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

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处理不熟悉,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存在的风险更大。很多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例如赠送的实物不开发票,仅凭出库单流转;还有赠送的实物不作为销售入账等等。如作者在本系列的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述,任何没有准确入账的实物都有可能被认为“帐外暗中”,构成商业贿赂。因此,很多企业的不规范操作都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应当如何规范操作呢?要点在于利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物折扣处理为价格折扣,具体而言:

-对于免费赠送的实物,提供方应当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方亦应将免费赠送的实物如实计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对于上述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当如实反映在发票中;

-相关的合同应当准确描述相关的实物返点返利的安排。

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某制药公司是某药品的生产商,某医药公司是该药品在某省的经销商。2009年,医药公司向制药公司购买了合计约90万瓶药品。医药公司和制药公司在当年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对账单、补充协议等形式,医药公司从制药公司收取了如下形式的

销售返点返利:

-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赠送的5,000瓶药品(每瓶20元,价值共计100,000元),但是既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

-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30万元,以“销售折扣”的名义向制药公司开具了4张《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科目入公司账册,纳税51,000元;

-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562,155元,以“咨询费”的名义开具了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入公司账册,纳税32,323.94元。

后来该医药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9,331.06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主要问题出在哪儿?

-赠送的5,000瓶药品为实物折扣,但是既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构成了“账外暗中”。如上所述,规范的做法是对于赠送的药品,制药公司应向医药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医药公司亦应将赠送的药品如实计入存货;

-医药公司收取的30万元销售折扣应以销售折扣入账,而不是“营业外收入”入账,因为记账的科目不对而构成“账外暗中”。规范的做法是由制药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反映30万销售折扣的销售发票,医药公司凭重新开具的销售发票做账将30万元计入销售折扣科目;

-医药公司收取的562,155元“咨询费”,工商部门认定医药公司没有实际向制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假借咨询费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在实践中,对于经销商是否提供了产品推广和宣传服务很难认定,甚至有的工商部门认为经销商推销产品本来就是其职责所在,生产厂商不应该在产品销售价格之外再向经销商提供类似咨询费、宣传费的额外利益。对于这个问题,作者的建议是在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利用折扣这个“安全港”,对经销商的各种激励尽可能地以折扣的形式给予。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

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借: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就曾下文规范购货返利的税收处理,强调“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136号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位基层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对销售返利偷逃税收行为的稽查主要存在三大难点:——企业收取返利记入“账外账”。有不少医药企业往往以接受福利品、广告服务费、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货币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或货币的使用,均走“账外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税务人员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等异常申报中发现问题,但企业的“账外账”一般藏匿较隐蔽,税务人员取证困难,难以给企业的偷税行为定论。

——目前医院大多属免税,税务检查往往很少涉及,对于医院是否接受了医药企业的销售返利,以及接受了多少销售返利,是税务稽查取证的一个盲点。医药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瞒报收入,用销售返利大量冲减“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劳务发票开具混乱和假发票泛滥。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对劳务发票管理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虚列成本,偷逃所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大肆购买假发票,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所发生的费用,这为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票内容开具的真实性和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增加了难题。

销售返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并引发行业腐败,而税务部门稽查又存在诸多难点,专家认为,加强对销售返利税收管理,应该多管齐下。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从源头上予以监管防范,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

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3.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其原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20X17%+2X17%=3.4+0.34=3.74万元

营业外支出=1+2X17%=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营业外支出 1.34万元贷:销售收入20万元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74万元存货1万元销售促销活动怎么处理

公司为了促进销售,在原来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多送一些货,实质是换一种方式调价。比如,原来价格110元/件,现在还是110元的价格,但是每10件多送1件货,相当于是销售11件产品才相当于原来10件的货款。在开票时,正开的是10件,备注中送1件,在会计做账是怎么处理?税收方面怎么处理?如果不是送本产品,送另外的同类产品呢?

相关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所得税:

财税字[1996]第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一、正常处理1、销售10件产品: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0件×110元计税)2、赠送1件产品: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1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件×110元计税)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0件)

4、在所得税申报时,将赠送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5、二、节税处理:

将赠品视为与卖品一起捆绑销售1、销售时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100元计税)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1件)

两者的差别在于,第一种按随货赠送处理,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所得税;第二种按捆绑销售处理,只需按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即可。但两种方式在发票的开具上是不同的:

第一种是题中的开具办法;

第二种应该,在发票上直接写销售产品11件,价格1100元,视为同时销售卖品和赠品处理。

三、如果赠品与卖品不是同类产品,也可以按第二种方法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时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乙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乙产品

开具发票时分两个项目填写即可。生产企业销售返利的税务思考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销售额就成为企业(无论商业企业还是生产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为了扩大销售额,企业必然会采取各类促销手段,销售返利是其中之一。以下主要从生产企业的角度考虑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情况。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销售返利的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返利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 3.冲抵货款的形式。 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新店运营计划

一、页面改版,店铺装修 1、首页改版 整体页面风格清爽,装修风格可参照中文官网 2、详情 宝贝详情制作,前期可以模仿国内相关竞品的风格制作,建议制作出两版,供测试使用。 3、宝贝关联 主推新品 4、关联促销广告页面 定制产品为主做主图 5、整体版面 整体版面随着天气变化,节假促销日变化,根据每一期主推的款式不同确定主图海报的制作。具体板式制作待定 6、促销图 提高整体要求,珠宝饰品类目的促销图要求产品档次提上去。 二、店铺流量提升 1、宝贝标题优化 参照的标准: A、首先选定确定产品所属于的主类目词,然后从主类目词发散到相应的组合词。比方项链,我们可以发散到项链饰品女时尚,其次增加材质和款式如:纯银、水晶、珍珠、长款、短款等。

B、根据上述词在生意经和生意参谋寻找流量比较高的组合词添加进去 C、根据A步骤产生的词,在淘宝的搜索框中搜索,按销量排模仿销量前列的宝贝的热门组合词汇 D、根据上述步骤再增加自己产品的特有的词汇 E、增加产品型号或者人群分类等特性词汇 F、第一天改词完毕,根据两到三天的流量变化适时调整词汇 2、店铺直通车优化 A、选词根据淘宝搜索框去选热词 B、生意经选流量展现相对比较好的词 C、主类目词以及其引申的长尾词 D、经过3天展现去除无展现、质量得分低、性价比不好的词 E、根据三天测试词去除性价比不高的词,参照维度有:展现量、点击率、点击数 F、直通车测试需要根据测试的宝贝数量准备好测试资金,宝贝直通车图的制作,参考市场出价比例设定默认出价金额,以及压力测试的时长。 G、测试完毕之后选取优质词汇进行高效投入,根据店铺流量比适时调整词汇价格 H、中间牵扯到一个宝贝详情的精细制作,店铺促销的力度,该产品是不是热门产品,或者说是是否在各方面竞争力都很强。

网络直销模式案例分析

第六章网络直销模式案例分析 1.网络直销模式有哪些优势? 1)提高沟通效率,即通过互联网实现企业与顾客的直接沟通,使企业更好 的满足目标市场需求。 2)降低价格,即减少了营销人员,降低了企业的营销成本和产品成本,刺 激市场需求,促进产品销售。 3)提高销售效率跟促销的针对性,即营销人员利用网络工具,如:电子邮 件、公告牌等,随时满足顾客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迅速提高市场的占有率。 4)提高服务质量,即及时了解用户对产品的意见跟建议,并实施及时的服 务跟解决方案,建立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 5)有利于企业控制价格,即与分销相比,直销使企业更加有效的运用了价 格的差异性和一致性,控制价格,避免中间商对产品价格的影响。2.戴尔公司网站直销的发展历程有哪几个阶段? 戴尔直销模式经历的三大阶段: 1)第一阶段(1984年-2004年):辉煌期 1984年创建公司,直销使戴尔声名大噪,营业额速度上升 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短短几年,戴尔在中国PC市场的占有率逐步提高 2)第二阶段(2005年-2006年):困境期 2001年到2004期间,戴尔的年销售额从250亿美元跃升至400亿美元,一路高歌猛进。 2005年:戴尔连续两个季度没有实现业绩预期 2006年:利润大幅滑坡,Q3丢失全球PC王座 3)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转型期 直销模式出现松动

单一直销模式正式终结 打破直销模式,进军零售市场 3.戴尔公司的商业模式有什么特点? 1)戴尔的战略目标:戴尔取胜的关键,是最难以被模仿的戴尔的供应链管 理、信息管理和需求拉动的能力,这些地方就是戴尔基于经营差别化所 形成的竞争优势。迈克·戴尔认为,在现代商业竞争中,最尖端的竞争, 就是细节竞争,而且细节竞争则是一种产品和服务的差别竞争。 2)目标客户:戴尔提供优良的客户服务,并拥有专业的销售及技术支持队 伍,为不同领域的客户提供服务,主要有——企业客户:大型及中型公 司、全球客户、政府及有关机构、家庭及小型企业。目标市场主要有—— 电信业、银行业/税务业/金融业、政府、跨国公司、教育/研究机构 3)价值链:戴尔公司数字化商业设计最重要的特色,就是逆转了传统的价 值链。在直销模式中,顾客处于价值链的最前端,把顾客放在电子化定 购的部分,先进行消息获取,再进行生产,如此一来,戴尔就能够将库 存量降到最低,解决了削价竞争与产品卖不掉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戴 尔的直销模式中,顾客先付钱给戴尔购买产品,然后戴尔才付钱给供 应商购买组件,颠覆了一般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的关系。这种负现金转 换周期产生了负流动资本,让戴尔能够快速地升级技术,并改善财务基 础结构。在一个每周都得担负重担的市场中,这是在提供顾客极大价值 的同时,也能保护自己的经济状况的惟一方法。 4)核心能力:其实,戴尔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是它的客户关系。客户关系之 所以重要,是因为直接模式起始于客户的需求,客户的个性化购买需求 产生生产线的制造需求,进而对供应链产生需求。而物理流则是以供应 链为起点,流向生产线,最终流向客户。 5)收入和利润来源:作为全球最大的PC制作商,其主要产品当然是PC, PC业务依然是戴尔公司未来收入的主要来源。将戴尔的收入来源按照其 业务来分类的话,戴尔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消费者业务、新兴国家市 场业务、笔记本电脑业务、企业级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 4.戴尔公司公司网上直销的运作过程有什么特点? 1)网站实现技术 戴尔建立了一个服务电话网络。中国有94个免付费电话可以直接打到厦门工厂。目前,戴尔每个月在顾客免付费服务电话上要花10万美元。在厦门,戴尔有一个CTI系统(电脑电话集成系统)。它可以对打入电话进行整理,并检查等候时间,因为戴尔要求不让打进电话的顾客等候太长时

返利相关税收处理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 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处理不熟悉,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存在的风险更大。很多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例如赠送的实物不开发票,仅凭出库单流转;还有赠送的实物不作为销售入账等等。如作者在本系列的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述,任何没有准确入账的实物都有可能被认为“帐外暗中”,构成商业贿赂。因此,很多企业的不规范操作都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应当如何规范操作呢?要点在于利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物折扣处理为价格折扣,具体而言: -对于免费赠送的实物,提供方应当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方亦应将免费赠送的实物如实计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对于上述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当如实反映在发票中; -相关的合同应当准确描述相关的实物返点返利的安排。 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某制药公司是某药品的生产商,某医药公司是该药品在某省的经销商。2009年,医药公司向制药公司购买了合计约90万瓶药品。医药公司和制药公司在当年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对账单、补充协议等形式,医药公司从制药公司收取了如下形式的

第七章 网络营销模式案例分析

第7章网络营销模式案例分析 一、讨论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网络营销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网络营销发展模式。答:做好定位,针对性进行网站建设,做好推广和运营,聚焦和专业化是中小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必经之路,在前期,老板应该足够重视网络营销,定位部分要亲自做好,对网络营销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不要盲目追随,知道每一步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要这样做,做了之后有一个什么样的效果,现在也有很多网络营销公司,选择一件专业的网络营销整体服务公司,这样有更多的保障,可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效率的目的,建议中小企业采用外包的形式。 二、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时面临“投入没有效果,不投入没有机会”的两难境地的原因。 答: 1网络营销陷入两难境地中小企业寻求破局利器 又到了阳澄湖大闸蟹的销售旺季,然而对蟹行老板来说,被迫加入网上排名的“恶斗”行列,的确是无奈之举。据报道,目前在上海,蟹行如果想在百度“大闸蟹”关键词搜索首页上置顶,点击一次的价格甚至一度超过200元,价格之高令人瞠目。 搜索引擎、竞价推广、网幅广告、行业门户等传统网络营销手段,曾经力助众多商家在互联网上赚到了不少钱,而现如今随着价格疯涨,俨然成为中小企业主说不出的“痛”。要么投入重金“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中小企业网络营销正陷入两难境地。 2性价比之痛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网络营销市场规模达到100.5亿元,首次季度规模突破百亿。艾瑞咨询预计2010年中国网络营销市场规模预计突破300亿元。一方面,网络营销作为一种以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其市场规模和容量仍然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用户而言,网络营销的成本迅速增长,效果受到多种因素制约,性价比日益降低。 当前,中小企业常用的网络营销主要采用网幅广告、搜索引擎、竞价推广、行业门户营销等几种常见的方式。有行业专家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上的单一的网络营销形式的局限性已经越来越明显。网幅广告在显著性和品牌表现力方面优势明显,但是每月动辄数万的广告费用,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小的负担。例如商家在淘宝上开店固然可以免费,但是想要在淘宝网首页上做网幅广告,上万费用亦是非常常见。另一方面,网幅广告受众分散,也降低了广告的效率。搜索引擎、竞价推广的优势在于直达与准确,然而对中小企业来说,点击成本高,而且无法屏蔽恶意点击、无效点击,不利于企业有效控制营销成本,性价比日益降低。同时,搜索引擎、竞价推广也存在着受众过于宽泛,无即时沟通等劣势。行业网站营销随着近年来行业垂直网站的兴起,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许多中小企业也热衷于将自己的产品服务,拿到行业网站上销售。许多的中小企业主和管理者也逐渐习惯了到行业网站上去买原料,卖产品。 然而,行业网站营销也为中小企业带来了难题:行业网站众多,需要一家一家的去推广,工作繁琐而且成本无法控制;同一网站上同类产品增多,竞争无形加剧,产品信息甚至有被淹没的可能。 对中小企业而言,迫切需要新的形式和高性价比的营销利器,来改变网络营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使用越来越多,你知道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在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1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下列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对买卖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对合同第【】条的修改如下: 二、对合同第【】条的补充如下: 三、本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为准。协议内容如与合同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xx 年10月14日签订的《XX市山区镇幼儿园及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包2)合同》(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10月14日共同签署了《XX市山区镇幼儿园及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包2)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市山区镇幼儿园及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包2)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一. 工程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再付至总价的95%,结算完成后付至总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 二.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XX市山区镇幼儿园及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包2)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XX市山区镇幼儿园及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包2)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销售返利形式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

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应总部要求现对产品品项进行重新规划,特对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经销商《购销合同》第五条款中(第一、第三、第五条)、第六条款中(第一、第四条)及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中(第一、第三条)作如下补充修改说明: 1、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中的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以下1.1、1. 2、1.3。 1.1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白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一)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1.2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乳饮料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二)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1.3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儿童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三)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2、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修改为以下1.4。 1.4 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季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见下表)

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以下1.5。 1.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上报第一个月的订货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月10 日向甲方上报下月订货计划: a、白奶计划量不得低于合同任务量的95%,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 b、儿童奶、乳饮料每月计划量不低于合同任务量的80%,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乙方每月实际完成任务量低于计划任务量80%的一个百分点负激励500元;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完不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四条修改为以下1.6。 1.6 甲方在每月月底对乙方订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a、白奶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单品分解计划任务量的95%,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单品、分旬)的120%以上,不给予考核(百利包纯牛奶除外);否则每超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单品项完成公司回复量95%以下(分旬),每少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b、儿童奶、乳饮料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计划任务量的80%,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旬)的不给予考核;否则每超过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完成公司回复量80%以下(分旬),每少1%对乙方罚款500元/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4、在原《购销合同》中增加以下2.1、2.2、2.3。 2.1 a、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乙方的GT店铺市率达到100%;SS店铺市率在5月31日达到70%,6月30日前达到85%,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 b、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加强网点维护,不断提高品项铺货率,5月份达到50%的网点品项和陈列第一,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 2.2 各类产品的新鲜度按照公司产品新鲜度标准进行管控。(在终端市场上百利包不能超过16天,礼乐枕不能超过25天,保值期为6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3个月;保值期为8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4个月),每发现一次负激励50元件; 2.3 经销商所辖区域如因不积极配合处理投诉事件出现媒体曝光,负激励1000元/次;

2020年(店铺管理)超市常用的账务处理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仍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壹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壹、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壹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仍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壹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仍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壹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壹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壹是于销货时和销售价款开于同壹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9059.83 二是于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仍费用,或者需要于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905.98 2、对支付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壹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

苏宁易购财务报表分析案例研究

苏宁易购财务报表分析案例研究 作者:程海梅 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22期 伴随国内经济增长,公司的运营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化,而所有权和运营权之间的分开,让公司投资方、债权方、管理层以及公众等有关利益方试图全方位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面临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对公司财报展开研究便能够有效化解此问题。公司财报把公司错综复杂的运营活动转变成一项项明晰的数据,在此前提下展开探究,有利于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的个体与机构对公司的运营业绩、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系统的认识。苏宁易购作为电商行业的品牌领导者之一,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绩效一直受到各类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热烈关注。本文将从苏宁易购财务报表出发,分析苏宁的各项财务比率,从而挖掘出苏宁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企业简介 苏宁于1990年12月26日成立,总部设在中国江苏南京,是我国电商企业的品牌领导者之一,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零售公司,在市场上享有很高声誉。苏宁主要经营范围是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苏宁在2004年7月第一次公开发售A股;随后便在深交所顺利上市。到2012年为止,苏宁电器已在我国超过30个省份地区设立,具体来说,在超过300个城市、香港以及日本开设了总计1705家连锁店,创办了物流中心超过80个、售后站点达到3000个,总运营面积达到500万m2,拥有超过18万名员工,在境内外实现2300亿元的营销规模;苏宁顺利迈进我国500强公司,在其中排名第54位,并且被《福布斯》评选为亚洲50强公司。2018年1月14日,苏宁正式向外界宣告更名为“苏宁易购”。 二、财务报表比率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 对苏宁易购偿债能力的分析,本文主要从偿还长期和短期负债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对于苏宁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本文主要选取流动比率这一指标反映。2015~2017年,苏宁流动比率分别为1.24、1.34和1.37,由此可见,企业近三年的流动比率变化不是太大,这说明企业的整体发展趋于稳定。传统上认为企业流动比率的最佳值为2;但对于属于零售业的苏宁易购来说,其营业周期短,资产转换为现金的速度较快,流动比率相对较低。而苏宁易购的流动比率保持在1~1.5之间,近三年虽然一直在缓慢提升,但变动幅度并不大。但是该项指标值的上升,由债权方的角度来说,表明公司清偿短期债务的保障水平有所增强,其所面临

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独家 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方改 《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 甲方: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广元市众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丙方:剑阁县剑门关驿栈处置工作组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20XX年4月30日签订的《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有关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各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一、丙方作为剑阁县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处置监督机构,监督该项目销售、还债等所有经营活动。对甲、乙双方经营该项目的所有活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处置甲方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处置营销过程中非法干扰与矛盾。 2、监督甲、乙方合法招商、宣传、销售,协调处理乙方销售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监管甲、乙双方将所有回收款项进入指定的账户,按锁定债务支付款项。 3、监督甲、乙方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和本补充协议履行职责与义务。

二、代理期限:20XX年4月30日—20XX年9月30日。 三、目标任务考核: 1、20XX年8月30日前为宣传、招商推广期。 2、20XX年10月30日开盘未完成3000万元,甲方扣除广告费及佣金以每3个月完成800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 3、广告费实行报销制,即乙方先垫付甲方按季度结算,其报销金额不超过已实现销售总金额的 1.5%。乙方经营产生的广告费、代理佣金、溢价分成须出具发票,经甲方核实,报丙方批准支付。 4、甲方每季度结算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扣留总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如未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的保证金不予支付给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保证金,考核期结束10日内甲方同意丙方批准一次支付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 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销售受阻占用的时间,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受阻时间,扣除不计入考核时间,相应期间顺延。 2、为确保债务能足额清偿,甲、乙双方原初步确定的销售底价,商业每超出500元/㎡、结算底价在原底价基础上加上500元/㎡结算溢价分成。住宅每超出200元/㎡、结算底价就加上200元/㎡结算溢价分成。 3、项目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90%,招商入住率达商业销售面积70%,甲、乙、丙三方终止合同所有义务。 4、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有私下压价收取回扣或变相欺诈手段获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老会计经验】支付外销返利 税收如何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支付外销返利税收如何处理 【问题】某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主要从事外销业务。公司在年终会根据境外客户的全年采购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返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出口退税、开具发票、返利支付等方面应如何处理?【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折让,因此企业出口销售额中包含的返利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际支付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资料、电子资料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返利属于贸易项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现在商场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如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或称“购物券”)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这种促销形式,商场究竟应该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呢?笔者专题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实务举例: 2006年2月中旬,笔者为返利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去某商场调查,商场财务总监向我介绍了如下情况:该商场2005年5月1日举办了“买三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购物每满300元,商场即赠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发放返利券120万元(实际回收返利券117万元)。2005年5月该商场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510万元(含税价),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场与商品供应商的约定,商场负担35.1万元,供应商负担81.9万元。2005年5月末,该商场针对上述业务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3.00万元 借:应付账款――各商品供应商――应收返利券款 81.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70.00万元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504.90万元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返还的返利券由供应商负担的部分已由商场全额向各供应商收取,商场自己负担的部分则直接抵减了主营业务收入。 2005年6月初申报增值税时,国税管理部门的同志关注到该商场5月1日的促销活动,询问其返利券的帐务处理后认为,商场返还给顾客的返利券应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由商场负担的部分应补缴增值税。商场遂在2005年6月补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5.10万元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5.10万元 事后,该商场又询问了其税务顾问,根据税务顾问的建议,该商场在2005年7月又补做了如下帐务处理: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元 另外,笔者还特别对赠送和回收返利券的具体处理情况进行了了解。财务总监回答主要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只要顾客5月1日在其商场指定的柜台消费购物,商场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并收款(使用现金和返利券均可),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按照每满300元即赠送100元返利券的标准领取商场赠送的返利券;二是在顾客用返利券消费时,商场虽仍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但必须在发票中注明收取的返利券和现金各是多少,如顾客购买价格为500元的商品,共付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商场开具的发票需注明收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总价500元; 三是商场在赠送返利券时仅是做好发放登记记录,只对回收的返利券进行帐务处理。对顾客用返利券消费的,其收回的返利券部分需全额反映销售收入,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返利券的金额,其中,对由供货方负担的返利券冲减(或挂)供货方的往来款项,由商场自己负担的,计入经营费用。 另外,笔者询问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对企业更为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时,财务总监说,目前许多大型商场对返利券促销均是这样进行会计和纳税处理的,而且已经得到国税和地税部门认可,所以,也就没有多思考其他方案。 二、问题分析 笔者针对上述情况多次与国税和地税部门的朋友(包括征管和稽查)进行了沟通,他们均承认上述笔者对返利券方面的调查情况属实,而且比较普遍,同时也承认目前税法对商场各种促销行为的规定尚未健全,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如下问题: 1、给顾客返利券不属于捐赠行为 对赠送返利券的行为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妥。笔者认为,“赠送”返利券实际上仅是商场

返利的形式及账务处理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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