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

内,继承法律关系突出反映了家族本位思想。

1、继承法中家族本位思想——身份的嫡长子继承。

“宗”字的意思是祖先、祖庙;“祧”字特指远祖之庙。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是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一种宗族身份的继承。这种继承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来确定宗祧继承者。祭祀、供奉祖先;延续祖先香火、血脉;乞求祖先的护佑;使家族、宗族发扬光大作为宗祧继承的基本宗旨和目的,使得继承中更多的是体现一种义务和家族的利益。

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早在西周就已经确立,后世长期沿袭一直作为身份继承的原则。中国古代家庭实行一妻多妾制,导致一个家庭中子女同父异母的现象,嫡长子继承制便应运而生。就诸子来说,嫡子为正妻所生子,庶子为妾所生子,法律上严格区分嫡庶实际上是在家庭内部建立一种伦常秩序,这种秩序是维护家庭内部稳定所必需的。所以,嫡长子继承制对于确定诸子间的名分与权利,解决家庭内部秩序的混乱和争斗有着实际的作用。法律对于祭祀身份继承人的选定顺序作了严格规定,违反法定顺序的要受惩罚。如《唐律·户婚》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立长者亦如之。”中国古代定礼制律来确定身份继承,乃是从祭祀祖先、延续血脉的宗法家族思想出发,延续家族血脉构成嫡长子继承制的核心。

嫡长制身份继承思想贯穿于各个历史时期,为了防止家庭绝嗣,在没有符合立嫡条件的亲生嫡庶子孙的情况下,派生出了立嗣、兼祧、

归宗等一系列继承行为和制度。祭祀身份的继承关涉家族或宗族的延续,异姓外族是不能继承宗祧的,《左传》曰:“非其族类,神不歆其祀”。由于异姓之男非我族类,因此,继承者必须是同宗昭穆相当者,也就是立同宗相应辈分的人作为继承人,以此保证祭祀祖先、血脉延续的正统性。家族本位思想在身份继承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2、继承法中的均衡思想——财产的诸子均分。

宗祧继承是以祭祀祖先、延续血脉为内容和宗旨一种身份继承,而财产继承则是继承制度中最具实质内容的部分,是遗产转移的实质。古代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特别是立嗣、收养、归宗等现象同时存在时,财产继承就要受宗祧继承的制约。这时宗祧继承成为财产继承的前提,只有取得宗祧的身份,才能继承财产。而“诸子均分”主要反映嫡庶子之间的家产继承方式,财产分配的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血缘亲情与财产利益的和谐统一。

“诸子均分”,指所有儿子平均分配家产的方式,是基于直系血缘关系的男子单系继承制,所有儿子不论长幼、嫡庶,原则上都有相同的家产继承权。1中国古代基于伦常的考虑在身份继承上严格区分嫡庶,但在财产继承上却实行“诸子均分”的绝对平均主义,就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是由于诸子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度是相同的,均系直系血缘关系,也是最纯朴的亲情关系。为了避免“情与利”的尖锐矛盾,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即家产析分时,尽量采取合乎情理的平

11“诸子均分”,一般是嫡庶子继承份额相同,而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一半的份额。明清法律都规定:“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在无亲生子的情况下,嗣子与私生子平分财产;如果嗣子也没有,私生子才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均方式,诸子人人有份,连庶生子也一视同仁,使亲情与财产利害的矛盾得到有机统一。②儒家的中庸之道理论尤其强调即“中和位育”,位者安其所,育者遂其生,不过分奢求,更不能让利欲压倒亲情。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并认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将财产的均衡作为维系家族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重要手段,也使得温情脉脉的人伦主义精神在物质上有所附着。所以,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诸子在遗产面前一律平等。人人有份,个个相同,遗产按照儿子的人数均分成几份,再由诸子抽签确认。“诸子均分”原则作为家产继承的法定原则,分家不均则会被视为不仁不义,为人所不齿,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家产析分不均的处罚方法:“同居应分,不均平着,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明代也有相似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不论老少,凡分家不均、多占家产都被视为与偷盗相近的罪过。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一方面使得遗嘱继承在继承制度中一直被忽视,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被继承人的意志和权利在继承制度中无法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诸子均分”的家产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梁漱溟先生曾指出:“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成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

2《论语·学而》

产。考之英国社会转变,可资佐证。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3在诸子均分析产制度和习惯的影响下,中国传统家族的财产呈现着分散——积累——再分散的循环过程,在这种循环过程中,很难达到资本主义制度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启示:财产分配的均衡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血缘亲情与财产利益的和谐统一。在宗法血缘的传统社会,家族血缘关系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避免“情与利”的尖锐矛盾,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时,尽量采取合乎情理的平均方式,使亲情与财产利害的矛盾得到有机统一。应当说均衡思想对传统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均衡思想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以继承制度为例,“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限制了被继承人对财产分配中的意志和权利,遗嘱继承效力极低,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另一方面,“诸子均分”的家产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梁漱溟先生曾说:“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成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产。考之英国社会转变,可资佐证。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4在诸子均分析产制度和习惯的影响下,中国传统家族的财产呈现着分散——积累——再分散的循环过程,在这种循环过程中,很难达到资本主义制度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需3《梁漱溟全集·乡村建设理论》,第二卷第171页,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4《梁漱溟全集·乡村建设理论》,第二卷第171页,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求。

(三)中国古代财产法思想

1、中国古代财产法中的静态理念

在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一直没有能够占据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长期维持。因此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中,交换环节并不能起到主导的地位。在从习惯到法律的“共同规则”中,传统强调的是按照人们的社会等级身份进行财产的分配,分配环节成为财产法律的中心焦点。即使实际上商品经济正在逐渐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立法的理念却依然故我,仍然没能及时建立起基于交换的财产法律体系。长此以往,形成了具有独特色彩的财产法体系。

(1)所有权制度

在自给自足的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土地制度无疑是最主要的一项财产制度。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永佃权制度、典权制度、抵押权制度等。其中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构成了土地制度的核心,而在此基础上产生永佃权制度、典权制度等他物权制度,却最能反映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对财产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

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国古代土地一般分为官田和私田。官田即公田为封建国家所有,私田主要是封建官僚贵族和地主所有。在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大规模的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的存在构成历代王朝的重要统治基础,而国家直接掌握土地的多少,就成了

国家统治力量大小的标志。西周初期,周王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因而周王有权“授民授疆土”。6西周中期开始,传统的井田制已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步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铁工具及牛耕的普及,促进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土地逐渐被私人占有。这一时期形成了以设定赋税义务的方式来承认土地的私人权,国家在承认私人拥有土地的同时,将这些私有土地纳入国家税收体制的制度。每人每户在立户时应“名田宅”,即按照其社会地位申报已拥有的土地,国家根据申报的土地面积征税。这种方式被后世长期沿袭,成为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以后的封建王朝,国家通过“分封”或其他方式授予土地,接收者所获得的是完整的私有权利,所承担的仅仅是纳税义务。7永佃权制度。永佃权是以交付佃租为代价而取得的一种使用、收益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地上权。因其存续无时间的限制,永佃权之名即源于此。在宋代为诏诱农民开垦荒地,出现了永佃权制度。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这种以永远耕作为内容的永佃权制度在明清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定型。具体而言,永佃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内容:①永佃权人有永远租用土地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撤佃,也不得随意另行招佃。②土地所有权人可转让处分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永佃权的存在,即所谓“换东不换佃”。③永佃权可以继承、典

5《诗·小雅·北山》

6在西周典籍和铭文中有许多周王赐田的记载,但土地的所有权并未随周王的赐予而转移,诸侯贵族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能自由处理,也不存在土地的买卖现象,所谓“田里不鬻”6。随着诸侯势力的扩大和发展,以周王为代表的最高所有权观念发生了动摇开始出现土地私有,当时的土地可以转让和买

卖,这是对“田里不鬻”的突破,表明中国古代自西周中后期土地所有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7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5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押、出卖、转租,这表明永佃权人对永佃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④永佃权人有交租的义务,土地所有权人有收取地租的权利,永佃权人如欠地租,所有权人可以撤佃,但必须交还佃价。8从永佃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来看,几乎享有不受原土地所有人干涉的、独立地对于永佃权的处分权利。从而在事实上经常形成“一田两主”的现象。9典权制度。典权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指出典人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承典人,承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出典物有占有使用权。“典”作为完整的制度,是在宋代形成的。《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卑幼不得擅自出典物业,一物不得重叠倚当,即一物不得两典。

从物权的角度看,传统的典权可以认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使用、并从他人的不动产获得收益的权利。从债权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典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担保方式,是出让方以自己的田宅作为债务的担保物,并又以该田宅若干年的收益抵销债务的利息,所以称之为“贴”。典是“活卖”,所有权并未转移,出典人到期仍可赎回出典物。卖是“绝卖”,买卖关系一经建立,则所有权即全部转移。一般而言典期由双方约定,但三十年不赎,出典人便无权赎回。出典人到期可将出典物卖与承典人,叫做“断骨”,这时所有权便转移了。

8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831页—83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

9“永佃之制,其不成文者,多属业主与佃户双方之谅解;其成文者,则见之于田底田面所属之各异。田底或土地所有权,属诸业主,故能要求佃户之交付租金。田面或土地耕种权,属诸佃户,故佃户按期交纳租金时,业主不得易之。其甚者,业主可买卖田底土地,所有权虽有让度,而不能移易佃户,因土地耕种权仍然存在也。佃户亦可买卖田面,为关于土地耕种权之让度,而业主亦不得干预。田底有田底之价值。除非佃户不纳之租额达田面之价值时,业主并始有收回田面权之希望。可谓佃户固有绝大之保障也。”

2、所有权制度理念

所有权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不同的社会里有不同的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具有两方面内涵:1、所有权具有归属之内涵。所有权的归属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在任何私有制社会形态下都具有的。中国历代法律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不但以民事的方式加以救济,而且还刑罚的方式加以惩罚。2、所有权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内涵。为了实现所有权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发挥所有物的经济、社会功能,使物的所有权得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动,从而形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所有权的经济、社会内涵,中国古代受皇权统治、自然经济、重农抑商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更多的是限制所有权的流动,而不是保护、推动它的流动。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物权制度的精神是保护静态的所有权制度。10限制所有权流动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自然经济、皇权统治对中国古代财产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维护皇权的稳定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对于皇权稳定有着支撑的作用。农业长期被视为“本业”,其他经济部门都相对被视为“末业”,几乎历代皇朝都推行“重农抑商”、“崇本抑末”的政策。重农的实质是维护自然经济、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经济基础,结果必然致抑制商品经济发展,商品在市场上不能得到有效、自由的流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对立。基于此,历代统治者在

10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2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财产制度理念上是不鼓励财产的所有权在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同时在社会分工不发达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因而一般不会轻易出卖土地。

以土地所有权的流动为例。新王朝建立之初,因久经战乱,旷土很多,国家出现地广人稀的现象。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王朝赋税收入、平衡各方利益,国家往往采取采取“赐田”、“均田”、“垦田”、“屯田”等各种土地政策,将国有土地授予贵族官僚和农民。这样,国家通过将一部分土地授予官僚和贵族以酬答他们对国家的忠诚;一部分授予农民以保证平时的赋税收入和战时的士兵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握是国家稳定、统治强大的基础。而贵族官僚掌握土地的规模过大会形成对抗国家的力量,士兵和农民失去对于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收益权,则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和兵源。11因此历代王朝常常会采取“限田法”来控制土地的兼并,如唐朝有“限田法”,元朝有“禁止献田法”、明朝有“反兼并令”等。同时,为了有效控制土地和人民,国家法律对于授予农民的口分田严禁买卖,使受田后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等于封建国家的佃农。由此可见,封建国家对土地的利用是以稳定皇权统治为最终目标,当土地的流动阻碍统治阶级目标实现时,国家对这种流动就会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2)传统文化思想对中国古代财产制度的影响。一项民事制度、民事习惯的形成,除了经济上的需要或理由外,文化背景也是重要因素。永佃权制度、佃权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长期存在,很大程

11由于历代的大土地所有者大多都有规免赋役的权利,所以,土地的过分集中势必会家少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调。一些小地主和自耕农通过向贵族豪强投献土地,变相规避国家赋税。长期以往,严重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度上是由于重视家族财产传承的缘故。“败家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一句最具有蔑视意义的评语,而出典就可以将收回祖产的希望寄托于下一代、以至于再下一代,子子孙孙无穷无尽,有朝一日有能力收赎的希望也是存在的。因此,尽管出典的经济效果很差,但却是人们所能承受的。所谓“典田千年有分”“一当千年在,卖字不回头”之类的俗谚正是收赎希望的最后写照。12同时,在中国古代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主张“重义轻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3倡导人们尽量淡化对物质利益追逐的欲望,由此产生出鄙视从商谋利的思想,使得财产流通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一定的限制。

3、不动产买卖制度——先买权

中国固有习惯中的先买权制度是以限制自由处分所有物为基础的,所谓“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14。中国古代农业经济以家族为本,在仰天吃饭的农业社会,同族至亲、同乡近邻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接济的社会关系,由此也形成了宗法伦理社会别亲疏、党相邻的价值观念。为了巩固这种密切的亲缘、地缘关系而产生了先买权制度,形成使家产尽量不予外人的行为习惯。先买权习惯在家族本位的传统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近代法制转型过程中,先买权习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有权人自由处置所有物的权利,阻碍了所有物的自由流通,与近代民法契约自由精神不相符。

12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13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13《论语·里仁》

14《折狱龟鉴》卷六《核奸》

(二)中国古代财产法中的均衡观念

中国古代有大量的均衡思想存在,《老子》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儒家尤其强调“中庸之道”,强调在对立双方之间的不偏不倚。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并认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5中国古代财产制度受儒家“均衡”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一些独特的民事立法、民事习惯。如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而且唐宋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对债务人的相对倾斜保护,在某种层面上体现了均衡的观念。

在建立民事关系时古代十分强调担保,在各类契约中担保条款必不可少,第三人参与常常成为民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形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中人现象”。如买卖关系上有牙人、保人、中人等,借贷关系上有中人、保人、见证人,雇佣关系上有“荐头”、保人,婚姻关系上要有媒人、保人等。“中人”不仅仅是双方的中介与见证,同时还具有使契约双方当事人处于相对平衡状态的功能和作用。中人的社会身份虽然复杂,但总的说来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对信誉、地位能够使双方当事人接受的人。在明清契约中,可以看到中人为族人、宗族长、保长等。订立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或社会身份上常常处于不平等状态,尤其是借贷、租赁、雇佣等关系的契约更为突出。在

15《论语·季氏》

同族内部的契约中,还可能存在长幼与辈份的区别。于是“中人”就似乎作为一个支点,使双方在交易过程与契约过程中,局部地、暂时地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16即使弱势方在契约中局部地、暂时地处于平等的位置、状态。同时,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中人除了负有督促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责任外,还常常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契约双方的利益加以均衡协调,缓和双方矛盾最终促成契约的履行。基于均衡理念,中人成为契约关系中的软化剂。

16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2卷,9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

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古代所有士子的目标。而这句话正是出自儒家的经典《礼记》。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重要组成部分,或曰中华主流文化,是凝成中国民族精神的主流,是东亚文明的精神内核。 儒学的这种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在社会的大动乱中通过对三代流传下来的中国传统文化遗产进行反思,认真清理和重新加以诠释而形成的思想学说体系。孔子提倡“信而好古”和“好古敏以求之”,使儒学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成为中国原典的保存者和当时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孔子非常注重实地考察,坚持“察知征信”与“因革损益”的原则,使儒学又具备审慎的因时制变的品格,在中国处在第一次社会形态大变革的时代,儒学应运而生,突出了中华传统文化需要保存、延续和发展的历史必然。 儒家思想之所以一直受推崇也与它所崇尚的价值观分不开。“仁、孝、义”是儒家道德体系的主要组成。 仁作为儒家文化的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仁”的思想,并以之作为治国使民的基本原则。“仁”作为儒家道德理论的基本原则,是各种道德规范,道德要求的基本出发点,在众道德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孝孝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之一,同时也是儒家伦理思想中基本行为规范和重要道德范畴。在儒家道德体系中,孝悌是仁德的开始和基础。“孝”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孝”更是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一个不“孝”的人,何谈为人,更何谈什么道德品行? 义义是儒家文化的又一重要价值。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取义者也。”这里生命和道义是合理的存在的,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或利害关系时,对道义的追求就高于了对生命的追求,在只有牺牲生命才能坚持道义的时候,人就应该舍生取义。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信”与“义”作为一枝独秀,将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今天,很多人仍是以这几点来判断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可以说,儒家为我们确立了正确的道德价值观。 在古代,自汉以来的各个朝代都是以儒治国,因此儒家文化也是一种政治文化。众所周知,“和”的思想是先秦儒家的重要思想,“和”不仅是一种政治手段,还是一种政治目的、政治价值,即儒家学者理想中的社会至少是一个和谐、团结、和平的社会,这与时下的和谐社会建设相似。尽管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礼治”的秩序思想、“德治”和“人治”主张,都对当今政治有借鉴意义。

儒家思想地价值和对后世地影响

儒家思想的价值和对后世的影响 儒学,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来,经过历代大儒的丰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儒家价值观的观念体系。孔子谈得最多的是仁与礼,但也论及义、知、圣、和、忠、恕、敬、恭、宽、信、敏、惠、温、良、俭、让、中庸等价值观念。孟子讲得最多的是仁、义、礼、智,但也多次阐述了恻隐、恭敬、辞让、善恶、诚信、良知、民本等价值观念。而自西汉至清末长达两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基本上把儒家的核心价值观概括为“三纲五常”,即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和“仁义礼智信”,但实际上只注重贯彻“三纲”伦理,而没有真正落实“五常”道德。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 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儒家思想的精华——某省书法家协会顾问思想地位《儒家思想导论》主要介绍了先秦儒家思想、孔子的仁与礼、从前孔子时代的礼乐制度到孔子的仁礼思想、孔子的仁、孔子的礼、孔子的孝道、《论语》中的孝、《孝经》论孝、孔子的命观、孔子命观形成的背景、孔子命观的特征与内涵、“修身俟命论”的人生指导意义、孔子的人生问题论、乐——孔子的人生态度和人生境界、孔子与弟子论志向、立身行事中的言与默、孟子的性善论与仁政说、孟子的使命、孟子的性善论、孟子的仁政学说、以及荀子的性恶论与礼治说、儒家思想的流变、贯通

天人——董仲舒的儒学思想、“性即理”——周、张、程、朱的理学思想、“心即理”——象山、阳明的心学思想、新儒家——西学东渐的文化回应、儒文化圈的崛起——儒学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可能等内容。、省书协主席团全体成员以及来自文化机构的专家、学者100多人参加了研讨北京大学教授、著名学者张辛博士作了学术报告。张辛博士在讲话中对中庸文化作了探讨他认为发源于山东的“中庸文化”是孔孟对世界的重要文化贡献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儒学具体是什么呢?儒家经典形成于春秋战国时代但 是不同时代对儒家经典的解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很难对儒家思想下 一个面面俱到的定义。儒家思想的精华包括先秦儒家思想、孔子的仁与礼、从前孔子时代的礼乐制度到孔子的仁礼思想、孔子的仁、孔子的礼、孔子的孝道、《论语》中的孝、《孝经》论孝、孔子的命观、孔子命观形成的背景、孔子命观的特征与内涵、"修身俟命论"的人生指导意义、孔子的人生问题论、乐--孔子的人生态度和人生境界、孔子与弟子论志向、立身行事中的言与默、孟子的性善论与孟子的使命、孟子的仁政学说以及荀子的性恶论与礼治说、儒家思想的流变、贯通天人--董仲舒的儒学思想、"性即理"--周、张、程、朱的理学思想、"心即理"--象山、阳明的心学思想、新儒家--西学东渐的文化回应、儒文化圈的崛起--儒学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可能等内容。 儒家的“礼治”主义折叠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 前言 (2)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 2.法律的渊源 (2)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 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 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 3.1.判例的效力 (3) 3.2判例的发布 (3)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 3.4判例的运用 (3) 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 4.总结 (4) 5.参考文献 (5)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摘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 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

中国传统文化之儒家文化论文

中国传统文化之儒家文化 【摘要】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载体,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历代统治者和知识分子所推崇。儒家的价值理念、伦理道德观、仁爱观等影响着中国和世界,我们要继承和弘扬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迎接未来的竞争与挑战。 【关键词】儒学传统文化精神价值选择价值观念“以儒治世” 儒学未来 一、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作用 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重要组成部分,或曰中华主流文化,是凝成中国民族精神的主流,是东亚文明的精神内核。“察业识某如佛,观事变莫若道,而知性尽性,开价值之源,树价值之主体莫若儒。” 儒学的这种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在社会的大动乱中通过对三代流传下来的中国传统文化遗产进行反思,认真清理和重新加以诠释而形成的思想学说体系。孔子提倡“信而好古”和“好古敏以求之”,使儒学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成为中国原典的保存者和当时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孔子非常注重实地考察,坚持“察知征信”与“因革损益”的原则,使儒学又具备审慎的因时制变的品格,在中国处在第一次社会形态大变革的时代,儒学应运而生,突出了中华传统文化需要保存、延续和发展的历史必然。 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文化,只能在超越了单一民族观念和思想体系时才能存在。他一方面提倡“夷夏之防”,十分注重激励民族精神与爱国主义,同时又以“近者悦,远者来”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博大胸怀,倡导民族和睦,友好相处,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巩固起了凝聚作用,因此儒学长期以来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支柱。“儒学不是宗教却能取代宗教”,坚持的是一种对儒学的信仰和依赖。儒学提倡德化社会、德化人生的思想对中国人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成为华人世界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直至今日,儒家文化仍具有一种积存深厚的民族文化认同的凝聚力,起着中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重大作用。正是由于儒学避免了狭隘民族性的特点,为它走向世界,形成东亚儒家文化圈奠定了基础。

谈谈儒家思想对世界经济的重要贡献

谈谈儒家思想对世界经济的重要贡献 赵涛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作用下,世界文化也开始呈现多元化发展。作为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逐渐走向国际,为波动无常的世界经济增添了历史厚重感,在无形之中推动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从儒家文化蕴含的经济思想出发,论述了其在各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一、儒家文化中蕴含的经济思想 1、逐利而不纵欲的义利和谐观 儒家文化以孔孟思想为精华,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可见,儒家思想对人的逐利思想持赞成和肯定的态度,这在重农轻商的时代可谓是非常先进的思想。 需要注意的是,孔子的重利思想是有前提的,即追求义利和谐,不过分纵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在两千年后的经济社会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它抨击了过分追求利润而损害公众利益的企业,也向世界传递出以君子之道获取财富的信号。 2、天人合一的可持续发展观 在21世纪之前,人类因征服自然而自豪,也因此加快了对自然索取和改造的速度。然而随之而来的生态、能源危机终于让我们开始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殊不知,“天人合一”的思想自古已有,孔子在《论语》提出了“则天”即效法自然的主张,在经济发展中也

同样要尊重自然规律,持续性的发展才有其意义。 孟子说:“仁民而爱物”。现在我们可以给“民”一个更加宽泛的定义:人类、企业以及一切能对自然做出反应的群体。山水土木、虫鱼鸟兽都是我们需要保护的“物”,保护而后取,取之有度,才能可持续发展,实现万物昌盛。 3、以和为贵的人本观 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而个人的行为又为企业制定的条条框框所限,其目的就是为自身所在企业创造最大效益。在这种理念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会变味,甚至走上歧路。 儒家思想中宣扬的“以和为贵”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但深究企业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其根本不也是人的交往吗?“和”字打头,才能保证经济社会中的较量能为道德所限,“和而不同”,各方共创经济社会的多元化。 4、“自强必寿”的进取观 “自强不息,大德必寿”原本是孔子的养生之道,但又何尝不是人与企业的发展之道呢?自古以来,自强进取者方能取得成功。孟子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对经济社会而言,只满足于眼前利益,而不懂得开拓创新的企业最终必将被淘汰。在竞争如此残酷的经济斗争中,唯有不断向前迈进、勇于开拓进取才能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保持领先地位。 二、儒家文化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影响 1、对亚洲国家经济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修订稿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 古代法律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

浅谈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摘要] 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是探讨传统思想文化与现代思想和经济发展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现代社会思想的变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儒家思想在文化、伦理道德层面上给予现代社会的启发具有深刻的影响。本文探讨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现代社会影响,以期加深了解儒家思想的特点、变化、价值和它的现代指导意义,抓住儒家思想的本质和精髓,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点滴经验和参考。 思想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从某种程度上讲对一个社会起着一定的约束力,因此思想对一个社会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中国社会传统思想主流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发挥了重大作用,时至今日,时代在变化,思想也在变化,面对文化多元、中西融合碰撞的文化发展趋势,对一种文化或者说思想的重视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一个社会的文明进程,因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集千古圣贤众多儒流于一体的历经变化的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关键词] 思想、作用、价值。 一、儒家思想的内涵 儒家思想讲求“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其基本核心是“仁”,以“仁”为基础和精髓的儒家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两千多年,从古至今长盛不衰,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了决

定性的作用,中国文化的伦理和观念中,无不打着儒家思想的烙印。儒家思想发展到今天与原来的“孔孟之道”在内容和实质上已经有很大不同。儒家的“仁治”“礼治”“德治”“孝道”“大一统”“天人合一”“民贵君轻”“有教无类”等思想主张依然光芒四射。对儒家思想的发掘和借鉴,对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发展和弘扬,可以更加丰富儒家思想的内涵,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作用。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现代社会的作用 1、儒家的仁政思想及道德观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仁政”学说是贯穿于儒家思想的核心,其“敬得保民”“仁政爱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等仁政理念的变革和发展对社会的安定、和谐的构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儒家思想的精髓在于它的社会伦理思想,而这种社会伦理观正是基于从国家统治阶级的高度期望出发将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用通俗的语言或道德意识加以规范以此来实现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抛开阶级意识而言,这种社会伦理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还是可以起到很大作用的。 儒家思想在长期的历史实践和社会演变中形成了众多优秀的认识和思想,而这些认识和思想又被后来者奉为准则或规范。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舍生取义、见利思义”的生死道义观,“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也”的坚毅品质,“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探索精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

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摘要:优良的儒家传统文化是两千年来生活在中国这块沃土上的人们共同创造的,其提倡的人本思想、以礼入法、和谐观念以及慎刑思想都为我国目前的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文化底蕴,应为我们发扬继承,但对于其中的不重视法治的某些观念我们也应予摈弃,使这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儒家文化法治道德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思想贯穿了中国历史,乃至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立场和人生态度。中国当代的法律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法学界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探究,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中国的法治必须注重本土资源,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走向法治的有价值的思想,从而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儒家文化中的精粹很多,我认为对法治建设有利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人本思想——法治正义的终极。以人为本,是儒家文化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孟子认为是一种“侧隐”“羞恶”“辞让”之心。尽管儒家的敬民、畏民思想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拟制的国家统治思想毫无关联、缺乏共同伦理逻辑元素和价值。但是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善待权力、从而权力应该接受民意的制约和监督是为政者首要的执政价值和理念。 第二、以“礼”入法——正义法律的道德基础。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价值体现在:首先,立法时法律的正当性基础。道德是法律权威的最为根本来源即其立法时的法律价值,尽管规范论者曾经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也法”,但是自然法论者的思想和理念,最容易触动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和引发守法行为的共鸣。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内,道德始终是法律规范价值的主宰。最后,法律价值的提升和进步始终是以社会的道德进步为推动力的。 第三、和谐——多元宽容的法律智慧。和谐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之一。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是和谐的根本也是标准。儒家的和谐思想就是倡导一种社会的多元的价值和利益观,在这种多元利益和价值的背景下形成一种社会的包容和均衡。国家、社会、群体应当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个体也应该为国家集体、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个体权利自由的政治和法治伦理的矫正和反思。 第四、慎刑——敬畏生命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内容,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刑法只是社会规范秩序的最后的诉诸的手段,儒家认为“出礼则入刑”,对于剥夺个体人身和财产的刑罚是很谨慎的,这体现出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和敬畏。慎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

古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在发展到极端的奴隶制法中,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即,法律完全不承认奴隶是人,而将他们视为纯粹的财产。由于奴隶在任何意义上都被法律归入财产,他们也就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成为权利客体,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处死。在相对温和一点的奴隶制法中,法律可能要在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中否认奴隶的人格,而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奴隶有不完全的法律人格,即,在某些事项上被法律当做人来对待,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其他事项上仍然被视为非人即财产,仍然只是权利的客体。例如,古希腊某一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受到主人极端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人;因负债而成为奴隶的人,可以用赎金赎回自由;无正当理由杀死奴隶的人,要被施以惩罚。这些规定,在人身权关系的某些特定事项上,承认了奴隶享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权。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如何,以直接占有人身的方式来实现剥削和压迫,这确实是阶级统治最野蛮的形式。 (二)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奴隶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必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例如,在古雅典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之前,处于正在成长过程之中的法律制度曾规定(德拉古立法)偷窃水果和蔬菜的一律处死,甚至连“懒惰”也要处死。在奴隶制国家和法律最终形成之后,为了维持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秩序,更是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服饰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xx古代服饰的影响 中国素以“衣冠之国”位居,在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服饰承载着厚重的传统文化和内涵。在长期占有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影响下,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在服饰上有极其显著的反映。它与礼制相结合,颁布律令,规范和管理不同阶层的穿衣戴帽,从服装的质料、服色、图案纹样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以区分君臣士庶服装的差别,充分表现人们的身份、地位。可以说,中国服饰制度具有鲜明、独特的礼制文化特色。 一、服饰艺术追求礼制秩序xx 中国伦理道德对中国审美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中国数千年的服饰艺术发展中,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了其核心理念。只有遵从了伦理道德规范的服饰才为美,只有充分体现了社会各个阶层等级秩序的服饰才为美。周代制定的冠服制度影响了中国后世几千年,冠服是服装根据帽子的不同而命名的各类服装的总称。 什么样的帽子配什么样的衣服,都有严格细致的规定。在不同的礼仪场合,不同等级的人必须穿着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服饰,这些服饰在颜色、材质、尺寸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周代的冠服制度规定极严,同为裘服,也要根据皮质、颜色来划分等级。天子穿白狐裘,诸侯及大夫、士穿青狐裘、黄狐裘,庶民则穿犬羊裘。 自周以后,冠服形制被历代传承相袭,虽按各代统治者之意略有改动,但其基本形制却大同小异,尤其是显示阶级差别的内涵始终没有改变。 二、儒家对服饰的审美观 “质”与“文”二字在中国哲学中释义相当宽泛。质指一个人的资质美,《论语·卫灵公》中记载: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孔子这里所说的“质”,是指人内在所具有的伦理品质。文指一个人服饰的美,《论语·泰伯》记述: “子曰:

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在这里,孔子所谓的“文章”是指礼服上的纹饰、丹车白马、雕琢刻镂之类的文饰或文采。可见,孔子是极其重视服饰之美的。但是,孔子在认定服饰要讲形式美的同时,又对君子的个人修养提出形式与内在的关系。《论语·雍也》中言: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意思是没有合乎礼仪的服饰,就像没有文化修养的凡夫野人。然而,只有合乎礼的服饰与动作姿态,而缺乏“仁”的品质,那么这些虚饰只能使人感觉像浮夸的史官。儒家在服饰上文质统一的审美观,是与等级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中国古代服饰的发展和变化,受儒家思想影响极深,上层社会尤甚。就其文化内涵而言,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作为“礼”的重要成分,已经渗透到穿衣戴帽的许多细节中。无论是“君子”还是贵妇的服饰,无一不受这种观念的支配,而忠孝思想对服饰的影响几乎波及了社会各阶层。以上这些正是形成中国古代服饰独特风貌的原因之一。 服饰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汉代儒家传统地位确立之前,就被“礼”所约束。随后孔子提出的“克己复礼”,汉代把《仪礼》列入五经。“仪礼”的关注点是整个社会活动,项目繁缛,对于服饰有全面严格的规定,是典型的儒家所倡导的礼制在服饰上的反映,它直接影响了几千年来国人的服饰观念和风格。例如,西汉建立以后,新的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在服饰礼制方面规定得十分用心,不仅对百官服饰的样式和色彩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甚至对民间服饰也做出了限定。在当时,百姓只能穿着本色的麻布衣,而不得使用其他色彩的服饰。除此,还对生活用品进行详细完备的规定,诸如相关的生活基本需求,如衣帽鞋袜、车马乘骑、日用杂品等。在汉朝,不论花色、品种、质料,还是色彩,都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历代更是在朝廷中设立相关的机构对礼制进行管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历代统治者都把此作为行为准则,用法制、礼教、哲理等各种手段统治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循礼蹈规,安分守己,使之成为相应的风气。在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代,无论是人们的思想,还是物质的生产都达到了一定的历史高度。服饰纹饰以一种“标识”的特有形式显示着封建礼制的等级制度。在《旧唐书·舆服志》中有一段关于中国官服补子起源的记载: “则天天授二年二月朝,集使刺史赐绣袍,各于背上绣八字铭……诸王饰以盘龙及鹿,宰相饰以凤池,尚书饰以对雁。”由此可见,武则天以绣袍赐予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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