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销售基金业务人员行为,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基金销售技能,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各基金销售网点必须对业务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检查。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法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标准和内容由银行总行和财富管理中心制定。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的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语言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使用服务禁语,语言表达清晰明了,对客户称谓礼貌得体,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态度规范。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客户谦虚礼让,积极、耐心、准确地向投资者宣传基金知识和推介基金产品。受到批评时,要虚心接受,诚恳致谢,积极改正;受到委屈时,要冷静礼让、顾全大局、以理服人。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质量规范。代理基金销售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操作,熟悉业务,减少差错。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效率规范。基金销售服务必须做到安全、准确、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客户等候时间,按规定操作程序办好每一笔业务。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仪容仪表端庄、整洁,着装符合所在基金销售网点的要求。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对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我行财富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我行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第三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财富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第三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六)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九)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取消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相关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行为规范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我行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是指在基金代理销售过程中,针对基金销售网点可能遇到的直接影响基金销售业务正常运转的突发和危机事件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大体可分为三大类:技术设施、人员问题和不可抗力。异常情况发生将对代理基金销售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

影响,甚至破坏,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行应建立相应的异常情况处理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异常处理办法,并将应急处理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

第一条建立异常情况处理的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各基金销售网点须成立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种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落实。小组由基金销售网点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人由支行行长担任。各基金销售网点要明确专业分工和各项应急工作任务,把应急处理的措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

2、建立和完善异常情况处理的管理制度。各基金销售网点要建立相应的异常情况处理办法,建立异常情况处理岗位责任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应保证通讯联系畅通,随叫随应,保证及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3、建立科学的异常情况分析、预测、监控体系,用科技手段控制和预警异常情况发生。各基金销售网点要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异常情况发生后,一线人员除按照应急处理措施处理外,还应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处理工作小组,重大情况立即上报财富管理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及其他相关部室。

4、加强对领导和员工应急处理意识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各基金销售网点在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前,应针对各种异常情况进行模拟演习。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训练有素,在异常情况来临时能沉着应对,及时处理,及早恢复正常运转。

第二条异常情况处理

基金代理销售的基金销售网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包括:停电、通讯故障、办公机具故障、凭证短缺、电脑系统运作异常、基金市场异常、人员不足、基金销售网点及设备遭到人为破坏、遭遇不可抗力的破坏等。

异常情况的处理分三个阶段:事前、事中和事后。事前必须做好组织、机具、人员等各方面的准备;事中要处理及时、得当,按照规程进行,并对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事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尽快改进在异常情况中发现的问题。

(一)设备、机具、线路、灾情等导致的异常情况处理

1、停电

停电将导致基金销售网点电脑系统线路中断,微机、打印机具、基金净值公告牌等需要电力供应的设备无法使用。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报告应急工作小组;二是与电力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尽快恢复通电;三是暂停办理基金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2、基金销售网点遭到破坏

这种情况是指某一基金销售网点遇到火灾、水灾、发生案件等导致基金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此类情况发生时,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立即报警并组织抢救;二是立即报告应急工作小组和上报财富管理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并提出处理方案;三是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3、通讯故障

这种情况是指基金销售网点通讯联系发生故障,导致基金相关数据无法正确传输和基金净值无法获得。遇有此类情况,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报告应急工作小组;二是与本市电讯部门取得联系,尽快解决,加紧恢复通讯;三是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4、办公机具故障、凭证短缺

办公机具包括微机、打印机、电子报价牌、公告牌等,如遇机具出现损坏、故障等情况,基金业务的开展将直接受到影响。因此需要注意机具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更换。报价牌出现故障应及时采用临时报价牌(纸制或板制)替用。如遇突发故障,要在基金销售网点内部进行机具修理,如基金销售网点维修人员不能修复,及时通知总行科技开发处和派人到现场检修或更换、调配。

凭证是指办理基金业务时所需的相关业务单据,如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缴款凭证等,以及基金销售网点内部用于基金记账、会计录入等所需单据。如遇客户突增,基金销售网点在凭证还没有用完时,应预计可能出现的凭证缺口,立即追加印刷或从总行调配。

(二)基金销售系统运作异常的处理

这种情况是指基金销售系统出现问题,导致基金业务无法开展。遇有此类情况,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立即报告总行科技开发处,同时查明原因,尽快修复;二是报告应急工作小组;三是暂停办理基金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三)基金市场引发的异常情况处理

这种情况是指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出现异常,如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等基金当事人发生人事变动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从而引发基金市场出现异动,并导致出现客户群体性风险。表现在柜面销售上,可能出现基金销售网点人多拥挤,秩序混乱,超常申购和赎回的客户增多。遇有此类情况,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要对此类异常现象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报告财富管理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并保持持续联系,直至事件平息;二是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基金销售网点安全保障工作。三是临时增开窗口和增加办理基金业务的人员以及增加维持秩序的保安人员,尽最大人力、物力保证基金业务的开展和基金销售网点的安全。四是在接到上级通知后,按通知精神迅速向社会公告,向客户宣传、解释。

(四)人力资源不足的异常情况处理

这种情况是指基金销售网点经办人员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不足。出现这种情况的基金销售网点首先要在内部调配人员,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正常办理;内部人员不够,要报告总行临时增派人员或在各基金销售网点

中统一调剂。若出现较大面积的意外事故(如疫情、流行疾病等)情况,须请示总行领导,经批准后可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异常情况处理

社会重大异常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并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各基金销售网点可根据财富管理中心通知,宣布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销售基金业务人员行为,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基金销售技能,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各基金销售网点必须对业务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检查。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法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标准和内容由银行总行和财富管理中心制定。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的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语言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使用服务禁语,语言表达清晰明了,对客户称谓礼貌得体,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态度规范。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客户谦虚礼让,积极、耐心、准确地向投资者宣传基金知识和推介基金产品。受到批评时,要虚心接受,诚恳致谢,积极改正;受到委屈时,要冷静礼让、顾全大局、以理服人。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质量规范。代理基金销售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操作,熟悉业务,减少差错。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效率规范。基金销售服务必须做到安全、准确、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客户等候时间,按规定操作程序办好每一笔业务。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仪容仪表端庄、整洁,着装符合所在基金销售网点的要求。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 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错误!未指定书签。(筹) 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申请材料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1. 总则 1.1 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 务”)专职人员的行为, 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 为准则》制订本规范。 1.2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会计清算人员和监 察稽核人员等人员。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 包括 销售经理、交易员、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 员及客户服务人员, 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 参照本规范执行。2. 基本准则 2.1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的其他人员, 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护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 涉及 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帐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 存。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 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 信息。 2.2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不得有以下行为: 2.2.1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2.2.2 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 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2.3 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2.2.4 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2.2.5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 动。 2.2.6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2.2.7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 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 理计划。 2.2.8 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2.2.9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2.2.10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岗位行为规范细则 3.1 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3.1.1 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 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管理制度》, 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 所有的客户账户。 3.1.2 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各种投资文档中不得存在内幕信息; (二)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 不得利用联合操纵、虚买虚卖、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四) 不得与他人串通、合谋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模版摘要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业务人员是基金销售的重要渠道,其行为直接影响私募基金产品的销售和公司的信誉。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本文从业务拓展、营销活动、销售过程等方面制定了行为规范,以期提高销售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销售业务水平,确保销售业务公正、合法、透明、稳妥。 业务拓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业务拓展。但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采用以下任何手段进行业务拓展: 1.在未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等; 2.妨碍、扰乱其他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3.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购买基金产品; 4.以提供资讯或者咨询等为名义,试图直接或者间接推销自己或者公司的基金产品; 5.组织或参与非法销售行为。 营销活动 营销活动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拓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规操作、误导客户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为规范营销活动,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遵守行为规范: 1.营销活动信息的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客观; 2.营销活动的对象应当明确,不得采用诱骗、欺骗、威胁等手段勾引客户参加活动; 3.营销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

4.营销活动不得与政治、宗教、非法组织等有关,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5.对于负责组织或参与营销活动的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对活动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销售过程 销售过程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直接面对客户的重要环节,销售业务人员必须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稳妥,不得违规操作、误导客户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为规范销售过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遵守行为规范: 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合规性记录; 2.客户风险提示和合同约定事项的落实; 3.客户投资申购、赎回的申报及结算记录; 4.定期向客户发送投资风险提示与相关市场动态。 总结 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模版,基于监管规则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节的扩展和修改。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制定行为规范不仅是对他们职业操守的考验,同时也是对公司信誉和运营质量的检验。因此,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保持学习进取的态度和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咨询。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是指对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进行行为规范和管 理的一套制度。基金行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基金法》和 相关规定,基金公司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严格。本文将从基金从业人员 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基金从业人员应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从 业人员需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基 金从业人员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提升能力,以适应行业 发展的需求。基金公司应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提供适时的培训机 会和资源,帮助从业人员提升综合素质。 其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为规范。基金投资具有风险性,因此, 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利益、避免利益冲突 等原则。他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 规操作基金资产。同时,基金从业人员还应遵守行业操纵、内幕交易、利 益输送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行业的良好秩序。 此外,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还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评估。基金公司 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违 反规定的行为,基金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例如警告、处罚甚 至辞退等。同时,应建立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进行评估,激励优秀人员,提高整体业绩。 另外,职业道德建设也是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基金行业是 一个信任型的行业,基金从业人员应以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为准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职业道德。基金公司应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和培训,

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强化诚信意识,增强自律能力。同时, 建立从业人员的道德约束机制,规范行为准则,加强道德评价和监督。 综上所述,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进行了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遵守规范的从业人员队伍。通过严格管理制度的落实,可以提高基金从业 人员的素质水平,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理财中心等金融机构或个 人从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 内部管理规定,让投资者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提供充足的资讯,制定投资 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操作。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投资者理性、审慎投资,鼓励投资者根 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并进行授权、分 级管理,明确销售权限、费用结构、销售奖励机制等,保证销售人员实行合规、公正、有效的销售服务。 第七条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实物出资、持仓凭证交付的原则,不得 以虚拟方式销售。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全面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保销售的产品适合投资者。如果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合某些投资者,银行应当明 确告知投资人,并建议其选择其他资产。 第九条银行对已经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实施持续监督,进行评估,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合适的调整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的交易明细、份额净值、历史业绩、份 额赎回等信息,不得隐瞒或不提供、误导或误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

第十一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当围绕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方面展开。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销售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流程,确保合规运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规性,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确保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四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销售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向投资人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销售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所需的信息,确保投资人做出清晰明了的决策。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为投资人提供及时、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资产配置和基金产品的选择。 第十八条银行应在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中,依据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以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银行及其相关人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加以处理。情节较轻者,责令改正;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责令停止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暂停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或责令撤销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指基金公司发行的品种为开放式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各级银行应依据本规定制定自己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有效履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责任。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3篇)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1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

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xx私募基金制度 -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内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基金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公司对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本准则仅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一般性、底限性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共享廉洁从业管控信息,在自查、检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形成内部控制合力,避免遗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五条公司鼓励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或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举报人,公司按照内部程序予以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举

报人或恶意诬告、构陷被举报人的行为坚决查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涵盖所从事的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公司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管理层在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公司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 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5.10 •【文号】中基协发〔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2〕8号 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5月10日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 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第八条每增加一款开放式基金代销产品,各支行必须提前做好销售人员的产品销售培训工作,使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基金的性质、风险要点、产品适合投资者群、规范的产品销售术语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九条我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产品,按照我行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共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我行增加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品种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的公告 正文: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2〕8号 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顺利进行,规范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基金投资者”)是指开放式基金契约或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限定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我行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收取基金代理销售手续费。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基金销售

系统”),是以总行为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支行的基金销售系统。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账户类业务与交易类业务。 (一)账户类业务:是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等。 (二)交易类业务:是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人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发送、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 第七条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风险控制。 统一组织: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授权经营: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支行(部)需经总行授权。 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支行二级管理。 集中运作:由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支行的基金交易均可实现实时交易。 风险控制: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全程监控,严格监督基金销售的全过程。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手册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 2020年3月编制

一、员工行为守则 1、道德价值观念 2、提高专业业务素质 3、团结协作 4、维护公司形象 5、严守工作规范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政策 2、劳动合同 3、工作时间和考勤 4、请假制度 5、福利政策 6、离职 7、工作报告 8、绩效评估与发展 9、员工沟通 三、公司保密制度 四、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五、费用报销制度 六、其他规则 1、个人登记表 2、钥匙 3、计算机软件接口及密码 4、文件、文献 5、布告、通知 七、附则 1、组成部分 2、法律依据 3、劳务工 4、未尽事宜 5、修订 6、细则 7、解释 8、实施日期

员工行为守则 企业的效率,企业的形象,是通过每位员工的行为和情操体现出来的,良好的行为和情操是员工素质的组成部分,更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所在,为此制定本守则,以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第一章道德价值观念 第一条员工秉承公司知性、理性、灵性、耐性的气质和精神,严于律己,追求高标准,共同塑造公司企业文化。 第二条公司员工以创造财富、丰富精神生活为共同志向,公司员工应鄙视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对于空谈和情绪低级无聊的人和事应予杜绝。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精诚团结、同心同德、同舟共济。 1.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2.伤害他人自尊心、不利于团结的话或事不说、不传。 第四条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关系贯彻合法、信誉、效率、盈利的企业经济准则。 第五条公司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 1.公司员工应当思想活跃,思维敏捷,胸怀开阔,对事业充满热情和信念。 2.公司员工有权在正式场合就公司的经营、管理、生活等各个方面畅所欲言的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的开展讨论,但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地执行公司决议,任何人都不应当因自己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拖延工作的执行,甚至耿耿于怀而对他人报以成见或伺机报复。 3.公司的员工必须襟怀坦白,光明正大,不得做藏垢纳污之事,不帮纵容包庇之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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