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欧阳歌谷创作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欧阳歌谷创作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欧阳歌谷创作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欧阳歌谷(2021.02.01)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

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

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令狐文艳创作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令狐文艳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欧阳歌谷创作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欧阳歌谷(2021.02.01)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

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促进我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现就建立健全我校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如下: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单位、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力顾问的工作范围: l 、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 、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 、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 、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 、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 、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 、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 、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 、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不动产登记等

信息); 11 、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 、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 、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 、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 、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计划书,经聘请方确认后按计划书提供服务; 2 、应聘请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法律服务; 3 、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办公场所进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五、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1 、律师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 2 、律师初步答复客户的问题;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 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政府机关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 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受聘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作风严谨,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 熟悉政府行政工作,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领域

的法律法规及法律业务,熟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三) 具有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执业律师5年以上,从业单位的条件为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河北省内。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对我局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 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接受我局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 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从法律层面征询意见; (四) 受我局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办理我局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我局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各股室、事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为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县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全县教体系统开展“法律进学校”集中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干教师、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意识,提升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学习内容 “法律进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学习内容是:《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防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课程标准》规定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容以及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市、县《关于开展“法律五进”集中推进年活动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做到“六个结合”。“六个一”: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教育报告会;每月召开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在校园网开设一个“法律进学校”专题网站;开展一次“法律在我心中”征文活动;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评选一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六个结合”:把“法律进学校”集中推进年活动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相结合;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相结合;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相结合;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紧密结合;与交通、禁毒、国防、环保等专题教育有机结合;与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一)加强学校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学校”集中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要用好校园广播、网络、板报、升旗仪式、班团(队)会等宣传教育阵地,设立法律宣传橱窗、开辟法制宣传栏、张帖法制挂图、播放法制教育影片、悬挂横幅标语、开辟校园网“法律进学校专栏”等,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对教干教师、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发挥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在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好教干教师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师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师德建设和育人实践,组织教职工学习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各种必要的法律规范,以及教育专业法律知识,促进广大教职工始终坚持依法施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着力提高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意识与水平。年内,教干教师法制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三)抓好学生课堂法制教育。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明确课时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及有关要求,把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范围,积极开设《法制教育》地方课程,选用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中的法制教材,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编写法制教育校本教材,课时数量不少于18学时。要充实教学力量,切实做到教材、课程、师资、经费“四落实”。同时,充分发挥小学思想品德、中学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渗透法制教育内容,把传授知识和法纪教育融为一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设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计划详细版_1

文件编号:GD/FS-8749 (计划范本系列) 建设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工 作计划详细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计划详 细版 提示语:本计划文件适合使用于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根据省教育厅、湛江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区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我区教育现代化创造良

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分步推进法律顾问体系建设。 1.XX年1月学习省市教育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深刻领会学校建立和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2.XX年1月,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制定《关于建立健全麻章区学校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并1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 3. XX年2月,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和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工作考评等工作。 4.XX年3月,落实经费,择优聘请学校法律顾问。聘请方式:一校一聘、校聘校用。聘请法律顾问

舒师附小法律顾问章程制度

舒师附小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

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广东省国资委 2006年10月以来,广东省国资委在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省属企业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构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平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加强,有效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 一、广东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回顾和总结试点工作,我们的体会是,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既要抓基础,更要抓根源,重点抓风险防范、抓法人治理、抓法务体系、抓法律队伍、抓规则文化。主要做法如下: (一)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

重要保障。针对企业对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把关作用。有的试点企业加强了法律体系建设,如广新外贸,通过制度修编建立和完善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的将风险关口前移,如广业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式细化为制度修编、改制审批、项目审批、资产处置、合同审核等12个方面,较好地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有的强化了风险排查和控制,如省交通集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排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在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流程中专门增设总法律顾问意见栏,将总法律顾问法律把关职权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中予以明确和保障;有的创新了合同管理,如韶钢集团,创新了“银、企、商”三方格式合同,采取了分类管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合同审查方法,实行合同月报管理制度,真正将法律风险预防工作深入到具体的业务环节。 (二)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公司法人治理建设相结合,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特别是经营决策的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三、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四、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 五、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4.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学期为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六、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三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三篇 篇一: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

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何庄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 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小学学法律顾问制度.doc

营南小学法制副校长学法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制副校长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育局为学校聘请的法制副校长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制副校长是指教育局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制副校长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制副校长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制副校长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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