 2002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 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讨论: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 师: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就是我们第2 课所要学习的内容: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板书)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 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 谈一谈: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生: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 生:应该加强对人们的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自觉的尊重别人。当这种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时,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生:类似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这些现象的发生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保护。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都包括什么具体内容? ①肖像权②名誉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隐私权 相关链接: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在我国,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肖像不受非法侵犯、名誉不受非法侮辱、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姓名不受他人侵害。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懂得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增强自尊心的同时,自觉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意识。 2、能力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能正确区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行为表现;使学生关注自身尊严、关注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权利。 3、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明确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学生尊重、保护自己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意识,引导学生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权。 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2、教学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教学方法:活动式教学法、可运用:情景创设、案例分析、主题探究等方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导入语: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个乞丐在行乞时,又一个乘客鄙夷地将施舍的钱物用力地人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 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参与讨论。 议一议:乞丐有尊严吗? 教师小结: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绝不能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板书: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二、讲授新课: 1、人格尊严不可辱 情境活动一:(见教材P34页图文材料) 议一议:你的看法如何?如果你是小光,会有什么感受? 板书:“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它不分地位高低,贫富贵贱,年龄大小。 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与人格权有着怎样的关系呢?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 (1)人格尊严权的平等性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教材解析 1、教学内容、地位和作用。 本节内容是八年级《思想政治》下册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的第一节。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人格尊严不可辱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本课采用从具体到抽象的方式向学生讲述法律知识。引导学生懂得“自尊”和“他尊”。本节内容是公民法律常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前承第一单元“权利和义务伴我行”,后续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这对于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也为后续内容做好铺垫。 2、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内容。 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懂得珍惜自己的名誉,维护他人的名誉,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3、教学重难点。 重点: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二、学情分析 初步学习法律知识,学生会无从下手,八年级学生大都是十一二岁的孩子,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有待加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多,知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非能力的增强,八年级学生对善恶美丑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但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刻,又因为本节人格尊严的知识较为抽象,所以需从学生生活实际导入,这样便能激发学生兴趣,也符合八年级学生的认知规律,使抽象问题具体化,理论问题生活化。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这件事被挂在了网上,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为乞丐要尊严而喝彩,这说明人人都有人格尊严。今天我们学习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的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板书) 活动:小光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对分析,使学生明白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都有受人尊重的要求。 要求:学生阅读材料(见教材34 页),思考并回答问题: (1)小光父亲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班主任郭老师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什么权利? (3)谈谈你对此事件的看法? (4)如果你是小光,会有什么感受? 教师指导,总结: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和权利,它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看“相关连接”的内容,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保护我们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教材分析: 第2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容。第二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主要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与容,区分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权、隐私权的具体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格尊严。 学生分析: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人格尊严权的认知较差,对发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事件,中学生甚至不懂得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或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中学生非常有必要了解人格尊严的相关知识知识。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知道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受到怎样的制裁,能正确辨别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人格尊严受侵害事件,并懂得保护自己,不做犯罪行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情景案例、漫画 教学过程: 自学指导 要用心自学19页至23页全文,读文字、看漫画、加标记,并找出自己有疑问的问题。(大约10钟) 1、---------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2、公民的——不受非法侵害,-------不受非法侮辱、------不受非法剥夺--不受他人侵害 3、公民的隐私主要包括:个人的----、----、-----、----、------、------- 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的个人隐私 5、怎样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6、未成年人隐私权受侵害原因? 7、青少年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权?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 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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