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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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开发建设单位参考文本)

钦州市区(县)街道(镇)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临时规约为开发建设单位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6.本临时管理规约条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钦州市(区、县)街道(镇)路(巷、街)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总户数:;

土地宗地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注:应与街道办、住建局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一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服务用房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用途等清单,见附件1。

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2。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入户计量表后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道、设备。

(三);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合同约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业主有不交纳物业维修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破坏房屋安全结构、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的,不得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物业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同时,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以下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1.工作日:下午:至次日上午:

中午:至:

2.节假日:(全天或其他规定时间段)

3.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防盗网安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盗网安装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

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物业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八);

(九)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停车场(库)等。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在消费通道、绿化用地、公共道路、走廊、等地方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含宠物、家禽、)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九条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二)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

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八)。

第二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

第二十二条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共有的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五章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交纳和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申请资金并组织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月/季度/半年/年)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存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或某幢、某单元的物业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时,相关业主应按下列第项方式续交维修资金:

(一)一次性缴存;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缴存;

(三)。

第六章共有部位的经营管理和共同收益的管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八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扣除经营、维护、管理等成本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2.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3. 。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季度/半年/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经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仍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

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撤离本物业管理区域,且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 。

(三)。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按照《钦

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

(三)。

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三十八条业主之间因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日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正式实施后,本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四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县区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承诺书

本人是(小区)栋(座)单元号房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履行规约约定的义务。

业主(签章):

年月日

附件1: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用途等清单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4: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拉萨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拉萨市(区、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GMP洁净区人员行为规范培训

幻灯片1 洁净区人员行为规范培训 质量管理部 杨雪 幻灯片2 目的 ●规范人员净化程序,掌握更衣和卫生管理规定。 ●规范物料进入洁净区净化程序。 ●简介人流、物流布局。 幻灯片3 进入洁净区人员要求——更衣(一) ●进入车间后将携带物品(如雨伞等)存放于指定位置,在隔离凳外侧脱下自己的鞋放入 鞋柜内,转身180度,穿上工作鞋,进入一更衣室。 ●在一更衣室,脱下外衣,摘掉各种饰物(如戒指、手链、项链、耳环、手表等),洗手 池洗手,换白大衣、帽子,进入一般生产区。 ●步入二更缓冲间隔离凳外侧脱下鞋,放入鞋柜内,穿洁净区工作鞋。脱下白大衣,挂于 墙壁上。再次对手部进行清洁。 幻灯片4 ●进入洁净区人员要求——更衣(二) ●进入二更,从更衣柜中取出自己的洁净服,从上至下穿上洁净服,并将衣服掖入裤子中。 应注意衣袖口扎紧,扣好领口,头发全部包在帽子里边不得外露。 ●进入手消毒室,对照镜子中个人衣帽是否戴正,是否有头发外露,口罩是否遮住鼻子和 嘴巴。 ●衣帽调整后取消毒液,双手反复揉搓30秒后,进入洁净车间。 ●直接与物料接触人员应带一次性手套。 ● ● 幻灯片5

幻灯片6 ●进入洁净区人员要求——更衣(三) ●工作结束后,按进入程序逆向顺序脱下洁净服,装入原衣袋中,统一收集,贴挂“待清 洗”标示,换上自己的衣服和工作鞋,离开洁净区。 ●人员进出洁净区净化程序如下: ● ● ● ● 幻灯片7 进入洁净区人员要求——卫生(一) ●身体健康,持身体健康合格证上岗。 ●工作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合格方可上岗。 ●在工作中如有身体不适或外伤要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一旦发现患有传染病、外伤伤口、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5: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

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目的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并通过每个员工的规范行为树立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本行为规范适用于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三、规范内容1、仪容、仪表规范1.1上班期间佩戴工牌,工牌应戴于左胸前,牌面要端正;如有遗失,请立即告知企管中心并补办临时工牌。 1.2男士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运动服、无领T 恤;不宜留长发、染异色,应该经常修剪胡须,保持脸部清洁。1.3女士不得穿短裙、超短裤(即裙边距膝盖不得少于10厘米)、吊带背心、运动服、拖鞋(夹板鞋)和不得穿奇装异服(提供工作服的岗位,上班时需按要求着工装)。保持修剪指甲,不得做彩色花甲;头发保持清洁,刘海梳理整齐,不能蓬松散落。1.4凡出席公务活动必须着正装,不得穿奇装异

服;女士应化淡妆。1.5所有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口气清新。女士如喷香水上班,香水应清新淡雅,不可浓烈、刺鼻。2、礼仪、礼貌规范2.1交往语言:在处理对外事务中,必须使用“您好、欢迎、请、谢谢、对不起、再见、请走好”等礼貌用语。2.2接电话语言:接电话、接人待物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办公室电话铃声不得超过三响,同事不在座位时应立即帮忙接听,拿起话机首先面带微笑并用普通话问候:“您好,科佳商业,我是***,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接听电话一律用普通话通话,并注意语音语调,以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为宜;认真听清对方讲话,并做好记录,挂断电话时,务必待对方挂断后,自己再轻轻放下话筒。2.3接待语言:接待公司来访客人时应使用:“您好,请稍候,请坐,我通报一下”等词语,切勿用否定语进行回答。2.4员工间称谓:员工之间可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 X X X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XXXX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长沙市城南西路XX号 物业类型: 商住两用型?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

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员工行为,弘扬企业文化,树正气、绝歪风,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特订立本规范。 一、适用人员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以及具备某一方面工作管理职责的员工。 二、行为规范具体内容 (一)基本行为规范 1.制度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积极贯彻执行公 司各项决定和决议; 2.忠诚度:对公司忠诚,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做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 的事,与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和人作斗争。 3.责任心: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在工作中克服困难,精益求精、精 诚合作,不推诿扯皮; 4.原则性:具有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勇于负责、勇于承担的工作作风; 5.大局观:从公司大局出发,对公司客户和员工要热情、真诚、耐心; 6.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 接受员工监督; 7.创新性:不墨守成规,要不断进取,勇于创新,敢于尝试和承担风险; 8.事业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加强自身学习, 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廉洁行为规范 1.商务贿赂 禁止收受供应商、承包商、政府等外界单位、个人以及公司下属的礼品、礼金、购物券、纪念品、红包等各类财物,禁止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损公肥私; 2.利益冲突 ⑴员工在职期间,员工包括其直系亲属,禁止开展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开展与公司有直接关联的业务(例如产品制造,原辅材料供应、后勤物资供应、

运输等); ⑵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 ⑶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帮助亲属生产经营或帮助亲属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 ⑷员工在职期间,员工包括其直系亲属,不得以咨询人员、员工、顾问或者任何其他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 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其在当中拥有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司与供 应商或客户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属在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 方任职。 3.保密原则 ⑴员工不准以任何方式将公司发展规划、产品配方、产品成本、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涉及公司经营机密的信息透露给他人或其他公司; ⑵员工必须维护公司及其他公司(包括供应商和客户)委托的机密资料的机密性,禁止未经授权披露任何保密数据; ⑶员工未经授权不得与公司外部人员讨论公司内部保密事宜,或向外部人员传递公司内部资料。 4.回避原则 ⑴事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聘、选拔(含竞聘) 、调薪、任免、考核、奖惩、审计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事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⑵任职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 避。 ①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②在同一个部门,原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因其他因素出现需要回避关系后,应按照制度规定向直属领导和所属人事部门汇报,申请必要回避。 (三)管理行为规范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 序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信嘉园 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 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 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用途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1、弘扬江顺科技诚信、和谐、勤奋、卓越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打造江顺科技品牌。 2、规范江顺科技员工行为,推行“6S”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提倡与反对的内容、仪容仪表、行为举止、工作态度等。 2、本制度适用于江顺科技公司全体员工。 3、提倡与反对: 1、工作态度方面 提倡绩效,反对权谋; 提倡严谨,反对懒散; 提倡创新,反对守旧; 提倡绝对服从,反对自由主义; 提倡学习进步,反对得过且过; 提倡奉献精神,反对斤斤计较; 提倡长远利益,反对短期行为; 提倡做平凡事,反对眼高手低; 提倡认真执行,反对纸上谈兵; 提倡主人翁精神,反对打工仔意识; 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对将个人及部门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提倡部门协作,反对工作推诿; 提倡当面沟通,反对妄自揣测; 提倡踏实细致,反对粗心大意; 提倡团队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提倡深入实际,反对官僚主义;

提倡危机意识,反对安于现状; 提倡正面言行,反对歪风邪气; 提倡权责对等,反对无监督的权力; 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对工作无计划; 提倡工作的高效率,反对工作复杂化; 提倡分清主次,反对大小事情一把抓; 提倡工作讲方法,反对工作无序混乱; 提倡今日事今日毕,反对工作拖拉低效; 提倡多提合理化建议,反对冷漠与忽视; 提倡主动思考解决问题,反对将问题上交; 3、为人处世方面 提倡真诚,反对虚伪; 提倡务实,反对浮夸; 提倡言行一致,反对表里不一; 提倡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 提倡谦虚谨慎,反对骄傲自满; 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狂妄自大; 提倡严守公司机密,反对窃密与泄密; 提倡正当的人际关系,反对一团和气; 提倡纯正的工作态度,反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4、仪容仪表: 1、在工作时必须保持健康、饱满、乐观的精神状态和谦和、高雅、自信的风度气质; 2、员工进厂必须穿厂服,不得穿拖鞋、短裤,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着装要求整洁、干净,不穿戴有损公司形象、有碍雅观的怪异服饰及发饰; 3、上班见面主动问好,工作时间应做到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4、女员工要求化淡妆,佩戴饰物大方得体,不涂有色指甲油,不留长指甲,忌用过多或刺激性气味强的香水;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高层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中高层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中高层治理人员行为规范 1.目的 为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行为规范。 2.范畴 本行为规范适用中层以上治理人员。 3.职责 3.1中层以上治理人员对行为规范要严格执行,并相互监督指正。 3.2中层治理人员要同意上一级治理人员的检查。 3.3质检员对治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觉咨询题及时指正并向其上一级治理人员反馈。 4.具体行为规范 4.1会议规范 4.1.1治理人员明确公司/本酒店/部门/班组的有关例会或临时性会议时刻,按时到达会议室(一样提早10分钟)。 4.1.2会议前预备好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证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4.1.3认真倾听各位领导发言,个人发言时表达要清晰,围绕会议主题进行发言,做到内容明确。 4.1.4在会议中遇到意见分歧时,要保持平复,禁止发生争吵,保持会议的融洽气氛。 4.1.4会议期间禁止交头接耳,作小动作,要主动发言。为爱护会议气氛,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或震动状态。 4.1.5按时向本部门或班组传达会议精神。 4.2日常行为规范 4.2.1礼仪规范 1.工装 a.工作区域一律穿工装,因公外出时须摘掉工号牌(厨房部须便装)。

b.勤换衬衣、内衣,保持整洁、洁净,衬衣衣领保持挺括,领带佩戴工整。 c.工服必须保持整洁、完好,挺括,无破旧,无掉钮扣,无开线。 2.个人卫生 a.勤洗澡,体无异味。 b.每天刷牙,保持口腔清洁,不食葱、蒜、韭菜等异味食品,口气清新。 3.工号牌 工号牌必须端正的佩戴在工服的左胸前,端正,不倾斜,无破旧。 4.面容 a.男士发型整洁,整齐;后只是衣领,鬓角只是耳;厨房部门寸头。 b.女士头发梳理整齐,整洁、必须盘起带深色头饰,前只是眉毛,后只是肩,外观端庄得体 c.男士不留胡须,在1米处看不到胡碴。 d.不得染彩发,不留怪异发型 e.不喷浓烈气味的护发品。女士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不得用刺激性香水及化妆品。 5.手 a.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指甲长只是1毫米,指甲内无污物。 b.勤洗手,保持手/指甲洁净。 6.鞋袜 a.女士穿肉色袜;男士穿深色袜。 b.袜子洁净,无破旧,开线。 c.按规定穿工作鞋,鞋底不得打铁掌,皮鞋保持光亮,无破旧。 7.饰物 工作区域不准佩戴项链,手镯、耳坠、夸张性手表等饰物。 8.站立 a.挺胸、收腹、沉肩、两眼平视前方。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XX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讨论稿) 一、目的 管理人员的个人形象、行为举止不仅反映个人的素质与修养,也是公司整体形象的代言人,同时在管理工作中也会带动下级部门的整体形象。为规范全体管理人员的行为,树立公司现代化文明形象,培养员工现代文明品质,提高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规范内容 (一)、仪表仪容规范 优秀的管理者都很注重自己的外表,因为良好的仪容仪表给人感觉精神抖擞、自信心足、具有个人独特的魅力。精神不振、仪表不整、形象不注意的管理人员不会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 关于仪表仪容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场合穿着工装时要整洁平整,端庄大方,社交场合穿着个人服饰注意服饰得体。 2、保持头发干净整洁,自然大方,发式简洁,发饰素雅;装饰不可过于花哨,不留怪异夸张发型,不染奇色头发。 3、保持脸面整洁,男不留胡子,女不化浓妆奇妆,讲究个人卫生。 (二)、行为举止规范 举止是一种无声的身体语言,向别人传递自己是否充满活力、精神充沛和尊重别人。举止的要求:稳重、文雅、大方。 1、根据上班时间提前进入办公室,不迟到,不早退。 2、进入办公现场,必须在上班前搞好个人卫生,整理好个人物品。平时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 3、工作时间坐姿端庄,不明显躺倚,不趴、坐办公桌,脚不高跷,不掏耳朵、剪指甲,注意工作场合行为举止稳重、自然。 4、在工作场所不吃食物,不干私活,不脱岗,不扎堆聊天,不嬉笑打闹,

不玩电脑游戏等;除公司组织集体活动外,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不得搞棋牌等文娱活动。 5、少打和不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每次不超过3分钟),不长时间接待亲友,且不得影响工作。 6、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7、下班离岗前应检查卫生,搞好卫生工作。应收拾好办公桌和办公用品,贵重物品应放置安全处或规定处。 8、上班参加会议和各种有组织的活动不迟到,不无故缺席,会场内手机调成震动或关闭。 9、到其他部门安排、协调工作时,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其他部门工作规范。 (三)、语言规范 一个人的素养通过语言能更好的表现出来,当然,这需要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言谈场合,展示个人魅力,需注意以下细节: 1、工作场合要注意使用礼貌用语,以体现尊重对方。不用绰号或单用“喂”、“哎”等称呼、招呼他人。 2、注意工作场合言谈得体、态度平和,不说粗言俗语、污言秽语。 3、接待客人应自觉敬语招呼,接待结束应敬语相送,应说普通话。 4、工作相约,敬语在先,事后道谢;打断别人工作应说:“对不起,打扰一下”,征得对方同意后再插入,事毕道谢。 (四)、内外部关系处理规范 良好的内外部关系能够极大的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管理人员的高素质是内外部关系管理的润滑剂,所以管理者必须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力争使自己即成为一个合格的业务伙伴,又成为一名职业专家。 1、尊重上级,执行上级工作指令。与上级有不同意见可以陈述,不能完成或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应向上级及时汇报,不得隐瞒拖延。 2、同事间应谦恭相让,互敬互尊,出现矛盾及时主动和解。工作中产生的矛盾而影响工作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请求协调。 3、爱护下级,不辱骂、不训斥、不报复部下;对下级的错误和缺点应及时指出并进行帮助,对下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计时纠正并作考核奖惩。 4、发现有直接或间接危害公司财产、安全等不良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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