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鉴定分析

事故车鉴定分析
事故车鉴定分析

肉眼识别二手事故车

第一步:

观察车身覆盖件之间的缝隙是否均匀一致,车辆腰线是否连贯自然。如果对称部位缝隙有明显差别或腰线明显不协调,则可判定该车有过碰撞或剐蹭,需要进一步排查事故车的可能性。

观察全车玻璃生产日期是否和出厂年限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为后换玻璃,可能是事故原因导致。

打开发动机舱,观察水箱框架是否有褶皱修复痕迹,或螺丝是否有拧动痕迹。

观察左右翼子板内缘是否有褶皱修复痕迹,螺丝是否有拧动痕迹。

观察防火墙是否有变形、褶皱或切割痕迹。如有上述问题,则可判断有重大事故。

观察轮璇是否有褶皱修复痕迹,腻子胶涂抹是否整齐,如果不整齐则说明有修复嫌疑。

打开车门,拉下车门原厂密封条,门框和门柱应平直,特别注意A、B、C柱与车体结合处的原厂焊点,应略呈真圆和略微凹陷,由车顶延伸至门槛的线条平直且呈自然弧度。如车门打开或关合非常困难,不用力关不拢;密封条有破损,且松动,说明拆卸过多次。A、B、C柱的各个焊点粗糙.排列不均匀,A、B、C柱内外侧面漆面存在色差,可以判断出车辆受过撞击,而且伤及车身A、B、C三柱。

打开行李厢,检查行李箱底板和后尾板是否有褶皱切割焊接痕迹,后翼子板和后避震器支架内衬板和内部接缝线条是否平整、顺滑、有无烧焊痕迹。

如果有将车辆升起的条件,还可以观察车辆底盘,前纵梁(大梁)、后纵梁不应有褶皱变形痕迹,整个底盘脏污程度大致相同,一般不应有特别干净或者特别脏的部分。如果前纵梁(大梁)表面处理较粗糙,且有焊接或拉直痕迹,油漆颜色很鲜艳,则判断受过严重撞击。

经过九步检查,同学们基本上可以判别出事故车。

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标准

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标准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标准 目次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用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法律责任 4.2 人员 4.3 仪器设备 4.4场所与环境 4.5 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 4.6 档案管理 5 服务客户 附录: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引言 当因事故造成车辆损伤后,便涉及到保险理赔或车辆维修等问题,进而可能引发事故双方受损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维修企业之间因保险理赔问题、受损车辆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甚至诉诸法律。因此,通过鉴定评估,清晰事故车辆损伤的因果关系,为保险理赔和维修质量的判定提供技术依据。 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是集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手段和实践经验为一体的综合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同时,现代汽车又是集机械、液压、电子、自动控制、信息技术为一体的产品,且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千差万别,因事故造成车辆损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且非常科学严谨的技术流程。 为了规范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工作,体现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必要制定针对从事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工作应依据和遵循的技术标准。为此,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组成员编写了本文件。 本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险理赔、维修质量的判定或司法裁定提供技术支持。

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包括修正单)注意标注日期的引用。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GB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 RB/T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21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 RB/T21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7258、GB15746、GB21861、RB/T214、RB/T218、RB/T219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查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 (2) 5检验鉴定分类、项目及流程 (2) 5.1检验鉴定分类和检验鉴定项目 (2) 5.2检验鉴定流程 (3) 6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方法和手段 (3) 7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方法和手段 (4) 8原始记录表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制动系项目原始记录表(液压制动)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制动系项目原始记录表(气压制动)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转向系项目原始记录表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行驶系项目原始记录表 (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电源、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控系统项目原始记录表.......................................1 4 附录F(资料性附录)传动系项目原始记录表 (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发动机项目原始记录表 (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车身及附件项目原始记录表 (17) 附录I(资料性附录)专用装置项目原始记录表 (18)

附录J(资料性附录)事故摩托车安全项目原始记录表 (19) 参考文献 (2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丁正林、赵智康、朱万嘉、王永清、梅冰松、张金换、高岩、张爱红。

浅析中国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一)

浅析中国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一) 【摘要】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入手,提出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在中国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分析介绍了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关键词】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一、交通事故简析 汽车的出现使人类的交通运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汽车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非常便利快捷的交通运输工具,缩短了人们交往的距离和交通运输的时间。但是,汽车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之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竟高达25万人。 我国的交通事故基本上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上升,并受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每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五、六十年代为几百至几千人,70年代发展至1~2万人,1984年后事故死亡人数急剧上升,1991年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腾飞,国家总体经济势力不断增强,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拥有驾驶证的人数激增,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又急剧增长,成为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经济发达国家从70年代以来,虽然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但是因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包括对人的安全教育,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是受伤人数持续增加。随着驾驶员和行人行为的改善,公路和车辆设计优化以及交通法规的完善,这种趋势还将持续保持下去。 二、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交通事故的增加不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汽车等财产损失以及对事故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影响社会安定、政府形象以及公共秩序。 由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过去机动车相对人口数量而言比重很小,交通事故量不多,有关交通等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完善,机动车辆的车主主要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公有,无论责任的大小一般均有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费用;即使因赔偿发生纠纷,也依靠事故处理人员进行调解即可解决。 上述所有损失的纠纷金额求偿是现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无法达到的,特别是关于心理和精神损失更是相当巨大,为此求助于民事诉讼或附加民事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也将应运而生。 三、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1.机构分类。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将是中国21世纪社会需要的新兴职业,交通事故鉴定专业人员的工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因为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发展历史短,目前可供使用的专业理论体系和方法还局限于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因此,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专业人员应是具有多学科性知识的综合型、知识型专门人才。 由于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形成对专业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人才的需求。当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专业人才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后,一些专业人才就会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其职业,从而形成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行业。一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形成一个行业,就将产生不同类型的从事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第一类机构将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类的附属于公检法系统的专业机构,这种机构在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作为职业形成的初期,将作为主导地位而存在。在这类机构,有关法律方面的鉴定直接由司法部门自己的专业人员完成,但由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知识型和经验型的专家,有时需要聘请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学者或工程师对某些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例如,在北京、云南以及东北就有这样的一些专家和学者。 第二类机构将是由一些大学和汽车交通研究院所的专业人员成立的交通事故研究室(鉴定工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2005-11-01 06:39:18) 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 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 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 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 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为了帮助交通管理部门推断、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下文将从车辆痕迹鉴定的含义。用作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 (1)车辆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足迹、工具及其它痕迹基本相同。首先确定种类特征是否相同,确定种类特征同一后,再根据痕迹反映的个别特征(如轮胎上的磨损、切口、孔洞、补丁等特征出现的部位、大小、形状及相互关系。)进行比较检验。如果个别特征总合反映一致,即可作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2)车辆痕迹除利用形象特征检验外,还应对车辆痕迹中发现的其它附着物、油漆等以及微量物质进行理化检验,确定这些物证与车辆的关系。 (3)车辆痕迹鉴定前,要注意了解嫌疑车辆在发案或肇事后,是否修理或更换过轮胎及其它部件。以防止鉴定结论的错误。 二、车辆痕迹鉴定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破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车辆痕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判断车辆来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布置追缉或堵截,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2)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推断车辆的种类,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侦查工作的范围。 (3)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现场车辆痕迹是否嫌疑车辆所留。为查明事实,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三、依据痕迹鉴定做出的推断 1、推断车辆种类 利用车辆痕迹推断车辆的种类,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车轴、车轮的数量分析、推断车辆种类。

如何辨别事故车

事故车一般可分为火烧车、泡水车、碰撞车和法律纠纷车辆四种。这些事故车往往“有迹可寻”,除了法律纠纷车辆需要消费者留意车辆来源、各类文件之外,其余三种事故车型,消费者依照下面的方...事故车一般可分为火烧车、泡水车、碰撞车和法律纠纷车辆四种。这些事故车往往“有迹可寻”,除了法律纠纷车辆需要消费者留意车辆来源、各类文件之外,其余三种事故车型,消费者依照下面的方法即可大致轻松分辨出来。 步骤/方法 检查车身外观,车门和前后翼子板外表面是否有油漆起伏痕迹,车身油漆颜色和光泽是否均匀,周边胶条是否粘有油漆。如果以上情况都有,可以判断车身有过撞击,外表重新修补过油漆。 打开引擎盖,以手指触摸引擎盖边缘应呈自然平直,滑顺不粗糙,一体成型。如果引擎盖锁止机构变形错位,液压撑竿失效或者不到位,则表明曾经发生过碰撞。 观察水箱框架和翼子板上纵梁结合部分的焊接点。原厂焊点应略呈真圆及略微凹陷。若是发现焊点呈凸出状,有失圆或大小不一的点焊,焊点粗糙不光滑,排列不规则、不均匀,则表明是重新烧焊的痕迹,水箱框架受过撞击。 观察前围板看引擎室与驾驶室内间隔板的前围板上缘是否平直。如前围板上缘有明显修复痕迹,则可判断有重大事故。 观察车辆底盘,前纵梁(大梁)不应有褶皱、变形痕迹,整个底盘脏污程度大致相同,一般不应有特别干净或者特别脏的部分。如果前纵梁

(大梁)表面处理较粗糙,且有焊接或拉直痕迹,油漆颜色很鲜艳,则判断受过严重撞击。 打开车门,拉下车门原厂密封条,门框和门柱应平直,特别注意A、B、C柱与车体结合处的原厂焊点,应略呈真圆和略微凹陷,由车顶延伸至门槛的线条平直且呈自然弧度。如车门打开或关合非常困难,不用力关不拢;密封条有破损,且松动,说明拆卸过多次。A、B、C 柱的各个焊点粗糙、排列不均匀,A、B、C柱内外侧面漆面存在色差,可以判断出车辆受过撞击,而且伤及车身A、B、C三柱。 打开行李厢,检查备胎箱底板、后翼子板和后避震器支架内衬板和内部接缝线条是否平整、顺滑、有无烧焊痕迹。 注意事项 漆好不代表车况佳 旧车漆面缺陷要区别对待。一些旧车漆面有密集的小凹坑,且多处位于前杠及发起机盖的部件,这种现象多是由于在高速上行驶所构成的,这种旧车车况常常没有太大的隐患,只是在美观方面会打一些折扣。另有一些旧车车身表面的车漆呈现橘皮现象或呈现色差,这说明此处曾经修复,技师的工艺水平不达标。这种情况可能会缩短漆面的防腐、防锈时间,并且也影响车身整体的美观,建议在选车时适当留意。 再有一些使用时间比较长的二手车,车主为卖一个好价钱会选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交通事故中会有车辆损失鉴定以及扣留车辆的情况发生,那车辆鉴定收费吗?收费的标准又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还不知道,没关系,下面律伴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可见,在此期间,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交警部门是知法犯法!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大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b5927784.html,/

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

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 作者:杨仓仓发布时间:2013-08-14 10:19:47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时,原告一般会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诉请损失的证据,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前,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交警部门的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受损零部件、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评估。而被告方如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则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无鉴定资质,且鉴定技术也不科学,通常会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资质考究 价格认证中心的前身是价格事务所,自1990年起,为适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在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2003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第八条更明确了价

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模板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GA/T643—200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 (1) 5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方法 (1) 5.1 汽车与汽车正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2 汽车与汽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3 汽车与汽车直角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4 摩托车与汽车车身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6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7 汽车与行人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5.8 路外坠车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5.9 汽车撞固定物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常用基础公式速查表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方法 (8)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新疆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研所、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张爱红、张彦辉、袁泉、赵斌、王长君、崔小平、王界茂、史占彪。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给出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的鉴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机构对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0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纵滑附着系数adhesion coefficient for longitudinal slippage 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在路面上纵向滑移时的附着系数。 3.2 横滑附着系数adhesion coefficient for transverse slippage 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在路面上横向滑移时的附着系数。 3.3 有效碰撞速度equivalent collision speed 从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碰撞至各车达到相同速度时各车辆所产生的速度变化。3.4制动协调时间brake harmony time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事例

302线698K M+300M处“2003-05-**”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1.事故概况 1.1事故发生时间 2003年05月**日**时**分许。 1.2事故发生地点 302公路698KM+300m处 1.3事故过程 上述事故时间、地点,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驾驶员王**驾驶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沿图王公路由西向东驶入302公路,与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农安县农安镇驾驶员王**驾驶的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相撞,事故造成王**及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内的乘员孙**、于**、雷**当场死亡,乘员赵*受重伤,经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报废,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损坏,驾驶员王**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2.委托鉴定事项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委托鉴定吉-B311**牌照长安奥拓(Alto)轿车和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Land—Cruiser)事故前行车速度及两车从预定点到碰撞点所经历的时间。 3.鉴定依据 3.1事故车辆、道路数据 事故现场道路环境及路面情况; 事故案卷(事故现场图、当事人笔录、车损照片、事故现场照片); 汽车损坏及接触变形考察。 3.2参考数据 两车基本技术参数数据 4. 事故分析 4.1 事故形态分析

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前风挡玻璃全部脱离前风窗框,驾驶室左前侧车门玻璃全部脱离车窗框,发动机罩向上隆起并有严重褶皱变形,发动机的两侧翼子板及水箱损坏,左前轮向外侧张开约40度角、并向后移位,变形严重。车头前部整体向后移位,前保险杠处粘附并悬挂奥拓轿车车身左侧的两个车门,车身顶盖的左前部区域有擦痕并有轻微塌陷,车架第二前横梁向左弯曲。 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的车体破碎,一部分是车身前部,包括前轮与发动机、发动机罩,另一部分是车身后部,包括后轮与底盘、车身壳体。车右侧两个车门散落在道路左侧边沟内,同时车辆附件散落在路面上。 在花坛西侧超车道上有两条轮胎侧移拖印及一条划痕,由北向南偏东方向形成,第一条轮胎侧移拖印是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右前轮与地面刮擦形成。第一条轮胎侧移拖印东侧的侧移拖印是奥拓车右后轮与地面刮擦形成。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右后轮侧移拖印东侧路面上有长度为870cm的划痕。(以上路面痕迹见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活动。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 3.1委托 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费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费由谁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车辆的性质,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责任大小,损失赔偿额度。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交通部门负责,那么,技术鉴定谁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可见,在此期间,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谁承担-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谁承担? 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做伤残鉴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是车辆损失)的同样可以做鉴定,那么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谁承担?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交警部门目前的普遍做法是,“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统统要让车主来承担,不支付上述费用不让提车。但是,交警部门的上述做法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 ▲1、有关,“车辆技术鉴定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2、有关“车辆保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 ▲3、有关扣车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交通事故在发生后,当事人通常都会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鉴定,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以及扣车时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蒙蔽,尽量减少“冤枉钱”的出现。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申请书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申请书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申请书 车损鉴定申请书就其事故损失赔偿相关事宜进行申请。以下是收录的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 ; 车损鉴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公民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或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请人:公民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或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丰田轿车进行车损鉴定,车牌号为____。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3日时,驾驶冀A 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遇情况减行驶的由申请人司机驾驶的鲁H 号轿车尾部相撞,致使鲁H 轿车受力损坏,此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无责任,被申请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就其事故损失赔偿相关事宜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特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法院,现申请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丰田轿车进行车损鉴定,车牌号为____,望批准。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盖章) 二0xx年一月日 车损鉴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豆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31日,住**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东张官庄村。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对**所有的`鲁QZ某号低速普通货车因2020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路某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即2020*民初字第135某号),庭审中路某向贵院提交了其自行委托**公司对鲁QZ某号低速普通货车所作出的车辆损失鉴定,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系其自行委托,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申请对路某所有的鲁QZ某号低速普通货车因2020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39号 各市、县计委、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车物损失估价的鉴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可委托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评估鉴定。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委托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载物品、道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设施(包括交通工程设施、通行费设施设备、绿化等)及其它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的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记价办法和标准,对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和复核裁定。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按本规定进行估价鉴定。一般以下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或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对损失价值无争议的事故,不进行估价鉴定。 第五条承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汽车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问题

汽车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问题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随着物质生活的越来越好,汽车几乎是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汽车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当发生车损以及人身伤亡的时候,第一步就是司法鉴定。近来,很多人咨询关于▲汽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一、交通事故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往往需要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鉴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 (一)受害人申请这两种鉴定的具体要点如下: 1、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三期必须同时鉴定,

不得分开再进行 2、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有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如果受害人一方愿意接受对方的赔偿条件,能够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 3、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 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那交通事故后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呢?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 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CT、磁共振或X线片及检查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鉴定机构留存。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鉴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 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39号 各市、县计委、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车物损失估价的鉴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可委托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评估鉴定。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委托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载物品、道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设施(包括交通工程设施、通行费设施设备、绿化等)及其它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的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记价办法和标准,对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和复核裁定。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按本规定进行估价鉴定。一般以下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或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对损失价值无争议的事故,不进行估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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