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2.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3 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2.2.4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5 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5%。

第三章城市风貌保护区

2.3.1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

2.3.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2.3.3 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4 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2.3.5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

2.3.5.1 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

2.3.5.2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

2.3.5.3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

2.3.5.4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城市海岸带使用

2.4.1 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其具体控制范围见附则。

2.4.2 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4.3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4.4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4.5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其他村庄应近限远迁。

2.4.6 要保持滨海岸线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4.7 滨海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要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其建筑物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

2.4.8 滨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4.9 滨海旅游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完善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防护设施等,加强标识系统,提倡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城市停车场

2.5.1 一般规定

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2.5.

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配建停车场标准表

2.5.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低层高档住宅区、别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

2、多层住宅区,应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3、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2.5.

3.3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平

2.5.

3.4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2.5.

3.5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2.5.

3.6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2.5.

3.7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第六章名词解释

2.6.1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6.2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6.3 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6.4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6.5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2.6.6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2.6.7 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2.6.8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6.9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6.10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2.6.11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6.12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6.13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14 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6.15 开放空间: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2.6.16 风貌保护区:是依据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划定的风貌保范围;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

1. 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

古树名木;

2. 岸海滨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

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

3. 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主要

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

4.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2.6.17 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海海域和毗连的相关路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路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等距线;路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海岸线是指沿海岸黄海高程系米等高线。

2.6.18 用海单位:是指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及必要的公共设施等,必需沿海岸带或在海域中设置的单位,不包括可采用管道运输使用海水的单位。

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建筑间距

3.1.1 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1.2 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与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间距最小值为18米

3.1.2.2 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的长边相对时,遮挡建筑高度在12米及以下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高度在12

米以上至18米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间距最小值为 9.6米;高度在18米以上至24米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间距最小值为 12.6米。

3.1.2.3 两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以遮挡建筑为准,间距可按条的规定减少2米,间距最小值为8米;两短边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2.4 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短边相对时,被遮挡建筑的短边居室无斜照条件的,按条的规定执行;可获得一侧斜照的,按条的规定执行, 间距最小值为 8米。

3.1.2.5被遮挡建筑使用功能为居住与非居住混合时,按建筑地面层(首层)地(楼)坪测算日照间距。

3.1.2.6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最小值为 6米。

3.1.2.7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 的,以其最近端为准,按长边对长边计算建筑间距,等于或大于60 的以另一相对边计算建筑间距。

3.1.2.8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平行相对时,以被遮挡建筑最凸出部位窗口的外墙边缘测量与遮挡建筑的间距。

3.1.2.9遮挡建筑背面有二处及以上凸出部位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1/3时,应按凸出部位宽度超出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1/3处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3.1.3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与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按日照时数测量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保证被遮挡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的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最小入射角≥ 15°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两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24米;

2. 遮挡建筑与东(西)侧被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18米;

3. 遮挡建筑位于被遮挡建筑前方的位置不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1款执行;等于或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2款执行。

3.1.3.2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1.3.3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被遮挡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3.1.3.4 遮挡建筑与被遮建筑以其他形式布置时,按条的要求测算间距最小值。

3.1.4 非居住建筑(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4.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18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 建筑位置不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1款执行;等于或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2款执行。

3.1.

4.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1.

4.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

4.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间距最小值为6米。

3.1.

4.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幼园所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公寓)的住宿、活动用房以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多、低层建筑的长边与上列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或短边相对时,按日照间距系数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多、低层建筑的短边与上列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与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多、低层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以活动场地外缘为准算起,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多、低层建筑的短边与上述活动场地的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3.1.5.2 高层建筑与上列文教卫生建筑的间距,按日照时数测量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保证被遮挡的上列文教卫生建筑大寒日满窗的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最小入射角≥15 ° );与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按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测算。

3.1.6挡土墙等构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要求,其日照间距参照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2. 建筑物退让

3.2.1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距离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3.2.1.1沿建设用地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并按表规定控制离界距离。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条的有关规定。

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表

3.2.1.2构筑物(围墙、大门除外)最小离界距离参照表控制。

3.2.1.3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倍,且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人防工程离界距离另行规定。

3.2.1.4 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距离按表控制。

3.2.1.5 沿道路的商业建筑,因功能需要和街道景观要求,在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用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设;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3.2.2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指城市道路绿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3.2.2.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控制。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最小距离(米)表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3.2.2.2围墙或挡墙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建设。

3.2.2.3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包括立柱、台阶、采光井等)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蓬、阳台、检查井和水表池设置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

3.2.2.4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要求执行;必要的公路设施用房除外。

3.2.2.5平面道路交叉口曲线段范围内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规定数值的倍。

3.2.2. 6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15米,其间还应设置隔音设施。

3.2.2.7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车站、码头等,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2.2.8 用途为传达、警卫的小型单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3.2.2.9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按条确定。

3.2.3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规定的距离控制。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表

3.2.3.1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2.3.2沿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距离参照表规定的距离控制。

3.2.4 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规划外,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小于8米;同时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3.2.5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对于已有的建筑要立即拆除。

第三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城市防灾通道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3.3.2城市中心区的建筑高度控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3.3 .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4 建筑层高的控制按使用要求而确定,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3.3.

4.1 居住建筑层高为2.7m~3.0m;

3.3.

4.2 办公建筑层高为3.0m~3.3m;

3.3.

4.3 商业建筑层高为3.3m~

5.5m

3.3.

4.4 文教卫生建筑层高为3.0m~3.5m;

3.3.5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第四章建设场地

3.4.1 场地交通组织要求:

3.4.1.1 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主干道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o。

3.4.1.2各类场地出入口位置:

1、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距次干道不应小于50米。

2、场地界线距道路交叉口不足50米时,场地和建筑物的出入口位置应避免直对城市道路的交叉口。

3、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4、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5、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6、距公园、学校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3.4.1.3 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通道及出入口。

3.4.1.5 场地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4.1.6 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场地;当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3.4.1.7 有大量出租车进出的交通枢纽、商场、酒店、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停车数大于80辆时,应在人流出入口处设置专用候客车道,其长度不小于20米。

3.4.1.8 地面(包括首层)停车位控制在总停车位的20%左右;停车数大于30辆时,车辆上下人流处与场地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4.1.9商场、酒店、旅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建筑,应在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和装卸车位;装卸车位不得沿城市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3.4 .1.10停车场(库)不应将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不小于5米。

3.4.2 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要求:

3.4.2.1 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护坡或挡土墙。

3.4.2.2 护坡以草坪式护坡为主,其坡比值不大于;挡土墙高度超过1.6米时应进行退台,退台宽度不小于1米;相邻台地间须在护坡或挡土墙顶部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4.2.3 高度大于2米的护坡和挡土墙的上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其下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

3.4.2.4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米,路面应用防滑措施;横坡宜为~%。

3.4.2.5 场地人行通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时宜设台阶,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

3.4.2.6 为残疾人通行设置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

第五章名词解释

3.5.1 新建指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建筑工程。

3.5.2 扩建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3.5.3 改建指改变建筑物立面形式或内部平面布置,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的外墙基础位置,不增加建筑高度的建筑工程。

3.5.4 翻修指不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和内部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基底面积,不增加建筑面积(含阁楼)和建筑高度的建筑工程。

3.5.5 长边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2米的侧边,短边指等于或小于12米的侧边。

3.5.6 主要日照朝向指从处于正东顺时针旋转小于或等于180 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的方向。

3.5.7 建筑间距指相邻两建筑物的外墙面的水平距离。

3.5.8 日照间距指前后排建筑物之间,为保证后排的建筑物能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的日照量而必须保持的距离,按被遮挡建筑的被遮挡外墙边缘的垂直线测算水平距离;前排建筑物屋顶有外挑檐板时,应减去檐板挑出宽度(檐板长度不超4米时可不计)。

3.5.9 日照间距系数指日照间距与被遮挡建筑地面层至遮挡建筑的女儿墙顶或檐口的垂直高度的比值。在30 或大于30 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至屋脊高度的1/2;小于30 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在12米以内的,不计高度。

3.5.10 以日照间距时数测量法进行日照分析时,按被遮挡建筑的室内地(楼)坪计算起点;当太阳与被遮挡建筑外墙边缘水平入射角小于15时,不计入满窗日照时间。

3.5.11有斜照指在主要日照范围内,同一居室有两个及以上外墙窗时,其中一个窗满足日照要求的。

3.5.12相对指两相邻建筑边墙平行或不平行但夹角小于60 的,一建筑边墙水平投影线与另一建筑边墙相交。

3.5.13半地下室指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超过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并不超过1/2的房间。

3.5.14 居住建筑指在民用建筑属类中的住宅、别墅、公寓、商住楼、各类宿舍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3.5.15 非居住建筑指在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3.5.16 住宅按层数划分为:

1、低层住宅为1~3层;

2、多层住宅为4~6层;

3、中高层住宅为7~9层;

4、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

3.5.17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四篇环境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环境绿化

4.1.1 本规定的环境绿化是指按1999年1月送审稿的城市绿化分类标准中G13敞开绿地,G4附属绿地所规定的城市绿地绿化,不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化地内的绿化。

4.1.2 基本原则

4.1.2.1 绿化应根据各种类型绿地的性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科学合理地布置。设计应有空间概念,以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考虑四季色彩变化,形成具有生态效益和各具特色的绿化景观。

4.1.2.2 绿化设计应适地适树。沿海绿化植物配置应结合海岸特性,选择抗盐碱、抗海风和海雾,适合沙质土地生长的树种。坡地绿化应选择固土性强的地被植物,防止水土流失。

4.1.2.3 绿化应主要使用本地区植物和已驯化的外来植物,以形成具有青岛特色的绿化环境。

4.1.2.4 绿化设计应突出植物的宏观效果,采用简洁的植物配置,进行植物造景,创造具有个性的植物群落景观。选择的树种应与所在环境的空间尺度相宜。

4.1.2.5 总体布局上要协调,把握局部环境在总体设计中的要求,利用场地原有地形地貌进行绿化,随其自然,顺势绿化。少用(或不用)挡土墙等人工手段,尽量避免大填大挖,应保留场地内有价值的已有树木,禁伐古树名木。

4.1.3 一般规定

4.1.3.1 道路绿化

1、交通主次干路

应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进行设计。绿化布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行道树、灌木(绿篱)、草地和花坛等。行道树以落叶的大树冠乔木为主,栽植的苗木胸径应达到 8 cm以上,定干高度≥ 米。行道树树种的选择原则: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抗风、抗病虫害及有害气体。

行道树的最小布置宽度一般为米,道路分隔带要作公交车站或行人临时驻足之用时,宽度为2米以上。

行道树一般沿道路两旁人行道外侧相对布置;行道树的株距应视树木的布置方式及品种、高度确定。

绿化带应结合自然环境及二侧建筑、围墙等城市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利用乔、灌、草一定比例搭配,合理地布置,不应片面追求形式。

绿化带的宽度应依据国家规范确定。在已建成区,应创造条件逐步调整扩大绿化带的宽度,直到符合规范规定。

2、景观路、前海风景线道路

景观路、风景路和前海风景线道路,应以绿化为主来创造道路的景观。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区别不同道路环境,配置相应的观赏树种作行道树,选择有特色的常绿树和落叶乔木,结合花、灌木、常绿草种布置绿化带,分隔带及交通道绿地。考虑四季颜色和开花的变化,分区段的突出一个季节植物景观主题。

3、步行街与商业街

步行街与商业街的绿化应服务于商业功能创造良好的景观和休憩氛围。步行街以常绿树和装饰性花、灌木为主,采用花池、树池、盆裁、棚架等不同的组合方式,对街道进行区域分隔、橱窗的装饰。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商业文化环境,提倡采用简洁、明快的手法,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增加步行街的绿化量。步行街的绿化面积要求达到道路总面积的20%以上。

行道树不得遮挡商业门头和橱窗,宜采用成形的挺直类小树冠的落叶乔木,如:银杏、水杉。树距相加大间距,具体布置可结合街道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

长度≥ 400米的商业街,至少设一处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绿地作为该条道路的节景点,采用同类树密林式种植。

4、街头公园和道路绿化带

街头公园和道路绿化带的主要作用是隔离道路的污染,装饰美化道路环境和供行人短暂的休息。要求采用开放式绿地布置和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

绿化配置应满足舒适性、观瞻性,考虑道路空间的场地、周围的建筑和自然景观,历史文物、人流、车流等因素,还要考虑空气污染对绿化的影响。街头公园的植物以乔木为主,常绿与落叶搭配合理,乔、灌、草的比例应为6:3:1;绿化带的植物配置也以常绿乔木为主,可分层次布置乔木、灌木、草皮、其比例一般为5:3:2。

5、立交桥

立交桥的环境设计以绿化为主。其配置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注重绿化的视觉感受和装饰效果,一般以开敞的形式种植大面积草地,草地上点缀观赏价值高的常绿乔木,并配置一定数量的花灌木或一些宿根花卉,绿化范围按国家规范和立交桥设计确定。乔、灌木的种植范围不得遮挡行车视线。

6、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隔音防护绿带,停车场内应设停车间隔带,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深根性、冠大荫浓抗污染的乔木;停车场种植的乔木树干高应符合停车位净高规定;小汽车为米,中型汽车为米,载货汽车为米。

4.1.3.3 广场绿化

绿地是广场的主要部分,绿地率宜达到50%。根据广场的功能不同,选择不同的绿化品种以确定不同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1、公共活动(休憩)广场

该类广场人流量大,活动面积宜为广场面积的50%~60%,除去通道、台阶等交通面积,绿地率可控制在35%~40%左右。考虑到广场的休憩功能,应提高绿化覆盖率,可达45%~60%。

结合广场的特点和空间特征及周边环境,配置的高大乔木占80%以上,可设集中成片的游憩绿地。乔、灌、草种植比例一般为5:3:2。

2、集散广场(交通广场)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结合交通组织和停车场,设计具有一定装饰性的绿地,以选择装饰、遮阳俱佳的树种为主,绿地率控制在25%~30%之间,绿化覆盖率可为35%~45%。乔、灌、草的种植比例一般为7:2:1。

3、纪念性、主题性广场

该类广场对绿化的要求高。绿地率宜控制在50%以上,最小不小于40%。绿化设计应与广场具有同一主题,统一风格。为突出广场的主题和渲染气氛精选植物的品种和配置,以常绿和有特点的植物为主。

4.1.3.3 滨河、滨海绿地

1、城市河流两侧应规划成开放式园林化绿化带,绿化带也可以为防护、生产性绿地,其控制宽度一般在30米以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植物配置以多种大乔木为主,辅以花灌木、地被植物,使河道绿化带成为城市的重要的风景线,堤坝护坡以固土性强的乡土草为主,市区主要河道绿化带按以下控制:

(1)海泊河、李村河、张村河、白沙河、墨水河、大沽河、洋河、漕汶河、辛安河、马濠河、灵山卫河等城市主要河流的两侧宽度至少为30米;其入海口、源头及局部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范围,范围可加大至50~200米。

(2)楼山河等城市一般河流的两侧至少为10米。

(3)市区的主要排洪沟渠两侧各为10米,暗渠顶部一般为城市绿地。

2、城市海岸带应突出环境的绿化,完善旅游观光和休憩功能,在城市滨海第一条主要道路至海边范围内,开辟和扩大绿地。在已建成区,应创造条件开辟新绿地,扩大已有的绿地面积,充分利用沿海岸线的自然礁石、沙滩、自然林地等组织建设景观、公园,但不应填海造绿地。

植物的种植应以抗海风、抗海雾、耐干旱、耐瘠薄、耐盐碱并有较强观赏价值的园林乔木,以黑松为主,成片栽植黑松林。近海处原则上不遮挡观海视线,尽量选用低矮小乔木和灌木,岩土可选用攀援植物和草皮等。

4.1.3.4 居住区绿地

居住区绿地包括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建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新建居住区和改造小区的绿地率、人均绿地等各项绿化指标,均须达到国家规范的规定。

在旧城区,应编制改造详规,规划设置城市广场群与街旁游园,有计划地开辟新绿地,扩大原有绿地,提高人均绿地面积指标;并提倡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充分利用地形的挡墙、护坡、围墙、墙角等提高绿化量。

4.1.3.5 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率和绿化覆盖率标准如表

4.1.3.6 对外交通绿地

城市公路、铁路港口与机场的绿地设置必须符合专业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1、铁路两侧应建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以铁路线界限外各为10米,新建区规划宽度为30米。

2、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一般以公路外侧向外各为15米,市区以外各为30米。

3、铁路、公路绿带设计应为乔、灌、草(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绿化,外侧栽植3米以上的大乔木,靠路一侧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树种的选择应考虑地形、地貌的因素,适地适树。

4、交通站口绿地

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等城市对外客运枢纽是城市的门户,站前广场场地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环境设计应以绿化为主。其绿地率应控制在30%以上(最小不能小于25%),绿化覆盖率为35%~45%。环境设计应突出城市形象,并为方便旅客留存一定面积的休息广场。

4.1.4 其他规定

4.1.4.1 市区内的生产绿地不能改作建设用地,只允许改为公园或敞开绿地。

4.1.4.2 绿化用树的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以上。外地植物不能直接作为城市绿化的苗木,必须在生产基地内经过五年以上的驯化。

4.1.4.3 绿地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有一定的种植比例,乔、灌、草要符合各类绿地的种植面积比。常绿与落叶也应有适当的比例控制。除了纪念性广场、城市的重要地段和区域采用常绿草种铺装外,其他宜采用青岛地区的乡土草种。

4.1.4.4 绿地下建设停车场等地下设施,必须满足上部绿地内种植的乔、灌木的复土厚度要求。

4.1.4.5 栽植行道树的规格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行道树和绿带上方的架空线路应有大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应选择开放型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和其它设施的最小距离须符合国家规范。

4.1.4.6 行道树、绿带、绿地周围的硬质铺装地面应透气、透水。

第二章环境公用设施

4.2.1 本规定所描述的公共设施是在城市的公共环境当中,(如城市的道路、广场、绿地)为公众使用、服务观赏、安全防护及公共管理设施。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1、休憩类,主要有:

休息亭(廊)、室外桌和椅、健身器材,游戏设施

2、便民服务类,主要有:

售货亭(机)、报刊亭、自动取款机、电话亭、邮筒、问讯处、公交站点、饮水器

3、市政设施类,主要有:

路灯(照明设施)、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护栏、挡车柱、挡墙、沟渠、栈道、消火栓、路灯变电设施(箱式变压器)、电力T接箱、电信交接箱

4、卫生、绿化类,主要有:

公厕、废物箱、(生活)垃圾箱、花(树)池、花架(廊)、花钵、盆栽

5、标识、信息类,主要有:

路牌名、路标、交通信号灯、标志牌、电子信息屏、阅报栏、招贴栏、时钟、旗杆、碑记、大门(门楼)、通道口

6、管理类、主要有:

治安亭(报警亭)、看车处

7、公共艺术类,主要有:

雕塑、壁画、景墙、纪念碑、假山(叠石)、喷泉、水池、瀑布(跌水)、植物造型、装饰照明、装饰地面铺装。

4.2.2 设置原则

4.2.2.1 以人为本,满足人对环境功能的要求。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来确定公共设施的内容和数量配置。特定的环境须有特定的设施,不可千篇一律。除了环境需求的必备设施以外,不可多设、滥设。

4.2.2.2 应功能合理、舒适、实用。兼顾装饰性、工艺性、科学性,且符合人的行为心理和视觉要求。

4.2.2.3 以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为依据,确保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分清主次,综合考虑设施的尺度、材料、色彩和形式,既有设施自身个性,又要保证其相互之间关系协调。

4.2.2.4 各类设施均应安全、可靠和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日后环境改变时,还能够随之移动或更新。

4.2.3 设置要求:

技术管理体系及制度

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工程 施工技术管理体系 中铁四局装饰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 天童庄车辆项目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一、编制依据 1国家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 2质量方针:保持技术领先,建设满意工程,强化过程控制,追求更高目标。 二、项目技术管理体系 1、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工程部是技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项目部技术管理体系 项目技术管理体系图

三、技术管理职责 A、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职责: 1、主持本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 2、制定审定本单位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审查和会审图纸。 4、主持编制及审核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单项措施,组织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优化工作,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并负责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上报公司科技处审批。 5、组织审批技术交底,同时检查督促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6、负责组织将分包人的技术管理纳入本项目技术管理体系中,对其施工方案的制定、技术交底、施工试验、材料试验、分项工程预检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的过程控制管理。 7、指导、督促本单位的质量、试验、资料、计量等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 8、参加重要工程、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及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审查报送监理工程师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 9、参加工程技术验收和处理工程技术、质量问题等工作。 10、组织施工项目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收集、整理科技信息资料。 B、单位工程技术员技术管理职责: 1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工程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体系

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管理体系) 总则 为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真实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保证各阶段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制定依据是: 1、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在建筑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编制辅导材料》 3、适用范围:我方承包范围内的技术管理资料(含施工过程中的录像、照片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 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小组,小组有技术负责人(李宣宣)担任,小组成员由项目各部门人员组成,档案资料日常工作主要有资料员(葛岚)负责。 1、资料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对本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进行统一协调,小组每月底有技术经理带头组织一次全面的资料大检查,对发现问题限定在6日内整改完毕。检查记录由质量技术部资料员记录,并在项目部内通报。 2、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设在工程技术科,资料员负责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质检员负责质量评定资料,其他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料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资料进行督促检查。 3、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本工程档案资料共整理一式四套。(其中一套用于工程评优)原件 各部门资料范围和要求 1、项目工程技术科负责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2、项目实验员负责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砼试件等按规范规定取样送检,对实验报告要求填写的代表批量、使用的具体部位、厂家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负责施工进度收取上述资料,并将签章齐全的资料原件一式四份交资料员存档。 3、项目工程技术科负责砼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验槽、测量定位、测量逐层复核记录、地下室、屋面、厨房、卫生间试水记录等资料的编制、整理、签字等工作,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将资料原件一式四份交资料员存档。 4、项目物资部负责进场的批量材料,及时提供分期分批进场的材料合格证原件。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 家详解新版城市规划: 城市性质: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范围:陆海总计6143平方公里(含陆域4360平方公里,海域1783平方公里)。 人口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610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城市开发边界:控制范围为810平方公里,东至崂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边界,北至墨水河、胶济铁路、桃源河生态控制区边界,西至五龙河生态控制区边界和小珠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边界,南至滨海岸线;胶州湾内区域以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为界。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类似于“城市宪法”,是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总纲。城市规划专家表示,新版总规立足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照国家战略对城市的发展要求,在认真梳理全域资源禀赋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空间进行了规划设计,随着新版《总体规划》批复和实施,青岛的发展目标与规模、市域空间布局结构、产业发展方向、综合交通体系等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优化,对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坚持传承创新理念 青岛有着深厚的城市规划传统,自1891年建置以来,在城市规划的引领下,从最初的小渔村、军事要塞,逐渐演变成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潘丽珍认为,新版总规坚持传承、创新的规划理念,坚持主城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的历史连续性,落实“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表现了充实、完善、丰富的发展过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完整体系版模板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完整体系版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 ( 完整体系版) 一、目的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 确保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为企业的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促进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高企业工程质量, 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正常运行和项目管理技术、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管理规章制度总则 1、凡工程技术部组织机构所辖范围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关系, 定期参与员工的技术培训, 岗位培训活动。 2、工程技术部工作人员应本着团结、协作、高效、严谨的作风完成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 业务技能力求精益创新。 3、本部门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 友爱互助, 同时应做好与其它部

门的协调工作, 同事之间相互尊重, 以公司整体为大, 杜绝工作中的个人利益行为。 4、服从领导安排, 不得阳奉阴违, 敷衍塞责。 5、技术部电脑专人专用, 加设个人密码。电脑需要维护维修时, 首先确保对有效信息进行拷贝, 避免操作不当文件丢失。 6、为保障公司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 应对重要信息处理系统加设口令, 防止泄露机密信息。离职人员在离开本岗位前一周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 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 由本部门主管或新接岗人员修改有关口令 7、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质量目标具体组织实施, 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规范、验评标准以及省、市、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公司各工程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 8、接受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参与质量事故处理。收集顾客反馈的质量信息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及工程回访和保修工作。 三组织机构编制及岗位职责 3.1 人员编制 1、工程技术部经理1名 2、工程技术、质量主管1名, 安全文明施工质安主管1名。 3、工程技术部档案资料主管1名, 各专业技术员3名( 根据公司承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工程技术管理体系专业

锦尚·唐宁郡园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体系 编制: 复核: 审批: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尚唐宁郡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3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技术管理,使工程技术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管理指导思想:以项目工程质量计划及业主有关规定程序要求为依据,以工程施工为主体,以企业效益和信誉为中心,发挥科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抓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体系框图

第十二条负责对本项目部的科技档案管理,所用统计技术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做好应用效果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工程部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评审、技术方案的研讨论证和落实、施工生产计划的编排阶段性指标分解和落实、竣工资料的整理。 第二条参与编制项目总体进度、产值和资金计划,并掌握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负责施工工艺和流程的改进,利于快速高效的完成工程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 第四条负责项目部施工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班组和分承包商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五条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便于工程保质保量的顺利进行。组织学习《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落实,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六条负责收集、整理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察结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和提高部门管理水平。 第七条负责协调本部门与项目部各部室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协助分管领导对工班组、分承包商进行生产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在项目总工、生产副经理的指导下,加强施工管理控制和质量控制,使施工在受控的状态下安全运行。 第九条负责督促部内人员及时准确上报公司、业主、监理等单位各种报表,健全各类报表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负责施工、技改、管理方案的组织论证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复核现场材料的使用计划和实际消耗。 主管工程师岗位职责 第一条熟悉设计图纸、文件和验标、规范,深入施工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第二条结合设计文件及规范、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第三条负责所管工程图纸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落实 第四条具体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优化工作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技术管理体系及制度

一、编制依据 1国家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 2000、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 200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 2001 2企业标准 济四建字(2010)第69号文 3质量方针:保持技术领先,建设满意工程,强化过程控制,追求更高目标。 二、项目技术管理体系 1、公司设科技处,公司的技术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其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科技处。 2、项目部技术管理体系 项目技术管理体系图 三、技术管理职责 A、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职责:

1、主持本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 2、制定审定本单位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审查和会审图纸。 4、主持编制及审核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单项措施,组织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优化工作,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并负责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上报公司科技处审批。 5、组织审批技术交底,同时检查督促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6、负责组织将分包人的技术管理纳入本项目技术管理体系中,对其施工方案的制定、技术交底、施工试验、材料试验、分项工程预检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的过程控制管理。 7、指导、督促本单位的质量、试验、资料、计量等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 8、参加重要工程、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及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审查报送监理工程师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 9、参加工程技术验收和处理工程技术、质量问题等工作。 10、组织施工项目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收集、整理科技信息资料。 B、单位工程技术员技术管理职责: 1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技术规程、规范;遵守执行公司及项目的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及技术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对控制工期、效益的关键项目及施工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在施工前要向作业队班组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详细讲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法。 3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积极参与和开展科技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应用。 4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单项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配合工程测量并承接测量点线,严格按确定的测量点线要求组织作业队(班组)施工。 5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参加所承担工程项目和部位的工程预检和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本工程项目和部位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C.质量员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贯彻项目质量目标,对项目质量负责。学习、熟悉施工埠范和标准,勤检查、严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2.督促施工作业队,认真坚持工程质量的自检、互检制度,消除隐患,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有权制止违反设计、规范标准和工艺要求的作业。 3.参与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工程检验、材料送样试验、不合格品(项)的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制订、检查作业队质量预防性措施的落实、分部、分项预检、隐患工程验收、工程、工程特殊过程的跟踪和监控,对检验确认情况负责。 4.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原始记录和整理,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

青岛市城市规划的利弊

社会实践报告 —青岛市城市规划的利弊 班级:环艺一班 姓名:陆传坤 学号:20091004207

青岛市城市规划的利弊调查报告 一座建置仅百余年的城市得以跻身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列,是青岛历史令人瞩目之处。1897年以来,青岛先后遭到德、日、美三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历史发展可谓跌宕起伏、历经沧桑,城市性质既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色彩,又有封建半封建旧中国的印记;城市发展既有技术先进的工贸基础,又有独具风韵的城市文化;城市建设既有合理长远的规划引领,又有各具风情的多元化建筑——这就使青岛这座城市具备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特有的城市风貌,孕育了独具特色的城市文化。 调查目的: 掌握青岛城市规划目的法,以及青岛市规划后的新城所带来的利弊影响 一、调查对象: 青岛市公职人员,农民,农民工及其家属,学生等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青岛市区,青岛李沧区,市南区等。共发出调查问卷40份,收回40份,回收率达100%;其中:公职人员10人。农民10人,农民工及其家属10份,学生10份。 三、调查时间: 2012年1月22日 五、调查内容: (1)青岛市规划后的的交通问题 (2)青岛市规划后带来的社会问题现状及其环境等问题 (3)青岛规划能否结局用工荒,缓解就业压力

六、结果: 从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情况看来,青岛新城建设存在的很大的问题,他们的问题不被政府重视,并且他们存在着不负责现象严重,施工设计质量低下等问题。社会及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青岛新城改造问题来自政府和施工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的失职,使新城面临一个错误的决定市;另一方面,黑心的施工设计者错误的设计,会导致交通一塌糊涂,社会问题暴漏,环境急速恶化。 调查体会: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青岛的新城建设仍然存在着问题。为此,本人特提出以下看法:青岛市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新城布局,加大政府及其民众监管质量,政府决策尽量透明化,让市民完全了解政府的意图。 建立多种形式的新城建设意见征求的保护网络。比如建立以当地市民为主体的市民监护网络,以基层组织为主体的管理网络,以外来农民工人为主体的工农帮护网络等,对青岛的新城建设提供对口的帮助。

工程三大管理体系

工程三大管理体系 一、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为做好和加强本工程的施工力量,我单位将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部,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图详见下图。 图1.1-1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 1.1.2 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项目经理 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执行质量方针,遵守公司规定,实现工程质

量目标。组织项目质量策划和质量计划的编制,实施及修改工作。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资源协调分承包方之间关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供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圆满完成任务。 2 技术负责人 负责设计、施工交底、技术签证。 全面控制、及时报告工程的安装进度和质量情况。 组织调整施工人员、机械、工具。 做好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填写施工日志。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3 安全负责人 组织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教育。 参与项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策划,参与项目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负责项目相关职业安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识别、收集和提供。 参与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划、管理方案及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落实相关责任。 巡回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检查,对关键特性参数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应急准备检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按分工做好记录的控制。协助技术负责人进行合规性评价。 行使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文明施工奖惩权。 项目经理分配的其他管理职责和权限。 4 质量负责人 负责工程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的质量验收。 负责一般不合格品的处置,发现严重不合格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经理,并负责处置后的质量验收与评定。 按分工做好记录的控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家详解新版城市规划: 城市性质: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范围:陆海总计6143平方公里(含陆域4360平方公里,海域1783平方公里)。 人口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610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 城市开发边界:控制范围为810平方公里,东至崂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边界,北至墨水河、胶济铁路、桃源河生态控制区边界,西至五龙河生态控制区边界和小珠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边界,南至滨海岸线;胶州湾内区域以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为界。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类似于“城市宪法”,是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总纲。城市规划专家表示,新版总规立足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照国家战略对城市的发展要求,在认真梳理全域资源禀赋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空间进行了规划设计,随着新版《总体规划》批复和实施,青岛的发展目标与规模、市域空间布局结构、产业发展方向、综合交通体系等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优化,对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坚持传承创新理念 青岛有着深厚的城市规划传统,自1891年建置以来,在城市规划的引领下,从最初的小渔村、军事要塞,逐渐演变成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潘丽珍认为,新版总规坚持传承、创新的规划理念,坚持主城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的历史连续性,落实“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表现了充实、完善、丰富的发展过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工作面安撤专业化公司 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撤面专业化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结合安撤面专业化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撤面专业化公司技术管理体系。 一、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项目部经理是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技术管理负总责,技术副经理对日常技术管理具体负责,项目部技术员是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施工管理组是技术管理的主要参与者。项目部技术员是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各个区队所施工的工程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由经理李杰远主持编制项目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同时成立生产技术管理小组。 工作面安撤化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小组: 组长:李杰远 组员:孙涛、姜昆、冯超、钮朝辉、梁方方。 二、生产技术管理内容 (一)项目部经理技术管理内容 1、技术管理基础性工作 2、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3、技术创新、自主创新管理工作 4、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 (二)技术经理技术管理内容 1、主持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和图纸审查、主持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实施的施工方案、规程措施并组织落实 4、组织技术交底 5、组织、指导质量检验与试验 6、审查规程措施并组织实施 7、参加工程验收,处理工程事故 8、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9、领导技术学习,参加技术交流 10、组织技术攻关、科技创新、QC管理 (三)项目部技术员技术管理内容 1、技术工作超前打谱,与施工管理组沟通下一步工作接续计划,根据接续情况进行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传达、交底。 2、负责各区队现场施工质量、规程措施落实和其他技术工作,起到监督、指导作用,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 3、根据分工及时掌握挂靠工区现场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部、矿部室沟通,根据制定方案进行落实,为现场生产做好服务。 4、对本区队所施工的工程量负责签证、工程量核对,做到及时、全面,杜绝掉量、延误签证等情况出现。 5、完成项目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做到接收到完成的闭合。 工作面安撤专业化公司 2017年1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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