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一)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

(一)依法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年度报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总结、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表、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一)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

是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或重大经营事项;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大额举债;

5、出借集体资金;

6、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7、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监事长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理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和监事长。

(三)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审核备案。理事会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职责范围、组织的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五)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六)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四、加强集体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管理

(一)资产运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领办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财政项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实行审查备案制度。项目方案须报镇办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召开民主表决大会对该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表决,并在村(社)公告栏进行公示,并报镇办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办备案。

(三)集体收益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理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底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报镇办政府备案。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部分按股份或份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五、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镇办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财产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镇办人民政府或者纪委监委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

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农经部门鉴制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入乡农经站账户,收据使用实行缴销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若发生现金被盗等意外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超限额部分由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共同负担,其比例为40%和60%。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3、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每张票据单独做帐,做到经办人、事由、批准人签章齐全。500元以内的由“一支笔”审批,500—3000元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3000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计划方案说明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 实施方案 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县委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兴村计划”、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三制”模式、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不断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稳定。根据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农村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全省脱贫奔小康示范县、率先建成山区新农村建设先进县”总体目标,大力实施“兴村计划”,全面推行“三三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

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科学发展,为实现“三年翻番”、“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坚持“村级主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培植典型、示范带动,整体联动、部门配合”的原则,创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形式,多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加快山区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亿千百十工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县打造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亿元村1个、千万元村5个、百万元村10个、十万元村100个,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彻底消灭“空壳村”。 三、实现形式 1、资源开发型。要结合农村实际,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充分发挥矿产、山林、水能等自然资源优势,挖掘经济潜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矿产资源丰富的村,要积极兴办集体企业,合理开发矿山资源,并由卖原矿向深加工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走精细化发展路子,争取效益的最大化。山林资源丰富的村,要抓紧开发林地资源,吸引林业投资项目,特别是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既要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也要适当提高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1.1少数村为了年终考核需要,虚增集体收入。各镇(街道)每年都要对行政村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构,为此,有的村为了取得好成绩,就采取虚增收入做法,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全部挂“应收款”帐户,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虚构了村干部“政绩”。 1.2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用开支。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中招待费用已占相当大的比例,最高的村每年开支招待费用在数十万元,但仍有许多村在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招待费用开支,有的村用征地补偿款收入直接冲招待费支出:有的村虚开修路用沙石料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帐外招待外:有的村通过虚构被征地农民冒领征地补偿金用于帐外招待等。 2、财务管理较薄弱,违规违纪事项屡有发生,影响了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2.1入帐原始凭证不规范,漏洞较大。调查发现村级集体财务中使用“白头收据”现象较为普遍,特别在村镇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小工程建设方面使用大量“白头收据”,而且连起码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等原始资料都没有,在财务上形成巨大漏洞。纪委查处的某村村干部私分集体资金案,就是通过虚构筑路工程款和虚构筑路用沙石料来套取了100多万元的现金进行私分的。 2.2个别村存在虚报违纪案件。调查发现个别村虚报宅基地整理、土地补偿费、赔青费等补偿金,并虚构名单冒名领取,放在帐外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招待费开支,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3部分村还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调查发现有的村还在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有的村至今还在向农民收取建房押金等,损害了农民利益。 3、内部管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效益性” 3.1民主理财流于形式,集体资产收益流失时有发生。目前农村虽然在大力开展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活动,但在具体财务问题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制度。调查发现有的村干部将村集体沿街店面房出租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乡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总结

乡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总结 2004年以来,__镇党委政府按照《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党办发[2004]52号)文件的要求,始终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党建工作上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狠抓不放。两年来,全镇的村级集体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村级组织“无钱办事”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现将我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总结 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安排部署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硬任务,纳入整个经济发展规划,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一是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明确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建立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三是相继实行了乡镇副职及党员干部包抓责任制、部门包抓连带责任制、村干部“具体责任人”等制度。四是把乡镇领导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情况与工资挂钩,抓得好,给予重奖等一系列措施。 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1、健全机制,夯实责任。镇党委政府与各村党总支签订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明确了各级的责任和奖惩措施。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联系领导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把发展集体经济情况与村干部工资挂钩,实行奖惩责任制。 2、开阔思路,选准路子。镇党委政府坚定不移地发展“一村一品”特色经济。充分依靠各村自然资源优势,建设特色经济强村,实现农村经济由传统数量型向特色质量型的转变。按照“定一个好规划,找一条好路子,富一方群众,活一方经济”的“四一”发展思路和“一村一品”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村制宜,发挥优势,宜农则农,宜养则养,宜商则商,不断拓宽发展领域,形成各具特色的经济发展路子,使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子越走越宽。一是围绕山地优势做文章,发展绿色经济。高堡村利用村集体荒山面积大,适宜桉树生产的优势,采取“支部+协会+农户”的形式,建成了50xxxx油桉基地,通过协会向群众收取管理费作为发展基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04年、2005年分别为村集体增加收入5.xxxx余元。二是走矿产资源开发的路子。__、白塔、照和、红桥四个村委会充分利用集体矿山资源优势,制定优惠政策开发矿产资源,使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三是抓住曲嵩高速公路、昆沾铁路建设机遇,__、梁田、红桥、白塔、照和等村充分利用征地发展基金,在发展第三产业上下功夫,联合农户或工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生产、营销和加工,兴办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__村、白塔村利用地处集镇附近的区位优势,发展集镇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四是招商引资,借鸡下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吸引客商到村办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__村积极支持和配合好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00xxxx珍稀花卉苗木基地和云南绿源菇业有限公司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通过收取管理费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五是采取“公司+支部+农户”的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高堡村在去年与祥龙亚麻有限公司、宣威花椒蔬菜有限公司签订了的10xxxx亚麻种植和40xxxx韩国辣椒种植订单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订单数量,使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了xxxx元以上。龙海村、袜度村等村积极引进亚麻种植订单,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成员身份的界定,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 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区的以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先由我区三 个改革试点村先行开展,探索总结经验和做法,然后在全区范围内所辖自然行政村逐步推开。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要统 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2.保障权利,权责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的义务相当。 3.坚守底线,公平公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 保障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在政策 范围内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由群众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做 到群众满意和认可。 5.稳步推进,程序规范。各镇(街道)及各村要严格按照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划定类别、制定办法、成员登记、公示确认、归档备案等环节逐步推进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 定工作,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6.身份唯一,静态管理。成员身份界定坚持唯一性原则,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做 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实行静态化(固 定不变)管理,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 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办法)如何制定? 成员身份界定的方案(办法),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实际,经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 农户集体协商形成草案,然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月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 (一)立案受理问题 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民、其他公民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经营权或金钱收益应属民事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有权确定该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一般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服村民会议决定而引发的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其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对于提高村级运转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新农村建设的后劲以及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大的意义。 内外结合,共谋发展 找准发展的好路子。各村在发展当地的集体经济时,一定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培育稳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点,强化自我造血功能。一是兴办村级集体企业。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兴办规模适度、项目适宜的企业。二是依托资源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恩施市的茶叶、药业、高山反季节蔬菜等,都是很好的资源优势,但还没有转化为可观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有待进一步探索新思路。三是兴办服务业。离城区较近的村可以大力发展餐饮、娱乐、休闲生态旅游等产业,积极培育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增长点。四是创新资本运营手段。以现有土地、资金、资产入股或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参与企业发展。五是经营集体土地和物业。城中村和城郊村可依托区位优势,开发建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仓储设施和商住楼等二、三产业载体,对外出售、租赁,走物业经营的路子。六是发展现代农业。村委会可以在技术、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培植集体农业生产基地,走特色农业、服务农业、规模农业的发展路子。七是开展全民创业。以全民创业为契机,鼓励和支持农村干部带头创业,引领发展,鼓励农村能人兴办产业、创办企业,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加大支持和帮扶力度。一是要巧借国家政策。灵活运用国家村庄规划的契机,创造条件,盘活土地,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集体林改等机遇,乘势发展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兴办村集体农业项目。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相应的资金,采取适当的形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 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 2 2020年4月19日

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3 2020年4月19日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落实《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本文刊登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陈建明王建忠陈忠浩谢峰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出现征地补偿款等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对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元及其成员身份界定等一些基础性问题。2005年 1月 20日,《法制周刊》刊登朱克非先生《当“自治权”遇到“财产权”时》一文,对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格作了探讨。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看了以后对此感触较深,该局征地问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他们形成的文章刊登如下。 ■目前,村民小组多数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建议设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利代表人,代表人可以通过村民代表组织程序产生,可以由村民代表担任,具有法人代表的性质和作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严格加以区分,可以尝试通过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相关法律,形成全面权利人、有限权利人、居住权利人为主的三类人员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目前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少量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表现形态。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密不可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比较复杂,

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情况的报告

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情况的报告 省委组织部调研组: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经费投入,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夯实基层党建基础为重点,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强核心工程”为抓手,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2012年,全市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指经营性收入)总收入81.05万元,其中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3个,收入5万—10万的村5个,收入1万—5万的村16个,收入1万元以下的村18个。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实行多种合作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是成立合作社发展养殖业。2012年,在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的扶持下,市委组织部联系点的毛阳镇空联村探索出一条发展集体经济的新路子,采取市扶贫办出鹅苗,村两委班子成立专业合作社,农户入股,鹅苗由农户饲养,村委会负责销路,收入按比例分成,一部分收入给集体,另一部分收入给农户,第一批饲养鹅苗2000只已销售,每只鹅售价约130元,共计收入26万元,其中集体经济收入就有7.8万元。现该村委会计划扩大养殖规模,让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使之成为产业,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收入。这一

做法和经验逐步进行推广。二是科学利用水资源建坝引水,增加收入。通什镇什保村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投入资金建成了排岭小水库,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引卫生饮用水到村户和附近的学校、工厂企业,饮用水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收费,增加了集体经济收入。三是合作发展南药基地。依托制药企业,什保村与XXX市绿园制药公司合作,采取公司出资金、出技术,村委会出土地、出人员管理、公司负责收购的做法,建设南药基地291亩,年集体经济收入1万多元。 (二)用好集体土地,发展集体经济。据统计,全市59个行政村,共有集体土地67690.42亩。各村充分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努力使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一是用足用好村级活动场所空地发展特色经济。紧紧抓住“绿化宝岛行动”契机,充分利用活动场所周边空地种植经济苗木,引导村委会多渠道发展槟榔、紫珠、益智等南药产业,有效增加了集体经济收入。二是做好集体土地发包。全市村级集体土地共发包94000多亩,主要用于种植橡胶、浆纸林、槟榔等经济作物,为了使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各乡镇引导指导各村委会对过去签订的不合理土地承包协议进行清理,对承包期过长、租金过低的发包地重新签订协议,提高租金,有效增加了村集体经济土地租金收入。三是集体租用地提留。在集体土地发包过程中,通过协议形式从承包企业中提取一部分利润分成、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如通什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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