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50000+3000)-(61000-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

(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答:买方可索赔55000-51000+1500=5500美元。因为:《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本题中,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直接损失(烘干费)1500美元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55000—51000=4000美元,这些损失卖方均应赔偿。

4、1998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1998年11-12月交货,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消。1998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98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一直到1999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他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双方诉请法院解决。

问: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连降大雨、政府禁令)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政府禁令)能成立。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政府禁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连降大雨”虽然不能预见,但波兰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食糖来履行合同,不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因“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是不能免责的。

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要求15日内回复有效。13日对方答复:“价格太高。”20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涨,我方复电拒绝。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存在两个因素:有效的要约和有效的承诺。本题中“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要求15日内回复有效。”是一项要约,但该要约因“13日对方答复价格太高”即遭拒绝而失效。“20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接受10日发盘。”不是一项承诺,实际上是一项新的要约,“我方复电拒绝”是对该新要约的拒绝,该新要约失效。所以本题中没有承诺,当然也就没有合同。

6、1989年6月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6500元,有效期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想拒绝成交,并回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123万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最后我方只好赔偿123万元。

问:我方如何避免该项损失?说明理由。

答: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之后,对荷商的承诺中的附加条件及时做出相反的表示,即立即回电表示不同意荷商的包装条件。

理由是美国、中国等国家、《合同公约》及《合同通则》规定,要约人如果没有及时对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做出相反的表示,在符合承诺其他有效条件的前提下,含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仍可以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即如果要约人想使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不生效,必须对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及时做出明确反对。

本题中,我方想使合同不成立,就要使承诺不生效,使承诺不生效就应该按规则及时明确反对对方附加的条件,即反对承诺中做出的非实质性变更的包装条件。

7、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如果有权获得,如何获得报酬

答: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虽然难以找到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但按照付出与回报的道理,本人得到这些订单,是因为代理人曾经为此付出了诸多的努力,为本人建立了良好的商誉。

为确保代理人能得到报酬,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建立合同上的依据。即代理人和本人在订立代理合同时,将“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以及数额”等内容直接写入。

8、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吨200美元,共值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

(1)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2)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答:(1)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理由是:根据合同公约,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宣布撤消合同,并同时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本题中卖方交货数量不足,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大,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基本没有实现,违约造成的结果严重,因此属于根本违约。

本题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方可以宣布撤消合同,并同时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

(2)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可主张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即补交10吨;或者要求卖方与合同不符后货物进行补修;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

理由是:卖方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本题中卖方交货数量不足,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不大,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基本实现,违约造成的结果不严重,因此不属于根本违约,属于非根本违约。又根据合同公约,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不能宣布撤消合同,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本题中卖方的行为仅构成非根本违约,因而只能采取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

9、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某公司与外国一客户签订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必须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认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该过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杀法”,不符合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就地销毁,或将其退回。我方只地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及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问:我方违反什么义务为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卖方违反1980年《合同条约》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因为:《合同条约》规定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的质量、规格等与合同相符。

本题中在卖方交付的货物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

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我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且我方违约不属于免责的情形。

10、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甲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每吨2000元。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每吨1000元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买方是否要付款如要付款,付多少为什么

(3)如以CFR或CIF条件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理由是: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在指定的装运港于货物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一术语意味着买方应当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本题中,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是发生在买方承担风险的期间内,卖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给买方了,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买方应该付款。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的义务;合同公约也规定,风险转移不解除买方的付款义务。本题中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了。买

方不但要承担风险损失,而且要按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需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价款,即2000*300=600000元。(3分)

3.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我某出口公司于5日5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如合同成立,美商是否应履行合同)

2.如果该产品价格猛涨,双方会发生纠纷吗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合同已经成立。我方2月1日的发盘为要约,美商的回复变更了货物包装的方式,此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美方的回复为承诺,此回复到达我方手上时生效,合同成立。除非受要约方及时的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因此,美方应履行合同。

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

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 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某船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港装运某进出口公司的袋装白糖229198包。装货完毕之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6875包,水渍6875包。脏污11459包,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进出口公司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承运人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船抵沙特阿拉伯吉达港后,因有5160包破包需重新装包,造成短少1102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1531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收货人的索偿权利转让。

据此,保险人向某船运公司提出55680美元的索赔,经讨价还价,某船运公司向保险人赔偿了17500美元。

为此,某船运公司依保函要求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于是某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解:本案中,承运人明知其所接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11%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的外表缺陷将会严重污染食品。

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可以判断的,承运人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可以判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作法,是承运人、托运人对第三人的欺诈,保函无效。

某船第三舱失火,被火烧还得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仓内的水流入了第四仓,造成第四仓货物损失20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

问题:

(1)船方是否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负责?

船NO.3失火如是海上原因导致此则属于单独海损.

救水罐火40000US属于共同海损以及第三流入第四仓的水20000美金都是属于共同海损的.原因是共同海损有个共性:紧急施救时,必须确保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本案说到船失火,由于为了确保货、船安全进行灌水救火所以属于共同海损。船方是要负责的.

(2)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共同海损成立,因为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采取的施救方案;

(3)第四舱的货物损失是否归入共同海损为什么

第四仓属于共同海损。理由同上。

(4)以上三批货物应如何分别处理?

51000美金属单独海损费用有船公司承担;40000美金20000美金的损失是由船货运输费用的3方依照最后获救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3分)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

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3分)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2分)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2分)我国货船“幸运”号在驶往目的地科隆港的途中,为避免与某一违章行驶的外轮发生碰撞而偏离航线,从而触礁并引起火灾。“幸运”号在起航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了一切险。请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幸运”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

具有灭火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

(2)“幸运”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违章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

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防止得到两次补偿或不当得利的发生。

(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追偿追偿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保险公司从支付保险金后开始,方可向外轮追偿。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代位求偿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