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万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万元。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

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3、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答案:B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和D项说法错误。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的100元费用。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4、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从法律层面上说没有赔上的义务,但从情理和道德层面上说当事人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④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分析: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答案为②③④。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说明甲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乙用自备的灭火器为邻居家救火、丙租车送同学及丁自购井盖等都属于没有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且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都构成无因管理。

6、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不久,张某父子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分析:刘某为了张家的房子不被台风刮倒,请人前来修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张某应偿还邻居刘某在管理中支出的直接费用650元以及在该活动中所受的损失提前支取存款的利益。

7、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

不构成无因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8、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分析:这是一个关于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的案例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10、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生活,乙用自己的收入支付甲的

生活费用。丙以养女身份曾与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居委会认为丙是甲的法定监

护人,但丙从未尽监护人或养女义务。

乙得知甲有退休金,由邻居丁和丙拿甲的证件领取后二人私分。因乙不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

且有关部门不过问,现乙欲起诉,问题:

1乙以无因管理之债起诉甲要求支付生活费是否成立

2、因退休金实际在丙丁手中,是否可以将丙丁同时列为被告这一点我一直不确定。没找到

法律依据,但丙丁确实实际掌握退休金。

3,在不起诉甲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代位权直接起诉丙丁

4,起诉无因管理之债是否能够同时要求法院撤销丙的监护人资格或确认丙无监护人资格

答案:1,无因管理肯定成立.邻居无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谁有监护义务,

谁是被告

2.不可列丙丁为共同被告.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两方当事人,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丙还不好说,丁肯定不是被告,因为其根本不是监护人,不是监护人就不负担监护义务.无义务就不可

能为他管理.

3代位求偿权,满足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非人身债权,危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求偿权,成

立不了.

4不可以,一个普通程序一个特别程序,即时同时起诉提出请求,也是分案处理.

基层组织只能指定近亲属为监护人.如果丙不同意,指定监护无效.我认为应当先找丙,确认

基层组织对指定他为监护人的持何种态度.如果同意,是对前指定行为的追认,可以继续诉讼. 如果持否认,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的话经基层组织承认,可以为监护人.就要变更诉讼为侵权诉

讼了.并由指定后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行使诉讼权利.

小叔子和嫂子的变更诉讼,应该属于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这种争议不经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

法院应当不受理.不止亲属可以申请监护,朋友也可以.法条标注是亲朋

提供两个法条,民法通则17 18 民法通则意见20

11、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

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

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是源于法定或

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将自行车存放

于车棚内。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12、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居,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

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

为钱乙加固房屋。在加固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元。春

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

房屋的费用300元和自己的医药费400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

雨冲垮或大风吹倒我都愿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愿意干,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

[答案与分析](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的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孙甲为避免钱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固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93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孙甲加固房屋的300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元医药费是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

[小结] 无因管理的行为发生以后,在受益人和管理人之间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必要的费用。

1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 10 元高出 5 元的价格卖出鲜鱼 200 斤,并将多卖的 1000 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 100斤鱼以每斤 3 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53题,多选﹞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逐项解析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A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因此乙不得将多卖的 1000元据为己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并不包括报酬请求权,因此D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乙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未选A;有的考生认为多卖的1000元完全是基于乙自己的行为,理当归乙所有,因此未选B;有的考生认为乙贱卖100斤鱼情有可原,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选C;有的考生认为乙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当取得相应的报酬,因此误选了D。

14、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2题,单选﹞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15、甲、乙系邻居,两家围墙相连。一日,在乙全家外出旅游期间,遭遇台风,将甲、乙两家院墙全部吹倒。第二天,甲为安全起见,雇人并购买水泥、砖块,将两家院墙恢复原状,共支出1千元。一星期后,乙返回家里,甲拿着单据,要求乙承担全部支出费用的一半,即500元。乙以未经同意而拒绝,对此纠纷,法院应()

A.责令乙向甲支付500元,因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责令乙向甲支付500元,但非因无因管理,而是依据公平原则

C.驳回甲的请求,因甲为自己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D.驳回甲的请求,因甲系为管理自己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该责令乙向甲支付500元。

16、甲一向乐于助人,某日甲看到邻居乙把大门粉刷成红色,甲认为周围邻居的大门都是蓝色,乙把大门刷成红色不协调,遂向乙提出建议,乙回答说自己没有蓝色油漆,甲听后暗记在心。后甲发现自家还剩一桶蓝色油漆,遂于乙外出之际把乙家大门刷成蓝色,甲在粉刷过程中手还被擦伤。乙回家后发现此事,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可以要求乙补偿损失,包括油漆钱和手擦伤的医药费

C.甲的行为是侵权,不构成无因管理,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大门的红色原状

D.甲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无因管理,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的事务应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以推知的意思表示。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法定之债,阻却违法。题中乙有权处分其财产,甲的行为违反了所有权人明示的意思表示,构成侵权,不成立无因管理。故C项正确。

17、武汉居民甲到北京出差,原本打算当日返回,不料因紧急情况不得不在北京逗留五日,其饲养的一条名贵宠物狗在家中嗷嗷待哺。邻居乙见状不得不破门而人,将小狗带人自己家中饲养。次日乙出门上班,忘记锁门,回家后发现小狗丢失。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照看小狗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

C.甲的狗丢失乙应赔偿

D.甲的门损坏乙应赔偿

.【答案】AC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乙构成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此,乙照看小狗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但是次日忘记锁门致使小狗丢失,未尽适当的管理义务,对此应负赔偿责任,选项A、C说法正确。

18、

19、2000

年8月8

日晚上,

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答: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届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论无因管理论文

目录 摘要 (2) 绪论 (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3)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3)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4)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 (一)构成三要件说 (4) 1.为他人管理事务 (4)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4)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存在时间的统一性要求及主观要件是否可省略或替代问题 (5) 1.必要性构成要件 (5) 2.选择性构成要件 (5) 3.替代性构成要件 (6) (1)怎样的管理行为才算是使本人获利的行为? (7)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7) (一)管理人的权利 (7) 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7) 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8) 3.损害赔偿请求权 (8) (二)管理人的义务 (8) 1.适度保管义务 (8) 2.通知义务 (8) (三)本人的权利及义务 (8) 结论 (9) 参考书目 (9)

摘要 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被管理事务必须是本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有困难的事物,要是该事务依然在本人控制下,即使管理行为是本人受益也算侵权。无因管理是法定的发生债的原因,这使本身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会产生一个双向的债务,即本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形成的债以及管理人应向本人返还管理利益的债。但我认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应该是指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之债,因为管理人向本人的原物或原利益的返还之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而无因管理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管理人虽然侵犯他人的管理权,但是因为管理人为的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因此本人还必须为此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那么本人在偿付无因管理费用是否应有个偿还限度?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否要在同一时间全部存在才构成无因管理?要是少了其中的某些构成要件但管理行为确实为本人带来利益是否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要件是否可以被替代?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寻求找到一个合理的无因管理判断标准以及无因管理行为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及本人的权利义务 绪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本人的权利行使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他人是不能对本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他人随便干预本人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现实不是每次都如预想的一样,如果干预人为的是本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并且干预也让本人获利,那么要是再追究干预人的侵权责任未免就太荒唐,显然会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法律对种虽然侵权但是给本人带来好处的行为给予保护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浅谈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c9061444.html, 浅谈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作者:谭晓敏 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2期 谈到债法体系问题,肯定会首先想到债法总则存废的问题。诚然是因为债法总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债法总则的设立与否会涉及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影响到我国将制定一部怎么样的民法典。因此,对债法总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法;合同;民法典;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 或共同规范体系。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任等)、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以上即是债法总则的内容,通过债法总则把它们集中的规定在一起,放在债法的开篇,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作一般性的规定。类似于合同法,债法体系有债法总则当然就会有各种债,即“债各”,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谈到债法的结构,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即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我们应当走出传统的债法结构体系,不设立债法总则只规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即可。二是,认为应当规定债法总则,但债法总则的内容不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行为不能规定在债法体系中,须独立成编。三是,认为债法的结构体系应当是完整系统的,这些学者主张传统的债法体系,即应当设立债法总则,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应当像合同法一样规定到债法体系里面,形成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完整体系。后两种观点是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分歧点在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规定到债法体系中。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是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根据以上的观点笔者分析一下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一、设立债法总则利于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 债法是民法典中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它与债各两者形成一个总分结构的规范体系,一个完整的债法结构,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债法总则和规定具体制定的债法分则。 首先,债法总则是一般性的规定,具有抽象性的特征,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在我国民法典中,要保证各项制度的体系规范化,大总则下有小总则,就不能舍弃债法总则,即民法总则之下有债法总则,在债法总则之下设立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那么债法下各项具体的制度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体,而债法也就没有独立成编的可能,这样也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27.1复习笔记 一、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2)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①当事人获利不同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它表现为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了利益;而在侵权之债中,致害人在致人损害的同时,可能从对方获得利益,也可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②行为性质不同 侵权之债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而,致害者主观上往往是有过错的;而不当得利,则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换言之,不当得利的发生,并非获利者预谋的结果。 ③法律后果不同 债的履行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因此而带来经济损失;而侵权之债,债的履行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根据减少的情况,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两种形式。 (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 ①自始欠缺原因,即不当得利的发生,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 ②嗣后丧失原因,即一方受益时有法律根据,过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丧失了法律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1)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义务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之“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主体,可能是“取得不当利益”之本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2)不当得利应返还的客体 ①返还原物 不当利益获取人在履行返还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然而,获得者所得,往往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义务的免除,费用的节省等。因此,这里所说的“原物”,只能从广义而不能从狭义角度去理解。

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2015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2015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发生以对本人妥善管理为主义务的一系列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须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交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认定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也应依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随身物品遗失,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2.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他人。管理人的这一通知义务以能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如不知本人为

论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摘要: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其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在债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无因管理制度与不当得利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在各国法制上的巨大差异,构成了两大法系最为突出的不同点。1如今国际私法学界对无因管理及其法律适用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无因管理制度得以快速发展,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在无因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相对滞后,建立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及其法律适用的规则已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无因管理概说、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四大部分来对无因管理制度及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及其法律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无因管理返还请求权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一、无因管理概说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渊源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无承担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使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免受侵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罗马法中的称谓是“事务管理”(negotiorum gestio),《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亦将其称为“事务管理”(gestion d'affaires),《德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称为“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务”(Gesch?ftsführung ohne Auftrag)。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对“为受委托”的强调更准确地突出了无因管理之既无权利亦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特点。“无因”,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管理”,应该做宽泛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保全、处分、保管、改良等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gerant),而事务被管理的人则被称为被管理人(gere)或者本人(maitre)。管理人可以就因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或者遭受的损害向被管理人提出补偿或者赔偿的请求。同时,管理人对被管理人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被管理人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在日常生活中,无因管理的例子枚不胜举,诸如救助昏迷在道路上的陌生人,为他人清偿债务,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在暴风雨来临之前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等等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无因管理。在上述提到的为他人清偿债务事例中,如果清偿前,债务人甲与为其清偿债务者乙达成协议,以某些条件让乙代为清偿,那么乙的清偿行为只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不能称为无因管理。再如,甲失踪多年被宣告为失踪人,乙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尔后对甲名下的财产进行管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 乙受身在国外的甲委托,将甲在国内某市的公寓一套出租于丙。前两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后者是履行约定义务,均不是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的历史渊源 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其制度理念来源于“本人之利益”(Utilitas Dominorum)或“不在者之利益”(Utilitas Absentium),无因管理创设的目的旨在保护本人的利益。2拉丁语中将无因管理称为Negotiorum gestio,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3无因管理在罗马法中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不受法律调整阶段:在《艾布体亚法》(Lex Aebutia,约公元前149-126年间 1陈传荣著:《国际私法各论集》,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台北)1998年版,第126页。 2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版,第663页。 3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26页。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目录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二、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一般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 (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三)申请法律咨询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四)与致害人协商赔偿或者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特殊救济方法 (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赔偿 (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予补偿注释 参考文献 附录

摘要 “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事件的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要求对其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其认定和损害救济虽然存在空白,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对其认定和损害救济作出了规定。因此,见义勇为,并非无法可依,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也并非无法得到救济。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阐述,对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见义勇为一般救济特殊救济 前言 中华民族勤劳、善良、正直而勇敢,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仿效者不断,其义举一直备受人们的推崇和赞誉。见义勇为虽然属道德范畴,但我国古代的法律却曾有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和奖励的规定,也有对见义不为、见危不救者进行惩罚的规定。①时至今日,随着历史的变迁,政权的更迭,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已发展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但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社会矛盾,违法犯罪仍然存在,仍然需要见义勇为勇士们“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从未也不会在历史上出现断层。但近几年来,人们在对见义勇为勇士舍己为人、奋不顾身、勇斗歹徒或者毅然与自然灾害及其它危险作斗争,以保卫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生命、财产的英勇事迹进行赞誉的同时,有时又往往对英雄事后流血又流泪的悲凉情形而深感惋惜、无奈和迷惘。如何对见义勇为勇士的行为进行确认,对其损害进行救济,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对如何确定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对见义勇为而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进行一粗浅分析,希望本文能对有志见义勇为或已经见义勇为但被见义勇为所困的勇士们提供有益帮助。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其并未作出规定。追溯其词源,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其意思是说:明知不是自己的祖先还要祭祀,那是献媚求福。见到可以伸张正义的事情而不做,那是没有勇气。②《宋史?欧阳修传》中完整出现见义勇为一词:“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在三,气自若也。”《汉语成语词典》将见义勇为解释如下:“看到合乎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③)事就勇敢地去做。用法:形容有正义感,能挺身而出。又作见义敢为。”④《成语大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最为详细:“看见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同义词:急公好义、舍己为人、舍己救人。反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A、甲抢劫得到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逃亡,同院的乙帮助其看管、藏匿 B、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人乙帮助招呼客人 C、甲不在家,甲的老母不慎摔伤,乙带其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D、他人慕名请甲写书法作品,后甲生病,其学生乙模仿师父笔迹完成作品 2、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A、学雷锋义务劳动 B、下雪后在公路上扫雪 C、看到行人被车撞到主动送至医院救治 D、把邻居家的鸽子当成自家的进行饲养 3、下列关于无因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有为他人谋利之意 B、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本人赔偿 C、必须要有本人委托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D、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在客观上为他人谋得利益 4、根据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下列哪个不构成无因管理?() A、主动为外出的邻居加固危房,防止被雨水冲倒

B、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而修理邻居家的房子 C、看到走失的牛带回家饲养,并贴出招领启事 D、受委托看孩子,孩子病了送到医院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2、甲在路边看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牵回喂养。牛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还牛。甲认为谁捡到的牛就是谁的,要求乙付3000元赎回牛。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饲养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拒还牛构成侵权行为 C、甲无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3、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甲见乙一人干农活,主动帮助。后甲的手因为干活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扛着东西走路很辛苦,就在后帮甲推。乙不小心手一松劲撞伤甲,甲花去医药费200元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万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万元。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 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样文

内容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

目录 内容摘要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 参考文献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其性质有三: (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尽

浅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

浅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 [摘要]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界对“代为保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得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分歧,这也直接影响了对侵占罪的具体认定。基于此,笔者着重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理论依据和所保管的财物范围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希望可以进一步丰富与“代为保管”有关的一些理论,并明确其相关内容。 [关键词]侵占罪;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一、对“代为保管”含义的探析 (一)我国关于“代为保管”的不同理论 由于各个学者的研究重点、知识背景以及思p (二)笔者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理解 从以上六种关于“代为保管”的定义不难看出,各种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刑法条文为依据,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侵占行为的实质。在笔者看来,对“代为保管”,我们要从广义上来把握,换言之,无论是否基于双方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代为保管”都成立。即,“代为保管”不是指财物所有权人委托的目的,而是指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财物的合法管理的状态。⑦ 二、对“代为保管”之理论依据的认定 从以上对“代为保管”含义的探究,我们可以看出,学界的分歧主要是p 然而,刑法学界对于无因管理行为能否产生代为保管的关系,存在很大分歧,其中以肯定说和否定说为主。 肯定说的理论认为:一般而言,无因管理都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而是出于友善的或者自愿的心态。但是如果此时行为人想把合法持有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刑法上的侵占行为。 然而,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就是可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且令其履行。但是,如果将无因管理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定性为侵占行为,那么无因管理制度还有存在的意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知道,由于双方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关系,只是其中一方为另一方“自愿地”管理财物,那么在物所有权人要求其返还其财物的时候,无因管理人应当返还。所以,这种情形下,根本不会出现代为保管的问题,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侵占行为。 (二)不当得利

论不真正无因管理

2007年6月社科纵横Jun,2007总第22卷第6期S OC I AL SCIENCES REV IE W VOL.22NO.6 论不真正无因管理 杨佶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内容摘要>作为无因管理一个重要内容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学界鲜有关注。基于此,本文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类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进行了较为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幻想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7)06-0094-02 一、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内涵界定 (一)什么是不真正无因管理 所谓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1]。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特征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都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综观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亦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1)管理了他人事务。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本文所称的事务是指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用于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2)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首先,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其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其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而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真正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从而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不法管理以及幻想管理。 1.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 2.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四)不真正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1]。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不同之处。 1.本质不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 94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为他人管理事务” 三、适法无因管理中的本人主观意思 四、适法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客观利益 五、代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因事务管理而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还取决于事务管理是否符合本人真实或可推知意思以及本人客观利益。因此,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一方面表现为“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表现为“事务管理符合本人主观意思或客观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管理人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包括:(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3)结合第2款中“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规定,成立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还包括事务管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相较于域外典型立法例,《民法典》第979条有其特殊之处。一方面,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明确了管理人必须具有利他意思;另一方面,只规定“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删去了“事务管理符合本人客观利益”这一情形。然而,语言表述本身会发生模糊甚至歧义,因此不能仅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出发理解无因管理的适法性。 到底什么是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将适法性分解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与管理人相关,第二个层面则与本人相关。结合无因管理的理论和法院判决,本文将分别讨论两个层面的具体内容、内在逻辑与相互关系,从而揭示《民法典》第979条的进步与缺憾。 二、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真正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只是真正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如果管理行为被认定为非真正无因管理,则当然否定事务管理的适法性。 (一)真正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 真正无因管理和非真正无因管理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管理人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在尊重个人自由、以私人自治为原则的社会里,管理人无需为介入他人事务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他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这一结果需要强有力的理由(正当化事由)。下文将从理论史的角度谈一谈无因管理的正当化事由。 1. 人类互助理论 德国学者库勒尔(Kohler)于1887年发表了一篇题为“私法中的人类互助”的论文,文中系统论述了无因管理中的人类互助理论。这一理论以利他主义为出发点,将无因管理行为限定为那些自愿的、非自私自利的、有利于第三人的行为。详言之,从典型的社会关系中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无因管理行为只限于那些出于对邻人的爱,自愿实施的、干涉他人事务并且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是否成立真正无因管理乃至适法无因管理,一方面取决于管理人是否自愿地、利他地实施了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取决于本人是否有接受他人帮助的客观需要。 毫无疑问,人类互助理论的出发点是利他主义。然而,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国以个人主义、私人自治作为制定、解释、适用民事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对经历过国家社会主义和极端团体思想浩劫的欧洲大陆而言,私人自治、自己责任早已超越具体的部门法而上升到法哲学、法政治学层面。因此,人类互助理论虽然常被学者们抬出来予以讨论,但在当下却并没有获得法律人的普遍肯认。 2. 行为客观理论 根据行为客观理论,只要实际上管理的是他人事务,无论管理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都不影响成立(真正)无因管理。例如,善意出卖他人之物或者清偿他人债务的人可以向本人要求偿还相关费用。支持这一理论的学者认为,因

浅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缺陷及 完善 作者:卢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 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 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我国对无因管理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很多方面需要 完善。 引言: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 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最早 创设于罗马法,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大陆法 系各个国家和地区承继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3条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 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义利伦理观,对在全社会 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着广泛、深远而又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12条对无因管理的内容 也有些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内容简单,给司法实践带来 诸多不便。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成果和这些 国家和地区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更深层次上研究无因管 理制度,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无因管理制度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 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

第四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己做的在用的)

第四节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因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和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 voluntary agency)而发生的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quasi—contractual agency),它包括那些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仅行为产生的具有债的特征的法律关系。 一、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既成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大多发生于非债清偿的情况下,如对巳清偿的债务再为给付;或基于原合同关系而结付,后来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如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前已受领了对方的给付等等。各国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持该理论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本法例》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35条规定:“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当交付某物所生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或应发生地的法律。”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许多不当得利行为源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此时,应考虑原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规》第16条规定,如果不当得利是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应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7条也规定,不当得利适用产生或预料会产生或假设会产生该项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推据法。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l条规定,在当事人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布斯塔曼持法典》第221条规定:“不当得利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则依给付地的法律。”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218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提出的请求,由支配不当得利所由发生的实际的或假定的那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在没有这种关系时,这种请求由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当事人可协商决定适用法院地法。” 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范围包括:何为不当得利?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什么叫损害?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等等。 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的不当得利之债,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二、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般而言,无因管理的效力,就管理人来说,应完成管理的事务继续到本人接受为止,在管理中并负有普通的注意,否则应对其故意或过失而致本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管理结束时应将因管理事务所得的—切权利转给本人并向本人作出结算。而就本人而言,应偿还管理事务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负责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例如《民法通则》第93条就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制度尽管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英国却不承认它。在采用这一制度的各国中,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其法律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也有选择其准据法的必

无因管理案例

第十一章无因管理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承包村里的大片苹果园,经过精心培育,收成看好。2004年9月就在苹果即将采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果园。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果园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上市出卖,获得收益5万元。其中,李某组织人员采摘苹果并出售所花费劳务费共计1500元,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将腰扭伤花费医药费500元。王某的继承人赶回家后,李某将收益5万元交给王某的继承人,同时要求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并要求支付2000元作为报酬。 而王某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照管果园,李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有关报酬,且李某扭伤腰是其自己不小心,故只同意支付1500元劳务费,拒绝支付500元药费和2000元报酬。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的继承人,要求其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2000 元报酬。 二、本案争执焦点问题 本案争执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李某未经王某继承人委托而主动照管王某的果园,是否有权要求报酬及要求支付其已付出的劳务费、医药费?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要解决双方纠纷,应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该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果园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继承人的利益,主动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看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李某的行为符合该三项要件:1、李某确实照管了王某

的果园,组织人采摘、出售,并将获得的5万元收益交给王某继承人。2、李某的管理行为是为了避免王某继承人的损失。3、李某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去管理。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事先并没有委托管理果园的约定,李某与王某继承人之间也没有委托合同,这样李某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明确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在管理人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劳务费、医药费及报酬,那么我们应首先判断这三项请求哪项属于“为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搬运、上市出售的1500元劳务费是必要的费用,即使王某本人或王某继承人来做也是同样需要花费的费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扭伤腰而花费的500元医药费,确实是在管理过程中受伤而花费的费用,但是否属于“必要” 的费用则值得思考。一个“一般的”“善良”之人在从事搬运活动时不一定会扭伤腰,即不慎扭伤腰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因此作者认为该医药费不能算为无因管理“必要”的费用。而李某主张的报酬则于法无据,既然构成无因管理,则按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因为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而不是为了自己的报酬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如规定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出现大量为自己报酬而去“管理他人事务”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1500元劳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李某要求2000元报酬的请求不应支持。而李某扭伤腰花费的500元医药费虽不是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是否就意味着李某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呢?作者认为,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可据此要求王某继承人对其扭伤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受益状况等因素而加以确定。 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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