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测温制度

冬季测温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采暖住宅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

DB11/T745-2019》、《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如热用户感觉家中温度连续48小时低于18℃的,请及时拨打24小时专人值班电话联系,值班记录人员收到或转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在6小时之内联系投诉热用户,并确定入户测温时间,联合社区或物业进行入户测温,测温结果应当由热用户、社区或物业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条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且调整、检修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退赔相应不达标天数的取暖费。如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则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如热用户因供热温度不达标而要求减免热费,但在采暖期内未向供热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未要求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测温的,则供暖企业将不予受理本采暖期内退赔热费事宜。

第三条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6:00-21:00进行测温(尽可能避免在每天室外温度最高的时间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协商确定。

(二)入户测温时,测温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用语、统一工作规范、统一作业流程。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测温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测温结束后,要准确记录测温结果,主动给热用户留存测温记录单,并将测温表复印件报至办公室备案。入户测温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米至米处为检测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30min)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一次测温时间为连续2天(48小时),每天3次,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的上午6时到晚上9时之间选择三个时间段,2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用户的实际温度。

(五)公司可根据管网状况以及收到投诉较多、较集中的区域中具有代表性(边户、顶户、中间户各取2-3户)的房屋,放置无线室温采集装置,用于连续(≥48小时)测温或长期固定测温,准确反映本区域的实际供热情况。各监测点热用户不得有将测温装置放置于窗口、室外等严重影响采集实际温度数据或故意损坏测温装置的行为,一经查实,在本采暖期内企业不予受理退赔热费事宜,如热用户人为损坏测温装置则由热用户原价赔偿。

第四条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五)测温记录单一式三份,热用户、供热企业、市供热燃气办各存一份。

第五条测温仪表由供热单位提供。如热用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热用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六条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热用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供热企业严肃处理。

第七条热用户未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也未向市供热燃气办反映问题的,视为其认可测温结果。

第八条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抽测制定,并应定期对用户室内供暖温度进行检测。室温抽测结果应由检测员和热用户当场签字,不得随意填写或改写。室内抽测点的选址应综合考虑热用户与热源或热力站的距离,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室温抽测应在正常供热时进行,并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北京贵园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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