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评估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评估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评估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企业价值评估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比如借壳上市、业务整合、战略转型等等,并购重组也成了二级市场的热门话题,并购重组的出现和活跃不仅发挥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并促进了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和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的进步。

一、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了并购重组的发展、促进了企业价格发现和价值重估

十多年资本市场的发展,使我国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一个资产规模庞大、行业分布广泛、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中国石油、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中国石化、中国平安、宝钢股份、大秦铁路等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骨干力量,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上市公司发展更为迅速,这些公司在自身迅速成长的同时,直接推动了企业间并购重组、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整合和优化,对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也逐步显现。

在资本市场出现以前,我国企业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估值通常基于企业的净资产,甚至不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缺少竞价、交易平台,不够透明,难于取得与企业价值基本相符的价格。在资本市场上,企业价值主要由其未来盈利能力而非净资产决定,未来盈利能力越强,产生的现金流越大,企业价值就越高,由此确定的企业价值往往数倍甚至数十倍与企业的净资产。过去十几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大量中国企业得到了价格发现和价值重估,许多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远远超出其净资产。这个角度上说,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围绕上市公司展开企业价值评估服务。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和企业价值评估

(一)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而按国资委的规定,国有上市公司应按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随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范,简单地出售、购买单项资产或以资抵债式重组,获取现金或突击产生利润达到扭亏为盈目的的重组事例逐渐减少,而为了企业做强做大重组相关企业的股权为手段进行业务整合、战略转型已成为主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标的主要是企业股权,因而并购重组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

(二)上市公司收购。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收购分为股权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

殊性,在上市公司并购的实务中,协议收购是主要方式,而要约收购较为少见。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协议收购和挂牌交易时,按照国资委第12号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置换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在操作实务中,如果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其定价虽然有二级市场价格,但由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在短期内波动较大,往往采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因缺乏客观的定价标准,往往也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股权估值,并参考估值结果确定交易价格。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参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协议收购和挂牌交易。

(三)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目前已经成为股市购并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这里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投资人(包括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通过定向增发新股、定向回购老股,引发控制权变更。另一种是通过私募融资后去购并其他企业,迅速扩大规模,提高盈利能力。三是向原控股股东增发,达到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扩大规模、完善产业链的作用。

按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国有上市公司应对定向增发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从出售方的角度,由于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记账,企业价值可能远远高于账面值,更希望选用评估值为作价依据。而证监会要求定向增发涉及的资产必须构成完整的经营实体,因此,这类业务往往需要对涉及资产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还包括股份回购、吸收合并、以股抵债、分拆上市、评估司法鉴定等,在这些并购重组方式中,大部分均涉及企业价值问题,按照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市场的需求,也要求评估机构结合具体情况提供企业价值评估,供公司决策使用。

三、并购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

并购重组的核心是发现价值、判断价值、提高价值,是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或为了协同效应、市场效应等能使自身价值大幅提高。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是发现价值、公正价值、实现价值,为市场投资者提供价值信息、提供鉴证服务、并帮助其实现价值。并购重组离不开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并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有效需求和广阔舞台,企业价值评估也在并购重组的进行提供了公允的价值尺度。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资产评估业务大部分属于企业价值评估和不动产评估,而企业价值评估主要的服务对象即并购重组。

四、国外企业价值评估遵循的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是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评估专业准则,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和我国评估准则的发展不同,《国际评估准则》受传统的影响,相关内容主要以不动产评估为主。随着全球企业并购的发展,国际评估业也走向综合发展的趋势,评估领域逐步扩大,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正式制定了《指南4一无形资产评估指南》和《指南6一企业价值评估指南》。《指南6一企业价值评估》主要借鉴了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成果,成为当前最具有国际性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指南6明确指出多数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是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提出了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同时指出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评估师应当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正确运用评估方法,并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以形成可信的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基本上类似于其他资产类型评估中使用的成本法,其主要思路是将以历史成本编制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替换成以市场价值或其他适当现行价值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反映所有有形、无形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鉴于资产基础法的局限性,指南6明确规定除非是基于买方和卖方通常惯例的需要,资产基础法不得作为评估持续经营企业的惟一评估方法。

收益法的两种主要具体方法包括资本化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资本结构、企业历史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行业和宏观经济等因素,确定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并考虑利率水平、类似投资的期望回报率以及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选取口径应当与收益口径相一致。

市场法常用的主要数据是股票交易市场、企业并购市场和被评估企业以前的交易。评估师运用市场法时应当确信采用类似企业作为比较的基础,类似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同属一个产业,或与被评估企业对相同的经济变量做出相同的反应。

指南6吸收了美国等相关国家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评估理论和评估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五、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遵循的准则和规定

在我国,明确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规范文件只有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对“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给出了定义,即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指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但没有进一步对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区分,确切的评估对象依然是含糊不清。在评估报告或评估过程中往往混淆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甚至还出现了多起滥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案例。

随着企业价值评估日益增大的需求,在实践案例、实际需求以及国外评估行业发展的基础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134号下发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二十条也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同时就评估方法选用、评估资料收集等方面作了较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证监会为规范上市公司的管理,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6年7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4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对资产评估行为也做出了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第五十四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证监会2008年6月出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包括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上市公司合并、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等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估值分析、定价模式等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进行分析和说明。

这些文件不仅要求对收益现值法的运用予以严格约束,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还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聘请的财务顾问也介入资产评估事宜,并为此承担更大的责任,甚至要求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对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同事对评估机构的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

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资产价值、忽视企业价值

在以往的我国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一般采用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方法。这种评估思路虽然容易与企业的账面价值相对应,但往往遗漏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普遍存在的无形资产诸如人力资源、客户群、技术、商标等在企业的财务账上未作计量和确认,但它对创造企业价值至关重要,例如高技术企业没有太多的设备、厂房以及原材料等有形资产,主要是靠技术、管理、市场以及其他不可轻易获取的资源等无形资产来进行经营,会计账面资产价值与企业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多。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评估方法单一的情况。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估机构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运用收益现值法加以验证,评估值取重置成本法得出的结果。这种做法目前是通行的方法,但可能仍然存在不能完全反映企业价值的情况。

每一种方法都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侧重点,因此也就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的取舍,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假设、市场情况和收集资料的情况确定。

(三)收益法的参数取值

收益法最重要的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在证券市场上,收益预测及折现率选取因被人为操纵而一直为人诟病,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对收益法的担忧也是收益额和折现率,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出文规范收益法的使用。例如折现率,取值公式大同小异,但实际取值却有很大不同,而没有具体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行业情况、企业具体情况,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

七、理论与实践并举、适应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

(一)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风起云涌,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的重视和规范,也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统计,近两年的并购重组数量急剧增加,并且已经摆脱了过去为重组而重组、为年终利润而重组、为“摘帽”而重组的短期行为,而是为了企业本身的做强做大而“合纵连横”。企业价值评估是其中重要一环,主管部门连续出台企业价值评估的文件,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视可见一斑。

(二)借鉴国际评估准则,推动评估准则的发展

按照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发展纲要,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目前的业务准则上属于第四层次。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尚未制定,这既有理论研究的问题,也存在实践经验积累不足的问题,应尽快通过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指导意见的层面上出台操作性更强、更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相关规范

(三)高度重视和提高行业研究能力

对企业价值评估,应树立“大评估观”,把企业放在整个经济的大环境分析,特别是行业中进行分析,使评估结果建立在翔实、可靠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经济分析能力和对行业的研究能力。例如收益法最重要的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也就是分析、测算企业的未来收益及风险,只有把行业研究透了,才能把握大局,把握企业大的发展前景、面临

的重大风险,并进而结合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竞争优劣势,对其未来收益、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测算。

(四)提高财务报表分析水平

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企业财务分析是重要的环节,甚至要分析企业三年以上的财务报表。而财务报表也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相当多的信息,但是企业为评估所准备的财务报告虽然都按照公允的会计准则的编制,也很少有两个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手段完全一致,至于那些没有上市的公司,他们的报告大多都没有经过审计,财务报表也经常是偏离会计准则的。所以收集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的时候,需要作出判断、分析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到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例如存货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各种成本的费用化或资本化等等。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b14677056.html,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股权转让的评估形式有很多种,并且上市公司跟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有所区别的。根据我国《国资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先进行审计评估。那么到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就让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计算 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臵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有: ①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②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社会平均成本资

料。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为资产基础法、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资产基础法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一般应用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无法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有效评估的企业。对收益稳定的持续经营型企业,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企业未来收益与现有资产的关系,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股权的价值。 2、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使用的基本前提有: ①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②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被评估企业与可比较的参考企业即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目录 摘要 (2) Abstract (3)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利理论的理论基础 (4) (一)股权结构 (4) (二)股利政策 (5)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的现状分析 (5) (一)股权结构的现状 (5)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现状 (6) 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的影响分析 (7) (一)从股权集中度角度分析 (8) (二)从股权属性角度分析 (9)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对策建议 (11) (一)实施国有股减持计划 (11) (二)使非流通股流通 (11) (三)积极培育规范的机构投资者 (12) (四)提高广大流通股股东的素质 (12) 参考文献 (14)

摘要 越来越多的金融专家投入到现金股利政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显示出现金股利政策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关于股权结构的研究逐渐成为公司财务研究的热点,因为股权结构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影响现金股利政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复杂,特殊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认识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己经成为当前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问题。 文章主要通过实例分析方法来研究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选择的影响。我国的股权结构非常特殊,这种特殊性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的非理性化程度较高。从股权结构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无论是对于公司管理者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还是对于普通投资者研究公司合理的投资价值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文章在对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政策的定义进行诠释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的现状,并对上市公司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属性两方面探讨了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选择的影响。最后从股权结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股权属性,现金股利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课后测验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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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直接编辑)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3) 企业并购路径 (3)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4) 并购流程 (6) 一、确定并购战略 (6)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 (7)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 (8)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 (9)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 (13) 六、签订保密协议 (13) 七、尽职调查 (19)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22) 九、支付手段 (22) 十、支付节点安排 (25)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11级会计(CPA)2班汪宇浩 11020537 【摘要】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通过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属性两个方面,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进而影响公司绩效水平。本文回顾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的相关性等问题的研究方式、研究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目前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的不足之处,期望探求未来写作毕业论文的方向及思路。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 公司绩效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繁荣,上市公司也在不断的调整自己的策略和治理方案,以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资本市场上的中小股东也都希望公司业绩不断上升,使得个人利益最大化。但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通过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属性两个方面,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进而影响公司绩效水平。20世纪30年代,Berle和Means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提出“股东高度分散并且经理人员拥有较少股权,企业的资源就很有可能被用来最大化经理层的利益而非股东的利益”这一观点引发了学界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业绩关系的研究。 在如何量化对于“公司业绩”进行评价时,学者们常用的绩效指标有RoA、RoE、cRoA、托宾Q值、EVA等可见公司财务指标依然是首选。其中,由于公司资产市值和资产重置成本在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环境下很难衡量,导致托宾Q值指标的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而经济增加值(EVA)是一个绝对一值指标,不能反映不同企业的规模差异,并且在计算时所进行的调整可能会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因此的使用也极为有限"对于经济学学者常用的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指标而一言,虽然表面看来主营业务利润指标的引入增强了利润指标的可信度,但容易忽略了该比率分子与分母不匹配的事实,主营业务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缺乏充分的会计学意义,相比而言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反映资本收益能力的国际通用指标,是所有财务比率指标中综合性最强、最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与此同时,还有使用市净率(PB)作为评判标准,市净率避免了公司为了在股市获利而使用盈余管理,改变ROE的大小。对于银行等特殊行业,往往从规模、创新、稳定性、盈利能力、配置、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以及营业范围等软性因素去考量公司绩效。

股权并购估值方法介绍

实践中,常见的三种股权估值方法。下面分别与大家介绍,以兹参考。一.收益法 收益法在公司并购中比较常见,也是用到最多的一种估值方法,收益法是将被并购公司未来收益资本化或折现,分为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现金流折现法通常包括公司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收益法的重点是确定收益期、折现率。如何确定收益期,应当在对公司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公司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确定拆现率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二、市场法 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公司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公司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

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公司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公司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被评估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雷势万廷数据分析有限公司,您身边的数据分析专家,擅长项目数据分析,项目价值分析,企业战略设计,企业重组并购等。公司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并且与多家国内外金融机构、大型财团、银行、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等建立了业务合作意向及业务往来。我们以专业的方法、严谨的态度、公正的原则、热情的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携手广大客户,共同发展进步。

上市公司股票分析

完整分析一家公司的内容清单 一、概况: 1.所属行业(大类行业或者子行业) 2.股本(总股本/流通股本) 3.股票类型(快速增长型、稳定增长型(价值型)、周期型、脱困型) 4.发行与解禁(是否有增发、配股等预案,限售股解禁时间) 5.最新研报预期与业绩预告; 二、历史经营(后视镜): 1.历史增长率(包括收入、利润、销量等); 2.历史市盈率(对应过去的成长性及结合当时市场的相对估值); 3.过往经济衰退周期中公司的财务表现; 4.公司业务种类及结构(收入结构、利润结构及变化趋势); 5.历史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6.历史盈利能力及其变动的原因与趋势(毛利率、费用率、净利率); 7.相对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显示公司的竞争地位); 8.历年收益质量; 9.公司现金流; 10.存货情况以及存货增速与收入增速的匹配情况; 11.负债情况; 12.历史融资与历史分红(成长股需关注前者,价值股需关注后者); 13.大股东(高管)增持减持,机构持股数量,券商报告数量; 14.历史业绩超预期情况; 三、成长驱动力(发动机或引擎): 1.公司发展规划(短期一年的规划及五年到十年的中长期规划,包括产能规划、产量规划和营业额的规划); 2.公司现金流是否足以支撑快速扩张所需的大量资本开支; 3.盈利能力改善(产品涨价、原材料跌价、成本控制) 4.行业整体增长(前提是公司能够分享到行业的增长,此项只适用于寡头垄断型公司); 5.市场份额提升(超越行业增速); 6.推出升级换代产品(相当于变相提价或者变相刺激销量的手段); 7.推出新产品(产品结构优化,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8.收购资产(多元化收购风险较大); 9.剥离不良业务; 10.回购股票(利润不增长也可提高每股收益,目前国内没见到过,以后会有); 四、行业分析(望远镜); 1.成长性(未来数年的增长前景及增速预期); 2.供需(下游行业需求情况;行业产能的扩张情况); 3.盈利(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的趋势性判断); 4.企业竞争优势(品牌、垄断、资源、技术专利或独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法规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发文单位:证监会 发文日期:201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16年3月25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涉及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 第七条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 第二章 重组预案披露 第八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 第九条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可与交易所沟通,沟通应在停牌后进行,交易所应当作出明确答复意见。 交易所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对交易所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与上市部直接沟通,并提前书面提交沟通申请,上市部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申报材料由办公厅接收后送达上市部,当日完成申报材料核对和签收,指定受理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填写受理工作底稿,提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建议。补正建议应当一次性提出,经受理处室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为补正材料的,受理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 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

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

股权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区别

“股权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区别 一个理性的价值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一般先判断企业的价值。 在企业估值中,常用的两个指标是: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 EV)和股权价值(Equity Value, E)。 为什么企业会用两种不同的价值来表示?二者有什么区别?一般口中所讲“市值”指的是哪一个? 一、企业价值表达的两种方式 企业为什么会用两种不同价值表示?解答这个问题前,首先,我们先普及一些商业常识。 企业的融资渠道一般分两种: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1、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2、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以股权融资方式投入资金的投资人称之为“股东”,以债权方式投入资金的投资人称之为“债权人”。

举个例子:你准备花1000万在北京买套房,首付30%。剩余70%向银行贷款。买卖交易完成后,你是房子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房屋的“股东”,你可以自住也可以出租,而为你提供贷款的银行是房子的“债权人”,享有房屋的抵押权,有权收取利息和本金。 整个企业的资产来源除了自身所创造的,其他正是通过股东和债权人筹集而得,即使在企业需要扩张的时候,也会借款或对外发行股份,或把未分配的利润再次投入到企业之中。 因此,从“股东”与“债权人”这两类企业重要利益相关人角度出发,企业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1、“股东”关心的是除去成本费用、利息税收最终的剩余经营成果。 2、“债权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否支撑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二、“股权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区别 正因为有了企业的有“股东”与“债权人”两种利益相关人,企业的价值也就就有了“股权价值”与“企业价值”之分。 1、股权价值(Equity Value, E) 股权价值所反映的是一家企业对股东的价值,每家上市公司股份都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格,企业总的对外发行股份数量乘上现在每股的市价就得到了股权价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值”,反映了企业对股东而言企业整体业务的价值。

股权并购估值

无论是资产并购抑或股权并购都无法回避如何为被并购公司估值的问题,估值过低,会伤害到被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如果估值过高,无法达到业绩目标时,又面临着并购公司严恪的对赌补偿。同样,因为错误的估值也可能会对并购公司造成并购失败的风险,特别是高估被并购公司的价值。所以在实施公司并购案中,估值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实践中,常见的三种估值方法。下面分别与大家介绍,以兹参考。 一、收益法 收益法在公司并购中比较常见,也是用到最多的一种估值方法,收益法是将被并购公司未来收益资本化或折现,分为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现金流折现法通常包括公司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

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收益法的重点是确定收益期、折现率。如何确定收益期,应当在对公司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公司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确定拆现率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公司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公司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 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迄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股票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进行外源股权融资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场所。 在成熟市场上,企业融资存在“啄食次序”(pecking-order),即相对于外源融资,企业更偏向于内源融资,相对于股票的权益融资,企业会更偏向于债权融资。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依次为: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1]。对照西方融资顺序理论,内外源融资偏好是一致的,在股权和债权的融资顺序上并不适用。针对我国融资市场出现的股权融资偏好,本文将对融资成本进行计算分析,试图说明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现状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建立在股票公开发行和交易基础上的。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股票融资和直接接受投资的融资;从狭义而言,就是股票融资。本文使用的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指上市公司为融通资金而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初始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股权融资(配股和增发)。 中国企业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动去谋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以致形成所谓的上市公司集中性的

“配股热”或“增发热”;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方面保持很低的资产负债率,而另一方面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会主动放弃其利用再次发行股票融资的机会。我们将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上述特征称为股权融资偏好。 这是与国外成熟融资市场的“啄食次序”所不同的,我国企业在外源融资时,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欲望和行动。自1990年股市成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1990年,我国上市公司只有10家,到2004年已达1377家;1991年,我国股票筹资额只有5亿元,2004年达到1510.94亿元,企业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愿望仍然十分强烈,对上市资格和上市后股权融资资格的争夺一直没有停止过。从1991年-2004年我国企业债券与股票融资额(见表1)的比较中可以看到,股权融资的金额远远高于债资。 表1 1996—2004年我国企业债权与股权融资额的比较(亿元) 年份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债权融资268.92 255.23 147.89 158.2 83 147 325 358 327 股权融资425.08 1293.82 447.04 556.26 1389.09 604.50 698.95 988.16 1510.94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05年》整理计算 二.股权融资成本构成 股权融资的成本包括两大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在融资初期确定或预计要支付以货币度量的费用;隐性成本是指非货币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2) 企业并购路径 (2)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2) 并购流程 (3) 一、确定并购战略 (3)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签订保密协议 (6) 七、尽职调查 (6)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8) 九、支付手段 (10) 十、支付节点安排 (11)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议标等形式。一般用于国有企业的并购。为股权并购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环境,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财务重组并购:是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使公司得以复苏和维持的处置方法。财务重组式并购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承担债务式:在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和债务相当的时候,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获得被并购方的控制权。 (二)资产置换式:并购方将优质资产置换到被并购企业中,同时把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连带负债剥离,依据资产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值等情况进行置换,以达到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具体在实践操作中又分为先并购后置换和先债务重组后置换 (三)托管式并购:是指通过契约形式,将法人财产经营管理权限、权益和风险转让给受托者,受托者以适当名义有偿经营。采取托管方式进行并购主要是因为目标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具备实施企业并购的条件,需要采取先托管后并购的操作方式。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主要解决企业并购的对象问题。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资产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股权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和资产并且以消灭目标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就是合并。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资产的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 吴寿康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天津300071) 摘要:本文基于大股东所属产权类型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进行研究,试图克服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股权分类不彻底、股东持股比例计算方法不合理、ROE度量企业价值不合理”的缺陷。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呈倒U形态;较之于其他类型,私营产权控股股东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要显著很多。本文还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新变化。 关键词: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企业价值;股权分置改革 作者简介:吴寿康,联合证券研究所所长,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支撑企业价值扩展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和我国当前经济体系中“国退民进”改革战略、融资格局改善等重大宏观政策紧密相关。股权分置改革是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改善股权结构的重大举措。总之,研究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特别是全流通环境下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及其机制有什么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献回顾 国外关于股权结构及其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很多,最早在该领域开展研究的是美国的Berle和Means,他们首先研究了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命题,其结论是:公司股权越分散,经营业绩越差,公司股权越集中,经营业绩越好。此后一般研究结论是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两种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绩效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有部分学者认为股权结构和企业价值是线性正相关,主要观点有:Grossman和Hart(1980)证明,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小股东便会没有足够的激励来监督管理者,因此股权集中有利于更好地监督管理者来降低代理成本。McConnell和Servaes (1990) 利用不同时期的样本,也研究了大股东持股与机构持股对托宾Q 的影响,发现大股东、机构持股水平与托宾Q 之间正的相关关系。提出线性负相关观点的有:Shleifer和Vishny(1997)比较世界主要资本市场股权结构,认为在大股东有效控制公司的同时,他们更倾向于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后来La Porta et al.(1998)和Morck et al.(1999)研究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后发现,当大股东能够有效控制公司时,他们在决策时通常会侵占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少部分学者综合了正相关和负相关两种观点,认为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曲线的,股权从分散走向集中时,大股东的有效监督机制会发生正面作用,但股权太集中时,就会产生大股东的利益侵占效应。 国内学者对股权结构和企业价值(绩效)影响主要针对中国具体国情,从股权属性展开的。大多数研究成果认为,国有股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负相关,法人股比例则与企业价值是正相关的。许小年(1997)以扣除行业、规模等因素后影响的深沪两市上市公司1993-1995年业绩进行分析,发现国有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差,法人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好,个人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基本无关。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目标】 为规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 第二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原则 第三条【估值原则】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是在被评估企业整体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比例并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四条【主要估值技术概述】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常用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并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第五条【估值技术的选择】 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恰当的估值技术。选择估值技术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根据可获得的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是否比其他估值技术更恰当; 2)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更容易在市场上观察到或者只需作更少的调整; 3)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得到的估值结果区间是否在其他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区间内; 4)多种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进一步分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例如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可能使用不当,或者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可能不恰当等。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 第六条【市场法定义】 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常用方法包括市场乘数法、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等。 第七条【市场乘数法定义及适用范围】 市场乘数法是利用可比公司市场交易数据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企业价值倍数法等。 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存在多家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性质与构成、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盈利水平等方面相似,或同行业近期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情形;评估人员需获取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价值乘数的相关数据,用于计算估值结果。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

以; ,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2020年最新】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 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 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 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 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时锁价"的目标 (二)几点关注 1、上航被吸收合并的资产东航由东航通过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上航有限来接收原上海航空主 业资产及债权债务,并重新领域新的行政许可证照。上海有限为东航的全资子公司,这我就不理解了,为何不干脆直接采取控股合并上航的方式,反而绕了一圈却需要重新办理几乎所 有的经营许可证照?难道是吸收合并有强制换股的味道但控股合并可能不能干干净净的换 股,可能个别股东因这那原因不会办理换股手续?这可能也是某一个全面要约案例中的原因, 在那个案例中,有部分股东就是没有接受控股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在要约收购取 得90%左右的股权后没有办法,只能将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将相关资产装进去。 2、在日常业务中,有几个优先权需要充分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差错,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等。 3、2009年11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5亿股A股股票事宜,2009年11月30日,重组委审核通过关于吸收合并事宜。这两次审核独立分开办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有意无意回避了,东航发行股票吸并上航,发行股份的数量已逾十人,构成公开发行A股,这种情形下是否仅由重组委审核而无需发审委审核即可发行? 二、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均为上海国资委下属从事百货超商类业务上市公司,友谊股份由友谊复星和百联集团分别持有20.95%和6.31%的股份,同时发行有B股。百联股份由百联集团持有 44.01%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在百货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一)交易结构 1、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 2、友谊股份换股吸并百联股份 3、由海通证券向友谊股份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向百联股份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价格计算题以深交所769号文为例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的价格计算题——以深交所769号 文为例 作者:一线沧州中院田晓平安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一、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是场内交易一个重要补充。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不同,其在性质上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达成的私下交易。当然,使用协议转让这一方式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此处不加赘述)。由这种交易属性所决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协议转让这个领域是相对自由的,特别是在交易价格的确定方面,其与二级市场的当期股价可以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这一情形在2016年发生改变:以深交所为例(上交所除本文第三部分所述部分外其余大体相同),其先于2016年3月7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105号)》(下称“105号文”),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规定为“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依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最低为该“定价基准日”价格的90%(ST时为95%);此后于同年11月4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

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769号》(下称“769号文”)中继续沿用了该规则并进行了完善。至此,有关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价格的计价体系被确定出来。价格的确定是一项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合同要素和交易基础,关乎当事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或锁定)交易价格,并依此对相关风险进行必要的分配,是法律规则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在本文中将对这些“算术问题”进行简要分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 里的讨论和部分结论可能并不能涉及或解释那些涉及“默契”、“变通”等而进行的私下安排(有关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可以关 注上交所对忆晶光电控制权交易的一览子问询情况及后续 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至于交易所制定该种该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等问题,这里也不加多言了。二、一般流通股交易的价格确定转让价格> =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 90%1、九折规则从静态角度看,九折规定将对交易低 价产生影响。对于一个确定的基准日或收盘价而言,交易双方不能以9折以下的更低价格成交。如果将这个收盘价看做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公允反映以及控股权溢价等因素的影响,这个九折规则可能也并不显得十分“过分”。但在特殊情 况下,如二级市场的阶段价格表现偏离价值较大,即使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一个九折以下的低价格,按照目前的规则是无法成交的;再比如对于一些由于各种事件发生长期停牌而无法产生近期市场收盘价的股票,过去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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