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4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K6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67.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

K68.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K69.厂内迁移条款

K70.场所外财产条款

K71.车载货物条款

K72.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K7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74.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75.存货变质条款

K76.冷库条款

K77.山崩和下陷条款

K78.索赔费用条款

K79.海潮保险条款

K80.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K81.电气损害条款

K82.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K83.个人财产条款

K84.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

K85.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K86.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K87.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

K88.贵重文件条款

K89.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

K90.机动车辆条款

K9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

K92.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

K93.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K94.建筑费用增加条款

K95.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96.建筑物变动条款

K9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

K98.新获取财产条款

K99.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

K100.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

K101.通货膨胀条款

K102.水道清理条款

K1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K10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K105.“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K106.检修扩展条款

K107.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

K108.水暖管爆裂条款

K109.草木特约条款

K110.重新装嵌机器条款

K11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

K112.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113.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

K114.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K115.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K116.内部物品条款

K117.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118.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

K119.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

K120.液体泄漏条款

K121.租赁财产条款

K122.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

K123.扩展车辆测试条款

K12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

K125.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K126.运输工具、流动机械及成品车扩展条款

K127.内陆运输条款

K128.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

K12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K130.意外污染条款

K131.烟损条款

K132.液体渗漏条款

K133.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K134.不使失效条款

K135.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

K136.媒介物扩展条款

K137霉变条款

K138.烟熏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X)

X01.暴风雨除外条款

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X03.龙卷风除外条款

X04.洪水除外条款

X05.沙尘暴除外条款

X06.碰撞除外条款

X07.自燃除外条款

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

X09.感应雷电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

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3.重置价值条款

G04.定值保险条款

G05.错误和遗漏条款

G06.不受控制条款

G07.不使失效条款

G08.违反条件条款

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

G11.赔款接受人条款

G12.抵押权条款

G13.指定公估人条款

G14.预付赔款条款A

G15.预付赔款条款B

G16.索赔单据条款

G17.紧急抢险条款

G18.分期付费条款A

G19.分期付费条款B

G20.消防保证条款

G21.防洪保证条款

G22.仓储物特约条款

G23.水位线特约条款:

G24.防洪保证条款

G25.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6.配对成套条款

G27.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G28.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G29.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G30.垫板条款

G31.模具条款

G32.第一受益人条款

G33.仓储保证条款

G34.抵押承受人条款

G35.货币条款

G36.共保人条款

G37.放弃评估条款

G38.财产指定条款

G39.关税条款

G40.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G41.品牌和商标条款

G42.50/50条款

一、扩展类(138个)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4.洪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存放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自动灭火设施漏水或水管、水箱爆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

在此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5.冰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雷电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1.地震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地震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四)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自燃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0.碰撞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火灾、爆炸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导致的灭失或毁损。但是,本扩展责任不包括:(一)精神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四)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本条款所称恐怖主义活动系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使用暴力破坏财产或者危害人身安全,致使社会公众处于恐慌状态,威胁或胁迫政府以达到其政治目的的行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分项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输油或输气管道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牲畜、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3.冷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冷库或冷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导致冷库、冷柜内温度变化,造成存放其内的保险标的变质或腐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机械(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叉车、货梯等),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无合格操作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操作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自然磨损、锈蚀及轮胎爆裂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加班费(包括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损失金额的%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二)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新取得的财产,但以保险金额的%为限,且被保险人须在新取得之日起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该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商务帐账册、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该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2.85%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5.被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拥有的,或在被保险人看护、保管和管理之下并对其

负有法律责任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7.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存货及机械设备在独立危险单位内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8.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单独存储物品的合格仓库,因暴雨、洪水、雷电、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飞行物体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塌陷、供水、供气设备损坏等意外事故而引起的损失;发生偷盗、抢盗的物品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69.厂内迁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同一被保险地点内或各被保险地点相互之间被迁移期间,因发生本保单应负责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0.场所外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承保风险损害的威胁,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1.车载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装载货物在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营业场所之内停放过夜,露天停放的车辆需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险人对因本保单承保风险导致的车载货物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2.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限制及条件有相反的规定,如果被保险场所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场所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本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此种损失。

但是本扩展条款对盘点时发现的任何消失或短缺不予负责。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4.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各项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5.存货变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6.冷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处所冷藏库中的物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变质或腐烂而造成的损失:

(一)由于上述器具的内在原因造成损坏、停止或不能运作引致温度上升或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制冷气体从上述器具中溢出而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公共事业当局的非故意行为导致不能供电、供气,或这些当局抑制或管制供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保险期内发生其他任何本保单注明的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但:

①本保险人的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②对任何三年以上的冷藏柜,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由认可的冷冻工程师/公司进行维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7.山崩和下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直接由于山崩或下陷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费用:

(一)发生山崩或下陷后,清除覆盖或阻碍公路的土石方费用;

(二)发生山崩或下陷后,修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

不论保单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单的保障范围。此保障不适用于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8.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本保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79.海潮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海潮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被保险单位必须具备以下防护条件:

1、座落在海边的被保险单位,须在海边沿线附近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堤;

2、与沿海毗邻的被保险单位,须在保险财产周围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设施;

3、被保险单位均须在防护堤的出入口处,被保险的车场、办公室门前备有防护强海潮侵袭的设施。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因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风暴潮、强海潮致使海水上岸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具体包括:

1、被保险财产因以上原因所致损失;

2、被保险房屋和建筑物在海水浸泡后十五天内发生倾斜、裂缝、倒塌;

3、被保险财产遭受海水损失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1、露天和罩棚内堆放的财产损失;

2、冒水、渗水或潮湿所致的财产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80.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的受损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但以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81.电气损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电短路、电弧、电热、电流渗漏、电线接触以及其它(包括闪电)电气现象所致的电器或电子仪器装置以及各种设备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82.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扑灭或阻碍火势或其它本保险所承保的灾祸蔓延而损毁或毁灭的被保险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83.个人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和雇员以及到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的访问者(与被保险人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访问者除外)的个人财产和用品,但这些个人用品和财产应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之内。

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累计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84.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赔偿因承保风险、机器损坏、电路故障以及公共供电或被保险人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4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分析 1.1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1)公司的基本概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或“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作为《财富》世界500 强和世界品牌500 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本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1949 年10 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功改制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2 月17 日、18 日, 中国人寿成功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创造了2003 年全球最大IPO。2007 年1 月9 日中国人寿成功回归A 股,在上海上市,成为首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00 元。 多元的产品与服务 中国人寿是中国领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公司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涉足于其它保险相关领域。 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 中国人寿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直销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广泛分销和服务网络。 遍布全国的最广泛的分销网络 最大的代理人队伍最多的直销人员最广泛的代理网点 ?1,290,000 余名保险营销员? ?60,000 余名团险直销人员50,000 个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代理网点 ?174,000 名客户经理及保险规划师 无可比拟的客户服务网络 ? 1.8 万个营业网点 ?2600 多家客户服务柜面?专职客服人员?全天候服务热线“95519” 广泛的客户基础 中国人寿拥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是中国最知名的保险品牌之一。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中国人寿拥有约2.31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中国人寿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本公司持续优化投资布局,调整投资结构,力争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本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24,044.233 亿元,较2015 年年底增长5.1%。 信用评级 穆迪投资给予中国人寿Aa3 保险财务实力评级,评级展望为负面。中国人寿亦获得惠誉国际A+的保险公司财务实力评级(IFS) ,评级展望为稳定。标普确认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AA-”的长期本币交易对手信用评级和保险公司财务实力评级,评级展望为负面。 品牌美誉度不断提升 本公司连续13 年入选《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2016 年位列第49 位。此外,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成员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14 年入选《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pdf

大类 中类 小类职业类别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负责人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内勤)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外勤)2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负责人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内勤)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外勤) 2 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外勤)2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外勤)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子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苗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园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食用菌生产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热带作物栽培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药喷撒工4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作物收割机械操作工3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学研究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地整治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壤肥料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指导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作物植保员2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沼气工4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节能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太阳能利用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驾驶操作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修理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服务经纪人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园艺产品加工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棉花加工工3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热带作物初制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植物原料制取工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doc 60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服务网点环境建设规范 (2) 第一节服务网点的分类 (2) 第二节服务网点建设总体要求 (4) 第三节服务网点建设要求 (5) 第三章基本服务礼仪 (9) 第一节仪容 (9) 第二节着装 (9) 第三节仪态 (10) 第四节工作环境 (11) 第五节常用礼节 (11) 第六节交流礼仪 (15) 第七节电话礼仪 (16) 第八节接待礼仪 (17) 第四章网点服务规范 (18) 第一节服务岗位 (19) 第二节网点日常管理 (21) 第三节服务行为 (25) 第五章销售服务规范 (31) 第一节职业道德 (31) 第二节销售行为 (32) 第六章承保服务规范 (34) 第一节职业道德 (34) 第二节承保各环节服务 (35) 第七章理赔服务规范 (37) 第一节职业道德 (37) 第二节理赔各环节服务 (38) 第八章投诉服务规范 (45)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定义 (45) 第二节职业道德 (45) 第三节投诉处理服务 (46) 第四节典型投诉处理 (49) 第九章内部服务规范 (52) 第一节服务原则 (52) 第二节业务处理 (53) 第三节办公事务 (54) 第十章服务禁语 (54) 第一节通用禁语 (55) 第二节销售服务禁语 (56) 第三节承保服务禁语 (56) 第四节接报案服务禁语 (57) 第五节查勘服务禁语 (57) 第六节定损服务禁语 (58) 第七节单证收集服务禁语 (59) 第八节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 (59) 第九节内部服务禁语 (5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2.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均应热情大方、礼貌尊重、不卑不亢、专业高效。 3.各级机构人员工作期间应以“维护公司利益、高效开展工作”为原则,强化内部服务意识,主动沟通协调,换位思考,不推诿、不拖沓,提升内部服务效率。 4.各级机构人员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客户服务规范、客户服务承诺,以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 5.各级机构人员在内外部服务过程中均应遵循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指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接待客户咨询,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受理本级机构、下级机构咨询,解答上级机构询问过程中,第一个接受来访(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尽最大可能为客户/同事排忧解难,做到第一受理人对问题跟踪处理,不敷衍、推诿,直至处理完毕为止。确属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第一受理人应引导客户/同事到具有相应处理权限的同事处办理,并负责获得接办同事“事项已办理完毕”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代码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代码表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 大分类中分类小分类职业类别01000101公务员、职员(内勤)1 一般职业机关、团体、公司000102维修工、司机(外勤)2 000103其他工作人员1 1101010101种植业者4 农牧业农业010102养殖业者4 010103果农4 010104苗圃工4 010105农业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1 010106农业技师4 010107农业工人4 010108农业机械操作或维修人员4 010109农业实验人员4 010110农副特产品加工人员4 010111热带作物生产人员4 010112长短工4 010113农具商4 102010201畜牧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1 畜牧业010202圈牧人员4 010203放牧人员4 010204兽医4 010205动物疫病防治人员4 010206实验动物饲养人员4 010207草业生产人员4 010208家禽、家畜等饲养人员4 010209其他畜牧业生产人员4 010210畜牧管理人员(亲自作业)4 010211昆虫(蜜蜂)饲养人员4 010212宠物健康护理员4 2201020101渔场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1渔业内陆渔业020102渔场管理人员(亲自作业)3 020103养殖工人(内陆)3 020104养殖工人(沿海)3

020105捕鱼人(内陆)3 020107水产实验人员(室内)1 020108捕鱼人(沿海)6 020109水产品加工人员3 020110水族馆经营者3 202020201海洋渔船船员特别费率海上渔业(备注1) (备注2)020202近海渔业特别费率 船长等管理人员特别费率 工程师特别费率 大副、二副、三副特别费率 甲板手特别费率 捕鱼人特别费率 厨师特别费率 雷达操作员特别费率 020203远洋渔业特别费率 船长等管理人员特别费率 工程师特别费率 大副、二副、三副特别费率 甲板手特别费率 捕鱼人特别费率 厨师特别费率 雷达操作员特别费率3301030101山林管理员2 木材森林 业造林业030102山地造林工人4 030103森林防火员6 030104平地育苗人员1 030105实验室育苗栽培人员1 302030201生产行政管理员2 砍伐业030202伐木工人6 030203运材车辆司机及押运人员6 030204起重机操作工人6 030205装运工人6 030206领班4 030207木材工厂现场工作人员4 303030301一般工作人员4木材加工业030302技术人员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不提前支取带代款额度80%。 2、甲方以大额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

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存款金额及期限 1、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存款的期限均为年零天。 3、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2526801.html,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 作者: 来源:《管理学家》2012年第02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2003年12月17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并创造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中国人寿拥有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截至2010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八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单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14,105.79亿元,位居国内寿险行业榜首。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约1.29亿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 中国人寿分拆上市之痛 2004年初,美国发生了一起股市诉讼案,该案披露了中国人寿的很多负面信息;中国人 寿的反驳是,这是我们公司的事情,没必要解释,但是美国股东不能接受。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中国人寿海外分拆上市的模式。分拆上市在当时是最合适的模式,上市当天收盘价和上市价比较,香港股市上升26%,纽约股市上升27%。但是,分拆上市也有弊端,一个是法律问题,一个是经营问题。 法律问题:一是中国人寿是由人寿集团发起的;二是合并计税并退给人寿集团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人寿集团在分拆重组、转移债务过程中有法律上的瑕疵。 经营问题:一是上市的公司报表仅能反映分拆之后的财务状况,不能反映分拆之前的财务状况;二是确定净资产时,忽略了无形资产,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发行时认购数量是发行数量的20倍,在香港已多年不见的排队认购现象重新出现;中国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中国人寿拥有超过6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1.2亿份。 在美国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02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保险企业。 2003年度、200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连续入选,排名分别为第241位、第212位。在世界著名金融杂志《欧洲货币》组织进行的 2003年度亚洲企业评选中,中国人寿被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2004年9月1日,在《亚洲金融》评选的亚洲寿险公司50强(不包括日本)中,中国人寿排名第一。由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共同举办的第二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评选中,中国人寿品牌价值从2004年的人

民币427.67亿元上升至2006年人民币486.67亿元,是我国保险行业的第一品牌,并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位。 [企业文化] 公司秉持“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双成”理念,倡导“求真务实、规范严谨、令行禁止、艰苦奋斗、创新争先”的工作作风,积极推进“外塑形象、内树精神”的文化建设工程,全面塑造“厚重诚信、自强致远”的企业品格。 中国人寿的十大优势 (一)历史悠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据《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的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是中国大陆排名最高的人寿保险公司。 (二)资金雄厚 2001 年底,公司总资产达到2214.4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48.18%,资产规模占全国保险公司的半壁江山。2001年公司保费收入达到812.36亿元,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始终是中国寿险市场的业界领袖,在我国民族寿险业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 (三)服务网点密布 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2000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60万余人。在日本设有办事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

中国奀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2012) 规范经营 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积极承担社会和企业责任,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多样保障 公司为客户提供理财、健康、教育、养老、意外等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保险需求。 诚信销售 公司销售人员如实讲解保险条款,如实告知客户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便捷服务 公司为客户提供全国行政县区及以上机构柜面网点服务;为客户提供95519电话24小时服务、网络服务、短信服务及销售人员上门服务。 用心倾听 公司主动接受客户监督,用心听取意见;为客户提供长期寿险新单100%回访服务,维护客户权益。 快速响应 公司及时、快速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不能当时解答的咨询或投诉,在2个工作日以内向客户反馈进展情况或处理意见。 主动理赔 公司为客户提供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资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核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异地理赔服务。 严格保密 公司尊重客户个人隐私,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2526801.html,)。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C)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170829023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下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箱、水管爆裂; (三)设施故障; (四)顾客滑倒; (五)玻璃破碎; (六)盗抢事故。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支付的诉讼

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的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烟熏; (四)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金属水箱、金属水管超过十五年未更换,塑料水箱、塑料水管超过二十年未更换;临时性管道的漏水;水温超过80℃;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引起的泄漏或外溢。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纪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纪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 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 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 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处理方式的运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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