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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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方法的选择有其价值基础,主要包括正义和效益。二者既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救济制度中的正义主要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正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正义,也包括立法正义,即在立法中排除任何特权和专制因素,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然而,正如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是公平价值的一种尺度或者说评判依据。效益是实现公平的基础。经济学中成本效益观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无论是一种道德追问,还是一种法律实证,民事权利无疑是神圣的。民事权利救济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一种矫正措施,是一种补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一、民事权利的救济性及其制度基础

权利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中有不同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1]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首先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权利由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立法者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有其价值取向,如在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时间和行为方式上作出限制。

救济性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社会的基本观念。民事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权利资源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对有些权利未加规定,另一方面是权利意味着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滥用。其它如权利客体的不足以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由于权利资源的稀缺性,因而,为了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配置。合理的权利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3]二是利益的矛盾性。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走出权利的抽象思辨,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的确认、实现总是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权力或者民事权利的“滥用”以及民事义务的违反都会造成权利的损害。三是某些民事权利对主体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主体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阻碍,这时也需要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民事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的一种援助性民事权利,这是基于民事基础权利被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内容,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相对于原权(第一性权利)而言,它是第二性权利,即由于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而派生的权利。其次,根据救济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根据适用的程序的不同,不同性质的权利救济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等)。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权利救济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存在着较大差异。现代社会一般存在三种救济途径:自力救济、公助救济和公力救济。按照是否通过司法程序可分为诉讼救济和诉讼外救济。诉讼救济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外救济也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略写ADR)。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进行权利救济,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之力,因而通过自己的力量在法律范围内来维护合法权益就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自力救济包括自救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到救助的目的,它的主要形式就是和解,这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方式。权利主体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采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它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公助救济又称为“类法律式”的救济,主要包括仲裁与调解两种形式。公助救济是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中间形式。司法救济,又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的补救。它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权而实施的救济,具有国家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司法救济具有被动性、强制性、终极性等特征。

救济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考量每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应充分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消费侵权、环境侵权、证券欺诈等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

规则是博弈的基础,供给充分的救济法律资源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民事权利救济的法律成本考察

(一)法律成本的构成

法律成本是法律运作的全部费用,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4]法律成本在性质上是属于交易费用,为不同主体在交互活动中产生。法律的制度构造,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人们的交互活动,减少活动中的非交易性因素,节约交易费用。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科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即“科斯定理”。

[5]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因为其结果总是能够使产值增加。这就是说,当交易是没有成本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能耐达到有效益的结果。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交易都是有成本的。那么,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何种权利分配才能产生最有效益的结果?科斯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这就是科斯定理第二律:如果存在实在的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在这些情况下,合理的法律规则是使交易成本的效应减至最低的规则。

1、法律的机会成本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有法律、政策、宗教、道德调整等多种形式,这就需要在诸多方式中进行选择。选择是否运用法律,选择何种法律,不同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的机会成本。在消费法律的过程中,法律的消费量越大,法律的适用频率越高,法律的平均成本也就越低。法律的边际成本也就无

限趋近于零。因此,在一个法律供给相对充足的国家里,法律的消费越充分,其法律成本越低。诉讼救济和诉讼外救济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平衡的。因而,诉讼救济制度越完善,诉讼救济的机会成本就会降低。

2、边际成本

“边际”反映了某一事物发展变化的微小趋势。随着法律的生成和实施的增加,法律边际成本的变化表征了法律成本与收益的根本变化的情况。按照边际成本的递减规律,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相反如果超过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间相互支持不断减弱,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因此,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各种救济方式的相互协调,有利于降低边际成本。

社会关系不断变化,法律成本具有也不断追加。除了立法成本外,当权利发生冲突并诉之于司法请求时,意味着法的成本的增加;当司法机关受理、调查、取证、判决、归责时,法的成本也在增长;判决宣告后,执法机关的执法也意味着法的成本增大;当事人不服再次上诉,也要增加法的成本。

(二)诉讼成本

在诉讼中,存在成本和效益的问题。诉讼中的成本,是人们参与诉讼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诉讼中的效益,指人们通过诉讼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负效益的减少或避免效益的不当增大。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是人们进行诉讼的追求。诉讼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来保证诉讼中投入产生的合理

性和效益最大化。诉讼规则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以及何时遭受成本。诉讼规则的改变不但能改变每个当事人承受的成本而且还能为改变诉讼的动态性带来巨大的影响。诉讼程序规则的结构使得当事人能随着案件的不断进展而了解更多的信息,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收集信息中承受的成本也会对诉讼的动态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与其他救济相比,主要优点在于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见性的程序规则,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方式,这是法律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各种程度规范使用较多对救济资源的消耗量要求大,越是小规模的权利救济越不适合于用诉讼来解决;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以适应个案灵活性的要求。

自力救济和社会救助都蕴涵着纠纷主体的合意,与诉讼相比体现出较高的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而且其优点来自其程序利益,即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点。由于法院的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的权利救济方式,就能够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当然,自力救济也其不足之处,如当事人各方及相关联的人都时刻防范被侵害的危险,从而会付出很高的防御费用;在没有权威和规则的指引下,当事人为了寻找对策,获得期望的利益赔偿而需支付较高的对策费用;利益冲突的各方为了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也需付出很大的代价;由于没有第三者的干预,则未经当事者同意的强加于他的外部成本和消极影响也会增加。

三、民事权利救济的实现:一种博弈观

博弈论(gametheory)是经济术语,是用来说明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和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6]它以一方的胜出为最终目的,以作用双方的共同生活为载体。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非零和博弈)和非合作博弈(零和博弈)。前者指博弈双方相互作用时,达成了一个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从而使双方都从中获得利益。后者指博弈双方相互时,并没有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每一方都希望自己从中获得最大的利益。从深层次上讲,前者强调的是团体理性、效率、公正。而后者则强调个人的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最有效率、也可能是无效率。在对抗性博弈中,局中人的收益或效用完全对立,一方所得必是另一方所失,一方利益的增加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减少。在非对抗性博弈过程中,局中人有各自不同的收益值,其和不再等于零或常数,局中人之间的收益或效用既冲突又一致,具备了达成某种均衡的可能。

局中人是指参加博弈的直接当事人,他是博弈的决策主体和策略的制定者。在博弈论模型中,要求局中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是指局中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目标和利益所在,在博弈中总是采取最佳策略以实现其效用或收益最大化。实现民事权利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各方来说都是一个博弈过程。对受害人来说,他总会选择成本较小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对致害人来说,他也会选择一个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权利纠纷。

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局中人决策的变化不仅来自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而且也受到当事人各方所具备的信息的影响。当事人和解的失败可能由于一方当事人拥有对方所不具备的信息。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致害人的侵权行为,知道对方有赔偿能力等,完全有胜算的把握,也就是说受害人信息充分,选择诉讼会使其效益最大化。而且,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当事人各方所具备的信念和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这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每个参与人都会权衡收益而采取相机行动方案,降低成本支出,其结果是达到“精炼贝叶斯均衡”即所有参与人的战略不断更新而达到的最优组合。

诉讼模型可分为两种,即乐观模型(optimismmodel)与个人信息模型(privateinformationmodel),[7]基于当事人就可能的结局有不同的观点这一思想而建立的模型被称为乐观模型,因为和解的失败是由于特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对于诉讼的结局过于乐观了。

博弈论解释了为什么有理智的协商者有时会无法和解而最终要进行审判。分析这个问题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思路,最简明的回答是:之所以会出现审判是因为发生纠纷的各方对审判的预期价值最超过了和解的价值。[8]另一个可能导致诉讼案件数目增加的变化是诉讼费用的减少。

然而,“诉讼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本和法律费用外,诉讼还要消耗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人们可以预计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发现和解符合他们的利益,和解是基于原告在诉讼中预期可获得的并用原告胜诉可能性调整后的判给数额,当事人于是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诉讼成本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9]因而,和解是非对抗性博弈,对当事人各方来说都是一定利益的获得。当预期的判决价值相对于审判支出显得很小时,原告通常不会去激化纠纷。即使预期的判决价值相对很大,仍然存在可以避免诉讼的途径。潜在的被告常常可能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可能引起纠纷的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纠纷。如果预期的判决价值比预防措施的费用大得多,潜在的被告将很少让潜在的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机会。

四、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现实与完善

近来,诉讼成本偏高,诉讼效益不佳已成为我国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案审结周期过长,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增加,从而加大了诉讼中人力、物力的耗费。在诉讼中相应

的经济权益由于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得到实现,经济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震荡加剧,冲突的负效益增加。第二,程序措施不够经济,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救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第三,民事诉讼从整体只是一种事后保护制度,对权利的救济具有迟延性,难以做到效率、公正皆俱。第四,裁决的执行率偏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形成无效益或效益甚低的成本支出。第五,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影响诉讼效率和效益的现实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当事利益的不平衡,如举证不能,法律资源的支配能力以及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但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效率和效益的足够重视。审判行为的追求在于公正地裁决并排解社会冲突,而诉讼效率和效益未能成为审判行为的价值目标。

效益法律观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就是要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确认、分配,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度量法律效益的基本标准是“帕累托改进”即指最好的状态是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又改善了某些人利益或命运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法院和当事人的成本和责任的配置逐步趋向完善。并且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3条便民措施,如规定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向涉诉群众提示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等等,以加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确立以效率和效益观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建构一个救济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满足权利救济效益趋向最大化的需求。

二是完善救济制度体系,形成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结构。由于各种救济方式的功能目标、规范意旨不同,因此和谐、竞争、互补的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降低救济费用,提高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从而适应不同主体的需要。同时,重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三是繁简分流,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四是关注弱势群体,落实好法律援助,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一、引言:方法与问题 ; 对权利救济的研究,传统上往往从功能主义救济观和权利保护救济观两种视角出发。对于前者,更主要的是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给予技术和结构上的安排。从历史上看,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完成了以制度性救济为特征的体系。这种制度性的救济体系是以诉讼、仲裁、调解或行政裁决为主要或全部要素。非制度性的救济------如复仇、武装斗争、起义、革命,被认为是对现行体制和连续性历史进程的反动,而不是补充,只是在极为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非制度化的救济才被赋予合理性。在现实意义上,解纷机制的制度性诸要素确实具有共存的客观性,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因此,在需要对救济补充或完善时,问题不在于是否在现有的制度性救济之外创造或发明新的救济形式,而在于如何将这些制度性的救济形式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重新加以组合的问题。权利救济的功能主义解释,无疑在寻找一个有关权利救济的一般性的社会结构,以及蕴含的社会解决纠纷机制的整合和发展的假设。[i] ; 把救济作为权利保护理论的一个内容提升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品质。纠纷解决机制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都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只是在近代以来,纠纷解决机制才与权利观念连接在一起。这种权利救济观在方法上是立法救济、宪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等的总和。既包括政治和公民权利消极意义上的救济,也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

权利的积极意义上的救济;既包括权利救济制度的设计、修正和完善,也包括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种权利救济观等同于权利保护机制。从救济理论角度出发,权利保护的救济观是通过把救济作为一项权利,从而组建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ii] ; 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探讨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是权利救济理论研究的另一种角度。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做出限制。这里所谓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的过程。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iii]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着眼于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相统一的基本点上。首先,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具有同一性。主体的同一性原则表明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在权利的不同领域的再现,是权利完美性的体现。当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虽处于不同的领域却成为不同的或者并列的主体时,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同一性便受到挑战,但不意味着二者的和谐状态趋于破碎,因为在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即使分离并且成为不同的主体时,在可以被控制的具体情形中,一定意义上的和谐状态也是可以成立的。其次,权利或权利救济的主体性原则是认知主体在权利的实践领域自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06.民法总论之六民事权利客体讲述

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 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0c4271520.html,) 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0c4271520.html,) (1)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overview)☆ (3) 一、概念 (3) 二、种类 (3) 第二节人格利益(personality)☆ (4) 一、概念 (4) 二、类型 (5) 第三节身份利益(status)☆ (6) 一、概念 (6) 二、类型 (6) 注意:作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的身份利益仅限于本属于身份权人的利益,但身份权还指向身份相对人的利益,但必须以相对人基于该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为客体。身份权是一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权利的混合体。 (7) 第四节物(rem/property)☆ (7) 一、概念 (7) 二、分类 (9) 第五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property) (18) 一、概念 (18) 二、种类 (19) 案例0610:华人中医师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试问:罗鼎辉医师的临床处方是否应当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19第六节各类权利(rights)☆ (20)

政治经济学题库资本与剩余价值Word版

[单选][ D] 货币转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 [A] 积累一定数量的货币 [B] 个别资本增大 [C] 资本有机构成提高 [D] 劳动力成为商品 [单选][ D] 资本总公式是() [A] W-G-W [B] W-G-W’ [C] G-W-G [D] G-W-G’ [单选][ A] 资本总公式的矛盾是指() [A] 资本的增殖和价值规律的要求似乎是矛盾的 [B] 资本流通过程和资本生产过程是矛盾的 [C] 商品形态的资本与货币形态的资本是矛盾的 [D] 资本和雇佣劳动看起来是矛盾的 [单选][ C] 商品生产中,工人新创造的价值是() [A] c + v [B] c +v + m [C] v +m [D] c +m [单选][ C] 不变资本是指()

[A] 以劳动资料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 [B] 以劳动对象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 [C] 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 [D] 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 [单选][ D] 可变资本是指() [A] 以劳动资料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 [B] 以劳动对象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 [C] 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 [D] 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 [单选][ D] 资本家普遍获得相对剩余价值是() [A] 单个资本家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商品个别价值的结果 [B] 单个资本家压低劳动力价值缩短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结果 [C] 资本家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增加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结果 [D] 各个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 [单选][ A] 某资本家经营的企业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生产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10%,由此形成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那部分是() [A] 超额剩余价值 [B] 绝对剩余价值 [C] 相对剩余价值 [D] 剩余价值 [单选][ D]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都是依靠() [A] 延长工人工作时间而获得的

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方法的选择有其价值基础,主要包括正义和效益。二者既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救济制度中的正义主要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正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正义,也包括立法正义,即在立法中排除任何特权和专制因素,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然而,正如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是公平价值的一种尺度或者说评判依据。效益是实现公平的基础。经济学中成本效益观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无论是一种道德追问,还是一种法律实证,民事权利无疑是神圣的。民事权利救济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一种矫正措施,是一种补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一、民事权利的救济性及其制度基础 权利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中有不同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1]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首先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权利由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立法者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有其价值取向,如在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时间和行为方式上作出限制。 救济性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社会的基本观念。民事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权利资源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对有些权利未加规定,另一方面是权利意味着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滥用。其它如权利客体的不足以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由于权利资源的稀缺性,因而,为了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配置。合理的权利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3]二是利益的矛盾性。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走出权利的抽象思辨,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的确认、实现总是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权力或者民事权利的“滥用”以及民事义务的违反都会造成权利的损害。三是某些民事权利对主体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主体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阻碍,这时也需要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民事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的一种援助性民事权利,这是基于民事基础权利被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内容,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相对于原权(第一性权利)而言,它是第二性权利,即由于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而派生的权利。其次,根据救济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根据适用的程序的不同,不同性质的权利救济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等)。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 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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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案情】 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法学》第06-19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1、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排除妨害 D、赔偿损失 2、适用侵权责任最重要的原则是? A、救济损害需要 B、可以并用x C、适当处分 D、必要的先予执行x 3、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的是?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4、民事责任竞合的本质是? A、一个行为产生一种责任 B、一个行为产生两种以上责任,但责任重合 D、两个以上行为产生两种以上责任,但责任 C、两个以上行为产生一种责任 重合 5、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是? A、择一行使请求权 B、同时行使请求权 C、先后行使请求权 D、由法院决定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财产性责任方式的是? A、赔偿损失 B、恢复原状 C、返还财产 D、停止侵害 E、消除影响 2、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精神性民事责任方式的是? ABCD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恢复名誉 D、赔礼道歉 E、恢复原状 3、适用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则包括? ABCDEx ABDX BCEX BCDEX ABCX ABCD A、救济损害需要 B、可以并用 C、适当处分 D、必要的先予执行 E、全面赔偿 4、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包括? A、精神损害赔偿与消除影响的聚合 B、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的聚合 C、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聚合 D、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聚合 E、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的聚合 5、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请求权应当考虑的内容有? A、诉讼管辖 B、赔偿范围 C、举证责任 D、诉讼时效 E、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拘留也是民事制裁方式。 正确错误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形式。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春民法学在线作业答案

1. 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A 全体合伙人 B 合伙负责人 C 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承担责任 D 合伙负责人对外承担责任 2. 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 支票 B 提单 C 股票 D 仓单 3. 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行为的是() A 买卖行为 B 租赁行为 C 借用行为 D 赠与行为 4. 下列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 100公斤大米 B 一辆自行车 C .1000公斤钢材 D 四间房屋 5. 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以分为() A 动产与不动产 B 主物与从物 C 原物与孳息 D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 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出生 B 户口登记 C 1岁以上 D 半岁以上 7.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 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 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 C 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 D 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8. 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A 黄金 B 月球 C 货币 D 石油 9.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 民事主体 B 民事权利 C 民事义务 D 民事客体 10.合伙人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 A 货币 B 土地使用权 C 知识产权 D 房屋 11.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 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B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D 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2.合伙解散的原因包括() ? A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 B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C 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 ? D 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 B 停止侵害请求权 ? C 消除危险请求权 ? D 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14.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投资银行与资本运营》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多选题】(1分)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 A. 资本市场业务 B. 经纪业务 C. 金融市场业务 D. 证券承销和交易 2 【多选题】(1分)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商业银行难以用资产负债表来衡量 B. 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存贷款利差 C. 投资银行主要表现为表内和表外业务 D. 投资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佣金

3 【多选题】(1分) 下列属于分离式监管特点的有 A. 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B. 制约了银行的创新能力和影响力 C. 促成金融行业的专业化分工 D. 降低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公平合理 4 【多选题】(1分) 下列属于混合式监管特点的有 A. 保障利润的稳定性,提高信息的共享程度 B. 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C. 能够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实现规模效益 D. 可能会给金融体制带来极大的风险

5 【判断题】(1分)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长期资金盈余者和短缺者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性金融机构。 A. 错 B. 对 6 【判断题】(1分) 投资银行是间接融资的中介,商业银行是直接融资的中介。 A. 对 B. 错 7 【判断题】(1分) 投资银行主要活动于借贷市场,而商业银行主要活动于资本市场。 A. 错 B.

对 8 【判断题】(1分) 投资银行的监管部门是证券监管当局,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是银行监督机构。 A. 对 B. 错 9 【判断题】(1分) 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A. 错 B. 对 10 【单选题】(1分)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存款人面临的风险较小,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

民法习题——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 A.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C.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D.所有的客观现象 2.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以()之诉的方式予以保护。 A.确认 B.给付 C.形成 D.请求 3.绝对权是一种()的民事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违法行为 C.可以是舍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只能是表意行为 5.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的义务的权利称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C.绝对权 D.相对权 6.抗辩权是针对()的权利。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主权利 8.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援助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为()A.原权利 B.救济权 C.从权利 D.支配权 9.某甲杀害了某乙.某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某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D.自然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债权债务 B.税收C.相邻 D.财产继承 E.财政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财产权。 A.承包经营权 B.债权 C.发表权 D.名称权E.修改权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人身权。 A.肖像权 B.留置权 C.名誉权D.共有权 E.荣誉权 4.财产所有权属于()权。 A.支配 B.人身 C.财产 D.形成 E.绝对 5.债权属于()权。 A.请求 B.人身 C.财产 D.相对 E.绝对 6.基于自然人姓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人身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表现为() A.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客观现象 B.特殊情况下,主观现象也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加以规定 D.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E.民事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言 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益性 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可以为有益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他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创造或权利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乃第

(新教材)部编版必修下册:【关键能力·素养形成】4.9资产阶级革命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关键能力·素养形成 主题一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素养探究】 1.重要的法律文献 史料一 1.……2.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4.凡未经国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权利法案》(1)根据史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权利法案》限制了英国国王的哪些权力?(不得摘抄材料原文)(史料实证、历史解释) 【点拨】根据史料画线信息概括。 提示:国王随意废除法律的权力;国王随意征税的权力;国王在平时维持常备军的权力;国王干涉议会言论自由的权力。 史料二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①,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独立宣言》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 ——《人权宣言》(2)史料二中《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体现了什么法律精神?对当时美法两国革

命起了什么共同作用?(史料实证、历史解释、唯物史观) 【点拨】画线信息①体现了平等、天赋人权,信息②体现了自由、平等、法治。提示:法律精神: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作用:进一步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做了铺垫。 史料三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在拿破仑帝国时期,曾经强迫法国占领下的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此法典。 (3)史料三中《法国民法典》在欧洲的推行起了什么积极作用?(历史解释) 【点拨】画线信息说明《法国民法典》影响了欧洲。 提示:打击了欧洲封建势力,推动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 2.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史料一 (1)英国形成的责任内阁制运作模式有哪些特点?(历史解释) 【点拨】围绕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回答。 提示:议会对首相(内阁)不信任,首相(内阁)就要下台;首相可以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由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其去留。 史料二第二款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合众国官员…… ——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历史文献选集》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答案:事件、状态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答案:人身权、财产权 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案:民事义务 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答案: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3.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A)。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C)。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A)。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四:不定项选择 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D)。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D)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法学中私力救济一词通常是被狭义使用的。 中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自力保护权或自卫权。 中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肯认自助行为,着重于对侵犯民事权利者的阻止甚至责罚,而不是着眼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恢复或者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追究侵权人、违约者的法定责任来寻求救济,而缺乏一个直接以“权利”为出发点的完备的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不力,特别是执行难,出现了诸如讨债公司或形式多样的“讨债职业人”等等往往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在法律规范边缘和道德调整之间临介层面的自助救济行为,法律未加以认可和一概否认,处于一种含糊状态。立法对私力救济的模糊,有待立法建全和完善权利制度体系,丰富与合理充实权利形式及其内容,以及将权利保护从责任观念转为权利救济观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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