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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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准备 1 第三章围堰 2 第四章基坑 6 第五章水池9 第六章泵房26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31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34 第九章水塔45 第十章工程验收53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54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55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

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

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

洪堤的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

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

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

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

用,并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2.0.8

注: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

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

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

1.0~1.5m。

第3.1.5条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3.2.1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

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堰外边越越度不宜陡于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

护。

第3.2.5条草捆土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

它部位宜采用草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

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

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

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

体上。

第3.2.8条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条例下列规定:

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

0.5~1:1.0;堰内边坡坡度

宜为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在流速较大处,堰外坡(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

第3.2.10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第3.3.1条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度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3.3.2条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第3.3.3条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第3.3.4条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2~3块拼成组合桩,每隔

3~6m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组拼时应在锁口内填充防水混合料。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3.3.5条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

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不够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

三、钢板桩可采用锤击、震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采用射水。锤击时应设桩帽。

四、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设计高程;当能保证钢板桩插打垂直时,可将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一次锤打到设计高程。

五、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

六、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得小于2m。

七、在同一围堰内采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时桩,应将两种不同类型的钢板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钢板桩。

八、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拢时,应采用特制的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的2%。

第3.3.6条插打钢板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表3.3.6

注:L为桩长(mm)。

第3.3.7条拔出钢板桩前,应向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应

由下游开始

第四章基坑

第一节施工排水

(1)一般规定

第4.1.1条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排水量的计算;

二、施工排水的方法选定;

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第4.1.2条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第4.1.3条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第4.1.4条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

第4.1.5条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2)明排水

第4.1.6条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

第4.1.7条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

第4.1.8条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第4.1.9条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

度不宜小于0.3m。

第4.1.11条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

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的排水管、排

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各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第4.1.12条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1的规定。

(3)井点降水

第4.1.13条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面以下不小于0.5m;对软土地基的水位降低深度宜适当加大。

第4.1.14条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第4.1.15条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了地下静水位。

第4.1.16条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

第4.1.17条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部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第4.1.18条井壁管长度偏差不应超过±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偏差不应超过±100mm。

第二节基坑开挖

第4.2.1条基坑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坑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二、挖土、运土、采用的机械数量与型号;

三、基坑开挖的施工方法;

四、采用支撑时,支撑的型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五、坑上堆土位置及数量,多余土方的处置,运输路线以及土方挖运、填的平衡。

第4.2.2条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应增设控制村桩;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应加密。

第4.2.3条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表4.2.3

注:(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当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

行验算。

第4.2.4条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

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三、支拆方便。

第4.2.5条支撑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支撑的基坑,在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立即对基坑上部进行支撑,对下部边挖边支撑;

二、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该深度后,及时安装;

三、支撑的接点必须支紧或拉紧并牢固可靠。

第4.2.6条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第4.2.7条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2.8条基坑土方应随挖随运,当采用机械挖、运联合作业时,宜将适于回填的土分类堆存备用。

第4.2.9条基坑开挖至接近设计高程,发现土质与设计不符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由施工、建设、设计单位会同研究处理措施。

第4.2.10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

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

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当地基含水量较大时,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砂石;

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

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第4.2.11条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第4.2.12条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四、边坡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第三节基坑回填

第4.3.1条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4.3.2条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梁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支撑。拔除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第4.3.3条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

第4.3.4条冬期填上,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15cm。

第4.3.5条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第五章水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第5.1.2条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5.1.3条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m22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 L/m22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5.1.4条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一、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

三、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

四、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缝以后;

五、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

第5.1.5条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的缺陷,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并检

查充水及排水闸门,不渗漏;

二、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三、标定水位测针;

四、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五、充水的水源应采用清水并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设施。

第5.1.6条水池满水试验应填写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附表3.2的规定。

第5.1.7条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及回填土方,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回填。

第5.1.8条水池在满水试验过程中,需要了解水池沉降量时,应编制测定沉降量的施工设计,并应根据施工设计测定水池的沉降量。

第5.1.9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水泥宜采有秒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宜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砂,其含泥量不得超过3%。

第5.1.10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及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二、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cm,当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

三、掺外加剂的水泥砂将防水层应分两层铺抹,其总厚度应按设计规定,但不宜小于20mm;

四、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每层宜连续操作,不留施工缝。当必须留施工缝时,应留成阶梯茬,

按层次顺序,层层搭接。接茬部位距阴阳角的距离不应小于20cm。

五、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

六、防水层的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第5.1.11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且基层表面应保持0℃以上。

第5.1.12条水泥砂浆防水层宜在凝结后覆盖并洒水养护。其外防水层在砌保护墙或回填土时,方可撤除养护。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13条水池的预埋管与外部管道连接时,跨越基坑的管下填土应压实,必要时可填灰土、砌砖或浇筑混凝土。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1)模板

第5.2.1条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模板的选型和选材;

二、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其中包括支杆支承面积的计算,受力铁件的垫

板厚度及木材接触面积的计算;

三、防止吊模变形和位移的措施;

四、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载作用下防止倾倒的措施;

五、各部分模板的结构设计,各接点的构造,以及预埋件、止水片等的固定方法;

六、隔离剂的选用;

七、模板的拆除程序、方法及安全措施。

第5.2.2条池壁与顶板连续施工时,池壁内模立柱不得同时作为顶板模板立柱。顶板支架的斜杆或横向连杆不得与池壁模板的杆件相连接。

第5.2.3条池壁模板可先安装一侧,绑完钢筋后,分层安装另一侧模板,或采用一次安装到顶而分层预留操作窗口的施工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层安装模板,其每层层高不宜超过1.5m,分层留置窗口时,窗口的层高及水平净距不宜

超过1.5m。斜壁的模板及窗口的分层高度应适当减小。

二、当有预留孔洞或预埋管时,宜在孔口或管口外径1/4~1/3高度处分层;孔径或管外径小于

200mm时,可不受此限制。

三、分层模板板及窗口模板应事先做好连接装置,使能迅速安装。安装一层模板或窗口模板的

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31条关于浇筑混凝土间歇时间的规定。

四、分层安装模板或安装窗口模板时,应严防杂物落入模内。

第5.2.4条在安装池壁的最下一层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的窗口。在浇筑混凝土

前,应将模板内部清扫干净,经检验合格后,再将窗口封闭。

第5.2.5条测量有斜壁或斜底的圆形水池半径时,宜在水池中心设立测量支架或中心轴。

第5.2.6条池壁的整体式内模施工,当木模板为竖向木纹使用时,除应在浇筑前将模板充分湿透

外,并应在模板适当间隔处设置八字缝板。拆模时,应先拆内模。

第5.2.7条采用螺栓固定池壁模板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的螺栓,螺栓中部宜加焊止水环;螺栓拆卸后,混凝土壁面应留有4~5cm深的锥形槽。

第5.2.8条止水带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止水带应平整、尺寸准确,其表面的铁锈、油污应清除干净,不得有砂眼、钉孔;

接头应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必须采用双面焊

接;金属止水带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涂防锈和防腐涂料。

二、塑料或橡胶止水带的形状、尺寸及其材质的物理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裂纹,无

气泡。接头应采用热接,不得采用叠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脱胶现象。T字接头、十

字接头和Y字接头,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第5.2.9条止水带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与变形缝垂直;其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或用铁钉固定就位。

第5.2.10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管、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安装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安装后应作标志。

第5.2.11条模板支架的立柱和斜杆的支点应垫木板或方木。

第5.2.12条整体现浇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

整体现浇混凝土模板安装允许偏差表5.2.12

注:(1)L为混凝土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2)H为池壁、柱的高度。

第5.2.13条整体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二、底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达到表5.2.13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整体现浇混凝土底模板折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5.2.13

第5.2.14条冬期施工时,池壁模板应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周围气温温差较小时拆除,温差不宜超过15℃,拆模后必须立即覆盖保温。

(2)钢筋

第5.2.15条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

弯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等于和小于12mm的受压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

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5.2.15的规定。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表5.2.15

注:(1)d0为钢筋直径。

(2)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不

得小于200mm。

(3)当混凝土设计强度大于15MPa时,除低碳冷拔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0。

第5.2.16条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范围内,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压区不得超过50%;

二、受拉区不得超过25%;但池壁底部施工缝处的预埋竖向钢筋可按50%控制,并应按本规范规

定的受拉区钢筋搭接长度增加20%。

第5.2.17条当钢筋采取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时,排架的间距应根据钢筋的刚度适当选择。

第5.2.18条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盘等,其埋入都分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厚度的3/4。

第5.2.19条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9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表5.2.19

(3) 混凝土

第5.2.20条现浇混凝土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外加剂的选择;

二、混凝土的搅拌及运输;

三、混凝土的分仓布置、浇筑顺序、速度及振捣方法;

四、预留施工缝的位置及要求;

五、预防混凝土施工裂缝的措施;

六、季节性施工的特殊措施;

七、控制工程质量的措施;

八、搅拌、运输及振捣机械的型号与数量。

第5.2.21条水池主体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拦制。当不能满足全部主体结构混凝土的需用量时,底板、池壁、顶板等应采用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

第5.2.22条配制现浇水池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当掺用外加剂时,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冬期施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水泥。

第5.2.23条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同时不宜大于40mm。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吸水率不应大于1.5%。当彩多级配时,其规格及级配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5.2.24条混凝土的细骨料,宜采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第5.2.25条拦制混凝土宜采用对钢筋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无影响的洁净水。

第5.2.26条配制混凝土时,根据施工要求宜掺入适宜的外加剂,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水池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氯盐。

第5.2.27条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应保证结构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抗冻等标号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

第5.2.28条配制坍落度大于5cm的混凝土时,应掺用外加剂。

第5.2.29条混凝土的浇筑必须在对模板和支架、钢筋、预埋管、预埋件以及止水带等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

第5.2.30条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二、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

1.5倍;振的器距离模板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并应尽量避免碰撞钢筋、模板、预埋管(件)等。振捣器应插入下层混凝土5cm;

三、表面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能使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忆振实部分的边缘;

四、浇筑预留孔洞、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时,应辅以人工插捣。

第5.2.31条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当需要间歇时,间歇时间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次层混凝土浇筑压茬的间歇时间,当气温小于25℃时,不应超过3h,气温大于或等于25℃时,不应超过2.5h;如超过时,应留置施工缝。

第5.2.32条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N/m2;

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凿毛和冲洗干净,并保持湿润,不得积水;

三、在浇筑前,施工缝处应先铺一层与混凝土配比相同的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15~30mm;

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第5.2.33条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当设计有变形缝时,宜按变形缝分仓浇筑。池壁的施工缝,底部宜留在底板上面不小于20cm 处,当底板与池壁连接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上面不小于20cm处;顶部宜留在顶板下面不小于20cm处,当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下部。

第5.2.34条浇筑大面积底板混凝土时,可分组浇筑,但先后浇筑混凝土的压茬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31条的规定。

第5.2.35条浇筑倒锥壳底板或拱顶混凝土时,应由低向高,分层交圈,连续浇筑。

第5.2.36条浇筑池壁混凝土时,应分层交圈,连续浇筑。

第5.2.37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根据现场气温条件及时覆盖和洒水,养护期不少于14d。池外壁在回填土时,方可撤除养护。

第5.2.38条在日最高气温高于30℃的热天施工时,可根据情况选用下列措施:

一、利用早晚气温较低的时间浇筑混凝土;

二、适当增大混凝土地坍落度;

三、掺入缓凝剂;

四、石料经常洒水降温,或加棚盖防晒;

五、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覆盖养护,防止曝晒,并应增加浇水次数,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第5.2.39条评定混凝土质量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组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强度试块:

(一)标准养护试块:

1.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组,第组三块;

2.第拦制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二)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

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置。

二、抗掺试块:每池按底板、池壁和顶板留置每一部位不应少于一组,每组六块。

三、抗冻试块:根据设计要求的抗冻标号,按下列规定留置:

(一)冻融循环25次及50次:留置三组,每组三块;

(二)冻融循环100次及100次以下:留置五组,每组三块;

四、冬期施工,应增置强度试块两组与水池条件养护,一组用以检验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另

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5d的强度;并应增置抗渗试块一组,用以试验解冻后转入标准

养护28d的抗渗标号。

第5.2.40条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一、同批混凝土抗压试块的强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评定;

二、抗渗试块的抗渗标号不得低于设计规定;

三、抗冻试块在按设计规定的循环次数进行冻融后,其抗压极限强度同检验用的相当龄期试块

抗压极限强度相比较,其降低值不得超过25%;其重量损失不得超过5%。

第5.2.41条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能满足冷却前达到要求的强度,并宜降低入模温度。

第5.2.42条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应采用蓄热法养护。对预留孔、洞以及迎风面等容易受冻部位,应加强保温措施。

第5.2.43条采用蒸汽养护时,应使用低压饱和蒸汽均匀加热,最高温度不宜大于30℃;升温速度不宜大于10℃/h;降温速度不宜大于5℃/h。

第5.2.44条采用内加热养护时,池内温度不得低于5℃,且不宜高于15℃,并应洒水养护,保持湿润。池壁外侧应覆盖保温。

第5.2.45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宜采用电热法养护。

第5.2.46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46的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施工允许偏差表5.2.46

注: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H为池壁、柱的高度。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1)一般规定

第5.3.1条本节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底板、预制梁、预制柱、预制壁板及后张预应力池壁的圆形水池。

第5.3.2条水池底板与壁板采用杯槽连接时,安装杯槽模板前,应复测杯槽中心线位置。杯槽模板必须安装牢固。

第5.3.3条杯槽内壁与底板的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不应留置施工缝;外壁宜后浇。

第5.3.4条杯槽、杯口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杯槽、杯口施工的允许偏差表5.3.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1、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2、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沟槽回填 1、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 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不应大于200mm; 2、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1) 3、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或雨水流入沟槽。 4、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作为一个工作段,一次开挖至设计要求。在直埋 保温管接头处应设工作坑,工作坑宜比正常断面加深、加宽250~300mm。 回填工程 1、直埋保温管道沟槽回填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前,应修补保温管外护层破损处 (2)管道接头工作坑回填可采用水撼砂的方法分层撼实 (3)回填土中应按设计要求铺设警示带 (4)弯头、三通等变形较大区域处的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5)设计要求进行预热伸长的直埋管道,回填方法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回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料的种类、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回填土时沟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殖土及有机物质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准备 1 第三章围堰 2 第四章基坑 6 第五章水池9 第六章泵房26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31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34 第九章水塔45 第十章工程验收53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54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55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 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室外给水管道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要求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给水管道安装…………………………………………… 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4 管沟及检查井……………………………………………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给水 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2 输送生活给水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或给水铸铁管的管材、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1.3 架空或在地沟内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其安装要求按室 内给水管道的安装要求执行。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空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 1.4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给水管道安装 主控项目 2.1 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如必须在冰冻线以上铺设时,应做可靠的保温防潮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小于50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700mm。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2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3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4 给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 时,不得小于250mm;管径大于450mm 时,不得小于35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2.5 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7.5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第五节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围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构-1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围堰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表内填写提示 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 注:H 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市政验·构-1

注:H 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给排水构筑物基坑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构-2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基坑开挖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表内填写提示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地基处理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类型、同处理工艺的地基:不应少于3点;1000 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立基础下不应少于1点,条形基础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同类型、同工艺的复合地基: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检验要求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至少3根; 同类型、同工艺的工程基础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 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时,不少于总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桩身质量:灌注桩,不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简介: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资料为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解读),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筑企业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管、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质量管理(5)材料设备管理(6)施工过程质量控制(7)室内给水系统安装(8)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9)室内排水系统安装(10)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等内容,其中术语的基本内容如下: 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drainage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

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sanitay fixtures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water supply fittings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的水系统intermediate water system lf 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种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test pressure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rated wording 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O.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翩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O.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1.0.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O.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施工准备 2.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挺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旌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t 2.O.2.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臂线和其他设施的慵阮 2.O.2.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O.2.3气象资料} 2.O.2.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O.2.5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O.2.6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漉冰的资料; 2.0.2.0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O.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 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t 2.0.4.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O.4.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棱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棱,2.O.4.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2.0.8 注:①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围堰的选用 范围表3.1.3 注: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表3.3.6 注:第四章基坑 第一节施工排水 (Ⅰ)一般规定 (Ⅱ)明排水

(Ⅲ)井点降水第二节基坑开挖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表4.2.3 注:第三节基坑回填 第五章水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Ⅰ)模板 注:

(Ⅱ)钢筋 注: (Ⅲ)混凝土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2 注:①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②H为池壁、柱的高度。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Ⅰ)一般规定 杯槽、杯口施工允许偏差表5.3.4 注:(Ⅱ)构件的制作及吊装

注 注:(Ⅲ)壁板缠丝(Ⅳ)电热张拉钢筋 (Ⅴ)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 第四节砖石砌体水池 (Ⅰ)一般规定 注:(Ⅱ)砖砌水池 注:①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 ②H为池壁、隔墙或柱的高度。 (Ⅲ)料石砌体水池 注:①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 ②H为池壁高度。 第五节处理构筑物

市政道路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一:市政排水工程验收规范 一、管道线路测量定位: 1、测量前先复核水准点,符合规范要求。 2、在测量过程中,沿管道线路应设临时水准点,水准点间距不大于100m并与原水准点相闭合。施工水准点应按顺序编号,并测定相应高程。 3、若管道线路与地下原有构筑物交叉,必须在地面上用标志标明位置。 4、定线测量过程应作好准确记录,并标明全部水准点和连接线。 5、根据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点,进行管道和井位的复测,做好中心桩、方向桩固定井位桩的验桩、拴点工作,测量高程闭合差要满足规范要求。 6、施工过程中发现桩钉错位或丢失及时校正或补桩。 二、沟槽开挖: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槽以机械开挖人工配合的方式 1 进行。 管道槽底部的开挖宽度为: B=D1+2b1 式中B—管道槽底部的开槽宽度(?);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槽下有地下水时管道一侧应加宽400?。 各种管径的开挖宽度根据上式计算得出。 2、按设计图纸要求和测量定位的中心线,依据沟槽开挖尺寸,撒好灰线。

3、采用机械挖槽时,应向机械司机详细交底,交底内容一般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现有地下构筑物情况及施工技术、安全要求等,并应指定专人与司机配合,其配合人员应熟悉机械挖土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与测量人员配合,及时量测槽底高程和宽度及放坡,防止超挖及放陡坡。 4、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和破坏,开挖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20?左右一层不挖,用人工清底(机挖人清)。 5、人工清挖槽时,应认真控制高程和宽度,并保护槽底土壤结构不受破坏。 堆土边缘至槽边的距离应根据运输工具而定。 三、雨、污水管道工程: 2 (一)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道安装: 砂石基础:沟槽开挖边坡,施工可根据管道安装条件及土质情况自行调整。 回填砂石基础时,应根据砂石基础的厚度分层回填、夯实,整平砂石后用平板振捣夯夯实,夯实的密实应达到95%以上,应保持砂石的基础的含水量。混凝土基座按规范规定施工,基座尺寸及沉降缝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沉降缝位置应与管节的接缝位置相一致。 承插口管道地基的原状土层不得扰动,其地基承载力不应低于0.06Mpa,否则应进行地基处理。 管道铺设: (1)管道铺设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施工机具、工具、吊运设备、承插管、橡胶圈、润滑剂等材料。 2)复核沟槽中心线和基础标高。 3)清除承口内表面和插口外表面的油污、杂物。 4)按管径选用相应的橡胶圈,并检查橡胶圈外观应无气泡、裂缝及碰伤等缺陷。 5)准备好润滑剂,用刷子、布头沿插口涂刷一遍,然后将橡胶圈平滑套入,橡胶密封圈放置位置。

建筑给水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4 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工程项目在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处的管道安装,由于处理不当,使用中出现变形破裂现象,所以增加了此条款。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有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5-3.3.7 原《规范》第2.0.8条、第2.0.9条、第2.0.11条经过多年的实践是可行适用的,故保存。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3.3.8 原《规范》第2.0.12条中保温管道支架间距根据调研及参考一些资料适当地放宽0.5 m。 表3.3.8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 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3.3.9 参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资料和有关省市规定编写。 表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10 铜管垂直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0 铜管垂直或支架的最大间距

给水排水构筑物水池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水池施工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1条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第1.1.2条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1.3条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1.1.4条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一、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 三、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 四、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缝以后; 五、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 第1.1.5条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的缺陷,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并检查充水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 二、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三、标定水位测针; 四、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五、充水的水源应采用清水并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设施。第1.1.6条水池满水试验应填写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附表3.2的规定。 第1.1.7条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及回填土方、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回填。 第1.1.8条水池在满水试验过程中,需要了解水池沉降量时,应编制测定沉降量的施工设计,并应根据施工设计测定水池的沉降量。 第1.1.9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水泥宜采用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宜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砂,其含泥量不得超过3%。 第1.1.10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及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二、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cm,当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

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5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目次 1总则 2施工准备 3沟槽开挖与回填 3.1施工排水 3.2沟槽开挖 3.3沟槽支撑 3.4管道交叉处理 3.5沟槽回填 4预制管安装与铺设 4.1一般规定 4.2钢管安装 4.3钢管道内外防腐 4.4铸铁、球墨铸铁管安装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要求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 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 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 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 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 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围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 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 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 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 多选题: 1、施工降排水常用的方法有( AB ) A明排水;B井点降排水;C明沟排水;D轻型井点降水; 2、井点降水包括(ABCD) A轻型井点降水;B喷射井点 C电渗井点D管井井点和深水泵井点; 3、止水带的材质主要有( ABC ) A金属;B塑料;C橡胶;D钢板 4、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BCDEF ) A围堰平面布置图; B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C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D围堰断面施工图; E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的选定; F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G质量保证措施 5、下一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ABD ) A采用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B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C基高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 D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6、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 ABC )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A沉降失稳;B裂缝;C倾斜 D渗漏水 7、围堰包括(ABCD) A土围堰和木板桩围堰 B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 C钻孔桩围堰 D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 8、基坑支护形式主要为(ABCD) A水泥土类 B钢筋混凝土类 C钢板桩类 D木板桩类E地下连续墙 单选题: 1、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A),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 B )试验。 A满水试验B气密性试验 C水密性试验。 2、管道穿过水处理构筑物墙体时,设计无要求进可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径应至少比管道直径大( B )。 A、30mm B 、50mm C 、70mm D 、100mm 3、金属止水带接头应视其厚度,采用咬接或搭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A ),咬接或搭接必须()焊接。 A 、20mm 双面焊接 B、 50mm 单面焊接 C、 100mm 双面焊接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 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3 沟槽开挖与回填

构筑物工程施工方法

构筑物工程施工方法 该工程单位工程较多,有些构筑物的施工要求和施工方法基本相同,本方案以主要构筑物生物反应池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进行阐述;其它工程按此以及常规施工方法及工艺标准进行施工。 本方案以单组池体进行阐述。 1.1、结构特点 AAO生物反应池,是厂区最大的现浇钢筋砼构筑物,此处施工复杂,质量难以控制,在施工中作为关键工序,编制作业指导书,派专人进行质量监控。橡胶止水带进场后,进行现场的物理性能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施工。 据此工程结构特点及各项技术和质量要求,并结合公司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在底板施工时应进行跳仓施工,同时在施工的进度安排上,合理组织流水施工,保证施工的进度。底板及池壁均采用竹胶合模板备木方或定型钢模板及各种型号钢模板块组装,按已排好的板号对号组装,表面均涂脱

模剂,不能用竹模板及钢模处用木模补齐。混凝土采用商品砼;各组池体间分步大流水安排施工,每组池体按伸缩缝分区分层小流水施工。土方施工采用机械大开挖,开挖后,进行预制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施工,预制桩桩基的施工应自中间分开向两边方向对称进行,控制合适的打桩速度。施工至底板垫层后,钢筋混凝土底板及池壁分别按各单元跳仓流水施工。生物反应池外池壁及内墙体竖向施工缝根据伸缩缝位置设置,水平施工缝设置在底板以上300mm处,采用橡胶止水带进行施工缝处理。由于池体为异形结构,池壁及墙体模板采用竹胶合模板和钢模板的组合,模板一次支设到位,混凝土分层连续浇筑。 1.2、总体施工顺序 AAO生物池池体构筑物施工顺序: 定位放线→→排水→基础施工→底板垫层→底板钢筋→止水带→底板模板→砼→池壁钢筋→止水带→池壁模板→砼→养护→拆模→走道板施工→闭水试验→回填土及其它

202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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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l—4 2 术语……………………………………………………11-4 3 基本规定………………………………………………11.4 3.1质量管理……………………………………………11一4 3.2 材料设备管理……………………………………11一5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1一5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11——6 4.1 一般规定…………………………………………………11一6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6 4.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1——7

4.4给水设备安装…………………………………11——7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11一8 5.1 一般规定……………………………………………11一8 5.2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一8 5.3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10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11一10 6.1一般规定……………………………………11——10 6.2管道及配件安装…………………………………11一10 6.3辅助设备安装……………………………………………11一11 7 卫生器具安装……………………………………11一11 7.l——般规定’…………………………………11——11 7.2卫生器具安装…………………………………11——12 7.3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11一12 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11——13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11——13 8.1一般规定………………………………………11一13 8.2管道及配件安装………………………………11——13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11—14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11——15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GB 50069-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9—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pipelines GB 50268-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8 年 5 月 1 日 1997-10-05 发布 1998-05-01 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5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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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多选题:1、施工降排水常用的方法有()A B A明排水;B井点降排水;C明沟排水;D轻型井点降水; 2、井点降水包括()ABCD A轻型井点降水;B喷射井点C电渗井点D管井井点和深水泵井点;3、止水带的材质主要有()abc A金属;B塑料;C橡胶;D钢板 4、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bcdef A围堰平面布置图; B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C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D围堰断面施工图; E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的选定; F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G质量保证措施 5、下一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abd A采用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B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C基高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 D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6、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abc A沉降失稳;B裂缝;C倾斜D渗漏水 7、围堰包括()abcd A土围堰和木板桩围堰 B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 C钻孔桩围堰 D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 8、基坑支护形式主要为() A水泥土类B钢筋混凝土类C钢板桩类D木板桩类 E地下连续墙 9、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等因素。 A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 B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 C施工装备及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D地质条件 10、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分为() A一级1.10 B二级1.00 C三级0.90D四级0.80 单选题: 1、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试验。 b A满水试验B气密性试验C水密性试验。 2、管道穿过水处理构筑物墙体时,设计无要求进可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径应至少比管道直径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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