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以村、组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村、组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的群体的利益。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X年12月31日前)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发布公告。(X年1月1日-X年3月31日)

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X年4月1日-X年4月30日)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如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X年5月1日X年5月31日)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X年6月1日X年6月30日)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人员分类的结果,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六)民主决策。(X年7月1日X年7月31日)

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人员工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经户主签字认可。

(七)登记备案。(X年8月1日X年8月31日)

经公示及民主决策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街)人民政府,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市农经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2018年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7〕16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效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贫困户增收渠道,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现结合新民社区资源、资产和区位条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树镇新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基本情况 1.1村级情况。新民社区位于大树镇西南方,幅员面积9平方公里,海拔900-1300米,距大树镇政府3公里、县城17公里、高速路线15公里,大渡河右岸环湖公路穿境而过。辖区7个村民小组,居民892户、2322人。盛产葡萄、核桃、黄果柑等各种干、水果。社区内设有活动室、图书室、室外篮球场等公共娱乐设施。XX湖岸约2千米,宜居宜游,是观光、旅游、休闲的好去处。 1.2各级党政高度重视。XX县审计局、县主要领导联系新民,多次到该村调研,提出了18年实现贫困村摘帽、贫困户脱贫的目标,大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驻村干部,多次下村调研、召开村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共谋脱贫致富之策,镇、村干部与广大群众有着强烈的发展意愿。 村级班子。新民村班子共6人,农技员李成义,镇政府联村干部5名;新民村“两委”班子成员4名,班子年轻化、知识化,也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公平正义,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和创新力。 1.3三资情况。村集体资产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村活动室一座、无闲置村小、村活动场所和村级交易市场、码头等。村级财务严格按照“村财镇管”模式进行财务管理,受到村级监督委员会监督,定期进行公示。 第二章试点条件 2.1基本条件 2.1.1加强领导。县政府、县审计局主要领导多次到该村调研,结合新民社区现状提出发展思路,科学制定《新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计划方案说明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 实施方案 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县委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兴村计划”、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三制”模式、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不断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稳定。根据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农村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全省脱贫奔小康示范县、率先建成山区新农村建设先进县”总体目标,大力实施“兴村计划”,全面推行“三三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

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科学发展,为实现“三年翻番”、“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坚持“村级主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培植典型、示范带动,整体联动、部门配合”的原则,创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形式,多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加快山区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亿千百十工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县打造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亿元村1个、千万元村5个、百万元村10个、十万元村100个,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彻底消灭“空壳村”。 三、实现形式 1、资源开发型。要结合农村实际,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充分发挥矿产、山林、水能等自然资源优势,挖掘经济潜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矿产资源丰富的村,要积极兴办集体企业,合理开发矿山资源,并由卖原矿向深加工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走精细化发展路子,争取效益的最大化。山林资源丰富的村,要抓紧开发林地资源,吸引林业投资项目,特别是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既要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也要适当提高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成员身份的界定,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 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区的以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先由我区三 个改革试点村先行开展,探索总结经验和做法,然后在全区范围内所辖自然行政村逐步推开。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要统 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2.保障权利,权责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的义务相当。 3.坚守底线,公平公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 保障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在政策 范围内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由群众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做 到群众满意和认可。 5.稳步推进,程序规范。各镇(街道)及各村要严格按照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划定类别、制定办法、成员登记、公示确认、归档备案等环节逐步推进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 定工作,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6.身份唯一,静态管理。成员身份界定坚持唯一性原则,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做 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实行静态化(固 定不变)管理,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 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办法)如何制定? 成员身份界定的方案(办法),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实际,经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 农户集体协商形成草案,然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月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 (一)立案受理问题 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民、其他公民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经营权或金钱收益应属民事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有权确定该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一般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服村民会议决定而引发的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其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案(定稿)

桂园林村发展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一、xx得基本情况 1、xx村距赤水市区约45公里,村分布在元厚集镇往习水方向得赤水河西岸,全村面积约15、76公里,地势呈西南高,东北低,海拔落差大,呈坡面分布。全村有515户,人口1785人,其中党员38名。有六个村民组,一组桂园、二组桂林、三组松林坪、四组凤凰台、五组大兴、六组红军渡。其中有贫困户254户682人,2014年低保农户165户,262人,2015低保提档减标评议后约59户96人。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779元。 2、农业产业:该村主要以发展龙眼、荔枝为主,全村龙眼种植面积约3500余亩,年产约20万斤,主要分布在二、四、六组。上环线得一、三、五组以常规农业为主。 3、基础设施:二四六组位于河沿岸,地势相对平坦,交通基础设施完善,通村公路、生产便道、小水池等建设完成;一三五组位于高速公路西南面坡上,海拔相对较高,通村公路正在硬化,有5、6公里为泥结石路,交通十分不便,且生产便道较少,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尤其就是一、三组水源少,靠天吃饭得农业现状让人堪忧。 二、存在问题 通过调查了解,xx村无集体资产,集体经济发展薄弱,仅有一个得龙眼专业合作社,且未正常运转;整村除了龙眼支撑,

其它常规农业发展不突出,2、4、6组与1、3、5组产业发展不同速,1、3、5组相对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落后,没有产业支撑。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支部作用发挥不明显,村办公楼年久失修,办公环境恶劣,办公设施简陋。 三、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一就是围绕桂园林村精品水果,以“支部+协会+农户”得经营模式,打好协会牌。 首先就是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发挥专业合用社在村集体经济中得领衔导航作用;完善村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级资金监管,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并明确驻村工作组人员工作分工。通过龙眼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营销及水果加工,村委会提取利润得20%作为集体经济。 其次就是村委会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投资得方式,在桂园林村开办以龙眼为主得水果加工厂,开展水果精包装、水果罐头、果脯干果等业务。可以包揽元厚镇所有龙眼、荔枝等农产品得加工。由于元厚离习水较近,可以拓宽业务范围,涵盖赤水、习水等周边城乡,逐步扩大规模。 再次依托元厚得工业园区,以项目资金入股得方式,定期收取果品加工厂得管理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就是抓住今年元厚镇在桂园林村举办第二届龙眼节得大好机遇,理顺龙眼专业合作社得组织领头作用,村委会协助龙眼节搞好服务,协助完善节日举办得管理,包括对村民

XX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案(定稿)

桂园林村发展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一、xx的基本情况 1、xx村距赤水市区约45公里,村分布在元厚集镇往习水方向的赤水河西岸,全村面积约15.76公里,地势呈西南高,东北低,海拔落差大,呈坡面分布。全村有515户,人口1785人,其中党员38名。有六个村民组,一组桂园、二组桂林、三组松林坪、四组凤凰台、五组大兴、六组红军渡。其中有贫困户254户682人,2014年低保农户165户,262人,2015低保提档减标评议后约59户96人。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779元。 2、农业产业:该村主要以发展龙眼、荔枝为主,全村龙眼种植面积约3500余亩,年产约20万斤,主要分布在二、 四、六组。上环线的一、三、五组以常规农业为主。 3、基础设施:二四六组位于河沿岸,地势相对平坦,交通基础设施完善,通村公路、生产便道、小水池等建设完成;一三五组位于高速公路西南面坡上,海拔相对较高,通村公路正在硬化,有5.6公里为泥结石路,交通十分不便,且生产便道较少,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尤其是一、三组水源少,靠天吃饭的农业现状让人堪忧。 二、存在问题 通过调查了解,xx村无集体资产,集体经济发展薄弱,

仅有一个的龙眼专业合作社,且未正常运转;整村除了龙眼支撑,其它常规农业发展不突出,2、4、6组与1、3、5组产业发展不同速,1、3、5组相对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落后,没有产业支撑。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支部作用发挥不明显,村办公楼年久失修,办公环境恶劣,办公设施简陋。 三、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一是围绕桂园林村精品水果,以“支部+协会+农户”的经营模式,打好协会牌。 首先是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发挥专业合用社在村集体经济中的领衔导航作用;完善村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级资金监管,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并明确驻村工作组人员工作分工。通过龙眼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营销及水果加工,村委会提取利润的20%作为集体经济。 其次是村委会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投资的方式,在桂园林村开办以龙眼为主的水果加工厂,开展水果精包装、水果罐头、果脯干果等业务。可以包揽元厚镇所有龙眼、荔枝等农产品的加工。由于元厚离习水较近,可以拓宽业务范围,涵盖赤水、习水等周边城乡,逐步扩大规模。 再次依托元厚的工业园区,以项目资金入股的方式,定期收取果品加工厂的管理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是抓住今年元厚镇在桂园林村举办第二届龙眼节的大好机遇,理顺龙眼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头作用,村委会协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党支部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拜城县种羊场养殖模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各连队党支部: 根据《拜城县种羊场养殖模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帮助引导村级组织发展养殖壮大集体经济,制定了《拜城县种羊场养殖模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场部。 拜城县种羊场养殖模式发展壮大 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项目倾斜、部门帮扶、因地制宜。逐步扩大”的发展思路,采取“投羊收羊”的办法,建立“村户联合、有偿承包、集体经营、利益共享”的养殖模式,通过党组织引领、养殖户带动,努力扩大养殖规模和养殖效率,发展壮大实现村集体户和农牧民的经济收入,实现“双赢”目标,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原则。发展养殖业选择适合的养殖技术和养殖方案,提高基础条件、提高群众科学养殖积极性。

(二)坚持从小起步,科学发展的原则。走科学养殖,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发的路子,做到既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三)坚持重点扶持、示范带动的原则。重点在有养殖基础、积极性高、信誉好的养殖户中实施,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抓好示范点、示范户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有效的技术服务,引领和带动广大群众投身于养殖产业发展,实现村集体和农户共同增收的目标。 (四)坚持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既要保证村集体经营还要考虑农牧民的利益,做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增加农牧民的收入同步实现,避免造成任何一方重大经济损失。三、具体措施 (一)多方扶持,积极推动。为鼓励扶持村级组织推行科学养殖增收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依据县《关于发挥村级党组织作用发展壮大养殖生产业的意见》精神,采取“项目倾斜、部门帮扶”的办法,按照妹纸生产母羊一定的经济标准,由县有关部门通过纳入项目筹资金的办法给予扶持,其余资金有村集体自筹,发挥村级组织引领带动作用,推动羊产业发展。 (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为了积极推进养殖养羊模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先行选择已实施滩羊养殖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每个连队投入一定数量的生产母羊,代养户缴回的羊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落实《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本文刊登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陈建明王建忠陈忠浩谢峰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出现征地补偿款等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对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元及其成员身份界定等一些基础性问题。2005年 1月 20日,《法制周刊》刊登朱克非先生《当“自治权”遇到“财产权”时》一文,对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格作了探讨。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看了以后对此感触较深,该局征地问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他们形成的文章刊登如下。 ■目前,村民小组多数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建议设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利代表人,代表人可以通过村民代表组织程序产生,可以由村民代表担任,具有法人代表的性质和作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严格加以区分,可以尝试通过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相关法律,形成全面权利人、有限权利人、居住权利人为主的三类人员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目前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少量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表现形态。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密不可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比较复杂,

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为打好脱贫攻坚战,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夯实基层基础的部署要求,以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发挥地域优势,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不断创新机制,强化管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集体发展活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繁荣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而规范村集体经济发展,也越来越需要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村集体经济监管缺位。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村集体经济监督不严,管理不善。在我村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管理层缺少专业的培训,在管理的专业化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监管方式还是老方式、老方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监管频率低、次数少、不严格。监管缺位意味着村集体经济得不到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村集体经济的壮大。 (二)、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或成员导致职责难以区分。我村由于工作环境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吸引到大量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来,导致人才不够用,出现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情况。我村的合作社

法人由村党总支书记华红林兼任,由于村党总支日常工作繁重,同时还要顾及自家的生产和生活,很难有精力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上。同时,由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是脱贫攻坚的部分工作,还要与集体经济的发展“两头兼顾”,职责难以区分。(三)、合作社章程不够规范难以监管。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是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工作的规范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制度,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阻碍。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够完善,不够规范,合作社的作用得不到凸显。章程不够规范,合作社运行不按章程走,导致监管困难,村集体经济发展不明显。 二、改进措施及建议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村农业生产走向都市型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趋势。因此,针对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所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建议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健全化的监管方法,是村集体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保障。村监会及村干部应加大对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和取得成绩的监管力度,对发展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加以整改,促进我村经济全面发展。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次 相关文章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第二轮延包前,原告父亲死亡,原告及其兄弟妹嫂5人全部结婚或外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在本地婚后农转非,其中长兄嫂在原籍生育的一子亦随其父母农转非且户口迁出本地。在第二轮延包中,其弟、兄又通过原集体村组将自己母亲和自己婚后之配偶及其子女共9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除其母亲户口一直在原地外其余8人户口均未迁回原籍。2003年,其母去逝。2004年底,因国家重点工程渝湘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占用原被告一家原承包地之一部分,获得一笔不菲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之弟、兄拒绝给付原告一定的份额。原告遂诉之法院,要求分割此笔赔偿款。被告则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书上未记载原告姓名,以及原告自出嫁以来一直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以及未上缴税费等理由进行抗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本案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故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如下分析。 一。成员权的基本涵义 成员权,又称为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构成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它是在社团中产生的权利,这与其它的一般民事权利有别。成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其权利既有平等性,又有按份性。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村民的关系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的关系。在实践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常有相互交错的现象。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人(包括企业)依法承包集体的土地以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成员权是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其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成员权的主体为具有本集体、本团体中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扩大到成员以外的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和集体。 其次,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成员权既包括对集体财产、福利、收益的分配、使用的权利,也包括对集体组织的集体事项作出表决、参与决策等政治性民主权利。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工作,夯实村级组织的物质基础,巩固基层的执政地位,根据市、县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全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年集体经营性收益2万元以上的村达到40%,年集体经营性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达到20%,空白村控制在60%以内;到2016年底年集体经营性收益2万元以上的村达60%,年集体经营性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达30%以上,空白村控制在40%以内;到2018年底力争村集体经济收益全覆盖,消灭空白村,年集体经营性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达到50%,美好乡村省级示范村所在村年集体经营性收益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到2018年底年集体经营性收益争取达到20万元以上。 二、发展思路 结合我镇实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和模式。 (一)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鼓励xxxxx村依托土地平整以及前期经过土地综合治理等优势,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增加村集体收入。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实际征收村集体土地面积的5%预留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推进土地综合整理,对于整治出来的新增耕地,在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确权到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规范集体资源利用。各村要对村集体林场、水面、耕地和未利用地等集体资源进行认真排查,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公开竞标的方式转让、出租集体资源,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增加集体收入。各村充分利用荒坡、荒滩、荒水及路边、水

边、田边、村边等集体空闲地,发展种养殖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利用率,增加集体收入。 (三)盘活存量集体资产。对各村集体所有的关闭企业、老村部、公共设施和场地等集体资产,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加以开发利用,增加集体收入。各级财政对村投入资金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公益性设施,纳入村集体资产范围,各村对这些新增资产可以加以利用,形成一定收入。 (四)领办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鼓励村、xxx村继续推动土地的多种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林业、种植业和养殖业,通过成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增加集体收入。 (五)消灭集体经济空白村。消除集体经济收入“空白村”,增加集体收入。 三、强化管理 (一)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加强对村级“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的清理、登记、管理,逐村建立“三资”台帐。村级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村集体经营性物业资产不允许随意变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各项制度,严格收支审批,努力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完善村有乡管制度,规范代管手续。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真实地公开相关信息。 (三)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规范民主理财行为,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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