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清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清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各类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全额清算,确保清算资金安全,进一步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营业机构通过综合业务、外围支付等系统办理的行社之间、系统外各行间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由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市联社及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清算资金是指为确保辖内各营业机构行社之间、系统外各行间往来业务正常清算,各市(县)法人机构存放于省联社的人民币清算资金。
第五条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市(县)法人机构应根据辖内机构支付业务量合理匡算清算资金头寸,确保业务及时全额清算;
(二)各市(县)法人机构上存的清算资金,省联社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清算资金只存放于人民银行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章清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辖内各市(县)法人机构在省联社开立清算账户后方可办理各类支付业务。
第七条各市(县)法人机构申请开立清算账户所用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申请开立清算账户时,应向省联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表1)及身份证明;
(三)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申请(附表2);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五)法人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
(六)法人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省联社审核各市(县)法人机构提交开户申
请资料无误后,为其开设清算账户,并出具《农商行支付
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确认书》(见附表3)。
第九条各市(县)法人机构申请注销清算账户时,除提交监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外,还需要提前进行以下处理:(一)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停止其业务办理;
(三)注销或归并其外围支付行号;
(四)核查其内部账务是否处理完成;
(五)完成计费周期内相关系统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六)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应保留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本机构及辖内各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低于预警额度时,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筹措资金。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原则上不得透支。
第十一条各市(县)法人机构应及时掌握每日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变化情况,做好资金头寸匡算工作,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全额清算。
第十二条各市(县)法人机构上存省联社清算资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季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利息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计算,并计入法人机构清算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省联社与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每日日终余额的核对,由综合业务系统在日终阶段自动检查完成。
第十四条各市(县)法人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函证本
机构在省联社清算资金账户的余额情况,省联社资金清算
部门必须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出现透支时,省联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罚息,透支金额法人机构必须在次日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