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摘要: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自1982年在《商标法》中得以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至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解决层出不穷的实际问题的需要,无法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近年来诸多商标使用许可案反映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不完备、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责任义务不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利益保护欠缺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因而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功能、利益博弈

2012年“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引发人们对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焦点问题的评析,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商标功能的演变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商标从最初出现即是一种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符号,人们通过它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所有权,“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产品及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当商标的功能被认为仅限于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时,如果商标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不同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商标指示的产品来源不一致会导致混淆,从而被认为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为了防止不同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出现混淆,确保产品来源的可识别性,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被禁止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贸易全球化,商标的功能逐渐丰富。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一些商标所有人采用代工厂或加工基地生产标有同样商标的产品,只要同一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同样的,消费者依然会“认牌购物”。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基地遍布世界

各地,仅在我国就有几十个,由于不同生产基地生产的“可口可乐”品质相差无几,消费者购物赖以信任的仍然是“可口可乐”商标,而不是寻找某一个生产者。可见商标所区分的不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商标所指代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贯的品质,消费者对产品的真正生产者并不在意。商标并不意味着其所指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高低,它所代表的仅仅是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贯质量。

当人们认识到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者之间不具有直接指示的关系时,商标识别功能的内涵由以“商品提供者”为指征逐渐衍生为以“商品一贯质量”为指征,此时,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是消费者用以区分商品的依据。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包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实质是遵循“来源”的另一种表达。商标许可制度在现代商标法中确立了正当性的基础。为了保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具有一致性,避免因商标许可导致市场混淆,各国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均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设定了质量保证义务,并要求被许可人在商品上注明其名称,以使消费者获知商品的真实出处。这是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对于违反质量保证义务的后果,有的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条款的,许可合同无效;有的国家则对于没有保持商品质量一致的商标许可,规定撤销该商标权。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不足以吸引消费者认牌购物,商标使用人围绕着商标及使用者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塑造商标及使用者的形象。商标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延伸出新的功能——商誉功能。到20世纪20、30年代,人们对商标保护的主流认识已经转变为:“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商标不仅成为稳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代表,也成为商标使用人在市场中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消费者购物可能因为认同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品质而购买,更可能因为其所体现出的企业特有形象和文化而购买。商标的商誉功能将商标转化为商标使用人的发展潜力,反映商标使用人的竞争优势。然而商标是商誉诸多形式载体之一,商标本身不产生商誉。商誉的产生来源于企业的技术、资产、产品、企业组织、员工素质、生产状况、信用行为、企业文化等,因而商标

的商誉功能必然与使用商标的特定主体发生联系。在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将自身的企业文化等因素融入到商标商誉的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会对商标所表征的商誉产生影响。如何引导被许可人在保证商品质量之外,对商标所表征的商誉发挥积极作用,被许可人与许可人在共创商标商誉过程中的利益又如何协调,在商标功能已延伸到表征商誉之后,这些都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商标法中获得正当性基础之后,未能进一步深入。“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发生引起学界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反思。

二、“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引发的问题评析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17 日,加多宝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的申请,2012年7月13日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申请。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作为“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可以收回商标,鸿道集团作为被许可使用商标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无权再使用该商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为何这一裁决在各界引起轩然大波,从广大消费者到媒体甚至是学者的主流观点都是倾向于为加多宝集团鸣不平?

在“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鸿道集团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大量投入对“王老吉”商标的宣传及推广,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加多宝集团捐助1亿人民币的善举更使得“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提升,2011年“王老吉”商标价值被评估为1080亿。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则独享其成。大部分媒体和学者对广药集团的此种行为予以指责。如果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增值起到积极作用,那么被许可人的利益在许可合同终止后是否应当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引发争论的主要原因。

(一)本案中“商誉的移转”是个伪命题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作为商标商誉的贡献者,被许可人加

多宝集团在经营中将商誉移植到自有商标上,是否构成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

本文认为“商誉移转”在这个案件中是一个伪命题。有人认为加多宝集团在使用“王老吉”商标过程中的商誉创造,是对“王老吉”商标的商誉创设,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一切指征“王老吉”商誉的商业标志均不能为加多宝集团所使用。如加多宝集团不能延用原“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不能延用“王老吉”的宣传广告语,即使这些是加多宝集团投入创造的。如果加多宝集团使用了类似的商业标志,则构成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商标与商誉的关系。根据上文分析,商标与商誉的结合是商标区分功能进一步延伸的结果。“从商誉的发展历史分析,尽管商誉和商标联系紧密,但彼此是可以分离的。”如现代商标法中,大多数国家对商标的转让不再秉持与营业一并转让的严格主义,也正说明了商标与商誉的相互独立性。

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发生以后,从公众支持加多宝集团的舆论导向则很清楚地表明加多宝集团在创设“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企业自身的商誉,此时加多宝集团所享有的商誉不再是“王老吉”商标所指征的商誉,而是专属于加多宝集团的商誉。加多宝集团在与广药集团共同经营“王老吉”商标的过程中,加多宝集团已经有意识地形成了自身企业的商誉创设,成功获得了消费者对“王老吉”商标之外的加多宝集团商誉的认同。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相对于绿盒“王老吉”所代表的商标注册人广药集团而言,红罐“王老吉”已经成为被许可人加多宝集团的商誉代表。在加多宝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时,“王老吉”商标是其商誉的形式载体,在其使用自有商标“加多宝”时,“加多宝”商标就是其商誉的形式载体。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终止后,广药集团可以收回加多宝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却无法割裂公众对加多宝集团商誉的认同。因而加多宝集团修改原有使用“王老吉”商标时的宣传广告用语及在原有红罐包装、装潢上使用“加多宝”商标,明确告知消费者原有商品的商标更换,是对其自有商誉的合理应用,也体现出对公众信赖利益的尊重,不存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移转。

(二)商标增值的分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欠缺法律依据

从1997年广药集团授权加多宝集团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之后,经过加多宝集团的大力宣传及推广,王老吉凉茶的销量从2002年的1亿元,飞速增长至2011年的约180亿元,超越可口可乐在我国的销售额,成为国内饮品行业的老大。2010年“王老吉”商标的价值更是飙升到千亿元,成为超过“海尔”的我国第一大品牌。在“王老吉”商标巨大的价值增值中,加多宝集团对此所进行的巨额投入公众有目共睹。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加多宝集团是否享有分配该商标增值的权利,以及如何对商标增值进行确定和分配,成为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目前在我国,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分配尚没有法律依据,不过多数人认为,如果将商标巨大的增值价值归商标权人则是极其不公平的。因而有学者提出建议,“在这种背景下,最好的办法便是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针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商标许可人负责许可期间的宣传与推广,也可由被许可人负责许可期间的宣传推广,同时对商标增值的分割问题明确约定。”虽然不少人认为商标的增值部分很难计算,无法分配,仍然有文章对加多宝集团分配“王老吉”商标增值部分做出具体设想:“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或许可以根据‘王老吉’商标的现在评估价值减去1997年时的评估价值,得出许可使用期间的商标增值价值,然后双方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王老吉’商标价值增值部分进行合理的划分,并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收回。”当然在我国现有商标资产评估体系下,此种分配增值方法还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斟酌。

也有文章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寻找支撑的理论基础。“物权法中的添附规则,尤其是加工的规则,可以被同为保护排他性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借鉴。添附规则中涉及的物权和债权问题,分别涉及到权属界定和利益分配两重问题。不过,在构建知识产权相应规则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到无形财产的特殊性。”对于商标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该文也认为同样可以参照加工规则。“如果注册人与使用人并未约定商标增值的利益归属,那么双方就此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侵权或不当得

利的法律关系。在无因管理的关系之下,注册人如果受领商标的增值利益,则在所得利益范围内对使用人负偿还费用的责任。如商标虽然客观上增值,但对注册人仍造成损害,注册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使用人请求损害赔偿。商标增值对注册人同时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注册人应当返还现存利益,但此时若违反注册人计划,则属强迫得利而无须返还。”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民法原则中寻根溯源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路值得认可,但如果生搬硬套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则有可能南辕北辙。

“商事活动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法律预留了空间,通过合同可以自由协商。企业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虽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是合同行为,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商标的使用许可归根结底是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的结果,商标是否可以许可使用,只能由商标权人决定。由于商标的根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在商标法中不存在强制使用许可制度。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除了要受到商标法的限制,还要受到商标权人的约束。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仅依靠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被许可人的利益很难获得保障。如果当事人对于商标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无明确约定时,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又该如何解决?“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商标增值部分的价值分配作出约定,事后亦未对此作出补充协议,那么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加多宝集团分配商标增值价值没有依据,对广药集团的行为最终还是落到了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道德评判中,从而对“王老吉”商标的商誉带来消极影响。从这方面而言,广药集团的损失远远比商标增值分配的损失大得多。这是广药集团经营策略的失误,也是制度不尽完善的必然后果。因而本文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应当就商标价值增值相关内容设置引导性规定,既可以促成当事人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也有利于在当事人未有明确约定情形下确定解决纠纷的规则。

三、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完善

在现代社会,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已不仅是商标权人普遍采用的一种商标经营手段和营销策略,同时也成为被许可人得以利用的企业发展策略。商标许可人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提高商标在消费者中的

认知度,增大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迅速扩张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商标升值的效果,同时又能收取稳定可观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获得更多的商标收入。对于大多数被许可人而言,在获得商标使用许可之后,借助被许可使用商标已经形成的市场影响力,搭便车,“傍”名牌,无须花费太多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创造培养自己的品牌,即能够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因而从利用商标获得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而言,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能够取得共赢的效果。但是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对方,双方也存在着利益博弈。

第一是商标许可费。对许可人而言,对商标使用费的收取当然是越多越好。在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获益无法保障的情形下,许可人往往希望通过收取一次性高额使用费以保障自己稳定的收入。当被许可人获益丰富的情况下,许可人往往希望将使用费与被许可人的获益相关联。被许可人在这方面则恰恰相反。

第二是商标使用许可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许可人的实施,许可人还可以与他人签订相同类型的许可使用合同。排他许可中除了许可人使用之外,被许可人是唯一获得许可使用商标的人。独占许可中则在约定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及第三人均不得使用该商标。对许可人而言,由于普通许可允许许可人对多人许可使用商标,即使一份普通许可使用费较排他许可及独占许可使用费低,累计来看许可人仅通过商标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即可以获得高昂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因而实践中许可人多倾向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但对被许可人而言,如果商标被多次许可使用,商标的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竞争功能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市场为众多相同商标使用者瓜分。为了能在市场上取得独占或排他的地位,被许可人更倾向于签订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

第三是商标宣传及推广。对于被许可人参与商标宣传,许可人喜忧参半,一方面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宣传投入,减少了商标许可人的宣传成本,却进一步提高了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有利于增加商标的价值;另一方面,被许可人利用商标的宣传及推广,宣传企业自身,让消费者在认识商标的过程中对被许可人有了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

给许可人带来商标功能弱化的后果。因而实践中许可人往往主张在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由其统一控制商标的宣传及推广。对被许可人而言,由于许可人在合同使用期限届满时有权收回该商标的使用,如果被许可人投入太多,则在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的投入即为许可人谋取了利益。因而实践中大多数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宣传及推广持谨慎态度。

经济学上对博弈的状态分为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它们分别代表经济活动中参与人所存在的两种利益关系:冲突与一致。零和博弈是博弈人之间的利益相冲突,这种情况下,以最大化为原则的决策者的决策目标或者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使对方的损失最大化。非零和博弈则表现为博弈人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博弈双方共同采取行动或者两者都有新增利益,亦或者没有一个人的利益会减少。法律制度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机制设计,也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契约规则。与之相对应,如果法律制度设计使得部分人新增的利益,是以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减少为代价,那就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制度形式。如果博弈双方的行为都增加社会总的收益,或者部分参与人的新增利益并不会导致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减少,那么这种制度就是非零和博弈的制度形式。根据以上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并不是相互冲突,双方的行为结果中一方利益最大化,并不导致另一方损失最大化,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就是一种非零和博弈的制度形式。如何在制度设计中突出双方的利益一致性,激励当事人的行为主动性,增加社会总收益,则是该制度设计中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

从现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来看,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更多是对当事人行为的限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另外,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范围不得超过商标权的范围,许可范围可以包括商标核准注册的全部商品类别,也可以是部分商品类别。在合同期内,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有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备案与否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不经商标局备案的许可合

同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虽然是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价值体现,但如果不顾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博弈及平衡,那么作为一项财产权制度,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则不尽完善。

从实际来看,商标的价值就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增值。被许可人作为商标的使用者,其使用行为视同商标权人的使用,如果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使自己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也不会导致商标权的撤销。被许可人无疑是商标价值的贡献者之一,其对商标增值所付出的投入理应有所回报。如果许可协议终止后,商标的增值一律归属于商标权人,被许可人针对商标价值的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抑制,这与财产法上“鼓励经济价值创造及保持”的目的背道而驰。同样,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如果仅仅考量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限制当事人的行为,则无法避免利益博弈下的当事人道德风险问题,不仅不能将财产制度的功能发挥出来,甚至会引发人们对制度本身的质疑。

我们要解决的不是对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道德约束,更不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判就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再发生。从心理学上讲,人的任何行为都需要不断地被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物质的奖励、他人的认可,也可以是自我的认可,重要的是一个人必须感到其努力所能带来自身福利的变化。财产制度所应发挥出的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界定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界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明确不同利益的归属,这些则是通过赋予权利(权力)、明确责任、强制约束等法律规范的设置来实现。如果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配置,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投入与获益相挂钩,产生利益趋同效应,使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形成利益和风险的共同体,则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纠纷成本。因而在激励机制的考量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应引导当事人在许可合同中加入“利益分享及风险分担”条款。为了激发被许可人创造商标价值的积极性,应确认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部分予以分配的权利,同时明确许可人在被许可人造成商标价值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

商标使用授权书范本_委托书

商标使用授权书范本_委托书 第一篇:商标使用授权书 兹本人/公司:____________现把以下注册商标转让给:____________ 1、商标名称:____________(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2、商标注册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标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____________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____________。 该商标在申请办理转让其间:________有权使用该商标,但使用该商标时,不得使用超出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范围和改变该商标的原来标识,如果所超出商品的使用范围后果由:_________承担。 商标注册本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直到商标转让注册证书办理完毕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特此证明。 授权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篇:商标使用授权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________类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________类________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________月内撤出市场.

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笔者在前文中已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一一解析、明确,同时也参考、分析了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笔者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整理出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构成要件,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困扰,为相关公众合理使用他人商标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也为法官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提供更加详备的参考依据。因此,下文笔者将尝试总结前文的研究成果,对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节规则使用的术语和立法模式

一、关于术语的建议 从前文介绍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使用的术语各不相同,TRIPS 协议和美国法称为“合理使用”,欧盟称为“商标效力的限制”、德国、丹麦、意大利称为“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澳大利亚称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笔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设立的目的确实是为了限制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属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但是,限制商标权的制度不止“合理使用”,还有平行进口、在先使用等,如果使用“商标效力的限制”、“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等术语,涵盖的范围太大,不能精确概括该规则的含义。此外,对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9 条使用的“正当使用”一词,笔者同意王莲峰教授的意见,“正当使用”更像法理学上的词汇,“合理使用”作为法学术语更加规范166.因此,笔者建议该规则使用“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术语。 二、关于立法模式的建议 按照是否概括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容,还是仅列举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或者两者兼有,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TRIPS协议采用了概括式,美国是典型的综合式,而日本则是列举式的代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表面上看能够将目前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包含入法条,但是无法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且由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摘要】在知识竞争的时代,商标战略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加强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树立产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经济附加值,增强企业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促进企业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聚集。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标战略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竞争的时代,企业依靠知识产权争夺市场。作为品牌载体的商标,不仅象征着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而且也代表着竞争者独特的个性和商业信誉。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国际国内知名的商标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决定因素。企业在竞争中,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是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涵义 企业商标战略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涵盖了商标本身的概念、功能,也包括以商标创立为基础、以商标管理为保障、以商标培育为核心、以商标运用为关键、以商标保护为手段、以创建具有独特核心价值的市场强势品牌为根本目标的商标战略基本内容,是企业进行商标战略规划的基础。 (一)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关于商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1】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总之,商标是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2、商标的功能 商标战略的构建与实施跟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商标的功能是研究商标战略的理论基础。商标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本体功能 商标的本体功能指商标本身所具有和涵盖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承载功能、表彰功能、象征功能。识别功能主要是指“识别来源”,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随着商标许可制度和商标转让制度的建立,识别功能出现了新发展,开始从识别来源或出处,转变为对该商标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与最初来源相同的消费体验的识别。承载功能主要是指“承载商誉”,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承载或转移了一部分商誉的价值。表彰功能主要是指“表彰价值”,表彰功能是承载功能的合理延伸,符合符号消费理论所描述的特征,其外化即是企业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象征功能主要是指“象征精神”,象征功能是商标功能极大化的最高境界。如果说表彰功能意味着商标开始代表消费者的 【1】郑思成:《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案件中,被告经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的主要理由。比如,在多起涉及侵犯“舟山带鱼”商标案中,被告均主张涉案商品的确是来自舟山的带鱼,对“舟山带鱼”四个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案件被告为何经常主张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需要举证证明吗?下面说说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1、商标法是利用符号做的一个巧妙制度设计 商标法是一个很有趣的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把与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等等与具体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当提到这个符号的时候,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联想,在某些语境下,提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强调一定是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辨别。比如,苹果商标可以用在手机这个商品上,但是用在水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如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巧妙的制度设计,既可以让相关公众分辨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利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被广泛传播,无论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利。不过,因为这种制度要利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世界里创造出了另外一个世界。 2、符号世界的变化 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交流和表达的需要。符号刚开始的功能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世界没有关系。符号是怎么跟商业扯上关系,出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区别功能、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区别功能可以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区别开,比如在某些商品上打上工匠的名字,有了问题可以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可以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播,比如诗人的名字可以跟他的作品一起流传千古,而名字和作品都是由符号组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聪明人设计出了商标法律制度。 当商标出现了之后,符号的世界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始作为商标承担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能。比如,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候,或许某些时候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汽车,更多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把兼具两种功能的符号的使用方式分为: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传情达意的使用)和第二性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合理使用,其实是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非商标性使用

商标注册前期查询和商标检索的重要性

商标注册前期查询和商标检索的重要性不够重视商标,没有看到存在的隐患。企业不重视商标,可能会出现“你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却毫不自知”这样的问题。察觉不到会产生隐患的商标问题,企业早晚会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买单。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商标注册前期查询和检索的重要性。 一、为什么有人注册商标,不检索商标呢? 1、不够重视商标,没有看到存在的隐患。 企业不重视商标,可能会出现“你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却毫不自知”这样的问题。察觉不到会产生隐患的商标问题,企业早晚会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买单。 2、对商标注册方面的认识不够专业。 很多企业人带着自己想好的旷世奇名兴冲冲申请注册商标,几个月过去,收到的却是驳回的消息,因为他们压根就直接省略了商标检索这一个步骤。《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检索就是为了了解自己想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一旦已经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只有驳回这一条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日前披露了:2016年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共计203.7万件,其中驳回商标104.6万件,驳回率51.35%。

居高不下的对半驳回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商标名称违反了在先近似或相同的原则,所以申请商标却申请了一个已注册的,多数就是因为自以为这样的商标能申请过,对商标检索和商标申请的在先原则不了解,认识不够专业。 注册商标不能碰运气,企业再财大气粗也不能将金钱浪费在“反复申请商标,反复被驳回,从未被超越”的弯路上。 二、商标检索的重要性,为什么注册商标的时候要进行专利检索? 1、商标检索查询预防商标被抢注。 发现不了近似商标,可能有商标被抢注的风险,还记得New balance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时,纽巴伦商标被代理人抢注,一时间假货山寨满天飞,New balance不得不退出中国市场的事件吗?在企业还对商标注册处于很懵逼状态的时候,代理人为了获得独家代理的地位,为了索取高额的转让费,将企业商标进行抢注,如果这个时候,你不通过商标检索发现已经有人注册这个商标了,很有可能错过异议公告期,不能及时提出异议。 2、商标检索查询防止跨类别近似的风险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比如说想卖饮料酒水,只注册了第32类啤酒饮料商品就会存在跨类别近似的风险,因为第30大类中的茶饮料类别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与第32类啤酒饮料类似,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如果提前进行商标检索,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跨类别近似的风险出现。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方:(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二、商标权持有人的名称、地址: 持有人名称: 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 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 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非独占许可使用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元整。 六、商品质量保证: 为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甲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乙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七、甲方应履行商标的续展及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八、甲方保证是本合同约定之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并保证有权授 予乙方在地区范围内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承诺不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和地域使用该商标。 十、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乙方签 订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逾期不支付许可 使用费的,每逾期日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违约金。 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受让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于工商局注册备案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商标使用授权书范本

商标使用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授权使用在家商标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18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该商标定制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2016_年_7_月_1_日起至_2018_年_7_月_1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范围: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省内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十、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商标授权书范本 十一、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二、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三、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十五、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生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商标查询为什么这么重要性

商标查询为什么这么重要性 一、何为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前,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局官网等渠道,以查询自己准备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成功注册或提交申请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前期工作之一。 二、商标查询的作用 1、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申请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到自己准备申请的商标是否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存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在先权利商标,那就意味着直接提交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几率非常大;如果并未发现在先的障碍商标,那就意味着获得注册的可能性较高。基于查询结果的有利与否,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前,就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设计方案进行及时调整,以提高注册成功率。 如果申请人事前不进行商标查询,选择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那就很有可能发生直到申请提交的9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时,才了解到有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的障碍存在,导致自己申请在后的商标无法顺利获得注册的不利情况。如此不仅将大大耗费时间、金钱的成本,还将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2、排除商标主动/被动侵权风险 通过商标查询,掌握关联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还可以针对他人的恶意抢注及时采取相应维权措施,以免造成不可预估的品牌声誉、产品经营上的损失。此外,还能避免在无意中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造成侵权,导致未来陷入不必要的商标权利纠纷。 由上可见,商标查询不仅能够起到降低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和提高注册商标成功率的作用,还能有效避免申请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侵权行为。同时,对于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也能做到尽早知悉、及时应对。 三、商标查询为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如前所述,“商标查询”是一种能够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率以及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的有效手段。然而,在我们多年实务与许多国内的大中小企业的相关人员的工作接触中,发现“商标查询”并未受到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普遍重视。 究其原因,除了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而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法定程序的原因以外,主要在于其查询结果无法百分百保证其全面性和准确性。换言之,即使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 而之所以无法保证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主要源于客观存在的以下两点因素。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国内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会面临的状况有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是一把悬在所有商标权利人头上的双刃剑,今天我们来聊聊撤三,将带给你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欢迎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建厂十余年了,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的还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 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我们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是几天了,逐告知客户需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客户瞬间情绪开始激动,说我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我用了十几年了,谁TM敢撤销我的,还有没有王法了。当然,接下来是我们的普法时间,可是客户听说答辩还要钱的时候情绪又开始激动,我们又告诉客户自行答辩不要钱,并详细告知流程和答辩清单 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我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国家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可想而知,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但这种保护的程度是不是越高越好呢?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①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无庸讳言,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很差,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二、合理使用的涵义 合理使用(fairuse)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②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③而人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这就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这里就产生了疑问,既然商标都具有显著性,怎么会与通用名称、描述性用语相重合呢?这只是理论上的设计而已,在现实生活中词汇资源毕竟有限,具有显著性的词汇更是稀缺,难免发生撞车现象,而且相类似的词汇更是不计其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本不符合显著性要求的商标,比如“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两面针”牙膏等等已经注册成功;再加上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相似的标识上,使商家在使用文字和图形对其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时很容易受到掣肘,所以建立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非常有必要。正因此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加入了这一规定。当然,能合理使用该文字或图形并不意味着该文字或图样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及案例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不知道商标的重要性而被忽视,就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被别的公司抢注成为自己的财产,很多人会说我在工商局注册了啊!怎么会有人注册我的呢。何况也不算出名再就是我就在x,其实不然。公司的名称同商标是两会事情。工商是对公司的,而商标是对外的品牌,范围说大点在x地A的公司不能同B公司同名但是A公司可以注册B公司的名字做为商标来使用,致使A公司会受到很大的损失,相反如果A公司再用B公司注册的商标做广告的时候B公司可能会起诉A公司侵权,只谈X还没有出省,出省后可想而至,在中国中国人只认牌子,没有自己的牌子怎么可以!, 一.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通常来说,商业品牌视觉感知固然极为重要,无论是大或小商业还是服务业,然而好的品牌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很多人认为公司的制作的标志图案和名字就是商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却忽视了所谓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所获准注册的, 1. 当上海“南极人”保暖衣请了葛优等明星代言广告,可以说做得相当成功的时候以为高枕无忧了,却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律忽视了南极人没有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四川人抢先注册,从而南极人公司只得花重金才将其“南极人”商标买回, 2.一个有声誉的品牌,是一个企业拥有的一笔永久性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物质财富。有一权威人士说:海尔如果在一夜之间倒闭了,只要其“海尔”商标还在明天又能同样壮大。一个企业,只要其名称、商标一经登记注册,就拥有了对该名称的独家使用权。 3.四川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公司,发现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使用“天天海底捞”做店名宣传后,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市一中院已对该案立案。四川简阳海底捞餐饮公司表示,1997年,他们公司注册了“海底捞”商标。2007年,他们发现北京市金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在天通苑开的一家饭店内也使用了“海底捞”字样。此前,该公司许可北京海底捞餐饮公司使用“海底捞”商标,5年内就收取了500万元商标使用费。所以,被告擅自使用与“海底捞”近似的商标,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4.中国经营报报道:辉瑞公同同威尔曼公司打了10年的官司终于结案。辉瑞“VIAGRA”进入中国多年,一直只能叫“万可艾”,不能使用大名鼎鼎的“伟哥”,就是因为威尔曼这样的公司抢先注册了“伟哥”商标,虽然辉瑞是最先使用“伟哥”这个名字, 失去了脍计人口的商标带来的影响显而易见,虽然“万可艾”已经使用多年,但是至今难成气候,不信你可以随便调查一下消费者,问他知道万可艾还是更知道伟哥呢?! 辉瑞事件再次说明抢先注册商标的重要性,无论你是什么行业的公司。规模大小都应先把商标搞定,否则后悔忘矣!像这样的事件比比皆是,最为熟悉的腾讯QQ也是犯这样的错误。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限制商标权滥用的规则,也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抗辩依据之一。我国新《商标法》第59 条第 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也是该规则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了该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该条规定沿用了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内容,缺少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等构成要件,

也没有其他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构成要件做补充规定。此外,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已经引入“混淆”理论,但是法律也未提及“混淆的可能性”是否作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之一。由于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缺失,司法实践中援引现行法裁决案件时出现了种种问题,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增添了很多困难,也使非商标权人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的商标侵权风险。然而构成要件缺失的问题由来已久,历经多次《商标法》修正都没得到解决。 笔者研究相关着作、论文后发现,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并非由于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不重视,而是因为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各要件的确定有太多观点和学说,无法达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笔者认为尽管理论界众说纷纭,但是也应当可以总结出一套相对合理的构成要件,使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否则该规则就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课题,无法实现其设立价值。鉴于这个原因,笔者选择“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作为研究题目。笔者选择研究的构成要件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确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研究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且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这些要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顺序不可调整,因此本文分为如下六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分为三节进行论述,提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

商标使用授权书[012]

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授权范围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许可乙方在生产的产品中使用甲方商标。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乙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九、乙方负责生产,甲方负责销售。十、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十一、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十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三、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十四、其他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十五、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十六、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十七、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 中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适用法律十八、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如果发生争议,仍以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标查询几点建议

商标查询几点建议 一、查询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 首先以生活中最常用的“手套”产品为例,一般情况下手套主要属于25类,但特殊行业用的防护手套,比如焊接工人用的手套、潜水员用的手套就属于9类;医务人员用的手套属于10类;在餐厅用餐、临时加工食品时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手套属于16类;家庭主妇们洗衣服、打扫卫生用的家务手套属于21、24类;运动员使用的拳击手套、击剑手套等又属于28类。 再如服务项目中新产生的色彩分析和家政服务,如果是对产品的颜色进行色谱分析,了解该产品颜色的组成或比例,该服务应属42类;如果是针对广大公众审美需求的提高,对不同人穿着何种颜色的服装、使用何种颜色化妆品进行指导的色彩分析,则属于44类。家政公司如果是为各类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介绍相关工作、收取介绍费,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家政人员劳务费由服务对象承担,属于35类服务;反之家政公司雇佣家政工作人员,以家政公司名义承揽相关业务,指派公司员工从事相关业务,家政人员工资由家政公司支付,应属于45类服务。 二、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明晰性 某公司是以加工肉制品为主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册“田园”商标,如果代理人认为29类商品该企业大都会涉及,对其进行全类商标查询,会产生这样的查询结果:因为在商标查询中,有些商标如果进行该类整体查询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相关信息,商标局无法一一提供,一般只提供1-3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关信息。

引证商标:田园人家;注册号:1526537;公告期:760期。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主要商品为2901组的肉食制品。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交叉检索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保护的原则。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保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本身大量交叉,又与5类、7类、9类、27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叉保护;而9类13组产品按其生产、销售渠道、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须进行交叉查询;如果没有交叉产品,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关产品。在出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需要对在先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是否类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说明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正确审查。 近些年,部分代理机构开发了商标查询软件,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由于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对审查原则的掌握等的差距,导致产生的查询结果与商标局数据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议在办理商标申请时对注册时间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在查询软件中发现了在先权利,也应再向商标局办理查询,防止出现本所查询软件中有在先权利,而该商标因撤销、注销等原因已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使申请人错失

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前文总结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各要件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如果无法确定规则适用的行为对象,那么该规则适用的行为性质、行为类别以及适用标准都无从谈起,该规则也缺少了确立的基础。 第一节商标合理使用对象概述 笔者在整理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时发现,尽管“对象”问题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而言是一个基础问题,但是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有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以商标权为前提的,对象是商标权中的禁用权而并非商标符号64.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为:“商标合理使用”对抗的是“商标权”,是对“商标权”中“禁用权”的限制,并非在描述“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大部分学者持此观点,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就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必支付对价的行为65,或者是以非作为商标的方式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商标符号,未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66.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叙述性词汇,包括使用人享有一定权利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商品通用名称、特性、功能、地名等描述商品自身特点的词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顾及商标权人和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67,或指以非作为商标且善意合理的方式,在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商品的名称、形状、用途、质量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68.还有学者认为使用对象是非商标权人对某些字号或者地名享有的权利69.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这类观点指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一个长得与商标相同的符号70.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均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

商标-论商标在电商行业的重要性

对于打算做天猫网店的电商者来说,商标、店铺、营业执照缺一不可,但是其中以“商标”尤为重要,因为一个好的、有价值的商标带给你的效益往往也是天差地别的。 商标就是一个企业的“牌子”,企业注册一款商标,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香奈儿”“迪奥”“兰蔻”“巴宝莉”虽然都生产香水,但消费者却不会将它们的产品混淆,这正是商标的作用! 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就该经营品牌,培养消费者消费习惯,进而扩大市场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品种繁多的商品充斥市场,消费者需要一种能快速而有效的辨别不同产品的方法,而市场信誉度良好的商品无疑会成为消费者的首选!我们平常逛街会选择知名品牌购买,正是基于对这些品牌的信赖。 不仅消费者“认牌子”,地方各级工商局也是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的。 当前,天猫入驻要求越来越高,很多商户难以满足其入驻天猫条件,这时候只能通过天猫转让方式进入其中,但是在天猫网店转让中,商标是不可或缺的。 天猫转让需要转让公司和转让商标,完成公司和商标的过户才是完成了整个天猫转让的过程。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些卖家会要求商标单独收费。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上汇桔网知

产交易平台,在转让之前,和买卖双方协商好,并且把商标转发是否收费写进合同里面,这样就避免了后期出现扯皮的情况。 提醒大家,在天猫网店转让过程中,转让商标时需要注意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在商标到期的前6个月内需要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续展成功后商标的有效期会再延长十年。 而且在转让过户之后,需要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这是为了避免三年未使用引起的不必要纠纷。一般来说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可以作为使用商标的证据。 如果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商标转让证明遗失后,需要及时到商标局申请补发。 如果您是企业申请商标,来汇桔网,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可以省心省力的行业标杆的商标注册服务。如果您是个人商标申请,来汇桔网,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商标证。拒绝不规范,打破不透明。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限制商标权人禁用权的规则,保障了公众获取商品/服务信息的权利,也为非商标权人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用以营销自己的商品/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节新商标法中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进展似乎比较缓慢,有关该规则的法律规定一直分散于各类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直到《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相关规定才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出商标合

理使用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2014 年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59 条第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条文具体表述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该条规定完全照搬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规定47,没有做任何修改,且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再对合理使用规则做出其他规定。 新《商标法》的规定虽然符合TRIPS 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48,规定了说明性词汇合理使用的例外,但是笔者认为TRIPS 协议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作为一项规则,仅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一类适用该规则的行为是远远不足的,也与通常认知的规则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相差甚远,并且该行为只涉及商品商标,没有关注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同时,笔者也发现新《商标法》修正之前散布于各类低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似乎包含更多的构成要件,但都未体现在新《商标法》之中。从1995 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在部门规章中规定商标合理使用规则。 1995 年发布《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49,规定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可用叙述性的方式使用他人文字商标,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1996 年发布《关于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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