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川高扬律师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环节,包括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

(四)诉求具有合法性;

(五)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六)所涉案件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本所主任审核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

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的;

(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除前款规定外,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本所主任批准,可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第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可向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提出,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所

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的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本所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再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本所可以派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法律援助申

请应当由本所主任或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本所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俗称五保);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八)其他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而全部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本所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并告知申请人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文印费、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公益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填报《法律援助受案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口头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八条公益法律事务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分阶段审批制度。案件处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同一当事人均要求法律援助的,应当分别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分别审批。

第三章受案与编号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立案和统一编号制度,所有案件均应当由公益法律事务部在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予以立案,统一编写案号并将案件基本情况记载于法律援助案件受案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其它。

第二十二条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和立案先后依序编号即案号。案号包括年度、本所简称、案件类型、案件序号。如2011年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第1号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编号为:(2011)川高援民字第01号,以此类推。年度起始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制作的本案各类文书均

统一使用本案的一个案号。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按案件类型建立受案登记簿,受案后载明案号、受案时间、案由、诉讼(仲裁)或非诉类、受援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对方当事人、标的额、免收法律服务费用金额、承办机构、承办人、结案时间、办理结果、交卷时间、备注。诉讼或仲裁案件还应载明审理机构及其案号、开庭时间。

第四章指派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由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查受理、行政部负责指派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益法律事务部有权根据本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的特别要求,建议行政部安排本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六条本所主任或公益法律事务部认为案件在本地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等特殊情形的,行政部在指派承办律师时应当报送本所主任及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处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由公益法律

事务部负责人或本所主任承办。

第二十七条行政部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本所办理该类型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律师承办,指派承办律师时至少由一名执业律师指导,安排一名实习律师具体承办。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了解案情,并告知受援人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免收的法律服务费用金额。

第二十九条受援人明确要求指派特定承办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政部应当征求该律师的意见,并重点考虑该案件是否系该律师专长,在此基础上尽量满足受援人意愿,但是当发现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权建议公益法律事务部取消法律援助决定。

第五章案件办理

第三十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刑事法律帮助;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因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报送本所主任及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承办人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情况,积极配合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办人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本所行政部及公益法律事务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所应当为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在案情需要时,本所可以出具相关函件与相关单位进

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应当将办理案件的工作如实记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以备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公益法律事务部和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益法律事务部报告,公益法律事务部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隐瞒案件主要事实或证据,导致案件无法办理的;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七)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更换申请,本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六章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当从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以收到执行完毕依据或者执行裁定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律师接到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分为审批卷、业务卷。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审批卷由行政部安排档案管理人员在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归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组卷,其材料顺序为:

(一)卷宗目录;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申请人的代理权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或其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援助立案审批表;

(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七)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

(八)结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由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归档手续时完成组卷并提交公益法律事务部审验合格后提交给行政部移送档案管理员归卷存档。

案件材料不齐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案件

材料。

第四十二条同一顺序的材料有多份时,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组卷。

第四十三条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其出处,如原件已提供给处理机关的,应当注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无异并注明核对人。

第四十四条因终止法律援助而结案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在结案时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报告、情况说明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归入卷中。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未列明的案件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入卷的,亦应入卷。

第四十六条将法律援助案件审批卷和业务卷一并装入档案盒内,并填写卷盒封面和背脊,统一由本所归档保存。

第七章监督与激励

第四十七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由本所公益法律事

务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益法律事务部应当对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了解办案进度,监督办案质量。

公益法律事务部应当对本所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公益法律事务部收到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后,应当及时联系受援人,了解承办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体情况。

第五十条本所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受援人可拨打本所电话进行投诉。

第五十一条对于复杂、典型或办案效果显著的案件,承办人可写出典型案例或承办经验,本所组织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

第五十二条本所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本所律师及助理人员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十三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及助理人员,本所应当定期给予表彰、奖励和其他激励待遇

等(具体办法由行政部请示管委会主任另行制定)。

承办法律援助业务中涉及的差旅费用等,由承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据,报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再请行政部决定酌情报销(具体办法由行政部请示管委会主任另行制定)。

第八章违反本细则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故意或过失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益法律事务部、行政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管委会决定后处分(处分办法由行政部请示管委会主任另行制定):

(一)未遵守本细则规定的统一审查、统一受案案、统一编号、统一指派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

(五)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在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5、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 6、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7、军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8、离婚纠纷中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 9、服刑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的; 10、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1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 12、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14、因医患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1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16、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

业生产损失的。 17、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8、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19、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公民在下列情况能获得免费刑事辩护及刑事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

最新村级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村级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村级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是什么?不妨看下牛人 的工作总结。 村级法律顾问工作总结XX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义桥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XX 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本村将依法治村作为村委工作的重要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首先成立了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由村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其它三委班子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制定了新农村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和责任目标,建成村、组、户三级网络管理,实行村包组、组包户服务模式,形成了全村上下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第三抓好综治办、调解委、帮教小组等组织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确保新农村法律顾问 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实现多赢的创新工作方式。本村将法律顾问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 务活动,主要有: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 意识。 本村利用广播、画展、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今年2月15日本村邀请了镇司法所和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为全村个私企业的老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法律援助案例(宣传信息)

**同胞感叹:信法更可靠! ——记我区援助律师帮助34名**同胞追回欠款 “要不是刘律师您,我们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谢谢!谢谢您!”一名**同胞激动的抓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手表示,让**同胞感激和不能忘怀的,是***律师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一幕幕…… 原来,34名**同胞来**打工时与**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公司欠**同胞605万钢材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185万元,但尚有420万元没有支付。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又无法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同胞只好要求工程发包方**公司协助执行,因双方意见相左,迟迟拿不到欠款。2016年3月1日,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34名**同胞找到了***律师。 ***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向**同胞了解案情,展开调查。烈日炎炎,***律师多次顶着酷暑前往**公司了解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数次与区维稳办、区建设局、区**单位、区法制办、区法院、区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办案过程中,***律师几乎每天都在**和**之间奔波。考虑到**同胞法律知识的缺乏,***律师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他们做了详细的说明,向他们释法讲法,使他们知道用法律维权的重要性,引导他们以法律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

采取过激行动。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了解到区**单位尚欠**公司近160万元的债务,得知这个消息后,***律师非常激动,赶紧协助中级法院将区**单位款项扣划到中级法院帐户,同时冻结了另一协助执行单位**建设公司的账号。至此,此事已完全进入法律轨道,大部分**同胞已回家,只有少数代表继续跟踪案情的进一步发展。 从之前的喝农药、上访、围堵,到后来的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表达诉求,律师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有了律师的参与,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协调各方权利义务,找到高效快捷的解决办法。据悉,34位**同胞对***律师的工作及职业道德也表示高度赞赏,知道依法才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信法”。

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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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

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是哪些

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是哪些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为了保障公民能够正常行使自己权利,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制度。对于满足国家规定情形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申请法律援助,就可以免费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法律程序可以顺利进行。那么,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为了保障公民能够正常行使自己 权利,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制度。对于满足国家规定情形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申请法律援助,就可以免费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法律程序可以顺利进行。那么,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

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7912310.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一】 一、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 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是为顾问村稳定搞好服务,努力解决顾问村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差距过大,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社会发展都差距过大,过于悬殊。这个差距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已经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现在中央对三农问题是非常重视,特别是xx年1月份总书记代表中央提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是一个标志,现代无论是党的系统还是政府系统,还是全国其他的系统都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重点为解决好三农做出努力。 如今围绕影响顾问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农村权益以及生产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纠

纷调处的法律咨询与指导,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加强对顾问村有关社会稳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顾问村以合法的方式和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为顾问村新农村建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为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服务,努力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对顾问村村干部、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四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 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例如,我就告知顾问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首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补偿期限等在乡村予以公告。其次由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持有关证书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再次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村公告,听取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各项土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须专款专用一般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和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简况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Legal aid research report model 编订:JinTai College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2、篇章2: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文档 篇章1: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

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 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 (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 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 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制度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金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关于法律援助的调查问卷

关于法律援助的调查问卷(法援中心) 作者:星星星时间:2012年2月13日调查背景:参考资料 调查方法: 开始时间:2009-1-30 结束时间:2012-2-13 样本总数:7 份 原始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a17912310.html,/report/42604.aspx 数据与分析: 第1题您的文化程度:[单选题] 第2题您所在的法援机构是如何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可多选)[多选题]

第3题您对法律援助人员(含律师)承办的案件满意程度:[单选题] 第4题您认为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多选题] 第5题您认为律师不愿意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题]

第6题您认为群众请求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是?[多选题] 第7题您认为群众不考虑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是?[多选题] 第8题您认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保证吗?[单选题]

第9题您认为影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题] 第10题您认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措施主要有那些?[多选题] 第11题您所在的法援机构是否能及时与承办律师联系沟通,监督跟进法援案件?[单

选题] 第12题您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开展法律援助质量检查活动?您认为是否应该开展?[单选题] 选项小计比例 有,有必要457.14% 有,没必要228.57% 没有,有必要114.29% 没有,没必要00% 本题有效填写人次7 第13题您所在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通过何种方式监督法援案件办理的质量。[多选题] 选项小计比例 庭审旁听457.14% 法官评议00% 当事人反馈571.43% 专人跟踪228.57% 卷宗材料的审查或抽查685.71% 其它00% 本题有效填写人次7

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一】 一、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 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是为顾问村稳定搞好服务,努力解决顾问村“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差距过大,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社会发展都差距过大,过于悬殊。这个差距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已经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现在中央对三农问题是非常重视,特别是XX年1月份总书记代表中央提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是一个标志,现代无论是党的系统还是政府系统,还是全国其他的系统都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重点为解决好三农做出努力。

如今围绕影响顾问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农村权益以及生产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的法律咨询与指导,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加强对顾问村有关社会稳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顾问村以合法的方式和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为顾问村新农村建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为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服务,努力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对顾问村村干部、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四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 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例如,我就告知顾问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首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补偿期限等在乡村予以公告。其次由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持有关证书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再次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村公告,听取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各项土地补偿费用的归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礼拜镇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学生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礼拜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案件承办人】李照文 【案件简述】 王钰亭,女,礼拜镇中心学校学生,2014年因就餐时不小心跌倒坐入开水洗碗盆中身体被烫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因家属与学校之间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前来司法所需求问题解决。司法所考虑到受害者一方家庭困难,且父母离异,特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结果】 经数次协调当事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当事双方均认清了对应的责任,对于赔偿也充分交流了意见,最终就赔偿及后续治疗达成了一致,只经过几次调解就解决了问题,没有走上诉讼程序,既节约当事双方的时间和经历,也节约了国家资源。 【案件分析】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突出,在法律适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作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本案受害者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她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对王某某人身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 律 援 助 指 南

法律援助指南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制定本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报主管的区法律援助处; 三、解答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 四、接受公民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日内向区法律援助处移送需审批的法律援助申请; 五、对本服务中心受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案件办结后按要求装订并上交档案; 六、做好案件登记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业务数据; 七、协助区法律援助处对本辖区其他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八、协助发展和管理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法律援助联络员; 九、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十、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白云区审理或者处理,或者白云区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白云区外审理和处理; (2)符合本地区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的人员;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备注:白云区户籍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向白云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提出;如果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在白云区审理或处理,也可直接向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案件的受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最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本中心认真依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报告介绍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

农村法律顾问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农村法律顾问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即将过去,在县司法局、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现将xx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由于各村刚进行新一轮的村两委选举,新的干部及周边群众都还不太了解此项工作的具体职能和重要作用。为此,我把 ___放在了首位。在走访农村签订顾问合同过程中发放市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村法律顾问的文件通知,为村两委人员和村民讲解文件要求和精神,让村民充分了解律师的作用。并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广场法律咨询和法律讲座,为广大村民法律服务,分发联系卡片和法律宣传册。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

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三、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 ___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二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年月日 案件类型: 编写人: 审稿: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不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无管辖权和材料缺失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援助 【关键词】不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2日,贺某某日前在市医院就诊时,因与其他患者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致使医院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旋即,贺某某被闻讯赶来的警方带回公安局处理。 包头市公安局认为,贺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医院区域内与他人斗殴,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基于贺某某确有改悔表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和的规定,作出对贺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并予以执行。 2016年4月29日,贺某某认为包头市公安局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程序违法,且办案人员违法使用警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伤害,且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主张行政赔偿。遂向赔偿义务机关,也即包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包头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的通知。 5月5日,贺某某以包头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5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拒绝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贺某某虽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也提交了相关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其提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没有相关机关盖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所以贺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 二、贺某某虽提交了包头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能提供国家赔偿申请赔偿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接收凭证和赔偿决定书,也未对此遗漏作出补充说明。此三项证据均应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也即包头市公安局向申请人出具,由申请人持有,但申请人并未提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的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而贺某某的案件材料并不充分,既不能认定其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也不能判断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受理申请并对其做出何种决定。 三、包头市公安局所在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即,贺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包头市公安局为被告,也即应向青山分局所在地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为昆都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本案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本中心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贺某某针对青山分局警员执法不当提起行政赔偿,由于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所以本案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受案范围。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首先,贺某某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合法。其次,贺某某既没有提供由赔偿义务机关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凭证和赔偿决定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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