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水办(2003)1号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苏水办(2003)1号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苏水办(2003)1号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

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各级水利基本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第九条水利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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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项目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工程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项目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和项目档案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水利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全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项目档案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设管理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项文件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各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此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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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工作调动前必须交清有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不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他有关单位也要各负其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部省级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工程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初期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兴建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准可参见《档案包建筑设施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也应为档案工作解决所需的库房、装具和设备。其费用事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整理工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及时移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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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开工6个月内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按期向水利部办公厅报送。所有未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向有关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项目文件的收集

第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纸质、胶片、磁介、光介等载体形式存在的全部文件,包括前期文件,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八条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项目文件产生于基本建设全过程,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管理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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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凡由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收集、积累。建设管理单位授权的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的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情况,审核竣工验收中文件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经审核、签认后的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监理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调试及试运行阶段形成的文件,由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应负责收集、积累承建项目器材供应及财务管理形成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集范围。凡是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成套档案(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收集时间。各类文件应按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凡是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必须首先由建设管理单位(或接收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一)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二)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三)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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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

(四)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五)电子文件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四章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进行整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文件整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

(二)建设项目各管理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生产)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除外),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四)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五)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就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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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十七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凡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空白处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图纸变更的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注“竣”字,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阶段”并签署竣工图章。

第二十八条竣工图章的使用。

(一)竣工图章内容,尺寸如图所示:

(二)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内容填写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三)竣工图章盖在图内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四)竣工图章使用不褪色红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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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项目文件的组卷要求。

(一)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依据性、基础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组卷;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系单、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组卷。

(三)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按最长的确定。

第三十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

(一)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二)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

检测实验记录、

评定、验收排列。

(三)设备文件按依据性、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安装调试和运行维修等顺序排列。

(四)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

(五)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第三十一条案卷编目。

(一)案卷页号。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位置:1、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上角;2、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3、图纸的页号编写在右上角,或标题栏外左上方;4、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文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5、各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

(二)卷内目录。卷内目录由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和备注等组成。

1、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顺序,一个文件一个号;

2、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文号或图样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3、责任者,填写文件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4、文件材料题名,填写文件标题全称,文件标题过于简单或标题不规范的,可以自拟文件题名,外加“[ ]”;

5.日期,填写文件形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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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

(三)案卷封面和脊背。

1、案卷封面采用外封面,内容主要有: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案号等;

2、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提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代字、代号、结构、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项目名称与批准的原立项、设计(包括代号)名称应相符;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

3、立卷单位,填写文件组卷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

4、起止日期,填写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5、保管期限,依据(附件2)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6、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

7、档案号,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号方案,填写档案的项目代号、分类号和案卷流水号;

8、案卷脊背,填写保管期限、档案号和案卷题名或关键词;

9、案卷封面及脊背的档案号暂用铅笔填写;移交后由接收单位统一正式填写。

(四)卷内备考表

1、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例如,文字材料50页,照片5张,附图1张;

2、说明组卷情况,如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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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4、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号,并应注明其载体形式。

第三十二条案卷装订要求

(一)文字材料可采用整卷装订与单份文件装订两种形式,图纸可不装订。但同一项目采用形式应一致。

(二)案卷内不应有金属物。

(三)单份文件装订时,应在卷内文件首页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档号章内容有:档号、序号,式样、尺寸如图所示:

(四)外文资料应保持原来的案卷及文件排列顺序、文号及装订形式。

第三十三条卷皮、卷内表格规格及制成材料

(一)卷皮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其外表规格为310×220毫米,厚度分别为10毫米、20毫米、30毫米、40毫米、50毫米,用牛皮纸双裱压制。

(二)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尺寸为297×21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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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盒和卷内表格字迹要清晰端正。

第三十四条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

第三十五条归档要求。

(一)建设管理单位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整理、编目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提交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机构归档。

(二)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以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项(单位)工程完成后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归档。

(三)归档文件必须完整、成套、系统。

1、必须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2、必须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3、文件字迹材料及载体质量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其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五)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与原文一起归档。

第三十六条归档审查。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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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联合会审;经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

第三十七条项目档案的整理。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对全部归档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

(一)根据专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大纲)。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工程或专业分类,下设属类。

(二)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大纲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

(三)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编制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再统一向建设管理单位、主管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二)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向几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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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汇总或由建设管理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交建设管理单位,再向主管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三)实行监理制度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上原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管理单位、主管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档案的移交要求。

(一)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输档案移交。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每期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二)竣工验收后,凡在本省城市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

第六章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四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包括竣工初步验收,以下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导下,在工程(项目)验收前或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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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部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省水利厅档案部门参加;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主持,省水利厅档案部门参加;省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水利厅档案部门主持;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有关市、县档案局主持,相应水利(水务)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初步验收)前3个月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递交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并附《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3)和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第四十三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之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项目档案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发挥作用情况;项目档案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运行良好的档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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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材料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制作质量良好;

(三)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四)竣工图编制准确、清晰、规范;

(五)全部档案已进行系统整理,案卷质量、档案编目等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六)已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档案保护设备;

(八)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并取得一定效果。

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

(二)召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三)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四十六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主持验收会议,通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和档案自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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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察看档案库房及设施设备,抽查项目档案;

(四)验收组成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抽查一定比例的档案案卷。凡项目档案案卷数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10%的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但不足2000卷的,抽查15%的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案卷。

第四十八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对项目档案管理体制等10个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并填入《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第四十九条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安排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予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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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005(480号文)]

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新《规定》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进行的修订。其主要包括总则、档案管理、归档与移交要求、档案验收、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和5个附件。《规定》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新《规定》本着既要与时俱进,又要便于工程建设各单位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精神,对工程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具体要求。新《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了制订这一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对"水利工程档案" 和"水利工程档案工作"重新进行了定义;在"档案管理"一章中,主要强调了档案管理要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建设与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保管条件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第三章是对归档与移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第四章"档案验收"中,要求各单位严把质量验收关,凡工程档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验收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工程的档案验收及档案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工作的形式、内容、步骤、方法与具体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并取代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另外,为加强对流域性水利枢纽工程和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工程的管理,新《规定》在第三章的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向相关流域机构要移交一套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已将需要移交的具体内容,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3)中。同时,在附件3的"保管期限表"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其原因是主管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产生的工程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应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问题,是文书和科技档案工作的普遍要求,新《规定》第八条对此也已增加了明确的说法,故在原"保管期限表"的保管期限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内容。 新《规定》于2005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水利局综合档案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接收内容及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按其形成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可归纳为十项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3.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4.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5.工艺、设备材料(含国外引进设备材料)文件。 6.科研项目文件(由有关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7.生产技术装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8.监理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9.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10.声像材料

二、组卷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在收集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整理。整理。整理工作包括组成案卷和编目两个过程。移交工作包括对立卷编目工作的审核和办理交接手续两项内容。 (一)组卷的一般原则 组卷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组卷的步骤和方法 1、归类、初排、补缺、保证文件齐全完整 先用铅笔在文件左上角写上文件所应归入的相应条目号,按条目分类,在同类中再按成文时间先后排列,缺少的应设法追回补齐。 2、鉴别、挑选、补救、保证案卷质量 归纳的文件材料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必须是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2)归纳文件材料准确、有效、手续完备。文件材料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按规定已通过了一定的审批、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2005]480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5.12.10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河流观测

第四章河流观测 第一节河道水流观测 一、水文站 水文测站是进行水文观测的基层单位。水文站在地区上的分布网称水文站网。按测站的性质,水文站可分为基本站、专用站和实验站三类。基本站是根据国民经济各方面的需要经统一规划而设立的。专用站是为某项专门目的或某特定工程的需要而设立的。实验站是为了深入研究某种水文现象的变化过程而设立的,如径流实验站、河床实验站等。 水文站应设在事先选择好的测验河段内。测验河段应河身顺直,河床稳定,水流集中,便于布设测验设施。在测验河段上布设测验断面,如图4-1所示。按用途,测验断面可分为基本水尺断面、测流断面和比降断面。基本水尺断面用来进行水位观测,一般位于测验河段的中部,与流向大致垂直。测流断面用于观测流速、流量,可分为流速仪测流断面和浮标测流断面。其中流速仪测流断面通常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浮标测流断面又分上、中、下三个断面,其中间断面—般与流速仪测流断面重合。比降断面分为上比降断面和下比降断面,分别设立比降水尺,用来观测河流水面纵比降。 此外,在测验河段的岸上应布设基线。基线的作用是,以便于用经纬仪或六分仪测角交会法时,推求测验垂线在断面上的位置(起点距)。基线宜垂直于测流横断面,其起点应在测流断面的延长线上。 二、水位观测 水位是指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 的自由水面相对于某固定基面的高程。 水位是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洪斗争 的重要依据。 基面是计算水位的起点。常用的基 面有两种,即绝对基面和测站基面。绝 对基面是以某一海滨地点的海平面为 零点,如黄海基面、吴淞基面等。测站 图4-1 测验断面布设示意图 基面是水文站专用的一种固定基面,属 假定基面,可取当地历年最低水位以下0.5~1.0m处的水面作为测站基面。 此外,有些测站,从水文观测资料的连续性与可比性考虑,将测站第一次使用的基面冻结下来并沿用下去,这种基面称为冻结基面,冻结基面也是水文测站专用的一种固定基面。在实际运用时,要注意各种基面高程的换算关系。 观测水位常用的设备有水尺和自记水位计两大类。水尺可分为直立式、倾斜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方案实用制度.docx

专业文档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 结合建设管理中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一、 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 一) 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对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 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均应收集齐全, 整理立卷后归档。 ( 二) 归档文件的要求:归档的水利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幅面整洁。 二、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归档及移交、保管、统计 ( 一 ) 工程档案的收集:各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本工程项目从工程准备阶段到竣工 备案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文件及影像资料的收集。 ( 二) 工程档案的整理: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 进行分类排列。 ( 三) 工程档案的立卷:工程文件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 竣工验收文件五部分立卷; ( 四 ) 工程档案的装订:案卷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工程资料必须按A4 纸装订成册。 ( 五 ) 工程档案的归档及移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 日内,各项目负责人要完成 该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60 日内,各项目负责人将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交给工程档案室。 ( 六) 工程档案的保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不被流失。保持 档案室的干燥和通风, 保证工程档案不被腐蚀。

( 七) 工程档案的统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对收集、归档、移交、借阅情况进 行统计 , 及时催促借阅到期文件的归还。 三、工程档案的借阅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为机密级,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为秘密级。没有领导批示,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随便外借档案资料。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WORD格式可编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新《规定》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进行的修订。其主要包括总则、档案管理、归档与移交要求、档案验收、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和5个附件。《规定》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档 " 步骤、 并已将 中。同时, " 2005年11月1日 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 保管 应设立 项目 序。不得通 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徐州市向丰县和沛县输送原水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徐州市向丰县和沛县输送原水工程(以下简称“丰沛原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丰沛原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丰沛原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中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是对丰沛原水工程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及运行、维护、改造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徐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市直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作为项目法人,对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丰沛原水工程组负责具体实施。丰沛原水工程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制定统一标准、制度和档案分类方案,组建档案管理网络,开展档案业务活动,监督和指导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做好本处档案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所形成的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合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建设单位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及时移交。监理单位还应负有监督、检查、审核、签署建设项目施工文件的职责。

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省属水利工程。 第三条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省水利厅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厅属管理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观测工作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所管水利工程观测任务的实施和观测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观测工作从实施准备起,管理单位应按年度建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根据相关内容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记录整理观测任务的实施、观测资料的审查和整编情况,收集整理实施现场和观测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图片。年度观测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完成“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并及时上报和归档。 第二章观测人员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明确观测工作负责人,加强观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观测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指定正式在编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观测工作资格证书的承包人实施完成观测任务工作。 第六条观测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编制观测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组织完成观测任务的实施; (二)编制和审核观测成果,及时发现和报告水利工程出现异常情况; (三)确保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的准确、真实和连续性;发现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有误,应当向观测人员指出,要求核实或者重新观测; (四)对于掌握的观测资料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或谋取私利; 第七条观测人员职责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规定,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与连续性,确保观测资料成果真实、准确和符合精度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水利局综合档案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接收容及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按其形成和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可归纳为十项容: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3.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4.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5.工艺、设备材料(含国外引进设备材料)文件。 6.科研项目文件(由有关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7.生产技术装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8.监理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9.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10.声像材料

二、组卷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在收集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整理。整理。整理工作包括组成案卷和编目两个过程。移交工作包括对立卷编目工作的审核和办理交接手续两项容。 (一)组卷的一般原则 组卷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组卷的步骤和方法 1、归类、初排、补缺、保证文件齐全完整 先用铅笔在文件左上角写上文件所应归入的相应条目号,按条目分类,在同类中再按成文时间先后排列,缺少的应设法追回补齐。 2、鉴别、挑选、补救、保证案卷质量 归纳的文件材料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容真实,必须是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2)归纳文件材料准确、有效、手续完备。文件材料记载的容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按规定已通过了一定的审批、检查、验

水利工程竣工档案归档须知

水利工程竣工档案归档须知 1. 主要归档内容 工程前期文件 1.1.1工程前期工作、批复文件及主管部门批文 1.1.1.1勘测设计任务书、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1.1.1.2规划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1.1.1.3项目建议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1.1.1.4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1.1.1.5初步设计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1.1.1.6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水资源评价等专项报告及审批文件 1.1.1.7各阶段的评估报告 1.1.1.8各阶段的鉴定、实验等专题报告 1.1.1.9 技术设计文件 1.1.1.10施工图设计文件 1.1.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1.1. 2.1招标文件、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偿及答疑文件 1.1. 2.2招标书、资质资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 1.1. 2.3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1. 2.4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及移民工作的各种合同、协议书 1.1. 2.5合同谈判记录、纪要 1.1. 2.6 合同变更文件 1.1.3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 1.1.3.1工程建设管理文件规章制度、方法 1.1.3.2开工报告及审批文件 1.1.3.3重要协调会议及有关专业会议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1.1.3.4重大事件、事故声像材料1.1.3.5索赔与反索赔材料 1.1.3.6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往来文件 1.1.3.7移民征地申请、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包括土地使用证) 、行政区域图、坐标图 1.1.3.8 移民拆迁、安置、社尝及实施方案和相关的批准文件,各种专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1.1.3.10有关领导的重要批示 1.1.3.11关建设工程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 1.1.3.12重大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1.1.3.13有关质量及安全事故处理文件 1.1.3.14有关招标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资料 1.1.3.15有关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控制文件资料 1.1.3.16环保、档案、防疫、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的请示、批复文件 1.1.3.17工程建设不同阶段产生的有关工程启用、移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1.1.3.18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与有关单位(含外商)的重要来往函电 1.1.4工程重要会议纪要 1.1.5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管理工作报告(严格按照SL223-2008标准编制) 1.1.6工程建设大事记

河道工程观测制度

监测管理制度 1.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为确保河道工程运行安全、工程完整、制度健全,不断完善河道及沿河水库防洪度汛的功能,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综合效益。 2.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河道堤防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及机耕桥、公路桥、沿河各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保护标志、防汛设备、工程设施以及附属的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 3.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经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时间间隔都比经常性检查大,检查人员临时抽调一些管理技术性强的人参与。一般来说检查人员级别高、权威大、影响力强。 4.河道养护项目部的任务与职责 一、项目部的任务: 做好日常管护工作,以经常性检查为主,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工程防洪度汛的社会效益。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河道管理规定或细则进行检查、监测、养护、维修,及时消除工程缺陷; (3)及时做好水文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防汛工作;(4)建立健全河道工程各项管理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建立和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项目部的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各级河道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2)组织实施本区域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河道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4)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5、工程检查与监测 一、检查与监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监测实行三固定(项目、人员、测次)。监测时间确保每十天一次(每月逢一观测)。监测站点要相对固定。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资料的整理汇编。 二、现场监测要求 对重要提防段、险工段、水库大坝、溢洪道、排沙泄洪(输水)洞、副坝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做好现场监测原始记录,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监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如分析监测资料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保护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直至排除隐患。 上海申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480号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480号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2005]480号) 颁布日期:2005-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

水利可视化监测系统

水利可视化监测系统 水利可视化监测系统的建设是现代水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系统的建设能使水利管理部门的防洪减灾、水资源调度管理、水污染事件处理、航运管理等重要领域更及时、更客观地获得数据和信息,更准确、高效的预测、预报和预警等,更好地做出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通过可视化监测系统,同时也可改善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水利工程的运行成本,做到无人值守、少人值班。智能化分析,快速、高效、便捷的实现水务局视频资源统一管理,辅助河长制顺利实施,实现水利管理需求,并发现、报告和制止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河湖的健康生命,为管理执法提供依据,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位起伏变化,水利水灾往往系于一线之间。精准、及时、系统地观测水位状况,能够帮助人们趋利避害,更好地利用无限的水利资源,更好地规避巨大的水灾损失。 当前解决中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是水利部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国不少小型水库没有水位、雨量监测设施,迫切需要环境适应性好、防盗、低功耗的小型观测设备。目前,监测堰塞体坝体与水面的难度很大、且量算时间长。 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方面,水利部提出了“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程补短板”的举措,对河湖区域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加大了监管和执法力度。当前水利部主要采用卫星遥感方式,存在实时性不强、精细度不够的问题,结合前端视频图像分析技术,风光互补供电,实现与卫星遥感优势互补、达到空天地一体化的应用效果。 系统主要分为前端感知系统建设、监控中心建设、监控平台建设、风光互补供电建设;利用风光互补供电或太阳能供电,前端设备可独立供电,切实解决用户“取电困难”难题,多维感知系统:先进的前端感知技术结合智能分析功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协助水利管理达到“智慧”状态,使管理水利的管理、服务、决策工作更加精细、动态、智能。全线保障“智慧水利”安全稳定。加入先进、稳定的无线传输科技,为水利安全保障提供信号传输桥梁。

水利工程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2-93 目录 1 总则 2 平面控制测量 3 高程控制测量 4 放样的准备与方法 5 开挖工程测量 6 立模与填筑放样 7 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测量 8地下洞室测量 9 辅助工程测量 10 施工场地地形测量 11 疏浚及渠堤施工测量 12 施工期间的外部变形监测 13 竣工测量 附录A 平面控制的标墩与标志 附录B 测边网角条件自由项限值计算 附录C 高程控制点标志、标石埋设规格 附录D 测量仪器高、棱镜(觇牌)高的精密方法 附录E 平面位置放样操作方法的规定 附录F 平面放样方法精度估算公式 附录G 有关高程放样的精度估算公式 附录H 用钢带尺精密传递高程计算公式 附录I 用具有平行玻璃板的水准仪进行高程放样时的有关计算(以威尔特N3水准仪为例) 附录J 钢带尺放样中的计算 附录K 光电测距边长和高差的各项改正值计算公式 附录L 像片控制点和标志 附录M 洞外、洞内导线贯通误差估算 附录N 沉降观测点设置和工程量计算方法 附加说明 主要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52-93的通知 水建[1993]330号 为推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技术的进步,保证施工测量的质量,水利部和原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为主编单位,对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局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 9-85进行了修订。该规范的修订送审稿已通过两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SL52-93,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局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6月25日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档案资料整编大纲

工程验收(档案)资料 整编大纲 一、资料整编基本要求 (一)验收资料制作涉及表格样式、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等,严格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38-20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执行。 (二)文档资料制备要求。 1、文档资料的版面格式全部采用WORD或EXCEL编排,统一使用A4纸张(210×297mm),页边距按上下各30mm、左右各25mm设置,文档网络每页30行,标题文字采用黑体三号,大纲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加黑,正文文字采用宋体小四号,图表内文字可采用宋体小四号或五号。 2、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的申报资料、监理审核签证资料、质量检测、评定等资料全部采用原件。 3、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说明书等不能满足合同或协议规定份数的,应按要求复制补齐,其中原件交项目法人归档。 4、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同时附一份复印件。 (三)竣工图编制要求 1、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竣工图。

2、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3、竣工图应是新蓝图或干净的施工图,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 4、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见附录F-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5、竣工图的编制方法: (1) 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2) 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3) 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 6、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凡对原施工图进行修改的,应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一张变更单涉及多图且图纸不在同一卷册的,应将复印件附在相关卷册中。 7、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成A4幅面(210×297mm),图标栏露在外面。 (四)照(图)片、音像、电子文件编制要求:

信息化背景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信息化背景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王红玉,王霞,潘立云 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7年第11期 【摘要】笔者经过数年观察得知,信息技术在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仍有问题亟待 解决。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指出有关的整改对策,希望信息技术能够为水利工程档案 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而更好地发挥档案管理在水利事业中的作用。 【关键词】信息化;水利工程档案;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水利工程领导层对档案管理重视度不高。直至现在,有些水利工程的领导还认为档 案仅仅是对水利工程的概况所做的介绍,并认为水文有很多不确定性,对新建水利工程不具备 参考价值,导致其对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视度不高,更谈不上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等 来提升这项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了。 (二)水利档案管理人员整体水平较低。水利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往往比较低,致使 其对水利工程信息化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够充分,一直都是依据原有档案管理模式展开工作,这 是造成所采集的水利信息不完善、资料查询困难等现象的重要原因。当今社会处于信息化的时代,管理人员由于拥有的知识有限,信息化与科学化方面的管理能力也会受到局限,不具备开 拓精神。 (三)档案信息化系统普遍不完善。某些专业性软件,如水质监测系统、水资源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等项目无法实现同步运行,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系统还难以实现 对每一级档案的充分管理,造成档案对不同级别档案管理状态的失衡。现在很多水利档案管理 部门更倾向于对纸质档案的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尚不健全。 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对策 (一)提高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1.提高水利局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水利局作为所有 水利工程的领导部门,要积极举办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展览、知识交流讲座与多种多 样的档案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创建水利工程档案信息化工作环境,积极提升对该项工作的 重视程度及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以求最终提升各水利工程相关领导对该项工作的关注程度。 强化组织领导是确保在信息化背景下提升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水平的必要前提。唯有不断完善组 织工作,构建合理的工作体系,方可为水利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2.加强 水利工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制定。水利工程的领导层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对待,对其提 供一定的支持与保障措施,构建功能完善的档案管理机构及全面的管理制度,针对档案管理组 建一个领导小组,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其工作内容为搜集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对 搜集来的资料进行整合并予以归档。 (二)重视人才培养。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策略。档案信 息化需要档案管理人员拥有相应的档案学知识并具备相关现代信息技术。组织成立一支档案信 息化管理人才队伍,有利于水利档案管理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应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作出培 养专业人才方面的规划,提升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强化其对本职工作的责任 意识与专业能力的提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资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水利局综合档案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接收内容及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按其形成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可归纳为十项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3.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4.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5.工艺、设备材料(含国外引进设备材料)文件。 6.科研项目文件(由有关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7.生产技术装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8.监理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9.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10.声像材料 二、组卷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在收集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整理。整理。整理工作包括组成案卷和编目两个过程。移交工作包括对立卷编目工作的审核和办理交接手续两项内容。 (一)组卷的一般原则 组卷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组卷的步骤和方法 1、归类、初排、补缺、保证文件齐全完整 先用铅笔在文件左上角写上文件所应归入的相应条目号,按条目分类,在同类中再按成文时间先后排列,缺少的应设法追回补齐。 2、鉴别、挑选、补救、保证案卷质量 归纳的文件材料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必须是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江苏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任务、管理标准、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内部考核、管理成效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评价验收,市(县)所属管理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验收,并接受省水利厅检查监督;省水利厅直属管理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单位组织评价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1000分制,其中:管理任务评价150分,管理标准评价120分,管理流程评价180分,管理制度评价100分,内部考核评价100分,管理成效评价350分。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850分,且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80%,可通过验收。 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设施完好,无重大安全隐患; 2.通过省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 3.制定了精细化管理方案和年度目标计划;按计划实施了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晰标准、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和加强考核等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精细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自评结果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九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负责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听取管理单位工作汇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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