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带动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在积极放大担保功能、带动扩大融资规模的基础上,搞好风险防范控制。要继续加强本市与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1.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2.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其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帮助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意识。

3.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

4.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注重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与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带动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市、区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编制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预算,充分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事项,可参照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办理。

(二)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强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2.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有关规定、经重新确认登记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区县财政要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3.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改造重组,鼓励优势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

4.市、区县产业、科技、金融等主管部门要通过各自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产业导向目录和有关企业的发展状况,帮助和指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本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2.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

3.对市、区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本意见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高新技术企业,按6∶4比例分担;对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4.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在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和扩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服务方式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并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分保、联保等业务,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机制重要作用,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机构要不断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和再担保产品,通过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供再担保或反担保,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网络服务机构的网络联保贷款新机制,积极开发利用网上注册企业网络商业信用,开展针对网上注册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四)继续探索发展互助担保、个人担保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园区、市场、社区等为单位,积极开展互联互保,鼓励和支持

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商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联保小额贷款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

五、营造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向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为融资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担保客户有关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的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提高和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四)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将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查询系统,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与对外担保情况纳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五)由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普及融资性担保知识,努力营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有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切实加快发展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参加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以及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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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业的进一步成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且不可替代,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工作见解,对此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从政策和经济环境看,一是国家和地方清理整顿非法集资和民间金融的措施可能误伤融资性担保行业。尽管担保行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但只是局部问题。这些局部问题,使得社会舆论经常不经意地把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担保公司联系起来。由此,在清理整顿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在“全民放贷,重拳出击”的乱世重典下,一些担保公司可能会首当其冲,甚至会被一竿子打死。从担保公司自身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会主动收缩业务,很多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也将出现萎缩。二是经济周期转变和宏观调控持续收紧使得经营风险加剧。受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复苏步伐放缓、近期欧元区出现的债务危机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遭遇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市场人士预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同时,受劳动力工资上涨等因素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压缩,流动性风险,甚至破产的可能增大。这些风险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违约率上升,进而传递到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业经营风险增大。 二、从行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看,行业管理、行政干预缺位与越位并存。

一是某些地方,担保公司不能自主选择资金托管银行,也不能自主商谈利率,自主权的缺失直接带来商业利益的损失。二是抵押登记费按抵押登记品的价值来收费不合理,抵/质押登记收费标准和公证机构收费费率过高,担保机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存在问题。三是目前担保机构不能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能查询受保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利于其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导致担保机构对企业信用识别要花费更多时间,无形中增加了担保机构成本,影响了信贷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四是业务范围受限,担保公司富余资金的运用有关法规没有明确。五是担保公司融资渠道不通畅。由于担保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及其地位性质的不明晰,其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受到有形和无形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经营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六是担保行业小、散、乱,对外发出声音的机会较少,其“政治待遇”与“经济贡献”不相匹配。 三、从行业自身看,由于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突出。 一是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甚至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从事非担保业务,甚至非法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担保行业整体形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但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是业务人员普遍较少,且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不强。同时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业务合作,构建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规范运作,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促进规范化、市场化运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聘请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机构管理,持续加强担保、再担保能力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要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

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县(市、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规范运营管理,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实施多元化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格局。社会资本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根据《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X金融发〔X〕1X号)、《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和《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X发〔X〕X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增资等方式,大力发展以财政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示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提高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合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X年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不低于90%。 二、主要任务 (一)对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财办发〔X〕9X号)精神,争取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以注资参股方式予以支持,由示范区财政对X农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逐步增资3亿元,同时争取省财政配套增资3500万元,到X年争取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 (二)理顺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参照省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体制,将X农科融资担保公司划转为示范区财政局主管企业,负责承担示范区、X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层高管市场化选聘和薪资制度,增强薪酬竞争力。同时加强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职务保证金制度以及风险责任事后追偿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四)建立与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接机制。联系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利互赢”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按照原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示范区财政参考4:3:2:1比例分担风险。 (五)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重点为符合产业政府、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确保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通过改善自身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持续放大担保业务金额。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最新范文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力量。2010年3月,银监会、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降低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但我国民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如下: 1.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首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河南省第一批共计246家担保机构经营资格经过初审合格,注册资本均在3000万元以上。这246家公司数量不到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一个零头,而众多中小担保公司没有被审核通过的原因就是资金达不到要求。 2.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河南省拨付8.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后三年时间,当地担保公司的

数量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借贷的促进下达到数千家,同时也出现了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等问题。 3.风险意识差。目前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实际运作中不按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缺乏后续资金补充。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增加了风险。 4.银行与担保公司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肯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而且要求的保证方式通常也是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这样做,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发展。 5.担保人才比较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担保业务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形式 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由于企业自身在财务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宏观政策的随时变化、资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汇报材料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汇报 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市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着力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努力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积极稳健,扎实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动作为,组建xx市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供主体基础。为了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及“三农”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xx市政府主动作为,于XX年出资1.05亿元组建我市首家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xx融资担保公司。该公司自XX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营运以来,始终坚持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目标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较低的担保费率、宽松的反担保措施、创新的业务模式为我市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该公司的正常营运,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我市辖区范围提供了坚强的主体基础。截至XX年9月5日,该公司共接受41家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发出担保函28笔,金额为23353

万元,其中已发生担保责任有13笔,责任担保余额为10357万元公司。精心谋划,支持xx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范围到达县市打牢了基础。 XX年,在我市开展的“县域经济突破年”活动中,市政府明确把支持xx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推进。目前,xx 担保公司正按照《xxxx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加紧与各方洽谈,重点推进桂平市、平南县政府出资参股到xx担保公司。预计今年年底前桂平市、平南县将落实参股工作,xx担保公司逐步将业务范围覆盖到桂平市、平南县,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全市辖区。积极参与,大力配合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XX年5月11日,xx再担保公司董事长黄甫宽带队到我市就“参与xx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共同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这个主题提出了意向合作方案。我市表示大力支持,并明确由市金融办牵头与xx再担保公司就合作协议相关细则进行洽谈。经过了反复磋商研究,目前,我市已与xx再担保公司就相关合作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将按照自治区正式印发的《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研究讨论,尽快建立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1)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厦门为例,近几年,厦门市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融资集资举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如海沧大桥、环岛路二期、三期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改善城市面貌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员当湖污水改造成功,成为城区改造典范;环岛路的建成和市政绿化率不断提高,获“东方夏威夷”之称,使厦门成为温馨的海上“城市花园”;海沧大桥的贯通,大大缩短了岛内外距离;火炬高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的相继建设,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另外,厦门东通道的建设,又将为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抹上重重的一笔。2003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达760.12亿元,增长17.2%,财政收入达149.22亿元,增长18.2%,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厦门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四是公共企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公共投资体制不健全、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项目的建设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债务的偿还还不可能依靠项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剧了政府债务负担,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匮乏的区县一直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讨饭财政”,负债累累。 二、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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