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1 总则

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0.2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7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

2.0.8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9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10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11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12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3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4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5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6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7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8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9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

2.0.20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1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5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6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

2.0.27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8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9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30差价

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的费用。

2.0.3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则;

2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3.3.3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2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4.1.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

以人工费为基础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

什么时候以直接工程费(人材机)为基数?什么时候以人工费为基数?什么时候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4.1.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4.1.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6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4.1.7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4.1.9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4.1.10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费。

4.1.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4.1.12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

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5.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4.2.3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则;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合理的施工方案。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 4.1.5、4.1.6和 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2.8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价

4.3.1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则;

2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

率,计价费率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 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 4.1.6条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

4.3.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设备暂估价按本规则4.1.9规定计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

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

10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3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4.5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4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2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3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7.6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结算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则;

2施工合同;

3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其他依据。

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

4.8.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

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

4.8.15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因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1总则 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0.2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7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 2.0.8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9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10项目特征

清单计价规范2018

住建部2018年10月11日在网站上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通信工程册、信号工程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18〕208号),并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2018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住建部定额司。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很快会与大家见面。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这次工程量清单修订后,住建部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必须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也就是说以后建设工程要求全国按照新修订的规范,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促进工程量计量、计价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划分看,2018清单计价字母划分更细致、更合理,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计量的实际情况,对计量规则的规定和描述更加的清晰和规范,从而避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因工程量计算规则描述不详产生的争议,使今后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变得更加容易。 意见稿对清单综合价进行了编制扩大,如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现浇混凝土模板

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对一般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以后模板不再单独列入措施中了。 粗略看了工程量清单2018的意见稿,感到变化还是不少,感受到新规范的的应用对造价工程的开展会更好,更方便,期待工程量清单计价新规范的早日到来。 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2018年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完善工程量清单: ? 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项目组成、费用构成、编制方法,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 ? ? 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 ? ?

陕西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补充定额

陕西省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本章分人工土方、人工石方、机械土方、机械石方、强夯五节。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人工土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换算。石方施工,应按表中岩石的等级分类选用相应的子目。 2.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挖湿土且需排水者,每100 m3湿土增加Ф50潜水泵5台班。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土方、挖沟槽、挖地坑、挖桩孔子目综合了施工现场内100m土方倒运,使用时发生100m以上土方倒运可套用相应土方运输子目,100m以内则不得调整换算。 4.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沟槽系指沟槽底宽小于3m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地坑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土方开挖。挖枯井、灰土井子目为井(孔)径在1.5m 以内且长细比大于2.5的井(孔)(或上口面积在2.25m2以内,井、孔深为井、孔口最大对角线2.5倍以上的非圆形井、孔)开挖。挖淤泥限在对工具有粘附力时使用。平整场地指现场高差±30cm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山坡切土为高于现场自然地坪30cm以上,放置时间1.5年以上的堆积土的挖方。 5.在挖好的基槽、基坑、土方大开挖工作面内作灰土回填夯实工序时,不能使用原土夯实子目。 6.人工挖桩孔子目适应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7.回填素土(灰土)适用于室内外及各类垫层的回填。 8.支挡土板子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子目不作调整。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11.人工挖桩孔,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

清单计价规范2018电子版

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是由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清单计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规范说明: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规范内容: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1总则 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0.2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

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1 总则 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0.2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7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 2.0.8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9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10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11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

2015年四季度安装人员培训资料 2015-11-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GB50500-2013、GB50856-2013 一2013清单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 08规范”分别增加11 章、37节、192条,表格增加8种(见下表),并进一步明确了物价变 化合同价款调整的两种方法。具体变化大致如下: “ 13规范"与“ 08规范”章、节、条文增减表

1)将原规定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2)原1.0.7条对附录A~附录F的规定上升为国家计量规范。 2. 术语 1)对“工程量清单”修改完善了定义,并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2)新增“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工程设备”、“工程成本”、“缺陷责任期”、“招标代 理人”、“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29个术语。 3)修改了“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 3. 一般规定 1)增加发包人供应材料和承包人提供材料,分别列为3.2节和3.3节。 2)将计价风险列为一节,将“ 08规范” 4.1.9条上升为强条,其条文说明修改后列为正文4条。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在“ 08规范”第3章基础上编写,由于新增计量规范,有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的条文移入计量规范。 1)规费项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2)税金新增地方教育附加。 5. 招标控制价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说明 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以下简称《09规则》),在2004年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的基础上,编制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以下简称“计价费率”)。 一、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 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企业管理费、利润、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和税金组成。 (一)规费。内容包括 1、社会保障保险 (1)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 (2)失业保险; (3)医疗保险; (4)工伤保险; (5)残疾人就业保险; (6)女工生育保险。 2、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 (四)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环境保护费(含工程排污费); (3)临时设施费 2、冬雨季、夜间施工措施费 3、二次搬运 4、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费 (五)税金 二、计价费率的适用范围 计价费率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 1、人工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 2、机械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及强夯工程 3、桩基工程:机械施工各种砼预制桩、钢板桩及各类灌注桩、挤密桩、震冲桩、深层搅拌喷粉(浆)桩等桩基工程。 4、一般土建工程:不含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及桩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安装工程 (四)市政工程 1、市政工程(土建):市政工程的道路、桥涵、隧道、排水工程、以及土石方【包括市政工程(安装)项目的土石方】工程。

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陕西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陕西省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本章分人工土方、人工石方、机械土方、机械石方、强夯五节。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人工土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换算。石方施工,应按表中岩石的等级分类选用相应的子目。 2.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挖湿土且需排水者,每100 m3湿土增加Ф50潜水泵5台班。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土方、挖沟槽、挖地坑、挖桩孔子目综合了施工现场内100m土方倒运,使用时发生100m以上土方倒运可套用相应土方运输子目,100m以内则不得调整换算。 4.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沟槽系指沟槽底宽小于3m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地坑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土方开挖。挖枯井、灰土井子目为井(孔)径在1.5m以内且长细比大于2.5的井(孔)(或上口面积在2.25m2以内,井、孔深为井、孔口最大对角线2.5倍以上的非圆形井、孔)开挖。挖淤泥限在对工具有粘附力时使用。平整场地指现场高差±30cm 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山坡切土为高于现场自然地坪30cm以上,放置时间1.5年以上的堆积土的挖方。 5.在挖好的基槽、基坑、土方大开挖工作面内作灰土回填夯实工序时,不能使用原土夯实子目。 6.人工挖桩孔子目适应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7.回填素土(灰土)适用于室内外及各类垫层的回填。 8.支挡土板子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子目不作调整。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11.人工挖桩孔,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 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 12.场地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及土方大开挖时(包括人工及机械处理)不再计算场地平整工程量。 13.石方爆破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4.孤石爆破:在单块体积0.5m3以上的石块爆破时使用。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方子目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编制预算时不得换算。 2.人力车、汽车,其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内,不得另行计算。 3.机械土方子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制定,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4.砂石基础垫层(换土)机铺机压定额子目为级配砂石材料,若使用无级配砂石材料时,可按有级配子目换算材料(材料用量中已考虑了理论级配损耗及充盈系数),人工、机械均不得换算。 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子目乘以系数0.73。

实例说明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计算方

工程量清单中得计算规则就是形成工程实体得净量,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得工程量包含多项内容。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就是形成工程实体得净量加损耗量加预留量,定额中计算工程量规 则就是单一内容。 首先,定额计价就是针对工程预算与施工图概算而言,有通用定额与专用定额来完成工程估价,清单报价根据市场得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价格组成,最后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形成施工方得投标报价。 其次,定额计价就是针对建设方而言,主要做概预算,而清单报价就是针对施工方而言,主要用于编制投标报价,其中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文件提供,施工方只需要提供投标综合单价。 第三,定额计价所需工程量就是通过施工图进行计算得。 (1)两种模式得最大差别在于体现了我国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得例外定价阶段 1)定额计价模式更多得反映了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阶段。 2)清单计价模式则反映了市场定价阶段。 (2)两种模式得主要计价依据及其性质例外。 1)定额计价模式得主要计价依据为国家、省、有关专业部门制定得各种定额,起性质为指导性,定额得项目划分大凡就是按施工工序分项,每个分项工程项目所含得工程内容大凡就是单一得。 一、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就是以实体为主,做到可算并计算得结果唯一,清单最严重得计算特点就就是“按图示尺寸进行计算”,清单不考虑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所包含得工程量。把基础定额中得如按实际施工、实辅面积或按展开面积计算得规则在清单中认为就是不可算规则。这主要就是把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所包含得工程量一律包括在报价内,招标人不提供此量。

定额计价没有清单编码,就是直接套定额得,没有“综合单价”得概念。 清单计价就是有清单编码得,每个分项都有“综合单价”。 清单综合单价=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利润】 预算定额中得基价仅就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实例1 如“管道安装”。 清单计价时:在清单编码“1”下得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大凡包括内容就是:管道安装、管道支架、管道保温、管道冲洗、管道刷油等。 而定额计价时:管道安装、管道安装、管道支架、管道保温、管道冲洗、管道刷油都就是单独列一项算得。 实例2 如土方工程,算方量时,定额报价就是按实际开挖(或回填)得方量计算,包括放坡、工作面加大等,而清单报价中只就是按图示尺寸计算方量,大凡就是按基础底面积乘开挖深度,不包括工作面加大及放坡得量。 实例3 模板工程,在定额报价中就是要按实计算套定额计算,计入工程直接费,而在清单报价中,由于模板工程并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故此项目只在措施费中考虑,而在工程量清单并不反映出来。 二、计算主体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招标人计算,就是以招标文件得形式提供给投标人,不属于投标人得竞争部分,由于工程量得错误及变更引起得工程量变更风险由招标人承担。而在定额模式下工程量就是由投标人计算得并承担风险。 计算规则对比

陕西省0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0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陕建发〔2009〕19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3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新的计价依据。2010年3月1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10年3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新的计价依据;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二、依法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可参照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新的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预结算。其计价程序另行通知。 三、原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6《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2005《陕西省施工机械台班参考价目表》同时废止。 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继续使用。 四、上述计价依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附件: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清单计价规范2018电子版

清单计价规范2018电子版 住建部2018年10月11日在网站上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通信工程册、信号工程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18〕208号),并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2018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住建部定额司。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很快会与大家见面。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这次工程量清单修订后,住建部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必须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也就是说以后建设工程要求全国按照新修订的规范,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促进工程量计量、计价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划分看,2018清单计价字母划分更细致、更合理,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计量的实际情况,对计量规则的规定和描述更加的清晰和规范,从而避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因工程量计算规则描述不详产生的争议,使今后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变得更加容易。

意见稿对清单综合价进行了编制扩大,如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对一般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以后模板不再单独列入措施中了。 粗略看了工程量清单2018的意见稿,感到变化还是不少,感受到新规范的的应用对造价工程的开展会更好,更方便,期待工程量清单计价新规范的早日到来。 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2018年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完善工程量清单:

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第一批)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 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 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

2013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3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陕西2009计价规则

陕西2009计价规则 1 总则 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核对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 术语 2.0.1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 2.0.2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

2012年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2年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 S=(A+4)×(B+4)=S底+2L外+16 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 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 1、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公式: (1)、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A+2C+K×H)H×L。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开挖: V=1/6H[A×B+a×b+(A+a)×(B+b)+a×b]。式中:V———基坑体积;A—基坑上

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基槽、基坑回填土体积=基槽(坑)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一般包括垫层、墙基础、柱基础、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体积 2、室内回填土体积=主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各种沟道所占体积 主墙间净面积=S底-(L中×墙厚+L内×墙厚) 式中:底———底层建筑面积;L中———外墙中心线长度;L内———内墙净长线长度。 回填土厚度指室内外高差减去地面垫层、找平层、面层的总厚度,如右图: 四、运土方计算规则及公式: 运土是指把开挖后的多余土运至指定地点,或是在回填土不足时从指定地点取土回填。土方运输应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距分别以立方米计算。 运土工程量=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表示余土外运,为负值时表示取土回填。 五、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1、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以体积计算,长度按包括桩尖的全长计算,桩尖虚体积不扣除。计量单位:m3,体积计算公式如下: V=桩截面积×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 2、送钢筋混凝土方桩(送桩):当设计要求把钢筋砼桩顶打入地面以下时,打桩机必须借助工具桩才能完成,这个借助工具桩(一般2~3m长,由硬木或金属制成)完成打桩的过程叫“送桩”。计算方法按定额规定以送桩长度即桩顶面至自然地坪另加0.5米乘以横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计量单位:m3,公式如下: V=桩截面积×(送桩长度+0.5m) 送桩长度——设计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 3、接桩:接桩是指按设计要求,按桩的总厂分节预制,运至现场先将第一根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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