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

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27%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欧盟公司:7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 月27 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

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反倾销税税额相应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2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了初步裁定。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 1月 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

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原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3月28日,原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2002年3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依法考虑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提交了有关材料。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材料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6月,本案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2年11月4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赴欧盟对两家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追溯征税

2002年10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追溯征税的申请,要求对临时措施前90天的进口实行追溯征税,应诉公司随后就此提交了评论。

调查机关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在终裁决定和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征税建议中对该问题依法予以考虑。

(4)关于价格承诺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和12月19日分别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认真考虑,于2003年1月6日接受了该申请,同时要求各应诉公司就价格承诺的具体内容提出建议。两公司均根据要求提交了具体承诺建议书,并就承诺的价格进行了数次修改,提出了可以承诺的最高价格。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

根据应诉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水平以及调查机关获得的其他信息,经研究,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所提出的承诺价格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国内产业的建议承诺价格之间具有较大的差距,同时考虑到本案调查所处于的特殊时期,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应诉方提出的价格承诺。

(5)发布延期公告。2003年2月28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日。

(6)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应诉企业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意见和材料。下游用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公司先后以书面和来访形式反映了对案件的意见。

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见和情况,进行了继续调查和取证。2002年12月,邻苯二酚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补充了相关证据和材料。申请方代理人向产业损害调查局递交了对应诉企业评论意见的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实地核查情况,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查证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邻苯二酚产业进行了审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生产邻苯二酚产品的企业,其产量即为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总产量,调查期的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生产量符合《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查机关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经进一步审查和调查,在欧盟内销售中,罗地亚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初裁时,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全部信息,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初裁后,罗地亚公司就初裁及倾销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澄清。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上述评论意见和解释,并在核查中对其进行了重点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报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是一致的,因此决定终裁时采用公司实际的生产成本数据作为计算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基础。

同时,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在欧盟内销售部分所报告的运费等费用的调整金额大于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应的销售费用金额,因此在初裁阶段暂时使用欧盟内销售中报告的销售费用数据代替了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关数据来计算销售费用。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在其国内销售相关表格的运费调整项目中,包括了部分在财务记录中不应列入销售费用的费用,因此导致两个表格数额不一致,而其报告的销售费用金额与其公司财务记录是一致的,因此决定在终裁时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计算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存货准备等费用科目是为罗地亚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应由公司整体承担,应向各个产品分摊,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将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进行了分摊。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提出的不同项目研发费用与邻苯二酚的相关性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根据公司研发部门的设置和费用性质来看,这些费用均属于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且均未达到资本化的标准,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归属于不同的产品部门,因此,上述费用应与其他公司整体性质的费用一样,按销售收入向每个产品分摊。因此,调查机关维持初裁中的认定,即按照销售收入将公司研发费用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同时,在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存货准备等费用项目已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但在公司提交的表格中未作说明,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不再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摊。另外,个别项目性质属于预提性的特殊费用,不应向邻苯二酚进行分摊,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不再将该项目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

经过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决定终裁时采用全部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通过对罗地亚公司及其香港贸易公司的分别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报的出口交易数据是真实的,与其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其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同时,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交易中有一笔交易该公司并未报告数量及交易条件,经核查,该笔交易为回扣支付,因此调查机关在计算出口价格时予以排除;

(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转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应采用其报告的数据确定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的价格本身及方式均显示,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出口价格的确定仍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结果。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罗地亚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计算出口销售和欧盟内销售时调查机关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

用期间,并重新计算了调整金额。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不同的调整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为现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以及价格受到了该不同贸易环节的影响,因此决定对上述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根据其内容、性质以及财务记录方式,罗地亚公司所提出的佣金调整属于间接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对其佣金项目的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还发现,罗地亚公司未能对其所主张的部分内陆运费调整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从其财务记录来看,也并不属于销售费用,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这部分运费的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内陆运费(部分)、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等国内销售的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前的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在经罗地亚香港转售的出口交易中有一笔交易的国际运费未报,且未说明原因,因此调查机关暂使用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国际运费作为计算该笔交易运费的基础。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重新提交了出口部分的表格,针对初裁前误报的个别调整项目的数据(包括上述国际运费)进行了更正,经核查,上述新提供的数据与其财务数据一致,因此调查机关接受公司更正后的数据,作为计算调整项目的基础。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出口交易中存在银行费用,但公司在答卷中并未报告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调查机关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上述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对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的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关联公司报告的出口销售运费和银行费用存在一定的误报,公司根据核查的结果重新报送了运费数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根据核查后重新报告的数据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计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回扣、国际运输保险、包装费用、佣金等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利葛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时,根据初裁阶段所获得的表面证据,调查机关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交易客户、时间和地域比较分散,且并非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其销售数量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因此采用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鲍利葛公司就倾销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该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价格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要求对其进行结构价格的计算,同时提交了补充证据。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和补充证据,同时在核查中针对欧盟市场和该公司的具体商业实践进行了审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邻苯二酚欧盟市场的总体情况和该公司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

售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确实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对于公司所报的制造成本(依据生产数量计算)及其它成本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决定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费用和利润水平问题,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公司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利润水平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公司关于应使用邻苯二酚及其联产品共同的费用和利润来进行结构正常价值计算的主张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所报告的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调查机关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支持,每个成熟产品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只有确实应归属于其他产品即已资本化的研发成本才能不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经核查,根据意大利的会计准则,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均未资本化,从公司研发部门的设置和费用性质来看,这些费用确实属于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按照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的分摊比例将公司研发费用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所报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其报告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决定对出口交易全部予以采用。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的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情况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在初裁前,由于公司未提供关于运费分摊计算的说明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计算。在初裁后和实地核查中,公司解释由于公司人员经验欠缺原报告的运费数据确实有误,并重新提交了有关表格和发票等原始单据提请调查机关予以核实。考虑到该公司存在的具体困难,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对上述数据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经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数据与原始单据一致,真实可信,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接受了其重新提交的数据,对内陆运费和保险费重新进行了计算。

对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的其它调整项目:信用费用、佣金,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报告的出口销售运费存在一定的误报,公司根据核查的结果重新报送了运费数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根据核查后重新报告的数据对该项目进行了计算。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等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回扣、佣金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27%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欧盟公司:79%

(All Others)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国内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分别为911.69吨、2275.55吨和3934.48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149.60%,2001年比2000年增长72.90%,调查期内年均增长率为107.74%.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的邻苯二酚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75.98%、80.19%和91.90%.2000年比1999年增加4.21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11.71个百分点。

(3)被调查产品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国内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分别占同期国内进口邻苯二酚总量的77.99%、88.17%、98.82%,2000年比1999年增加了10.18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10.65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明显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平均到岸价格每吨为2783.29美元、2209.15美元和2253.98美元,年均下降10.01%.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削减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国内邻苯二酚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1999年至2001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6.28%和10.69%,年均下降13.53%.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1999年至2001年,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表观消费量逐年持续增长,其中2000年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50.88%,调查期年均增长幅度为88.89%,说明国内需求量迅速增加,对邻苯二酚有强烈的拉动作用,有利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发展。

经调查机关调查取证发现,调查期内欧盟的邻苯二酚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主要事实如下:

(1)国内产业增长受到抑制。尽管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内的邻苯二酚的消费增长很快,但是国内邻苯二酚生产企业由于受大量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调查期内,年均开工率不足20%,大部分产能未能发挥。2002年邻苯二酚二期工程未能开工建设。

(2)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增长受到压制。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一直无法达到批量生产要求和设计生产能力,远远低于表观消费量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十分之一,最高也不足五分之一。

(3)国内产业销售量增长缓慢。1999年至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受市场需求的影响,销售量逐年增长,但远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2001年产品销售量比2000年

增长35.02%,比同期表观消费量增幅低15.86个百分点,比被诉国同期对国内销售量增幅低37.82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销售收入有所增长,2001年比上年增长20.59%,和同期销售量增长幅度35.02%差14.43个百分点。说明产品销售单价下降,造成产业亏损经营。

(5)国内产业市场份额较低,且增长幅度缓慢。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较低,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仅为2.58%、9.06%、8.10%.在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长远低于欧盟占国内邻苯二酚市场份额的增长幅度。特别是2001年,欧盟出口到国内的邻苯二酚占国内市场份额比2000年增长11.63个百分点,而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下降了0.96个百分点。

(6)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压低。1999年至2001年,欧盟在国内市场平均售价下降幅度始终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下降幅度,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年均降低幅度13.53%,而同期欧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年均降低幅度16.52%.2000年和1999年相比,欧盟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5.15个百分点,2001年和2000年相比,欧盟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0.61个百分点。

(7)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皆为负数,且亏损数额逐年递增。这种亏损局面也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状况堪忧,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6.28%、-14.56%、-15.51%,且绝对值逐年递增。申请人自1999年5月投产后,由于亏损额逐年加大,截至2001年末,累计亏损额高达2386万元,近亿元投资难以收回。

(8)现金流出量大于流入量。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经营亏损状况下,现金流出量远大于流入量,1999年至2001年现金净流量均为负值,产业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十分困难。

(9)国内同类产品库存量大。国内同类产品在开工率严重不足、停车频繁且周期长的情况下,仍有产品长期积压,1999年、2000年、2001年库存量分别达到68吨、98吨、34吨。

(10)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设备利用率极低。近三年国内产业邻苯二酚的年产量与年实际生产能力相差甚远,开工率严重不足,年均开工率不足20%,生产设备大量闲置。1999年5月申请人正式投产后,当年开工率仅为7.07%,停产时间长达4个月;2000年和2001年开工率虽有一定幅度提高,但仍处于极低水平,2000年为20.50%,2001年为20.21%,两年之间停产时间长达1年零6个月。

(11)国内产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低,就业率逐年下降。调查期内,申请人职工工资水平在3年内不但没有明显提高,且有下降趋势,年人均工资额2001年比2000年下降6.83%.就业率逐年下降,2000年为94.17%,2001年为78.80%,下降了15.37个百分点。

(12)劳动生产率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调查期内,劳动生产率虽逐年有所上升,但最高仅达2.5吨/人,比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劳动生产率10.60吨/人,低76.42%.

(13)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等级下降,商业筹资及投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1999年生产线投产后,国外进口邻苯二酚即开始大量低价销售,致使申请人产品价格被迫下降,产品销售利润率严重倒挂,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无力偿还银行到期债务,致使公司信用等级下降,2000年11月建设银行将其银行信用等级从AA级将到市特级(A),同时拒绝该企业的到期长期贷款的延期申请。

(四)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机关了解到,欧盟的邻苯二酚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欧盟邻苯二酚生产能力为16000吨,产量为14000吨,欧盟内的需求量仅为7000吨,50%的产量用于出口。欧盟的生产能力远远超过欧盟内的需求量,具有极强的出口能力,成为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地区。欧盟邻苯二酚主要生产商,如罗地亚公司、鲍利葛公司的生产能力能够达到1.7万吨。目前其生产的邻苯二酚,除3%满足欧盟市场内需求量外,其余全部出口,其中46%的产品出口到中国。而在国内产业,邻苯二酚产业只是一个新兴产业,随着邻苯二酚用途的不断开发,国内产业需求稳定增长,必然成为欧盟出口的重点国家。欧盟向国内产业出口量将保持较高水平,并呈进一步增长的可能性。

(五)其它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大大低于从欧盟的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合计数量分别为911.69吨、2275.55吨和3934.48吨,进口数量不断增长,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50%和73%。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中国进口被调查产品总量分别为1168.97吨、2580.75吨、3981.48吨,自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合计数量占中国同期进口邻苯二酚总量的比例分别为78%、88%和99%.其他国家和地区合计进口数量大大低于从欧盟进口的数量。

五、对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

(一)欧盟向中国倾销出口邻苯二酚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比例较大,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和性能相当,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直接抑制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受到压制,市场份额下降,开工率不足,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因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很大。调查机关认定,自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不仅存在倾销,而且倾销幅度很大,这与产业损害调查中发现的进口价格下降及国内产业指标恶化是吻合的,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欧盟向中国倾销邻苯二酚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国内产业损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现有证据表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产业需求状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邻苯二酚市场处在不断开拓的过程中,国内需求量稳定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199.97吨、2837.75吨、4281.48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50.88%,年均增长幅度达88.89%,表明国内对邻苯二酚的需求呈不断扩大趋势。随着邻苯二酚下游产品的不断开发,预计到2005年,国内邻苯二酚的总需求量可达8500吨。因此,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到目前为止,邻苯二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会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邻苯二酚市场萎缩的事实。

3、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实现了商业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到国内的邻苯二酚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73.81%、79.87%、91.50%.数据表明,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占国内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欧盟的进口量。因此,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是造成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国内外竞争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生产线由国内产业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现有苯二酚年生产能力2000吨(其中邻苯二酚年生产能力1400吨)。产品和生产工艺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类产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产品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差异。国内外市场的正当竞争,未发现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现有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市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有利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发展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期的产销情况和经营效益却与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企业自1999年投产以来,被诉国同类产品进口价格不断下降、进口数量大幅度增长,严重抑制了国内邻苯二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销售价格被迫大幅度下降,公司经营艰难,亏损严重、巨额投资难以收回、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最终认定,欧盟向中国国内大量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终裁决定

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商务部认定欧盟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

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税率┃

┠───────────────┼────────┨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

┃(Rhodia Organique SAS)│┃

┠───────────────┼────────┨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27% ┃

┃(Borregaard Italia SpA)│┃

┠───────────────┼────────┨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 79% ┃

┗━━━━━━━━━━━━━━━┷━━━━━━━━┛

中国商务部目前对海外公司注册地的要求

中国商务部目前对海外公司注册地的要求商务部 2004 年发布第 16 号令即商务部关于境外投 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列出 133 个中国企业可以前往投资的国家。其中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知名的离岸中心和金融中心。例如:非洲的塞舌尔、毛里求斯、摩洛哥,亚洲的塞浦路斯、文莱,欧洲的卢森堡、英国(包括英国海外属地)和美洲的巴巴多斯等。商务部规范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目的地,一方面是为了投资企业投资行为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当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服务和支持时,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可以随时协助。 附件: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 亚洲(38):泰国、科威特、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蒙古、印度、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亚美尼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土库曼斯坦、越南、老挝、塔吉克斯坦、阿联酋、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阿曼、以色列、沙特阿拉伯、黎巴嫩、柬埔寨、孟加拉国、叙利亚、也门、卡塔尔、巴林、伊朗、文莱、塞浦路斯、约旦、缅甸

欧洲(37):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芬兰、马耳他、挪威、意大利、丹麦、荷兰、奥地利、英国、瑞士、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冰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马其顿、波黑、拉脱维亚非洲(42):加纳、埃及、摩洛哥、毛里求斯、津巴布韦、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里、利比亚、安哥拉、喀麦隆、尼日利亚、苏丹、刚果(金)、南非、佛得角、埃塞俄比亚、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吉布提、贝宁、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中非、坦桑尼亚、多哥、莱索托、厄里特立亚、佛得角、赤道几内亚、塞舌尔、科摩罗、利比里亚、尼日尔、突尼斯 美洲(14):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波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厄瓜多尔、智利、秘鲁、牙买加、古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多巴哥、圭亚那 大洋洲(4):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来源于:https://www.360docs.net/doc/0d1347540.html,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 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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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 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中国商务部包装词汇

中国商务部-外贸商务培训-包装词汇 actual tare 实际皮重,真实皮重 actual weight 真实重量 apparently in good order & condition 表面状况良好 average tare 平均皮重 bags torn 袋子撕破 bale specifications 扎捆明细单 be in bad order 破损,(包装)不合格 be in good order 完好 broach cargo 被偷开的货箱 cargo packing 货物包装 cargo unit 货物单元,货物组件 cartons wet & stained 箱遭水渍 case plank broken

箱板破 case specifications 装箱明细单 chargeable weight 可计算的重量 computered tare 预计皮重 condition of packing 包装情况 container accounting 包装物核算 container cost 容器成本 containerization 集装化 cost of packing 包装费 cost of tare 包皮价值,外包装费 crate for cargo 包装 customary tare 规定皮重量 customs tare 海关规定皮重 damage to packing 包装损坏 damaged packing 破损的包装

defective condition of packing 包装有缺陷 defects in tare 包皮缺陷 description 商品描述 estimated tare 估计皮重 extra packing 附加包装费 gross weight (Gr.Wt.) 毛重,总重 improper packing 包装不妥 inspection of packing 包装检验 insufficiently packed 包装不固 insufficient packing 包装不足 invoice no. 发票号 invoice tare 发货单皮重 iron straps off 铁皮失落 legal tare 法定皮重 measurement 度量单位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限制“中国货”有损国外消费者.doc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限制“中国货”有损国外 消费者-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各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不断。近年来,中国正在经历着比以往更多的贸易摩擦和壁垒。就此,本报专访了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部吕博研究员,分析我国贸易摩擦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贸易摩擦不可避免 问:近年来,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情况比以前有所增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答:首先,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应该说,随着世界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各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是不可避免的。的确,近年来,中国遭遇了较多的贸易摩擦,尤以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最为严重。多年来,中国一直是遭受国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成为影响中国产品出口的障碍。而且,近年来,国外的贸易壁垒不断翻新,正在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涉及到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等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比较突出,这主要是因为各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都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

严重。中国产品向发达国家大量出口,不仅挤占了发达国家当地企业的份额,也挤占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份额。而中国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使得这些国家的企业更加困难。但是不可否认,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中国的很多产业也同样面临着转型和升级的压力和阵痛。在世界经济结构和产业分工的过程中,各国经济必将在碰撞和冲突中走向融合。 优势和竞争力是关键 问:出现这些摩擦之后,现在中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情况如何? 答:尽管摩擦不断,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仍然很受欢迎,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中国出口的增长是在非但享受不到什么优惠待遇而且还遭受着各种壁垒和压力的情况下实现的。 外国政府限制进口中国廉价产品固然会影响中国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同时也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虽然很多,且花样不断翻新,但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有些根本无法实行,即使实行了也注定不能长久。从长远来看,只要中国产品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工作职责

1. To formulate the strategies, guidelines and policies of develop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draf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foreign assistance, overseas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ise relevant department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study and put forward proposals on harmonizing domestic legislations on trade and economic affairs as well as bringing Chinese economic and trade laws into conformity with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modern distribution patterns and give proposals.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2. To advance the structural readjustment of distribution industries, guide the reform of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and trade services, as well as community commerce, put forward policies and proposals for promoting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commerce and trade areas, and promote distribu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uch modern distribution modalities as chain store operation, franchising, logistics and e-commerce.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 To formulate development plans for domestic trade, foster and develop urban and rural markets, study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ies guid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capital to flow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market system, to guide the program of bulk commodities retail markets and the planning of urban commercial networks,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mercial system, advance rural marke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organize and implement modern rural distribution networks.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 To lead the coordination work for rectifying and standardizing market economy order, formulate policies for standardizing market op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rder, promote credit building in commerce sectors, give guidance to sales based on business credit, construct public service platforms based on market credibility, and supervise and administer the special distribution industries according to relevant rules.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 To organize the adjustment of market of major consumer goods and regulation of the distribution of major means of production, institute an emergency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e market supply of life necessities, monitor and analyze market activities and commodity supply and demand, study and analyze the commodity information to make forecasts, issue early warnings and provide guiding information. To be responsible for important consumer goods reser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regulation in line with its assignments. To supervise and regulate refined oil distrib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75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加阳公司(Agrium Inc.,以下简称加阳)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Potash Corpo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c.,以下简称萨钾)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

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8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加阳和萨钾,下同)予以补充。12月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4月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6月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加阳于1992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加阳是一家农作物营养素生产商和经销商,其通过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合并另一方萨钾于1989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萨钾生产、供应钾肥、磷肥和氮肥等农业肥料,并通过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根据加阳和萨钾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成立新母公司的方式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360docs.net/doc/0d1347540.html,。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援助不应再由商务部主导

中国对外援助不应再由商务部主导 随着中国在世界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原本作为“朋友外交”和“兄弟外交”延伸的中国对外援助,日益被人关注。 人们关注的视角,首先是其持续增长的援助规模:2011年首次发布的《中国对外援助白皮书》称,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累计提供对外援助金额2562亿元人民币,其中无偿援助资金1062亿,无息贷款765亿,优惠贷款735亿,2004-2009年中国对外援助资金年平均增长29.4%;而如果根据美中经济安全与审议委员会的数据,中国的对外援助规模则从2002年的5000万美元,膨胀到2007年的250亿美元,总计为4708亿人民币,增长了50倍。 可以肯定的是,今天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角色,在中国持续增长的海外利益和国际交往扩大中,已经非1970年中国援建坦赞铁路时代可比。中国对外援助活动在大国成长中开始发挥与众不同的独特作用,包括与国际发展委员会成员国(DAC)在同一个领域的激烈模式竞争和同台竞技。

商务部主导中国对外援助 中国作为非DAC体系的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对外援助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对外援助工作中坚持自身独特风格,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模式,包括对外援助管理机制。但这个机制最奇怪、并经常引发误判的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体承担组织机构不是外交部,而是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它全权负责中国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与援助活动的实施。 再从更具体的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中国在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内除了设置非洲处、亚洲处等区域管理处外,还特别设计了质量监督处,这就似乎说明,工程项目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内容。同时这种设置也反映了中国对外援助的特色,即对外援助在以工程项目开展的同时,还要负责援助项目的进展监督与落地验收,基本沿袭了1970年中国援建坦赞铁路时的风格。 风格的沿袭代表了对传统有效方式的继承。但关键是,如果进行国际社会横向比较的话,中国的对外援助制度相当于创造了国际社会的“第五种”模式,这样的“特立独行”有必要吗?

国家商务部对中国直销的态度

国家商务部政要温再兴对中国直销行业的报告 (世界华人直销大会温再兴)在6月25日第十一届世界华人直销大会开幕式上,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原巡视员温再兴先生发表精彩的致辞。 首先,他祝贺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并对世界华人直销大会十一年来为直销行业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及引导直销健康发展的成果给予肯定。 在讲到《直销管理条例》立法十年,直销业在政府的立法监管下直销市场得以有效规范,直销业已经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发布的2014年全球各国直销营业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直销市场之一。特别是在目前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激烈竞争环境下,直销依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他也指出目前直销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也存在秩序混乱的现象,直销企业发展不平衡、管理经验不足、专业人才匮乏、部分企业精英不规范等问题。 关于在互联网+正在成为传统行业转型新的趋势,温再兴先生表示在新的时期广大直销人要适应形势的变化,抓住机遇加快步伐做大做强,并举出五点建议:一是要抓住大健康产业机遇加快发展;二是适应新的形式创新直销经营模式,当前互联网+发展改变了传统工业商业模式,直销和互联网新技术对接都是不可阻挡的。李克强总理201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相互紧

扣,直销行业也要响应这个号召开展符合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三是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四是要加强企业自律和员工队伍建设,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五是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 最后他说到直销行业现在已经是我国商贸流通行业重要组织部分,虽然从事直销工作是艰辛的,但是又是光荣的,展望东方,新时期成功的曙光已经照亮天际。我们要树立信心,充满激情去努力开扩创造直销界更光明美好的未来,为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做出新的贡献。▲ 更多资讯,百渡搜----阅善老师。 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致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 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100928 【实施时间】20100928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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