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xxx 企业标准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xxxx发布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根据《xxx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公司《质量手册》的要求而编写的,是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xx及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内部的质量行为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本标准由质量控制部提出;

本标准由标准化室归口;

本标准由总经理批准。

本标准起草部门:质量控制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xx及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内部的质量行为,根据《xxx产品质量监督条例》、xx《质量手册》、内部战略业务单位核算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交付、服务等过程中的质量活动。

3.定义

3.1.产品是指经过制造、加工,用于销售的燃气调压站及其配套的调压器、过滤器、阀门、流量

计、压差计、压力表、受压容器、管道、法兰、绝缘接头、包装材料、说明书等。

3.2.被监督管理部门是指xx公司内部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交付、服务

等过程的销售中心、事业部及其它与质量有关的部门。

3.3.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产品的被监督管理部门。

3.4.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被监督管理部门。

3.5.责任人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个别人。

3.6.质量否决是指在生产过程控制中,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指标的要求。若达不到质量指标,则

按质量责任予以经济责任考核,即产品质量是决定全体员工收益的一项重要指标。

3.7.时间和金额界限的规定:在“某数以上”含本数,在“某数以下”不含本数。

4.职责

4.1.质量控制部负责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质量否决;负责组织、协调

全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2.被监督管理部门的经理,在质量控制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产品质

量管理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罚款、行政处分的执行。

4.4.会计部负责罚款的核算工作。

5.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5.1.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5.1.1.被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司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部门的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5.1.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形式

5.1.2.1.本公司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以定期检查为主,监督抽查为辅

的监督检查形式。

5.1.2.2.上级部门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3.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5.1.3.1.公司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质量控制部统一规定。

5.1.3.2.被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下达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展开,并实施。

5.1.4.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a)质量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情况;

b)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情况;

c)上级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d)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过程/部门质量目标执行情况;

e)产品质量监视和测量情况;

f)售出产品的质量追溯情况;

g)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h)质量事故损失情况。

5.1.5.产品质量监视和测量的依据

5.1.5.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图纸、检测指导书,或验证供方提供的质保书、检测

报告。

5.1.5.2.被监视和测量的产品没有上述规定的可监视和测量的内容时,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

监视和测量。

5.1.

6.质量控制部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

5.1.7.制造、加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视和测量,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全责。

5.1.8.质量事故的界限

5.1.8.1.下列行为属一般质量事故:

a)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的废品达加工工时4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

5000元以下的。

b)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等因贮存、搬运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一次损失金额在1000元

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

c)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国内用户成批退货或降价处理,一次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的。

d)因设计差错,而造成返工工时4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的。

e)因进货检验失误,而造成停工4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下的。

5.1.8.2.下列行为属重大质量事故:

a)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的废品达加工工时8小时以上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b)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等因贮存、搬运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一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

以上的。

c)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国内用户成批退货或降价处理,一次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

d)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包括包装质量)造成国外用户退货或索赔的。

e)因设计差错,而造成返工工时8小时以上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f)因进货检验失误,而造成停工8小时以上的。

5.1.9.质量控制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质量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

b)进入生产现场、仓库或产品存放地;

c)封存或扣留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2.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5.2.1.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a)应当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b)应当具有保证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过程/部门质量目标完成的措施。

c)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d)应当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严格按照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应当减少废品,杜绝质量事故。

f)消除不合格品,生产、销售优质产品。

5.2.2.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有产品质量检验结论的证明;

b)有产品名称、加工单位、加工地址;

c)生产日期;

d)数量;

e)重量。

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2.3.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进货检查制度,确认进货的产品已具有相关的质量资质。应当根据产

品特点采取必要的贮存条件和保管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5.2.4.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5.2.5.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售出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

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包括公司内发生经济结算的下道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b)不合格品未经评审处理的;

c)材料替代而未作审批的;

d)与产品标识明显不符的。

5.2.

6.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5.3.公司内部的公众监督

5.3.1.用户、销售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查询,生产者、供货者应当提供方

便。

5.3.2.用户、销售者有权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申述,质量控制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5.3.3.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办法5.2.4条款所列产品的,都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告。

对反映或报告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5.4.罚则

5.4.1.被监督管理部门在认证机构进行的每次现场审核中被发现1个以上(含1个)严重不符合项或

3个以上(含3个)一般不符合项,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4~6%。对由于所发现的不符合项而导致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性不能维持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5.4.2.被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组织的每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中被发现1个以上(含1个)严重不符合

项或4个以上(含4个)一般不符合项,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3~5%。被发现2个以上(含2个)严重不符合项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4.3.被监督管理部门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公司的质量目标或过程/部门质量目标没有实现的,责令

改正,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2~4%。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警告行政处分。

5.4.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在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售出,同时生产者

和销售者要对售出产品进行召回或上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3%。

5.4.5.生产者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作不合格评审或未作评审前,交由销售者或使用者,责

令停止生产,扣留生产的产品,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

5.4.

6.生产者没有按照有效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而擅自加工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7.销售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作不合格评审或未作评审前,交由使用者的,责令停止

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召回或上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a)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

b)用户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

c)有其它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d)质量控制部已决定停止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5.4.8.生产者、销售者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没收产品,销售收入上交公司;并

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2%,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9.产品标识不符合本部分5.2.2条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0.5%,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4.10.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并处将部门

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0.5%。

5.4.11.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进行进货检查验收,没有供方提供的质量资质证明而接受,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4.12.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作警告行政处分。

5.4.13.生产者、销售者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办法5.1.9.a条款所列资料的,可以并处将部

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14.生产者、销售者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扣留产品的,可以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

下调1~2%;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4.15.生产者、销售者有除了本办法5.4.1~5.4.14条款以外所列违纪行为,但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以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2%。

5.4.1

6.发生质量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5.4.1

6.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事故责任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a)损失金额达1000元至3000元的,按损失金额的20%赔偿。

b)损失金额达3000元至5000元的,其赔偿金额分两部分累计:即1000元至3000元部分按损失金

额20%赔偿,3000元至5000元部分按损失金额的15%赔偿。

c)不能计算损失金额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4.1

6.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事故责任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a)赔偿损失金额的10%至20%,最高不超过员工月工资(基本工资+津贴)的200%(工资的扣减

可以分3~6个月进行)。

b)不能计算损失金额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事故责任人还要按照损失多少、责任大小受到行政处分。

5.4.1

6.3.对弄虚作假、隐瞒质量事故的,一经查实,则按上述办法加倍处罚。

5.5.奖则

5.5.1.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优良,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按照人事考核制度由公司给予表彰

和奖励。

5.5.2.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优良,成绩显著的部门给予“质量管理先进部门”的表彰。

5.5.3.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优良,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质量标兵”和“质量管理先进个人”

的表彰。

5.5.4.每年从“质量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作对先进部门和个人的奖励。

5.6.处罚程序

5.6.1.当质量控制部发现或接到反映、报告认为被监督管理部门可能有违反5.2条款行为之一的,质

量控制部要着手对质量行为进行查实,确定质量责任。

5.6.2.质量控制部对被监督管理部门查实确已具有违反5.2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要进行质量责任的

判定。

5.6.2.1.生产过程中、销售前发生的质量问题:

质量控制部作出质量损失责任判定,开出《不合格品处理单》交责任部门。

5.6.2.2.销售过程中、销售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a)根据用户反馈意见,售后服务部门或使用者填写《售后质量问题处理单》至质量控制部,由质量

控制部分析原因和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b)售后服务部门根据处理情况,填写完成《售后质量问题处理单》至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分

析原因和责任部门。

5.6.3.若责任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质量控制部开出《内(外)部质量损失费用结算

单》,由责任部门签字确认,经质量总监审批后执行。

5.6.4.若责任部门有异议,则提交质量总监组织调查判定。

5.6.5.责任部门对于应缴付的罚款要通过质量追溯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然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在计

发工资时实施扣罚。

5.6.6.会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扣罚通知进行核算。

5.6.7.责任人个人缴付的罚款以现金支付,凭质量总监审批的单证,直接交公司会计部,由会计部开

出收据,计入质量基金帐户。

5.6.8.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与质量总监协商,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9.被监督管理部门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名义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裁决。

5.6.10.被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质量控制部调查失实的或者裁决不当的,可以向质量总监直至总经理提出

重新处理的要求。

5.6.11.质量控制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

5.6.1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纪行为的,由公司

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5.7.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在质量总监。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检验工作,应依据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一条(抽样要求)质检机构抽样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人的要求。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样品管理)质检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处置,并保存有关资料.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质量的工作方针,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管理诸多要素中的工作重点,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是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工作指挥部、项目部,应依据实施情况,制订具体控制办法,确保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设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业务上,下级受上级指导;管理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尽职尽责,敢抓敢管,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目标一一杜绝重大人身伤亡、设备、火灾、行车事故的发生;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重伤率0. 5%0 ;负伤率为12%0以下;安全标准工地达标率为100%o 第九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及工程项目部均按照公司颁发的《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电处施[1998196号文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进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并付诸实施。 四、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适时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并检查、记录实施情况。 六、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安全月、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七、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安排、总结及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

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通用8篇)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通用8篇) 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篇1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2、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贴合国家规范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贴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贴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

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理解上级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一样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职责。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职责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职责并做来源理。 二、岗位培训制度 1、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景,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回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资料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4、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试优秀者将视情景予以奖励。 三、工程技术复检制度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景,下列必须复核: 1、放线、定位、基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贴合设计规范。 2、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贴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3、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砂垫、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要贴合标准。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技术负责人核实。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质量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工程 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本文将介绍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管理体系 2.1 目标及原则 1.目标: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2.原则:依法依规、全面监督、科学管理、追究责任。 2.2 职责分工 1.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监督计划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所有施工过程,提出质量管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4.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 报告。 2.3 相关文件 1.合同文件:详细规定工程质量的要求。 2.技术规范:施工所需的技术规范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制定施工质量管理计划。 4.验收记录:施工质量达到要求后的验收记录。 2.4 质量控制 1.前期准备:编制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计划。 2.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计划进行施工。 3.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追溯管理:贯彻“三同时”原则,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 5.数据分析:对施工质量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三、监督管理 3.1 监督方式 1.专项监督: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制定专项监督计划。 2.定期监督:定期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现场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3.2 监督内容 1.施工计划及进度 2.施工现场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 3.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4.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3.3 监督记录 1.巡视和检查记录:记录监督人员在工程现场的巡视和检查情况。 2.监督意见:记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3.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记录。 四、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评价。 2.施工单位应全面实施质量管理,对负责的整个施工过程质量负责并保 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3.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管理意见 和整改要求。 4.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标准检测,对其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 五、结论 以上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管理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修订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司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BIM技术攻关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三条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四条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子公司(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项目部三级监督管理,各管理层级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设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简称安质委会)和安全质量环保部;子公司设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和安全质量环保部;项目部设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和安全质量环保部;作业队设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构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验,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各级领导要支持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8篇)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____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找材料到第1文秘wenmi1.-.wenmi1.-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二)____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____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____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____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演讲稿、合同范本、心得体会、条据文书、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plans, work summaries, speech drafts, contract templates, personal experiences, policy documents,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essays, please stay tuned!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不断追求,产品质量监管显得愈发重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探讨,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概述 为了推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我国制定了众多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和完善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通过实施。该法主要涉及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环节,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该法,生产者应确保产品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经营者需要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则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规定了监督检验、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处理等程

序。此外,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了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溯源的需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管理办法要求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对原材料来源、生产成本、加工工艺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进行查找,找到问题源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其他相关除了以上列举的几个主要管理办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从不同角度和环节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多管齐下,全面提升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水平。 六、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这些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其次,这些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产品的监督检验和抽查,防范了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最后,通过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的落实,能够及时掌握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减少和避免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产品质量监管办法

产品质量监管办法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证产品质量已成为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为了防止企业追求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国家对于产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现在,我们将从产品质量监管的角度来探讨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产品质量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如何有效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1.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优质的产品不仅能够让消费者满意,也能够建立品牌信誉和口碑,推动销售和企业盈利;另一方面,低质量的产品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更能够伤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他们不仅关注产品的价格,更关心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品质要求。因此,只有保证产品质量才能够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树立优秀品牌和口碑。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高质量的产品不仅能够满足消费需求,还能够保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2. 产品质量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如今,我国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已逐渐建立起多层次监管体系,以防止低质量、假冒伪劣甚至有害产品的出现。其中,主要的监管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建立检测体系和发布质量认证制度来推动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未来,产品质量监管的趋势将会更加严格和细致,以消费者的权益为导向,依据可靠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监管标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同时,也将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向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监管自律意识。 3. 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如今,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关注产品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流程。下面,我们将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提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包括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支撑,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的环节需要不同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和质保阶段等。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审核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督、进度管理和安全监管;在验收阶段,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和结算管理;在保修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修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在质保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抽查、质保管理和质量监测等。 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避免超标准规范、超范围变更、超期限工程等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熟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应职责,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具备如下要素: 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立相关职责和标准,明确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从而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督程序规定,以保证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标准,满足不同时期、不同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设备、材料、施工技术等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 总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坚持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不断优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某领域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实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提纲: 1.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3. 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4.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加强和完善 5. 通过案例探讨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实践意义 一、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意义重大。 首先,公路基础设施对交通运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路建设工程牵涉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路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价值。 其次,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潜在风险和隐患,降低维修成本,提高使用寿命。 最后,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不仅能够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控,还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公路工程的建设速度,优化施工资源配置。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管 理制度和流程。 (2)进行专业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不同工程阶段的施工 质量标准得到满足。 (3)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建立施工质量档案,做到施工过程中数据的全面、准确。 步骤: (1)前期准备:制定质量检测计划,明确技术要求、数据要 求和安全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2)施工前期:对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等进行检验验收,明确施工工艺要求和施工流程。 (3)施工中期:保证施工过程合理、安全、稳定,实现施工 数据的全面、准确记录。 (4)竣工验收:进行专业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整理建档资料,保留相关记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31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23.03.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 号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并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的宣传,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使本公司组建的工程项目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按照各个项目的施 工图、招标文件、说明、纪要及合同等要求,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第二条建立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以工程项目经理为主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对整个工程全面、全过程的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部必须把搞好工程质量作为首要的管理职责,同时对工程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与文明生产、合同与信息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任务是:一、协调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设计、质监等外部关系;二、组织、参与施工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 工验收;三、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负责分部、分项的检查、验 收及工程的中间验收,做好组织协调。尤其要明确职责,把握质量关;四、使用的 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根据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检查;五、参与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工作;六、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七、审验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 第四条要按建筑工程质量规范要求,组织落实,分阶段、分部分项抓紧抓好。特别要处理好分部工程的施工协调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五条贯彻“事先、事中、事后”的原则,即事先进行预控,事中进行检查复核,事后进行检测确认。 第六条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进行质量自检后,经监理部门、有关质监部门和本公司工程部根据施工图进行复检、签证认可。未按上述情况办理的,不得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工程部在施工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和上级质监机关进行中间验收,评定结构工程的质量等级,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认真的加以整改到合格为止。 第八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正式提交要求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本公司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组织进行验收,除全面检查其各项施工质量外,特别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XXX令18号)202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XXX令 18号)2020 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XXX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X 2019年11月21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XXX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XXX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XXX卖力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2016-01-05实施:2016-03-01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3-01 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生产作业、供用电审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达到行业规范要求,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油厂成立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主管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运行科、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油建工程及后勤服务修缮工程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运行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生产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供用电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科室业务主管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科室一般科员担任,但该成员必须对本科室业务熟悉,且对野外涉及到的问题能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检查小组成员每次外出检查后需统一参加采油厂质量监督检查协调会,会上各小组成员应详细反馈监督检查中所采集到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集体沟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整改通知以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名义下达。 第八条检查小组每天要做好跟踪检查记录,每月都要根据当月检查记录按具体的检查类别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月小结,经小组组长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厂领导。

第九条检查小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处理结果报送企业管理科或者财务资产科进行处理。 (一)内部作业单位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依处罚单在本单位月考核中扣除; (二)外协作业单位经济处罚按规定时间交厂财务资产科,交款收据返回检查小组。对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应加倍处罚。 第三章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砌砖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 2.砖:所使用的砖必须是合格砖,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3.水泥采用425标号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二)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必须找平、动用机械夯实,基础第一层坐浆砌筑,提高基础的整体稳固性。 2.砌浆1:3的比例要求达标。 3.灰缝要求0.8—1cm。 4.要有养护期。 (三)设计要求: 1.值班房、厕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垃圾台设计依墙而做,不得高于井场围墙。 3.两池设计因地制宜,不得影响油井作业。 4.围墙高度设计:丛式井围墙高1m,单井位于河沿的井围墙高0.8 m,位于村庄内的井围墙高0.5 m。基础放大要求:50二层0.12m,37一层0.06m。 (四)底围罐水泥砂浆面层处理办法: 1.铲除原粉刷层,并清扫干净。 2.洒水渗砖至饱和状态。 3.斜坡退台处理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充、找平并与粉刷层一次成型。 第十一条屋面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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