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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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教材的第146-147页)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答案】D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中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三章自然人/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四)死亡宣告的撤销/(3)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教材第208页,教材内容如下:

…………

(3)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本题考查的就是对这一个小知识点的识记。知道的,可轻松得分,不知道的,可能会失分。

2.甲占有乙借给他的电视机一台,其后,甲、乙约定将电视机出卖给甲。根据法律规定,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答案】B

【考点】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五动产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教材第339页的表述为:

…………

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对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借用乙的电视机,其后甲、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出卖给甲。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自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转移。

…………

你看,题干中的例子都直接取材于教材之中。这告诉我们,教材是根据大纲写的,是命的基本依据。教材中的例子常常会变成考题。

★★★总结:单选题点多面广,对教材的覆盖面最大,可以比较全面地考查我们对教材所涉及知识点掌握的广度。若不是对教材的各知识点都有所了解(倒不要求很精通,能识别出来即可),想拿高分不容易。而这一部分试题最容易做对,若这一部分都不能拿得高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拿到好成绩——这部分的分数与其他部分的分数一般成正相关关系。这一部分成绩好,其他部分不一定好(因为可能都了解点皮毛,但掌握的不精深);这一部分不好,其他部分一定不好!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原因的有()。

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E.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答案】ABCD

【考点】要约的失效

【解析】啊哈,这是哪位不负责者干的事,把《合同法》的例题写到了《民法学》的题型示例之中——《自学考试大纲》可是法规性质的文件哪!不错,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基于学科分工,民法学不介绍细致的合同法知识,本题内容,教材可是只字未提。考生学本课程时不要管这道例题就是了。

但该知识的内容我还是作一介绍。该知识点在《合同法》教材第40页: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可见,ABCD正是教材该内容的简单罗列。E属于阻止要约生效(要约根本不生效),而不是要约生效后又失效,故不选。

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E.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答案】ABCD

【考点】特别诉讼时效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二)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教材的第293页的内容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见,ABCD正是法条的4点内容,E不是。

★★★总结:多选题考查的知识一定是答案要点较多的地方。但也是识记题,了解即可答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多选题与简答题常常可以互相转换。例如,2009年10月份考试民法试卷简答题第38题即考了本知识点:简述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答案就是这4点。

三、名词解释题

1.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考点】物权的定义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的概念。(教材第319页)

物权的概念是民法物权部分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

2.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考点】代位继承的定义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教材第535页)

代位继承是民法继承权部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

★★★总结:名词解释题一般考查基本概念的定义。大部分是章和节的标题,少数是三级标题、四级标题所涉及的概念。章和节的标题是基本概念不用多说,三级、四级标题若是重点名词解释的,会在后面的串讲中单独提到,例如公示原则、善意取得、债权人的代位权、遗嘱的撤销等。

做这类名词解释题时,只答定义内容即可,不要展开,不要说明。若不能用教材语言即法言法语回答,能够用一般生活语言回答也行,哪怕答出一个两个小要点也可得一些分数,千万不要空着。例如,表见代理,若答出“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发生有权代理的的后果”,虽然离标准答案有一定的距离,但也应能得一半的分数。

四、简答题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成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的成立条件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教材在第210页-211页,具体内容为:

……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可见,教材写了2页,我们只需要答出4句话即4个小标题即可。简答题嘛,简要回答即可,不要展开。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②起算点不同;③计算方式不同;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⑤适用条件不同。①②③④⑤

【考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鉴别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斥的区别。教材第290页-291页(上述内容是其5点是其5个标题)。

简要回答5点区别,不需要展开。——简答题只要求简单明了。

2008年1月份的自考民法试题,考了这道题,但是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的。题目为:

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答时应作一些展开,答成下面这样。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在性质上,前者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后者消灭的是形成权。在后果上,前者维护新的法律关系,后者则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②起算点不同。前者从权利人能够行使之日起计算,后者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时起算。③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变期间。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前者表述为“时效”为多少或某些“请求权”多长时间不行使而不受保护。后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⑤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后者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总结:简答题就是简要回答出若干个要点的试题,不要求进行论述,简单明了的回答所提问题即可。简答题分值较大,一般出现在重点章节和次重点章节。

五、论述题

试述代理的特点。

【答案】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可见为狭义代理的特征(适当论述两句);②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适当论述两句);③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适当论述两句);④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适当论述两句);⑤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适当论述两句)。

【考点】代理的特点。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二代理的特征”。教材在275-276页的表述为:

…………

二、代理的特点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代理的这一特点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代理的这一特点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正因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代理的这一特点将代理人与使者、居间人等区别开来。使者是辅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但使者仅是代他人转达意思表示,而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尽管居间人也是当事人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中介人,但其并不代一方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须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五)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代理人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却是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正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以代理人在代理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应与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或利益相一致,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论述题一定要进行论述,你若没有论述,人家可能认为你把题审错了,答成了简答题,否则要点答得再好,也只能得一半的分数。当然,你也不需要回答上面这么多内容(一般来说,把所留的空白写满就行)。怎么论述不一定按书上写,怎么理解怎么说,说不出来也没有关系,说些相关的话就行;甚至不相关也没有多大关系,反正在答论述题,人家也没有那么多时间看你的答案,看到你要点都有,题型没有审错,就能得高分。

论述题一般考查重点章节,总论编、物权编、债权编都有可能出现,但人身权编、继承权编不可能出现,侵权责任编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

六、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三人照办。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两万余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和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丁两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1)甲、乙、丙、丁砸人招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说明理由。

【答案】(1)甲、乙、丙、丁砸人招致戊遭受损害,构成共同危险侵权行为。因为成立共同危险行为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第二,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第三,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本案中甲、乙、丙、丁致戊遭受损害的行为完全符合三个要件。

(2)戊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的监护人承担,且彼此对戊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甲、乙、丙、丁都是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担责。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4人对戊应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让4人中任何一人或几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如丙、丁家境富裕,戊可让丙或者丁的父母承担。至于责任人的内部,应按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划分不清楚份额的,承担同等责任。本案中甲年龄大,又是他提议的,过错大,应当多承担一些。【考点】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侵权及其后果、监护人的责任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有两处(是一道综合考查题):第三十四章共同侵权责任/第二节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三、因共同危险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教材第615页);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节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教材第617页)

★★★案例题中常常含有简答题(说理由部分),但也可能用一鳞半爪的知识即可回答问题,总之,应有问有答,针对性地回答,不要论述。本示例中的第一问即含有一道简答题;第二问中即用一鳞半爪的知识即可回答。

可考案例题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应用性较强的知识点:宣告死亡、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特殊侵权责任等章节。

三、试题难度【h2】

前些年的民法试题难度很大(几乎可与司法考试题媲美了),平均及格率只有20%左右;但最近几年难度有所降低,及格率上升到40%左右了,提高了一半。难度大的原因在于,哪怕一分的单选题也多用小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致使一些考生有畏难情绪,但绝对没有偏题、怪题,都能在教材中找到出处和答案。

新大纲规定,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20分/30分/30分/20分,应该会得到贯彻,考生们应该打消顾虑,当想要民法太简单,恐怕也不可能。

四、本课程的学习建议【h2】

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别人的方法不一定完全适合你。通过远程视频学习本课程的考生,我的建议是:第一步,先看精讲视频,并相关同步练习;第二步,通读教材一遍,再做同步练习中做错的试题;第三步,仔细研读本串讲讲义,把握重要考点;第四步,做10套冲刺试题,迎接考试。

具体的做法为:

1.考生要以教材作为学习的依据,掌握教材的知识点,从历年命题特点看,抓住教材是根本。

2.考生手中至少有一本与教材相配套的辅导练习,每学完一章内容后,做辅导书的本章的练习题;学完全部内容后再做成套的模拟题。做题是为了有助于理解和记忆教材的知识点,检查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分析出题的思路,所以做完题要注意分析总结,自我评价是否达到了做题的目的。

3.将做错的试题重点划出来,认真查找错误原因所在。

4.认真钻研解题技巧,要认真领会,揣摩并加以熟练掌握。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自考真题】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含参考答案附马列真题(自考必备) (3)

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顶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 7、下列对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B.从物脱离主物即不能独立存在 C.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入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 D.种类物和特定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均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8、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是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管理遗失物并发出招领通知,此行为构成() A. 不当得利 B. 侵权行为 C. 无因管理 D. 保管合同 答案:C 2.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 如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3.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答案:D 4. 同一主债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时,如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保证人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时,应() A. 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 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C.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5.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典权 答案:D 6.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无效 B. 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C. 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D. 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只适用于中国人 B.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人 C.民法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D.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出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B.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C.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D.身份权也就是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A.在寻人启示上使用失踪人照片 B.企业为表彰先进在公告栏中使用职工照片 C.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滥用代理权 C.有效代理 D.表见代理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从拾得人某乙的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某丙遗失的手机,不知情的某甲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B.保管人李某将张某委托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以市价转让给赵某,赵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小明对罗某寄养在孙某家的小猫咪特别喜爱,孙某遂将小猫送给小明,小明因此取得小猫的所有权 D.张某误以为王某交由其父保管的玉石为其父的遗产,遂委托他人将玉石加工为玉白菜一棵。张某应取得玉白菜的所有权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资料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资料

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中国领土,因此,中国民法同样适用 D.中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自考小抄-知识点)00242 民法学

《民法学》郭明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合伙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四节期限 第二编人身权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一章人格权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身体与生命健康权 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四节名誉权 第五节肖像权 第六节隐私权 第十二章身分权 第一节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荣誉权 第三节其他身分权第三编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第十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共有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地役权 第五节典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十七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慨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 第三节不当得利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债的履行 第三节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定金 第二十二章债的移转 第一节债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债权让与 第三节债务承担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一节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混同 第六节债务免除与更新 第五编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继承权的丧失 第五节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第六节继承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有广 形 年的《法 1900年 年清政府开 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 但仅为某一 而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资料仅供参考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 生物的特征: ▲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 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 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 ▲生物的分类 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 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 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 生物圈 ▲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 ▲生物圈的范围 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 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 环境对生物的影响 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 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 ▲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 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 ▲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生物与环

资料仅供参考 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 ▲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 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 ▲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 ▲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 ▲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营养级越高,生物数量越少;营养级越高,有毒物质沿食物链积累(富集)。 ▲生态系统中生物的数量和所占比例是相对稳定的,这说明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能力。 生物圈是最大的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类型 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 生物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保护生物圈,人人有责 生物的生存依赖于环境,以各种方式适应环境,影响环境。 第二单元生物和细胞 练习使用显微镜

1月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全国自考

全国201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于1995年6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2019年5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甲的公告一年后,于2019年7月1日判决宣告甲死亡。甲的死亡日期应为( ) A.1995年6月1日 B.2019年5月1日 C.2019年5月1日 D.2019年7月1日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与乙约定:若甲未调回本地,就将老家一间房屋卖给乙 B.甲与乙约定:若乙将丙杀害,则甲将钻石戒指一枚赠送给乙 C.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考上大学,就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乙 D.甲与乙约定:天下雨乙就送给甲一件雨衣 3.甲、乙夫妻两人运一批“芝加哥”牌轮滑鞋到外地销售,到达后恰逢乙患重病,急需大笔钱住院治疗。甲无法筹措到住院的钱,而轮滑鞋一时之间又无法销售。丙得知此情况后,向甲表示愿意以极低的价格全部购买。甲为解燃眉之急,不得不接受丙提出的条件,将全部轮滑鞋卖给丙,结果损失惨重。该买卖轮滑鞋的行为属于( ) A.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4.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5.甲外出探亲,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一日,乙进入甲房,发现大厅一角放有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乙出于好心,将花盆移放到窗外晒太阳。不巧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恰好砸在楼下与丙吵架的丁的肩上,造成丁的财产损失2000元。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甲 B.甲、乙 1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全国2010年1月自考民法学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学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李某因事需外出一段时间,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给朋友魏某照管,后魏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当李某知道后很不高兴,但鉴于既成事实,只好表示同意。李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A 解析: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题目中,李某的行为是对无处分权的魏某的行为的一种追认,所以李某同意的行为是行使形成权。 2.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 A.7周岁 B.16周岁 C.10周岁 D.18周岁 正确答案: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可以亲自实施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B.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C.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 D.所立遗嘱无效 正确答案:C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C项的说法具有片面性。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不能是违法行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弓}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5.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可与人身分离 B.具有财产内容 C.与财产权具有密切联系 D.具有相对性 正确答案:C 解析: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6.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1年 B.2年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59165

第七章民事行为 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 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 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 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 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前者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后者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认定。④两者确认无效的程序 不同。前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后者不待谁确认即是当然无效的。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①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②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2011年10月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范文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丧失继承权的是( )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但情节较轻 2.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 ) A.法定继承 B.遗赠扶养协议 C.遗嘱继承 D.遗赠 3.林某有子小强9岁,小强淘气异常。一日小强在邻居王某的鱼缸边玩耍时,另一邻居张某(成年人)对小强说:“把鱼缸砸了,里面的金鱼归你。”小强听完当即捡起一块石头将鱼缸砸破。对于王某的损失应由( ) A.张某承担 B.林某承担 C.小强承担 D.林某与张某共同承担 4.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篇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5.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不承担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6.王某在上学的路上捡到一个钱包,交给班主任张某,张某又将该钱包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满6个月仍无人认领。则该钱包所有权应当归( ) A.王某 B.张某 C.公安机关 D.国家 7.下列物权中属于附属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抵押物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的是( ) A.房屋 B.汽车 C.轮船 D.飞机 9.2010年5月,甲在网吧捡到一个手机,拿回寝室后告诉乙该手机是自己捡的。第二天该手机被乙抢夺,甲多次

10月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全国自考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分别属于() A.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 B.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C.形成权、形成权、形成权 D.请求权、请求权、抗辩权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如果自然人在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则以() A.人民法院的认定为准 B.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C.利害关系人的选择为准 D.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为准 3.甲失踪6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3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门面房折价20万元;乙出资金10万元;丙出技术,为厨师。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负担。经营1年后,负债6万元,丁为债权人。对此债务() A.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2万元 B.甲为店主,应由甲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6万元 5.甲、乙两人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如果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丙在6个月内不调回北京工作,甲则把自己在北京的一栋房屋出租给乙。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 A.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6.甲的儿子乙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为进一步提高乙的学习成绩以便乙在即将举行的全国统一高考中考上重点大学,甲特意为乙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乙迷恋上网,学习成绩下降,只考上了一般本科院校。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属于() A.无效行为,因为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目的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1

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只适用于中国人 B.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人 C.民法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D.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篇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出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B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C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D身份权也就是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息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A在寻人启示上使用失综人照片B.企业为表影先进在公告栏中使用职工照片 C公安机关在通组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B.滥用代理权C.有效代理D表见代理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从拾得人某乙的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某丙遗失的手机不知情的某甲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B.保管人李某将张某委托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以市价转让给赵某赵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小明对罗某奇养在孙某家的小猫咪待别喜爱孙某述将小墙送给小明小明因此取得小猫的所有权 D.张某误以为王某交由其父保管的玉石为其父的遗产遂委托他人将玉石加工为玉白菜一棵,张某应取得玉白菜 的所有权 9.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权具有顺序性B.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 C抵押权的设立均以登记为要件D.抵押人设立抵押权后,即不得转让抵押物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份之债的债权人有权接受超过其份额的履行 B.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有权接受连带债务人全额的债务履行 C主债和从债具有一定的依从性但从债也有其独立性,主债消灭从债并不当然消灭 D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11.下列关于无因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人,可以不知道具体的被管理人 C.管理事务为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D.管理人主观上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12.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代位权是担保物权 B.甲对丙享有70万元的债权甲的债权人乙在其50万元债权到期末获甲清偿时,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丙的70万元馈权 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的,有权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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