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平市委印发市直党工委关于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平市委印发市直党工委关于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

副标题: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21 更新时间:2006-3-26 18:12:07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经市委同意,现将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南平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市直机关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是贯彻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以及“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指示精神的重要步骤,也是全面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深入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走前头的具体措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我市建设用高新科技武装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经济区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中共南平市委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南平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走前头,保证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推进新的伟大工程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条例》、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在市直机关建立起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员领导干部都是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人人有责任的齐抓共管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总支)、党支部实行目标管理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党组(党委)书记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重视和指导好机关党的工作。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抓好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和读书笔记。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三)发挥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落实机关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参加(列席)党组(党委)会议、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参与机关干部考核、评议等有关规定。经常通过机关党委了解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听取他们对单位重要决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支持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履行监督职

责,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认真执行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决议,做好党的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选好配强机关党委(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解决好机关党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重视和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在经费、时间等方面为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机关党委(总支)在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实施分类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机关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协助党组(党委)抓好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期换届改选。机关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要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增补;委员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组织机关党支部(总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定期检查所属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五)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党组(党委)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入口关。

(八)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机关党支部在机关党委(总支)的领导下(或在党组织指导下),全面负责所在部门(单位)的党的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单位)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任期内书记、副书记、委员缺额的增补工作。以“好班子、好队伍、好制度、好作风、好业绩”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的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执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党工委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九条机关党委(总支)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列入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内容,每2年考核一次。各系统党委由市直党工委会同部门党组(党委)检查、考核。局机关党委(总支)、直属企事业党委(总支),由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条机关党支部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由机关党委(总支)负责,应与每年度民主评

议党员和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的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二条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及时报告市直机关党工委。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分别追究其责任。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对机关党的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指导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或专职副书记)工作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促其改正。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建议任免机关调整其党内和行政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直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直机关、驻南平省部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 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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