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验收依据

(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

(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间距、管径、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六)市规划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验收的,可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结果应当公示。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

(四)土地使用证;

(五)建筑工程立项批复;

(六)建筑工程定位图(原件);

(七)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八)竣工测绘图及施工图(原件);

(九)地面高程和各层高度复查结果;

(十)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

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市政工程定位图(原件);

(五)放验线成果及施工图(原件);

(六)施工记录;

(七)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竣工图测量成果;

(八)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市规划局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需要相关部门参加的,由市规划局牵头,提出参加规划验收的单位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参加。市规划局负责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成立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小组,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监察科、规划科、用地科、工程科、测绘院、市政科等科室为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具体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监察科牵头组织,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意见,最后经验收小组会议议定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结果由监察科负责公布。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由工程科、市政科负责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我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市规划局在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验收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决定。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不合格,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我局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通过验收,必须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报建的下一个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规划局具体业务科室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章的按《天水市违章建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竣工验收关实行批后管理“五到场”

严把规划竣工验收关,实行批后管理“五到场”,重点加强对改变用地性质、违规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项目审核把关的结果。

在建设项目批后管理上,成立了建设项目批后管理领导小组,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批后管理实施意见》,按照项目就近、管理方便的原则,将规划区划分为两个片区,实行分片包干,直接将建设项目责任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主体建筑施工逐层到场、外部装修到场、配套设施建设到场的“五到场”制度,在放线管理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设法律法程序操作,做到不办手续的坚决不予放线开工。

在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管理上,严格实行验收人员现场实测实量,整理审查资料,分管领导第二次现场实测实量,严格审核的分级管理体制。制定了建筑面积实测实量表格;统一了计算机计算建筑面积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确定了控制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每幢建筑物现场验收人员实测实量面积和分管领导把关的面积误差应在5平方米以内。并依法实施了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的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区、各县(市)城关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规定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并对全市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及限额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地向市规划局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自检后,持下列必备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 申请报告;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批复);

(三) 已审批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 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

(五)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500—1:1000) 【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

(六) 其他相关资料;

(七)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第七条规划验收程序:

(一) 受理: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备齐资料,到市政务中心规划报建窗口或各县(市)规划报建窗口申请规划验收。规划报建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1个工作日。

(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规划验收申请,由经办科室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和《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查意见》,按程序

报有关领导审批。12个工作日。

(三) 发证:建设单位凭《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到规划窗口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第八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规定依法处理。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达到规划要求后,依程序申请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建筑(构)筑的间距;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线型及平面位置;

(二)管线横纵断、交叉口;

(三)路面(河堤)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市政交通附属设施;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邮政、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修建性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管线工程及市政工程等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

此代用证不得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郴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郴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3、《郴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单》

台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以下简称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含农民自建房)。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台州市区范围内规划验收工作。规划验收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物业管理、建筑亮化等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认可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并参与规划验收工作。

椒江片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局城乡规划处牵头组织,其中委托椒江分局实施规划管理的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椒江分局牵头组织;黄岩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局黄岩规划管理处牵头组织,其中委托黄岩区建设局实施规划管理的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黄岩区建设局牵头组织;路桥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局路桥规划管理处牵头组织。

市局城乡规划处参与指导、监督黄岩片区和路桥片区经营性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申请规划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主体、配套设施及规划条件中载明的其他设施;

(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三)完成竣工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

第六条(申请验收资料)

申请规划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台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表》(一式2份);(二)经验收合格的1:500竣工测绘成果;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地下车位测绘成果报告);

(四)绿化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五)建筑亮化资料(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项目);

(六)百分之一文化工程资料(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

(七)具缴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保修金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八)排水排污竣工图及建设项目排水接管单;

(九)工程款支付情况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见附件六;

(十)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定位图、总平面图、施工图、绿化方案、外墙装修审查意见、《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全程跟踪管理记录表》由批后

管理相关责任人携带,相关管理机构不得要建设单位提交。

第七条(受理)

凡符合受理要求的,按照规划管理片区的划分,由各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受理中心)规划窗口受理,并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建设单位。

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验收时限)

应在受理规划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是否予以通过规划认可的书面意见(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确认其建筑使用性质的使用功能图;不予通过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理由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后二次申请规划验收的,实行隔日验收发证,力争当日办结。

第九条(验收机构)

成立规划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召集,市政、园林、建筑亮化、城建监察、物业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现场验收前,验收小组应当将申报资料与原审批图件进行比对,掌握被验收工程实施城乡规划的初步情况。

第十条(验收流程)

(一)规划管理机构在受理规划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确定规划验收小组成员,确定现场核实时间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系人,并在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在现场验收后当日或次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意见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小组成员分别带回各管理部门。

(二)各成员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可意见以《台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反馈表》形式反馈项目验收小组牵头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复杂的房产开发项目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验收小组牵头单位。

(三)验收小组将涉及规定性指标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项目报局规划联审会讨论研究(市局参与指导、监督的黄岩片区和路桥片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报局规划联审会,由两片区自行确定),重大项目需报局分管领导,形成意见后,统一反馈给各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委托椒江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实施规划管理的片区,由椒江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分别确定本条程序。

(四)建设单位履行整改处罚并达到验收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认可意见反馈验收小组;履行整改处罚后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应通知建设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出入口、围墙、定位尺寸(坐标)以及工程执行“四线”规划等,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停车泊位数量与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城市住宅小区根据套型情况,各类套型需抽取一至两套入户验收,对户内结构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状况进行比对并记录;

(六)城市住宅小区还应检查: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工程是否具备使用条件;雨污是否分流;物业管理是否已委托,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是否符合批准要求,物业管理基金是否已缴清;

(七)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工业建筑主要对涉及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利益及执行“四线”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分期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分期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其附件、附图状况、分期验收界线进行验收,除规划指标统一计算外,其他要求与整体验收一致,特别要保障公共服务建设和维护公共利益。经分期认可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分期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函》,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分期验收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规定)

规划验收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的《房产测量规范》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上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验收)。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如果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分两本及以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加的地上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超建筑面积处理)

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核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5%以内(公建项目为5%,工业项目为10%,含1.5%、5%、10%。下同),超出面积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直接在各建设规划窗口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核准的面积,申请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超过1.5%(公建项目为5%,工业项目为10%),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罚(经营性建设项目还需取得同意补办的《文件处理单》),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随规划验收核准同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严重影响城市

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工业项目超面积部分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工作要求)

验收小组牵头单位确定现场验收后,通知各验收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人。各成员应按照确定的时间统一到场验收,未到场的视作同意。各参加验收的成员单位意见由牵头单位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两“统一”率将列入市局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时限做好相应工作,在规划验收中未及时发现重大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由参加验收小组成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施行。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

在符合技术规定或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具体内容为:

1、建筑位置。包括用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面布置。

2、建筑高度,包括总高、檐高、层高、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高度、阁楼高度、架空层高度、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度、层数等。

3、建筑平面,包括标准层平面、车库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顶平面等。

4、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

5、建筑使用性质。

6、建筑面积,包括总建筑面积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

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1、对未经验线的建筑,其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

2、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24M ~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50M ~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M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五、验收认可文件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流程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流程和内容 一、内部验收(预验收): 验收条件: 1、基本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功能性检测均已完成并满足设计要求 3、住宅工程已组织分户验收 4、建筑物2米以内和小区内道路环境均已清理干净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已整理完善 6、施工单位已向监理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组织单位:监理方; 参加单位: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的相关代表和人员; 验收成果:1、完成工程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2、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并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 二、技术验收(初验): 验收条件:1、在完成工程预验收的前提下,且预验收所提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的整改 2、小区内水、电、暖、气等均已到位并畅通,小区内工程均已完成 3、分户验收汇总表已提供 4、各类专项验收已完成 组织单位:项目总监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探方、档案等相关代表和人员验收成果: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并确定核验时间 三、备案前验收(核验) 验收条件:1、初验时所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初验整改完成报告)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1-4)已报送 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已提供。 4、各类技术档案已整理齐全 5、水、电、气、路等已通,工程质量责任铭牌已上墙。 组织单位:质监站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等代表和相关人员 验收成果: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并由质监站提交备案材料 四、竣工验收(交付验收) 验收条件:完成上述三个过程的验收并完成各验收过程所提出的整改问题的整改

组织单位:建设方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勘探设计方、施工方、档案馆等各方代表人员验收成果:各方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各类专项验收的项目: 1、城市规划专项验收 2、工程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3、人防工程专项验收 4、电梯工程专项验收 5、节能保温专项验收 6、室内空气专项验收 7、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8、防雷接地专项验收 9、燃气管道专项验收 10、小区绿化专项验收等等 各类功能性检测记录的项目: 1、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测记录 3、厨卫间、阳台有防水要求的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烟气(风)道工程检验验收记录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及耐风压性的三性试验记录 7、建筑物的沉降检测记录 8、给水管道的打压试验记录 9、供电线路的绝缘及接地检测记录等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得与方式 建设项目得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就是项目施工周期得最后一个程序,也就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得标志。 (一)竣工验收得目得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得竣工验收程序,其目得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得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得检查与试验,考核承包商得施工成果就是否达到了设计得要求而形成得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与解决影响生产与使用方面存在得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就是判别承包商就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得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得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得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与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得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就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得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得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得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与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与主管部门得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得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得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得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得要求,以及施工进展得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得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得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得竣工验收。 表1 不同阶段工程验收得特点 虽然项目得中间验收也就是工程验收得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得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验收)得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二、竣工验收范围与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得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得基本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得设计文件所规定得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得,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得,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就是指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验收依据 (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 (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间距、管径、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六)市规划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规划验收误差

规划验收工作标准 (试行) 1. 案卷材料齐全: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 (2)《现场查验记录表》。 (3)《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收件表》。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验收)》。 (5)授权委托书。 (6)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7)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8)建设工程竣工照片(应包括验收工程各向立面完整现状照片,并能清楚反映建筑及其用地周边环境完成情况,以鸟瞰效果为佳)。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注: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通知》(市规发〔2007〕1189号)的规定,提交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一套。 注: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真实的竣工图纸,对于利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施工图纸直接加盖竣工章,而实际竣工情况与原施工图纸不一致的,应当核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实际竣工情况一致的施工图纸。 (11)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规划复函、规划验收征询意见单、

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曾经报验不合格的材料、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应在《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中逐一补充注明,不得漏填。 2. 工作依据准确。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填写内容均应以相关文件或竣工图纸及现场核验情况为依据。 (2)处理意见均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3. 办理程序严谨。 (1)经办、审核及签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应由2名经办人员办理并签字;除计算机自动生成签字外,还应在打印文稿上进行手写签字。 (3)经办人员应当在完成审核相关图纸及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后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验收内容全面。 (1)建设工程(不含城镇居民私房项目)竣工后位置及高度误差符合以下规定,经复核建筑间距满足法规要求,且竣工总平面图上对日照问题进行的说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图上标注的有关说明一致的,可以按照合格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距相邻规划控制线距离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距离,误差值≤0.5米,且未超越规划控制线; ◇建设工程距周边现状及规划建筑距离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距离,误差值≤0.5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全套版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

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B.0.1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 B.0.1划分。 表B.0.1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土方工程 分项工程 基坑支护 地基处理 地 基 与基础 主体结构 桩基础 混凝土基础 砌体基础 钢结构基础 钢管混凝土基础 型钢混凝土基础 地下防水 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 钢结构 钢管混凝土结构 型钢混凝土结构 铝合金结构 木结构 建筑地面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重力式挡土墙,板桩围护墙,型钢水泥搅 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咬合桩围护墙,沉 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锚杆(索),与主体 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降水与排水 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 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加因地基,预压地基,振冲地基,高压 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 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砂桩地基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泥浆护壁混凝 土灌注桩,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沉管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 桩,锚杆静压桩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砖砌 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钢结构焊 接,紧固件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防~ 腐涂料涂装 构件进场验收,构件现场拼装,柱脚锚固,构件安装,柱与混 凝土梁连接,钢管内钢筋骨架,钢管内混凝土浇筑型钢焊接, 坚固在件连接,型钢与钢筋连接,型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型 钢安装,模板,混凝土 主体结构防水,细部构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排水, 注浆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 填充墙砌体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 装,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钢管结构安 装,预应力钢索和膜结构,压型金属板,防腐涂料涂装,钢管 内混凝土浇筑 构件现场拼装,构件安装,柱与混凝土梁连接,钢管及钢筋骨 架,钢管内混凝土浇筑 型钢现场拼装,构件安装,柱与混凝土梁连接,型钢构件组装 及预拼装,型钢安装,模板,混凝土 铝合金焊接,紧固件连接,铝合金零部件加工,铝合金构件组 装,铝合金构件预拼装,铝合金框架结构安装,铝合金空间风 格结构安装,铝合金面板,铝合金墙结构安装,防腐处理_ 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基层 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

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程序

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 (一)±0.00以下结构工作内容按照设计图纸全部施工完成。 (二)±0.00以下材料、试块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准备,内业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三)施工单位委托专业检测结构做混凝土回弹和钢筋抽检,出具《混凝土和钢筋检测报告》 (四)轴线、高程弹线,做好准备。 二、验收时间确定 (一)工程部经过检查所有工序都合格后,可告之施工单位,同意其进行基础验收。 (二)工程部与质监站联系,根据质监站的时间安排,确定竣工验收时间。三、基础验收流程 (一)工程部通知须参加基础验收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及工程科,告之其验收时间。 (二)参会人员签到,组织验收,工程无质量问题,质检站验收合格、通过。(三)相关基础验收资料签字。 (四)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将基础资料报送质监站审查。 (五)签署《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报告》 四、验收记录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报告》 (二)签到表 (三)《混凝土和钢筋检测报告》 (四)建立评估报告

一、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施工全部完毕,砌体砌筑完毕 (二)材料、试块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准备齐全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专业检测结构做混凝土回弹和钢筋抽检,出具《混凝土和钢筋检测报告》 (四)沉降观测报告 二、验收时间确定 (一)工程部经过检查所有工序都合格后,告之施工单位,同意其进行主体验收 (二)工程部与质监站联系,根据质监站的时间安排,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三、主体验收流程 (一)工程部通知须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检站及工程科,告之其验收时间 (二)参会人员签到,组织验收 (三)验收实测标高、混凝土回弹,工程无质量问题,质检站验收合格、通过(四)相关主体验收资料签字 (五)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将主体资料报送质检站审查 (六)签署《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五、验收记录 (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二)签到表 (三)监理评估报告 (四)混凝土和钢筋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应符合《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字第392号)的要求。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符合要求。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住宅工程已已按《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分户验收。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9、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主持人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四川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1.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1.3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2.1.5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1.6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2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2.2.2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2.2.3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虽不满足报建审批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 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二、竣工验收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也许不全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完工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 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将竣工验收10项条件 和资料向质监站汇报 建设单位向质监站申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质监站 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 质监站审查建设单位递交的 竣工验收10项条件和资料 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重新确定验收时间 ?添加评论 评论读取中... 取消 ?jieryouh | 2009-10-12 05:46:23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 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 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 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建工程竣设工具体条件包括: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包括: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具体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其它。 (二)具体验收程序是: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约定期间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 3、建设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4、施工单位整改修复后,再次提请建设单位验收。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厂区场地平整处理施工单位: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厂区场地平整处理 开工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20日 交验日期 2015年12月20日 工程内容 原预制板厂北墙以南到德天电气厂北墙(我公司与德天电气厂界)、新兴工程东墙以西到海后东墙,该范围为施工区域,简称南区。 1、南区西南部的旧窑土堆清出工地(挨着海后围墙); 2、南区所有旧预制板清出工地; 3、南区德天电气北墙边的旧围墙和与围墙附属的两个砖房拆除并清理出工地; 4、将南区东围墙边的高土台铲平,并将东围墙边的深沟回填到-900mm,压实; 5、将南区东门(原临时施工门)(挨德天电气北墙)地平处理到-900mm;保证我公司东围墙可以施工到德天电气围墙点(范围南北方向为从临时门北门垛向北约三米处到我公司与德天电气厂界)。 南区范围内所有垃圾都清走(包括生活垃圾、废砖、预制板等所有垃圾) 验收意见 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质量合格。 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厂区场地平整处理施工单位:邯郸市邯山区世纪家园装饰城龙腾装饰部 工程名称 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与生产基地厂区围墙栏杆 开工日期 2015年12月20日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交验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工程内容 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与生产基地厂区围墙114米铁制栏杆制作及安装。 验收意见 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质量合格。 参加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山东省实施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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