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言

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益性

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但我们

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可以为有益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他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创造或权利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乃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此项得为处分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这一区分是有道理的。学者通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说来,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

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③从权利凭证的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

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当然,有的行为需与一定的工作成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提供。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财产可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同观点。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企业)系各种权利的总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但作为各种权利总合的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的客体。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或企业),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的客体也可为企业的财产总体。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区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非均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

(一)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人体中的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因此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

(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断扩大。例如,电、光、热等自然力,在未能被人力控制前不为物,而在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后则成为物。

(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如一粒良种可为物,而一粒一般的稻谷就不为物。

(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因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则不为物。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房屋上的砖瓦不为物,一间房屋为一物,一幢楼也可为一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范围:“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可见,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何为定着物?定着物须是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可分离的物。如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如林木等种植物。虽未完全建成的建筑物但足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目的的,为定着物;但其未构成定着物的房屋不属于不动产。①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上,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依现行法,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上。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取得占有)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要件。第三,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如依(继承法》第36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

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品。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金银原也为限制流通物,但国家逐渐在放开对其限制。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如一人所有的一辆汽车与该车上的备用胎构成主从物关系,备用胎为从物。而该车的轮胎则为汽车的组成部分,不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如,若无特别约定,汽车所有人将该车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备用胎;将该车出卖时,备用胎随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买受人所有。

(四)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一编民法总论

革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就消耗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效用并不会改变,因此,油为可分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如一头牛若被分割,则不为牛。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实益主要在于: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则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多数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成立不可分之债,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则可成立可分之债。

(七)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确定,如一件唐代文物;也可依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定,如从同一牌号的自行车中选定的一辆。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同方电脑50台,大同煤100吨。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实益主要在于: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于交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免负交付义务。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如米、面等;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如房屋、车辆、电视机等。

区分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的意义主要在于,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根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企业。

区分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有时称为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特点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只要货币票面的价值相同,其价值就是一样的。从性质上说,货币为动产、代替物、种类物、消耗物。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补偿手段。在任何情形下,占有货币也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

货币有本币与外币之分。本币为本国的货币,外币为外国的货币。我国的本币为人民币,人民币为法定货币,可任意流通。但依法律规定,单位之间的交易,除特别情形下不能直接以现金结算。我国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台湾地区的货币以及外国的货币属于限制流通物,一般不能作为支付手段。

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有价证券是相对于无价证券而言,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而无价证券虽也代表着一定的权利,但不具有交换价值。我国现行的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票据等都属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具有以下特点: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体现出来的,而不在于证券这个“物”。有价证券之所以“有价”,就是因为它代表着一定财产权利并可用于交易。只有持有债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提示债券,转让证券上的权利也须交付证券。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是不能享有和行使证券是的权利的。有价证券的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单纯证明权利的书面证据。如借据为证明债权人债权的凭证,债权人即使丧失了借据,也可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债权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若该债权是以债券代表的,则丧失债券的债权人不能依其他方式证明债权的存在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虽然权利人可因有价证券的转让而变更,但持有证券的人只能向特定的负有义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这一特点表明有价证券不同于货币,货币的持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首先,有价证券的义务人的义务是单方义务,其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其次,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见到证券持有人主张权利时提示的证券即应履行义务。有价证券义务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后可收回有价证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有价证券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有价证券所设定和代表的权利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债券的债务人负有到期向债权人支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但票据主要是融通手段,而购买债券是投资方式。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仓单、提单的义务人负有向证券持有人交付证券上所载明的物品的义务,取得和持有仓单、提单也就取得证券上所载明的物品的所有权。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股票的权利人也就是股东,购买股票也是一种投资方式,股票的持有人为股东,享有社员权,其出资不能从公司抽回。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依据有价证券的权利标的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l)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一般须按债权转让方式进行,有的还须办理过户

手续。如记名股票的转让即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仅要提示证券,还要提交证明自己为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人的证明。

(2)指示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是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依背书方式进行,即不仅要交付债券,而且须在证券是背书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

(3)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是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可仅依单纯交付的方式为之,即交付证券也就转移证券上的权利。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七章 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权利 一、概念题 1.民事权利 答: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2.形成权 答: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3.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相对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是将民法上权利按其效力划分而得的权利之一种。其特征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叫做对人权。 4.抗辩权 答: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二、简答题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北京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根据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按照权利内容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清华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答:(1)概念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类型 ①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法定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被监护人)行为的承认权,被他人无权处分之物的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的承认权,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的同意权。 ②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 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债权的选择权。 ③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06.民法总论之六民事权利客体讲述

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 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454823452.html,) 民法总论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之六民事权利客体 (Object of Civil Righ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454823452.html,) (1)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overview)☆ (3) 一、概念 (3) 二、种类 (3) 第二节人格利益(personality)☆ (4) 一、概念 (4) 二、类型 (5) 第三节身份利益(status)☆ (6) 一、概念 (6) 二、类型 (6) 注意:作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的身份利益仅限于本属于身份权人的利益,但身份权还指向身份相对人的利益,但必须以相对人基于该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为客体。身份权是一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权利的混合体。 (7) 第四节物(rem/property)☆ (7) 一、概念 (7) 二、分类 (9) 第五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property) (18) 一、概念 (18) 二、种类 (19) 案例0610:华人中医师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试问:罗鼎辉医师的临床处方是否应当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19第六节各类权利(rights)☆ (20)

(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

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现代各国都承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于各国在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认定上不一致,特别是在宣告死亡方面的认定差异更大,因而就产生了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依各国不同的认定,同一自然人可能在一国被认定为有权利能力而在另一国被认定为没有权利能力。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上有不同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应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其理由在于所谓权利能力,不外乎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问题,因而最恰当的做法就是针对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其所属国的法律来认定;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主要在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涉及法院地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种主张认为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其理由在于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与其本国各方面的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应依属人法,特别是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通常认为上述三种主张中依当事人属人法的主张较为合理,而且也更具实践性,因为只有这样,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才能相对稳定。 在讨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时,对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也非常重要。在国际私法中,对于此类管辖权有不同看法,但通常认为管辖权应属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国或居所国管辖。对于其法律适用,通常认为应依属人法,特别是其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百科名片 编辑本段

民事权利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民事权利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请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编辑本段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分类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编辑本段内容 一、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财产共有权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春民法学在线作业答案

1. 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A 全体合伙人 B 合伙负责人 C 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承担责任 D 合伙负责人对外承担责任 2. 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 支票 B 提单 C 股票 D 仓单 3. 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行为的是() A 买卖行为 B 租赁行为 C 借用行为 D 赠与行为 4. 下列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 100公斤大米 B 一辆自行车 C .1000公斤钢材 D 四间房屋 5. 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以分为() A 动产与不动产 B 主物与从物 C 原物与孳息 D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 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出生 B 户口登记 C 1岁以上 D 半岁以上 7.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 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 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 C 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 D 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8. 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A 黄金 B 月球 C 货币 D 石油 9.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 民事主体 B 民事权利 C 民事义务 D 民事客体 10.合伙人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 A 货币 B 土地使用权 C 知识产权 D 房屋 11.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 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B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D 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2.合伙解散的原因包括() ? A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 B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C 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 ? D 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 B 停止侵害请求权 ? C 消除危险请求权 ? D 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14.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

[公务员考试]第七章资产评估-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考情分析 济法中是绝对的重点。另外,页数不多,所以建议学员百分百掌握。 ◆ 本章重点 1.专利申请的条件、日期 2.职务发明 3.商标注册 ◆ 本章变动 教材215页新增一句话“2010年1月,国务院对《专利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 教材219页新增申请的提出中的第三行到第六行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客体: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物理特性、能够为人们直接感知的有形物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或者需要通过有形物体的实际功能来体会其内涵的智力价值(比如通过冰箱制冷效果、电视图像效果感知其内涵的技术价值) 2.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中所指的“财产所有权”。智力成果也称为“无形财产”。 3.特征: (1)专有性: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财产、人身权专属于创造者或者其他合法主体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限定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保护期限届满时,立法不再予以特别保护。【例题·单选题】(2005年)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是()。 A.电视图像技术 B.电视机外观设计

C.液晶电视机功能 D.电视机商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电视机功能不属于智力成果。 第二节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 专利的含义 (1)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专利权人即专利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记忆)(1)在本职工作中作 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 务所作出的发明创 造。 (3)退休、退职或者 调动工作后“1年 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有关”的发明创 造。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 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 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②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 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 造是共同发明创造,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 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是委托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这两种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受托方);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言 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益性 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但我们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目录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 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十八章所有权 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章共有 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 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 第二十四章占有 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 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 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 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十章继承程序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 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 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 ? 试看部分内容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宣告失踪[复旦大学2020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 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三章民事权利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司考题)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7.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考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8.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1.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司考题)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民事权利本质论

民事权利本质论 关键词: 权利本质;意思;自由;利益;法力 内容提要: 对民事权利本质之争的三学说中,“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均不能揭示权利的固有属性,唯有“意思说或自由说”涉及主体意志的实现资格反映了权利本质。但权利创设离开法律这一媒介则与现实不符。而探究权利本质的目的主要在于准确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设置权利及其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价值所在。 近代以来,民法以人为本位,并围绕着人这一主体确定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有关制度。其中,权利已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可以说民法的一切制度均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但对于权利这一法律构造物,学界至今依然在如何界定、能否类型化以及如何保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莫衷一是。其实,这些争论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与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相关。 一、民事权利本质的定位 我国古代汉语中,“权”和“利”为两个独立词汇,偶然也有权利并用,但其涵义均与现代权利概念相去甚远。现代汉语“权利”一词,移译自日本,日文中权利一词又移译自欧洲。最初译作“权理”,取其事理、道理之意,后译作“权利”。西语中的权利,拉丁文的jus、德语的Recht、法语的droit和英语的right 均蕴涵正义和合理,指正当而得有所主张而言,非“争权夺利”。除英语外,法语、德语和拉丁语的权利一词均同时兼有法律的涵义,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足见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关系。但理论界对于权利的态度却并非一致,甚至存在权利否认说的观点,如法国学者狄骥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绝无权利可言。如此观点因过于极端而难以符合现今社会的发展需要,故对民法确定权利未形成影响。相反,鉴于权利机能在确定保障个人自由活动范围,自主决定组织和安排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价值,近现代民事立法均肯定权利存在的合理性。无疑,对权利本质的分析和揭示也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基础上展开的。 (一)民事权利本质主要学说简介 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学说纷呈,其中有代表性的流派主要包括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权利 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概念(见表7-1)★★ 表7-1民事权利的概念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具体内容见表7-2。 表7-2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具体内容见表7-3。 表7-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具体内容见表7-4。 表7-4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见表7-5) 表7-5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 (1)既得权,是指已全部具备成立要件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考点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见表7-6) 表7-6民事权利的行使

2.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具体内容见表7-7。 表7-7民事权利的保护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①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只能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逃避侵害的情况下,法律也应允许对违法侵害进行防卫。 ②紧急避险损害合法权益,法律要求进行利益权衡,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其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存在进行类似利益权衡的要求。 7.2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 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 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解释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2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源于1896年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权利能力作定义式规定,对权利能力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拉伦茨认为:“在法律上,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的能力。”梅迪库斯说:“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 我国民法时期和现在台湾地区的学者给权利能力下的定义也有不同。有学者说:“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能力,称为权利能力”,并解释说“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不同。”有学者说:“堪为权利主体之地位或资格,谓之…权利能力?,亦曰…人格?。” 并进一步解释说:“依现代法律,凡得享受权利者同时亦得负担义务,故权利能力,实应与义务能力合并而称为权义能力。袛以现行民法仍基于权力本位而制定,故仅成为权利能力。”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8条第1款前段规定:“凡是苏联公民,都平等地具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苏联学者根据该条规定给权利能力下的定义是: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学者在解释权利能力的概念时指出:“权利能力不能与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混同起来。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基础。法律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享受很多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能力,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公民,通常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部分权利。比如,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发明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享受发明权。取得具体的权利,就是实现权利能力。”另有学者在解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时提出,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抽象的可能性。”[1] 3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

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以其私权属性为基础的。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在有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部分,肯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同时,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规定为整个协议确定了基调。 私权制度中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内涵,成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人类不断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动力。 权利的私权属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是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 本文从以下部分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做了相关的论述。 第—部分系统考察了私权的起源、内涵、及划分私权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匕对私权属性中与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联系紧密的属性,如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做了阐述,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具体隋况论述了私权制度的作用。 为“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理论的界定提供了有利的论据。 第二部分分析了“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定论的法哲学基础。 这些基础主要指的是: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的财产权理论,以及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知识产权堤私权”这—命题的论证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第三部分则从另—个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确立带来的社会影响。 这部分主要的立足点是公共利益问题。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知识财产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有形财产的另类客体,以知识财产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崭新财产法律制度。 作为—种新型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又有自己的特点一知识产权具有公权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试题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名词解释题 1.物 2.种类物 3.代替物 4 .有价证券 5.孳息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 C.1000公斤钢材 B.一辆自行车 D. 四间房屋 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存在 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 C.原物与孳息 B.主物与从物 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4.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是() A.票据 B.提单 C.股票 D.债券 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是() A黄金 B.太阳 C.货币 D.石油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 B.汽车 C.自行车 D.厂房内安装在地上的设备 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租赁关系 B.借用关系 C.借贷关系 D.买卖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体包括()。 A.货币 B.行为 C.知识产品 D.信息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点包括() A.有益性 B 客观性 C.人身权 D.法定性 5.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国库券 B.本票 C.仓单 D.借据 6.下列物中,属于禁止流通物的包括()。 A.土地 B.矿藏 C 毒品 D 黄金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特点?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4.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5.简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 五、论述题 1.试述物的特点。 2.试述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六、案例分析. 1990年3月,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两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30元,共得价款2100元。张强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

第七讲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一、权利概念 利益说、意志自由说、法力说与框架概念说等四种学说,及本书的综合性概念: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二、权利的分类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社员权的特性:专属性,复合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抗辩权与诉讼中的抗辩 形成权的种类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与特征 【详解】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因此,可以认为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们对“知识”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而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因此债权人基于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排他性。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通常相互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于支配权而言,支配权人得权利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而义务人的义务是对权利人的支配行为不加妨害。另外,对于支配权人自身来讲也存在相应义务。尽管其可以排斥他人对其行使支配权进行干涉,但支配权人也必须对义务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物权人基于相邻关系必须对他人轻微的妨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容忍。【答案】D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考点】形成权 【详解】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

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 c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d物以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为限。 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象其它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假肢、假牙等视为人体一部份,但一旦与人体分离,则为物;头发、血液等可分离者,分离后为物;尸体为物 。 物权法不适用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即《专利法》来调整。 物权法中的物指传统民法中的物,即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属于智力成果,虽然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但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和物权很像,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民法上的物,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通常都是一种稀缺资源。物,一定程度上或者在一定语境下可以将其表述为财产,是狭义上的财产。人,总是独立于物而又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脱离于物。 物,因为传统民法上要求一物一权,故要求其在物理属性上占据独立的空间。通常而言,这种独立物的使用价值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与其他物进行组合或者整合,只能独立地发挥自身的功用,但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上物尽其用的原则。 物的角色很多,其在债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通说认为,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给付行为的内容就是物。 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而合同基于其相对性,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合同也具备了排他性的效力,"买买不破租赁"就是其中的适例,有的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 民法上的物,试图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自然人之所以得此名称,其实是在彰显自身的自然属性,不纯粹是民法上特定拟制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特别是有别于"法人"(Artifici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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