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的解读

何谓行政诉讼,笔者找寻许多行政诉讼方面的著述,只在不起眼的律考教材里面找到一处“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①这一概念之所以难以概括和定义,其原因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千差万别,甚至在英美国家,并不存在行政诉讼的概念,而代之以司法复审,但差异的存在和概念的各异并不能否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共性,通俗地讲,所谓行政诉讼,就是百姓口中的“民告官”。简单的三个字将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的特点清晰地勾画出来了,那就是诉讼主体的一方是“民”、另一方是“官”,由这双方平等的“对簿公堂”。详加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的司法性。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它的司法性。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它区别于调解、复议、仲裁等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也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得行政诉讼必须遵循司法活动内在的种种原则。而不能像行政活动那样采取“效率优先”的原则。

2、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恒定。和别的诉讼形式相比较,行政诉讼的原告永远是“民”,这里的“民”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个人的组合形式——“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行政诉讼被告席上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是政府、是“官”。虽然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也可能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是那时候的行政机关是使用的自己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行政机关则是使用自己的一种法律人格,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人格的确立又以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机关法律人格为前提。

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这种“民告官”的形式将政府置于被告席,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政府的权力与能力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这就把政府推下了神坛,打破了国家神话。同时,政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国家本身,它在法律上是一个权益义务主体,应当对自己的权力运用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早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里面就有论述:“我们习惯于将各种各样的国家活动划分为3类:立法、司法、行政。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实现

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法律希望(如有可能)对司法中合乎法律的裁决做出明确的规定,却尽可能有意的给行政留出自由选择的余地,使行政在其中可进行合目的性的行为。法律对于司法一般为路标,对行政则一般是栅栏——行政的路标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从上面有关法官相对于法律的地位的探讨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司法不仅仅是按既定方向进行的国家活动,同样意义上的行政也不仅仅是自由的国家活动。”②“早在行政尚无法可依的时候,司法已成为公法——刑法和程序法——的对象。只要国家的行政活动仅仅由国家利益和合目的性来左右,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就只可能有行政技术,而无行政法可言;只有赋予与国家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在法律上的请求权,并尊重它,赋予相互义务与权利,才有产生这一法律的根本基础。……只有在统治者从它和平民一起遵守的不取决于它本身的法律秩序中解脱出来,面对自己可以限制的统治权的时候,才可能从平民相对于统治者的权利中找到行政法、公法。”③通过上面对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与个人、政府与个体不再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个人也不再完全遮蔽于在国家阴影之下。在法律面前,二者的关系发展为一种对峙与平衡、冲突与妥协、平等与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的冲突。这也就自然的引出了下文将述及的主旨——法治。

二、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1、法治

(1)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原则和方法。④过去在学术界,有人认为:“人治是指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等都离不开人,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好比是武器,人好比是战士,武器离开了战士,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的,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应当使战士与武器结合起来。历史上从未有过纯粹的法治或者人治,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因而在现阶段的政治生活中,既要法制又要人治,要法治与人治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治与人治不仅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理论、思想和方法,而且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实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法治的理解是不同的。远在春秋战国,法家虽然也主张以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但这种法治被视为实行君主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它意味着法治高于一切,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专制时代,尽管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然而,由于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王权是基本上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话被奉为圣旨,君主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因此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在这样的社会,从根本上说,实行的

是人治而非法治。待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否定了“主权在君”、“君权神授”,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后,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时,便首创了宪法的先例。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各自的宪法时,都普遍接受法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反对特权等基本内容,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⑤(2)现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治国方略。建立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贯彻和实行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效益优先等原则和机制,这些原则、观念和机制只可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获得充分的发展和有效的实行。其次,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避免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就必须建立一种民主决策的机制和制度,并赋予这种制度极大的权威,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制度就是在法治理论、方略指导下创设的法律制度。再次,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要消除封建的等级特权的影响,不仅要使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要牢牢树立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权威,这种观念也只能在法治的国家真正建立起来。最后,要消除腐败,反对官僚主义,也必须建立一种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才能具有应有的威力和力量。⑥2、行政诉讼和法治

(1)行政诉讼必须在法治条件下才能有效运作。

在人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甚至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实际和有效运作。首先,人治理论轻视法和制度的作用,过分相信伦理和道德的功能。如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会侵犯人民的权益。即使公民和政府发生争议,也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而无需诉诸法院。其次,在人治条件下,立法不受重视,法律不完备,行政争议即使诉诸法院解决,法院无法可依,也无从解决。此外,在人治条件下,法院主要作为专政工具,主要用于对付反革命和其他反社会分子,而很少用于解决民事、经济争议、更不会用于解决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制度在人治条件下不可能建立。

在法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与法治紧密相连。首先,法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这必须有监督,有制约。监督和制约不仅要有自律,更要有他律。其次,法治强调人权,强调公民权益保护,而司法保护是人权最有效的保护。此外,法治理论不否定伦理和道德的作用,但更重视法和制度的功能,如认为人

民政府也会犯错误,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益,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建立纠错和救济机制,而行政诉讼制度正是这样的机制。⑦(2)行政诉讼不仅是法治必然要求,是法治的构成要素,同时全面的促进着法治的发展。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对公民来说,可以直接为其提供司法救济。通过审判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老百姓一个信服的说法”。对行政机关来说,如果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或违法滥用职权,以致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行政机关败诉后,就会促使其督促工作人员努力学法,严格执法和守法。这也就使行政诉讼对其行为合法性的检验、监督,促进其依法办事。即“依法行政不仅意味着行政行为不得违背法律,而且更强调任何设定负担的行政行为,任何对自由和所有权的干预,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保留“)”。对立法机关来说,如果法律不健全,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行政机关败诉后,就会促使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不断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而法院地位、权威的提高与法律的完备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遵守一样,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与建设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市场经济、法治、民主政治等各要素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法治建设达到一定的境界必然产生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也只有在一定的法治环境中才能生存、发展。而行政诉讼制度一旦产生和运作,又会对法治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法治环境向更高的境界发展,最终实现法治国家。

三、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1990年10月1日实施,迄今已有十三年了。《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十多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经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特别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了极其广泛和巨大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阻力,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效果来看,并未尽如人意,在有些地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甚至步履艰难。这其中有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也有行政诉讼自身的问题,还有思想观念更新问题。

1、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面临的主要问题。起诉难是行政诉讼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还有审判不公、受案范围过窄、判决执行难等等众多的问题。而如此众多的具体问题归结到一起,就涉及到了制度、法律文化意识和实践操作等多个层面。

首先,在制度层面上,立法上的欠缺使司法审查范围狭窄、深度不够。体制上,党政不分与被扭曲的司法独立可以说是“老生常谈”却又“常谈不老”的一个问题。党政分开这个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提出的重大问题,至今仍然没有解决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借党抗法的违法违宪事件时有发生。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不能告党委,要告政府,政府说这是党委决定,不是政府行为。因此,形成被告主体的真空,从而出现了规避法律的现象,使行政法律责任落空。

⑧体制改革如果不能取得大的突破,那么司法独立的问题仍将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样就使审判公正让将受到巨大威胁。

再者,在文化意识层面上,我国虽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但是缺少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制度所依赖的文化基础,即权利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以及法治信仰等等。同时,中国数千年来高度集权的国家形式,以及由“儒法之争”、“引礼入律”等大的法制变革所形成的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形成了德治与人治的传统,法律在中国永远是权力的附庸和仆从,中国法律在传统中向来没有控制权力尤其是控制最高权力的能力。这一现实情况与以平等为特征的行政诉讼制度也是格格不入的。

然后,在实践层面上,最突出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同时也因为法院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预严重,造成审判不公;而且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生效的判决,法院也不能或者不敢去执行。

虽然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众多,但是我们并不会因此改变建立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但是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2、对策

(1)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对于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依据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扩展行政诉讼的类型、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完善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等,使得法院在进行行政诉讼审判时有法可依,更好的监督行政的运行。

(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解决诸多法治建设中难题的关键之所在。我们一方面要规范党对国家行政事务实现政治领导的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强程序立法,规范政府行为。司法独立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司法不独立,司法公正就难以保证,法治国家的建设也难以实现。虽然对于司法独立,宪法和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对司法独立性之保障制度,导致这一法律规定不但没有真正付诸实施,甚至被扭曲。因此,要想实现审判公正,必须建立和健全司法独立的体制和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理顺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使党和政府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

(3)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和改造。彻底铲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影

响,建立新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行政法治文化。这就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宣传《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培养和弘扬权利观念、法治观念和平等观念。对于法官,也必须从观念上树立起依法审判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观念,树立起《行政诉讼法》是依法控制行政权的观念,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对于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政府工作人员,也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因为实现行政法治的关键是他们,他们的法治意识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除此之外,其他的像建立有限的调解制度、提高法官素质虽然在此没有展开论述,但是也不容忽视,甚至是设立专门行政法院、构建行政判例制度等等都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

结语:

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人道政府(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受法律限制)、责任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政治、法律责任)——付诸实施,它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社会与个人的界线与对峙,把司法权树立为行政权的一种对峙力量,从而使行政法治成为现实的原则。但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而其最终出路在于法治大环境的形成,在于司法体制乃至国家政治制度整体的改革,在于个人与政府的意识改造,在于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唯有这些是行政诉讼发展与法治国家建立的真正希望和无穷动力。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87页,张树义主编法律出版社

②《法学导论》130页,拉德布鲁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③同②,131页

④《法理学》174页,周农唐若雷警官教育出版社

⑤《宪法学》27页,俞子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⑥同④,179页

⑦《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姜明安《燕园法学文录》:s:// /article/user/article_?ArticleID=22847

⑧《论行政诉讼困境产生的根源与对策》丁乐超白志城20XX年10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 5卷第4期

法治在我身边

法治在我身边 我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处处在我身边。 先谈谈学习吧,我到学校去接受教育,有同学的帮助,老师的关爱,良好的教育。我生活在一个其乐融融的法治大家庭,在这里人人平等,他们互相关爱,相互惊解,人人都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尽管是这样,也有不少坏蛋在我们的身边,在法律的边缘。其实,每个人都不想成为坏人,都不想凌架于法律之上,都知道挑战法律权威的后果是怎样的,但是许多人在生活中或其他方面都有着无可奈何的为难。尽管这样,但是为什么不可以寻找法律的帮助,而法律不恰恰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吗? 街道上,来来往往的车辆。可是,在离我们的不远处,随时都发生着许许多多的车祸,都能听到双方争的脸红脖子粗的声音在大街上大吵大闹。但是当遇到这种时候时你们想到过用我们最简便有效的方法----找法律。法律能帮助有理的人维护自身权利,而正是需要这种法律来帮助我们。 发生纠纷,包括财物纠纷,婚姻纠纷等,我们都可以找法治帮忙。但是总是有人贫穷,现在高楼临立,放眼望去,那高高的楼房似直插云霄,天空不是特别蓝了,也有些灰蒙蒙的,一棵棵被入装饰美观的树,都笼置在法律之中。在我的家庭中,我认为我生活很幸福。一家四口都很健康,在这里,父母

有抚养我的权利,我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些都是法律给我们大家的。 法律是我们生活的保障书,在我的生活中闪闪发光。 我们也有着太多需要法律的地方,在大地上随时可见的路标,都是对每个人善意的提醒,而我们都被善意笼罩着。我与法律不可分,在我们这个法律大家庭中,我们都有着拥有法律的权利和被法律维护的权益和自由。我应该勇敢的去面对生活,我们应该不被法律所困惑,应合理的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我们离不开法律,这个法治的社会也需要我大家共同来维护,这里的每个人若都出一份自己的力量,那么这个社会是不是会更美好,是不是会让法治起到它的应有作用,看到自己的结果后,我们应该会心一笑。 其实,法治就在我们身边。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 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高中政治第一专题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框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素材新人教版选修5

第一课第二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律制度 基本概念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经济、婚姻家庭、诉讼、教育文化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2、法制宣传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首要任务是,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主要目的是,使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自觉的遵纪守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3、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4、公民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法治的人生态度

法治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必须时刻关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并充分满足现实的人的正当合理的生存与生活需求。果真如是,则法治的践行与法治的人生态度便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它们彼此型塑、彼此推动并增益对方 法治的人生态度 □ 姚建宗(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 法治体现了人生态度 所有地域空间中的人或者所有认同法治的人。因此,他们都是真实的、活生生的人。 法治的人生态度表达的是在法治之下现实的真实的人的整个人生的态度与立场,即是真实的人对其自身的现在的当前生活与未来的理想(或可能)生活的总体看法。因此,法治所关涉的人生是真实的人处于连续统一性之中的人生,也是包括了真实的人当前与未来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人生,而不只是真实的人的人生的某一个或者某一些侧面。同时,它也涵摄了人生的所有积极的方面与消极方面、正面与反(负)面、好的方面与坏的方面,等等。 法治的人生态度表达的是真实的人对其整个人生的所有领域的全面体验,即,法治的人生态度既涉及真实的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 所谓的法治的人生态度,乃是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状态,作为塑造这一社会秩序状态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形式的有机组合及其运作,也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所反映或者折射出来的,人对其自身命运或前途,对其自身现实生活与理想生活的根本看法与可能把握。换句话说,法治的人生态度,乃是现实的人通过法治机制认识、理解和把握自己当前和未来生活之根本利益,满足其自身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基本需求的比较一贯而坚定的立场。 法治的人生态度表达的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人生态度,而不是抽象的、无具体时空存在的“人”的“人生态度”。也就是说,这里的人是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处在历史的延续性中的人;从空间维度上讲,这里的人包括了实行法治的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以“法律”作为开端的,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一片狼藉、不堪入目。我们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标准作为基础理念建设的。所以无论我们遇到了什么困难、无论我们处在什么惊险的境地,我们都得拿出我们的挡箭牌“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因为法律就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 我经常去书店看一些关于法律的书籍,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我曾经就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年轻人去公园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来却让2、3只珍贵的狗熊惨遭厄运。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年轻人每次去公园的时候都会带一些化学的物质,而这些化学的物质却恰恰让狗熊导致死亡。终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 警方问他:“你为什么要杀死那些狗熊,难道你不知道这些动物很珍贵吗?” 年轻人答到:“我喜欢它们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杀死它们呢!” 警方很疑惑:“那你为什么要带化学物质去杀死他们呢?” 年轻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学物质对狗熊会不会引起伤害,可是哪里知道……” 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吗?” 年轻人低下了脑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不会这样做了。我的前程啊!唉……” 看看,这是一个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才会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祸,才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见,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 就是因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我的身边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很真实很具体的事情。 我有一个邻居,她是一个9岁的孩子,她的双亲离异,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妈妈是一个傻子,可她家很有钱,而就是因为钱,孩子的奶奶才和她连亲的。嫁妆是一套房子。可是风有不测风云,一开始说给她们的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从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离婚。终于今年离异了,离婚后得到的财产:100万。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四项要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四项要求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具体要求有以下4项: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法治故事:学法,从生活开始

法律进校园参赛征文 题目:《学法,从生活开始》 参赛单位: 参赛作者:

学法,从生活开始 三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让您体会法律对于平常老百姓的重要性......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影响了我们正常的休息!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爷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看着办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宅基地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宅基地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牢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宅基地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2019年精选初中八年级下册政治思品第八单元 生活在依法治国的国家第17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鲁人版巩固

2019年精选初中八年级下册政治思品第八单元生活在依法治国的国家第17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鲁人版巩固辅导第四十五篇 第1题【单选题】 《法制日报》设立的“新闻热线”是深受市民欢迎的栏目之一,市民通过这一栏目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经这一栏目的曝光,使很多悬而未决的维权事件迎刃而解。下列行为中,不是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是( ) A、王先生在网上留言,反映宠物扰民问题 B、陈女士向电视台《民生热线》节目反映小区垃圾污染问题 C、某中学生拨打市长热线电话,反映校园周边网吧非法营业 D、某市民张贴大字报,表示对拆迁补偿的不满。 【答案】: 【解析】: 第2题【单选题】 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政策,成为中国农村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实行村民自治,表明( ) A、我国的基层政权已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B、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已经法制化 C、我国农民可以不再受政府部门的管理 D、我国农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 【答案】: 【解析】:

第3题【单选题】 “我有问题问总理”是两会的品牌栏目。近年来,向总理“提问”的方式也不断变化:从主要依靠论坛留言板到使用博客、手机客户端再到通过微博、微信和视频等方式。这一变化①表明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广泛性②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③为公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新的平台 ④有利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A、①③ B、①②④ C、②③ D、①④ 【答案】: 【解析】: 第4题【单选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媒体直播社会关注案件的庭审情况,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庭审公开( ) A、有利于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 B、表明我国已经完善了监督和制约机制 C、表明在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享有立法保障 D、表明舆论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 【答案】: 【解析】: 第5题【单选题】 中学生小明发现学校附近有占道停车现象,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便。以下做法不可取的是( )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向往法治,却缺乏真正的法治观念。遇事找关系的多,找法律的少;找领导的多,找律师的少。熟人间打官司被看作“撕破脸”,“一把手”当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感觉丢了威信……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把法律铭刻在每位公民的内心深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重视法治精神 有遵纪守法,也有胡作非为;有法治文化,也有戾气弥漫。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法治意识觉醒,法治理念有较大提高,依法维权愿望迫切,但是对法治的全民敬畏尚未形成。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特别是宪法这一国家大法治理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体系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规的颁布实施,必须使“法治”在每一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法治的重要性,古已有之。《管子·霸言篇》:“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我国的法治已达到了新高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载入宪法;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12年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都牵扯广泛的利益。如何推进改革,就要从制度上挖掘“红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兼具调节利益格局的功能,法治就是改革的制度选择。 法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社会的一体遵行。如何制定治国理政的

(优选)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_9.1 生活需要法律 教学设计(一)

《生活需要法律》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树立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 2.通过相关知识的学习体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通过对学习的思考提高对问题的理解和思维能力,提高解决问题能力。 3.了解生活离不开法律,人的一生与法律相伴,认识生活与法律的关系,了解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法律的本质和法治的内涵。 【重点】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法治的意义 【难点】法律的产生和本质。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课前准备】 教师:制作课件,辅助教学 学生:搜集中国法律名称,为课堂交流做好准备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借用《中国诗词大会》飞花令环节,游戏中让学生说出自己了解的中国法律名称,感受中国庞大的法律体系。 点拨:法律已经深深地嵌入我们的生活之中,渗透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二、探究新知 (一)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 1.生活需要法律调整。出示同龄人明明的烦恼,并请6位同学进行请进模拟,让学生为明明出谋划策,帮助明明解决困扰。与老师之间,与同学之间,父母之间,社会成员之间。 点拨:解决矛盾纠纷不仅要依靠道德,亲情,友情来协调而且还需要法律来调整。 2.法律在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小组活动找寻生活中的法律,出示小贴士,从学校,家庭,社会角度考虑。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及时指导。师生共同总结出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3.法律伴随我们一生。引导学生思考:“有人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不惹上官司,法律就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你赞成这一观点吗?”并通过一段视频清晰直观地让学生感受到一生都与法律密不可分。并且学生通过“找权利义务朋友”的游戏,引导学生体会法律与我们如形随形,同时明确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 【老师总结】法律与我们如影随形,一生相伴,我们一生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我们每个人提供了自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二)法治脚步 1.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作用,让人一生受益,但人类社会的法治脚步却也是从无到有,与时俱进的。顺势启发学生思考法律的来源,引导学生从课内,课外结合历史学习思考“法律怎么产生?”学生小组讨论,教师巡视指导,小组代表汇报结果。 通过大量资料展示法律起源(1)法字含义(2)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人类用习惯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些习惯靠人们的自觉自愿遵守。(3)随着社会形态的演进,进入到奴隶制社会,国家产生,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的创制法律。(4)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2.法律内涵。结合刚才资料学习和课前预习,引导学生总结法律内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

法治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方案试题

题目1/19 关于依法治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依法治校与依法行政是不同领域的概念,二者没有关系 ?B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C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D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解析 正确答案:A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因此,A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2/19 社会主体通过自身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以及法律规则的促进作用,自觉按照法律规范行为的活动称为()。 ?A法的实施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适用 解析 正确答案:B 社会主体通过自身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以及法律规则的促进作用,自觉按照法律规范行为的活动称为法的遵守。答案为B。 题目3/19 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B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C民主能够促进民众权利和自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培育其守法精神 ?D民主与法治发展没有任何关联 解析

正确答案:D 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民主政治离不开法治,而法治也离不开民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具体来说,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民主能够促进民众权利和自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培育其守法精神;发扬民主能够更有力地约束国家权力。故正确答案为 D项。 题目4/19 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B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C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D法的作用只能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解析 正确答案:D 法的作用分类很多,主要是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因此,D项说法错误,当选。 题目5/19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下列属于宪法实施途径的是()。 ?A宪法修正 ?B宪法监督 ?C宪法解释 ?D以上皆选 解析 正确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根据我国的宪法实施机制,我国宪法实施的途径主要包括宪法修正、宪法解释、宪法监督、专门委员会调查等。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题目6/19

高中政治第一专题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框题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素材新人教版选修5

高中政治第一专题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框题法的本 质、特点和作用素材新人教版选修5 文本素材 1、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首都北京各界群众庆祝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定;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如: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一、区别 1.从概念和内涵上讲: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比如刑法、民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又称为以法而治,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 2.从产生和发展上讲:其一,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其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却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3.从基本要求上讲: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例如,罪刑法定原则。 4.从实行的主要标志上讲: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5.从核心意义上讲: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联系 1.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制度,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 3.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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