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团体年金(万能型)计划书

第一部分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计划

1.1.1 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产品作为计划载体,养老保险计划的计划模式、资金来源、出资方式、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权益归属规则、领取方式等必须依法合规,保证养老保险计划的平稳、合法运营。1.1.2 公平合理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必须科学合理,对不同类别员工采用与之相对应的福利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平均水平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员的岗位、职位、贡献度等因素给予标准的浮动。

1.1.3 有效激励原则来

企业补充养老必须体现激励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大多数员工应给予具备市场竞争力且替代率充足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整体水平略高于本地区、本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水平,对特殊贡献人员给予特别标准和补偿,从而提高员工的离职机会成本,增强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1.1.4 平稳过渡原则

建立以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养老保险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贵公司原有各种形式养老保险计划的情况,妥善处理新老员工福利平衡问题,对公司中的新、中、老员工用不同方式纳入养老保险计划,实现新老办法的有机衔接和过渡。

1.1.5 统一管理原则(适用于统括业务)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管理要符合贵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特点,采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部对各下属单位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调节,从制度上服从和推进公司一体化管理。

?为每一位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账户可分设为“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用以记录企业和员工个人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交纳的相应资金额度。

?个人账户资金的职能是通过储蓄实现生命周期内的平滑消费,筹资方式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可有效避免“以新养老”模式下的再分配职能对储蓄职能的挤压,避免造成资金积累不足,有利于资金通过有效的投资实现增值,从而保证员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持续和稳定。

贵公司建立企业补充养老计划时可采用万能型的养老保险产品为载体。万能型养老保险产品保留了以往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个人账户”管理为核心,兼具养老和投资的双重功能,企业和员工在享有以每年公布的保证利率为基础计算的账户保证收益的同时,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万能保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万能保险相对于以往的分红型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高度透明的费用收取

该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风险保障费及合同中止费。每项费用的用途和收取额度都对客户高度透明,客户可以清楚地看到各项费用对其账户价值的影响。

?每年公布的保证收益

我公司于每年年初公布当年的保证利率,确保每月的投资具有保底收益。本产品2008年的保证利率为2.5%。

?每月结算的账户利息来

该产品每月结算一次账户利息,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保险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个结算日(每月第一日)确定上一个结算期间(自然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产生的账户利息滚入本金中参加下个月的投资,确保实现“收益复利式”的良性投资。

?灵活可选的保险责任

本产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贵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及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数额。

◆万能型养老保险产品相对于其他养老或投资类产品而言也具

有其独特优势:

?在资金运作上,比投资连结保险、基金更安全稳健:由于事关员工的远期利益,因此“安全性”是养老保险计划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万能型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享有以每年公布的保证利率为基础计算的账户保证收益,同时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万能保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万能养老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客户的本金绝对安全。而基金及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最低收益承诺,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因此万能型补充养老保险更符合养老保险计划保本增值、安全稳健的要求。

?在计划管理上,比信托型企业年金更简单便捷:企业年金的经营主体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各主体间必须相互充分协调配合才能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的顺利实施;企业年金方案需报送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企业年金方案方可生效。而万能型补充养老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为客户进行管理和运作,且接受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保证计划合法、安全的前提下,管理更为简单、便捷。来

1.4.1阶梯式

贵公司的企业补充养老计划采用“阶梯式”的权益归属和领取规则,即按照不同期限设定一个渐进式的归属比例,员工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逐年获取权益直至该归属比例达到100%,渐进的归属比例采用百分比形式表现。如:

服务满5年——归属比例为50%

服务满8年——归属比例为80%

服务满10年——归属比例为100%

1.4.2悬崖式

贵公司也可考虑采取“悬崖式”的权益归属和领取规则,即设定一个完全归属期限,仅在达到该期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才归属员工本人,之前的权益归属为零。该方式易于管理,但激励效应较小。

第二部分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方案

为贵公司量身定做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以我公司的雄厚实力、优质产品及周到服务协助贵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达到贵公司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激励和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目的。

2.2.1期待建立长期、安全、灵活的补充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2.2.2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安全;资金保值增值。

2.2.3科学的账户设置及管理;灵活的交费、续保、人员进出、退保、

年金领取服务。

2.2.4账户收益管理透明,可以及时掌握其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了

解各项费用的扣除情况。

此处可写明具体公司的具体需求

2.3.1 产品名称

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见附件)

2.3.2 产品特点及优势

万能产品除具有一般年金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外,还具有其特有的优势:

灵活可选的保险责任,高度透明的费用收取

每月结算的账户利息,复利滚动的记息方式

全面扩展的投保范围,保底分红的养老保障

应付自如的灵活交费,灵活多样的提费方式

科学全面的账户管理,高效专业的资金管理

人性化的留存账户,灵活处理的权益归属

2.4.1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账户结构图:

2.4.2与现代人力资源紧密结合的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贵公司开设“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在该专户下为贵公司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位参保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部分。公共账户的权益完全归属于贵公司。个人账户“单位交费”的权益归属亦完全由贵公司决定,贵公司可随时调整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归属于参保员工的金额或比例。账户间资金划转:贵公司可随时申请将公共账户资金与个人账

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资金进行相互划转。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

分的权益归属于参保员工本人。科学的账户设置,便于交费、收益分配、离职、减保、退保、领取等的权益归属等操作,并提供各种账户记录、核算、变更、查询及对账服务。所有账户依据贵公司的要求设立权限和归属,并保证按照贵公司的进一步需求调整账户设计。贵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资金权益归属操作,实现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贵公司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参加人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贵公司根据自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薪酬福利激励原则,确定符合参加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条件、员工负担的比例及领取需满足的一定条件。如:贵公司可以规定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方可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并且规定雇员缴纳工资的1%,雇主缴纳相同的比例,最高比例为10%,领取雇主缴纳的部分需满足一定的服务年限。

2.6.1 交费期限

贵公司可以定期不定期、定额不定额交纳保险费。

2.6.2 缴费方式

灵活的缴费方式与部分提取账户资金相结合,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对员工福利计划的总体安排,不断

优化企业的年金计划;参保员工也可根据自身的个性化需求,调整个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2.6.3部分提取账户资金

保单生效第2个会计年度及以后,投保人每一会计年度可按10%提取一次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资金,合同期内可提取3次;被保险人经投保人同意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个人交费”资金余额15%,但在领取年金前最多3次。部分提取账户资金不扣取手续费。

本产品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贵公司可及时全面的了解账户中各项费用的扣除情况。合同期内需扣除的费用包括:

初始费用:对于贵公司每次交纳的保费,将按照所交保费3%的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账户管理费:每月的结算日或账户撤销日,向各个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作为账户维护管理的费用。公共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公共账户中收取;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贵公司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中收取。

风险保障费: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日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日的风险保

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风险保障费根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本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费率表确定。

投保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投保合同(即退保)。但对已经身故、全残、已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开始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退保时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各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比例(终止费用与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如下:

2.9.1保证最小账户价值

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是以每年初本公司公布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结算利率计算所得的账户价值。2008年保证利率为2.5%。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撤销时,如果账户价值小于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账户价值调升为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如果账户价值高于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账户价值不变。

2.9.2 账户利息

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保险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个结算日(每月第一日)确定上一个结算期间(自然月)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利率查询请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0d13942817.html,/)

根据每个结算期间内每日二十四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账户利息

2.10.1非意外身故

参保员工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按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2.10.2 意外身故

参保员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月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并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收取的风险保障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00%)和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最高限额(50万)之间的较小者;

上述比例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10.3 全残

参保员工在养老金领取日前全残的,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领取全残保险金:

●按其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

●转换为关爱年金领取

●将其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关爱年金(即定

期确定年金)

2.10.4 养老保障

3.9.

4.1参保员工达到其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

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被

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

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

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养老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养老年

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养老年金领取标

准。可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包括:

?定期年金。

?普通终身年金。

?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

?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

?定期确定年金。

?保本终身年金。

2.9.4.2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2.9.4.3 全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11.1 管理模式

中国人寿对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保险资金全部上划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运作,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保证了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透明性。

2.11.2 投资优先政策

在投资管理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账户实行了投资优先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投资品种优先;二是交易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三是明确提出分红账户的运作公司投资管理的重中之重,研究、基金、债券、银行、组合等各个业务部门都积极配合独立账户的投资运作。

2.12.1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的匹配是保证贵公司在全系统内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重要前提。

●贵公司…………………….有分支机构。

●我公司销售网络亦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全国分公司有372

个,支公司以下机构有3200个。各级分公司已实现计算机联

2.12.2 统括业务

我公司特有的“统括业务”系统为贵公司在全系统内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提供最有力保障。我公司所指“统括业务”是对我公司跨省市承保的团体业务的统称,其管理及运行体系由总公司、签单公司及服务公司(含各地市公司和县级支公司)构成。

总公司

签单公司

服务公司服

●承接统括业务的分公司与投保单位商洽投保事宜,并在收取首期保险费、签发保险合同后,及时通知投保单位所在地各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再进一步传达至所属各地市及县级支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我公司总部针对统括业务专门设立数据库,将业务数据及财务数据集中在总部。签单公司及服务公司可直接登录到总部,对数据进行直接业务操作。

●我公司统括业务系统权责明确。签单公司负责与各服务公司联络沟通、定期与各服务公司交换业务单证、向各服务公司收取或支付款项、直接处理所辖地区的续期收费、保全、理赔等业务、处理本地客户及由服务公司转来的咨询投诉等。服务公司负责积极配合签单公司做好统括业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受理客户申请、按权限直接登录到总公司系统上进行具体业务操作、定期向签单公司划转收费款项,传送业务单证及业务报表等。 ●我公司承保全国性统括业务操作成熟、经验丰富,主要统括业务客户有中国电信、北京铁路局、中国联通、中海油、辉瑞制药等。

● 贵公司首期交费(流程如下图)

● 贵公司续期交费:贵公司及所属投保机构,包括最小基层单位,可以支票、汇票形式直接到所在地中国人寿办理续期交费业务。

● 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被保险人可通过贵公司所属机构(包括最小基层单位)代为汇总交纳保费。被保险人也可凭“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年金员工保险卡”和身份证直接到到当地中国人寿分支机构交纳续期保费,具体形式是以现金形式到当地中国人寿分支机构交纳。 第三部分 国

寿的服务承诺

我公司期待与贵公司建立互惠双赢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期待双

方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以此项目为契机,促进双方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的握手。基于以上认识,我公司将贵公司定位为VIP客户、战略大客户和关键大客户,并以此作为提供服务的标准和尺度。保险福利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种种不可预知的情况,此时,双方基于战略层面的相互信赖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各种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作为专业的保险服务及咨询公司,我公司拥有大量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服务人员,随时准备为贵公司提供各种专业服务,从而充分节省贵公司用于保险福利管理的资源和时间,协助贵公司集中精力开展自身的核心业务。

3.3.1“一对一”方式管理:

贵公司对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总部集中管理,我公司作为签单和服务公司,将就承保、服务等环节所出现的情况与贵公司总部直接沟通,最大限度的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品质;

3.3.2“点对点”方式服务:

我公司突出的网络优势、先进的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和高效的各地分支机构服务联动机制,将为贵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提供点对点、本

地化、标准化的周到便捷服务。

3.4.1定期沟通

我公司将指派专人定期与贵公司经办人员沟通, 重大问题可随时磋商。

3.4.2 咨询热线

我公司拥有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519。通过拨打该热线,贵公司可以随时随地享有业务咨询、投保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理赔报案登记、保险凭证挂失等多项保险服务。

3.4.3 员工保险福利报告说明会

为了配合贵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本公司将为贵公司员工举行专场说明会,讲解贵公司保险方案,使贵公司员工更好的了解公司保险福利计划。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补缴范围: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 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 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 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 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 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 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 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 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 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 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 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 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

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团体年金(万能型)计划书

第一部分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计划 1.1.1 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产品作为计划载体,养老保险计划的计划模式、资金来源、出资方式、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权益归属规则、领取方式等必须依法合规,保证养老保险计划的平稳、合法运营。1.1.2 公平合理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必须科学合理,对不同类别员工采用与之相对应的福利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平均水平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员的岗位、职位、贡献度等因素给予标准的浮动。 1.1.3 有效激励原则来 企业补充养老必须体现激励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大多数员工应给予具备市场竞争力且替代率充足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整体水平略高于本地区、本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水平,对特殊贡献人员给予特别标准和补偿,从而提高员工的离职机会成本,增强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1.1.4 平稳过渡原则 建立以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养老保险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贵公司原有各种形式养老保险计划的情况,妥善处理新老员工福利平衡问题,对公司中的新、中、老员工用不同方式纳入养老保险计划,实现新老办法的有机衔接和过渡。 1.1.5 统一管理原则(适用于统括业务)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管理要符合贵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特点,采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部对各下属单位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调节,从制度上服从和推进公司一体化管理。 ?为每一位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账户可分设为“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用以记录企业和员工个人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交纳的相应资金额度。 ?个人账户资金的职能是通过储蓄实现生命周期内的平滑消费,筹资方式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可有效避免“以新养老”模式下的再分配职能对储蓄职能的挤压,避免造成资金积累不足,有利于资金通过有效的投资实现增值,从而保证员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持续和稳定。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网友kano问: 请问辞职后,补充养老金怎么处理,个人交纳部分也不能拿回吗?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答复: 学术上,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 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 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俗的说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不强迫缴纳的,提高员工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我们平时说的养老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其强制缴纳 是与补充养老保险的显著的区别,包括缴纳比例、方式都有严格限制,具体可参看《社会保险费可以约定吗?》。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离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实行补充保险则可以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了我 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一般,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有以下三种:⑴个人帐户制;⑵单位帐户制;⑶单位帐户加个人帐户。 补充养老保险分配和记帐也比较灵活,可以按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进行分配,或按照单位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个人缴 费全部记入帐户内,单位缴费可全部或部分记入。 补充保险账户是社会化管理的,并不是由单位自己管理或者自行委托其他机构管理,经办机构也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 经办。一般来说,目前的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各地社会保险管

理部门。管理部门会对单位设单位帐户,单位帐户下再设个人帐户,经办机构每年打印收益对帐单以供查对。 补充保险养老金领取方法有以下几类: ⑴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⑵员工在职期间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这是由于其补充养老保险本身具有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的,所以员工无论何种原因辞职,除了上述情况一般不能领回保险金。所以,员工离开单位后其个人帐户仍由经办机构管理: 如果kano转到新单位,并且新单位仍然有补充养老金制度的, 可由经办机构根据原单位开出的转移证明,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 帐号转移到kano新就业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合并进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如果kano转到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失业的,其 补充养老保险帐户暂时由原来经办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代为管理。 相关阅读: 补充养老保险的存在问题 (一)全国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概念尚不明确。主要是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外延未予明确,国家级文件采用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等概念。部委间对补充养老保 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劳动保障部门自2000年以来一直将“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保监会则一直强调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及新试点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均是补充养老 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财政部认为只有企业为全员购买的保险属于补 充养老保险范畴,认识上的差异不利于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二)我国现行补充养老保险过多强调企业的作用,忽视了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积极性。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 以企业为投保人,有限的扶持政策也仅限于对参保企业的支持,导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方案规定.docx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 , 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 , 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 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引用标准 劳动部 [1995]464 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 电集人 [2003]152 号文 4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 天(含 7 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 天(含 180 天)的员工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 [2003]152号文的精神 , 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 险会统一管理 , 在此之前 , 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 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 , 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 。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 , 为保持延续性 , 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 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 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 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 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 元)。岗位以每年 1 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 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 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即2005 年 12月 31 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 算最高不超过 5 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 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 人缴费标准 , 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保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在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有助于激励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深府[1997]18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第一条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企业职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企业稳步发展。 第二条效益原则: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情况下,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就少补充或不补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 第三条企业自主原则: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具有深圳常住户口且在编在岗的××集团公司正式职工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 第五条劳务用工、聘用人员以及新职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为职工缴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起止时间要与职工每届所签的劳动合同相对应,职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上年度无亏损,已参加了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核算单位为其缴纳,不得强加于职工个人承担,更不允许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减。 第三章缴费标准、资金来源及收缴方法 第七条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本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和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得出,由集团公司每年研究一次并统一实施,其标准一般控制在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以内,费用进入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计算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依据本人的年龄、企业工龄、连续工龄等各项比例乘以人平缴费系数额,再加上职务分金额,所得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第九条职务和职称按级别分计算缴费额,以工人级为起点每一级为0.5分,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5分,每1分按人均计划缴费额的2%计算缴费。 第十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筹集,统一制定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进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入个人专户,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因违纪违法被除名、辞退以及本人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职工,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补充养老保险自动取消,在此之前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收归到公司补充养老基金中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通过正常手续调出公司时,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可随调动的职工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从国家到企业、个人,都迫切需要一种附加保险形式的出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完全符合这一需求。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来说,其将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障计划,兼具保险保障和保费返还双重功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一般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二是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三是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五是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在于其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延深和完善作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与企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

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也成为该保险制度的受欢迎之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想要了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首先,对于国家来说。国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企也补充养老保险,以保障和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稳定进步。其次,从企业角度,该项保险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又可以增强职工归属感、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它能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效益分配和管理,从而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再次,从个人角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组成,即每个人除个人缴费外,企业也会相应的为员工匹配缴费金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未来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水平。“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

补充保险的税务管理办法

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国家鼓励其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规范。两项补充保险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及纳税处理,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变化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2003]61号文,企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税网)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是医保局和社保局购买吗?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现阶段税法认可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仅指社保局和医保局收缴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家分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说:(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 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 1、养老“双轨制” 目前,我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 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持续20年。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 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 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 300%~500%。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 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

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是同期,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90%~107%,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极为不公的政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对与抗-议。 2、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3、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从制度设计的基本结构来看,我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于部分基金制,即现收现付和将来支付两种方式相结合。 (3)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我国的统账结合制与部分基金制又完全不同:①现收现付(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筹措方式不同。部分基金制用征税方式,我国的统账结合制用的是收费方式;②基金(个人账户) 部分的资金和运作方式不同。在资金上,部分基金制基金部分的资金是社会保障税收入用于现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而我国跟人账户部分的资金是个人直接缴费;在资金运作上,部分基金制的基金部分的资金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精品

【关键字】条件、前提、文件、地方、问题、机制、健康、执行、统一、发展、建立、安全、意识、基础、利益、政策、体系、负担、能力、制度、渠道、办法、标准、反映、增强、协商、履行、管理、保证、维护、调整、完善、保障、促进、加强、改革、统筹、规范、规范化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 计与税务处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一、会计处理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 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

个人怎样补充缴纳社保养老保险

个人怎样补充缴纳社保养老保险? 目前,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个人缴纳社保介绍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2、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3、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4、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二、个人如何缴纳社保计算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单位代交。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这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交纳一部分,按照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将按照

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交纳失业保险。 另一种是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数百至数千,当地各有规定),按一定比例交纳,各地规定不同,一般养老保险在18--2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一般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10%缴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尚处于地区统筹阶段,地区不同,基数和比例都有差别,如果你能说明你关心的地区,回答就可以更准确一些了。 三、具体缴纳办法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一般应当交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具体缴纳的费用,按照上面的办法,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应当承担的比例,计算一下就可以了 四、补充缴纳商业养老保险 就个人养老而言,最好的办法是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当两种养老保险在一起时,养老保障更加全面可靠。传统商业养老险:适合以强制储蓄养老为主要目的,在投资理财上比较保守者。有保底收益,风险性小。分红型养老险:除了有一个约定的最低回报,这部分资金的收益还与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收益可以预期。万能型寿险:万能险的特点是下有保底利率,上不封顶,存取方便,有复利增值。适合中长期理财。投资连结险: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产品,不设保底收益,盈亏由全部客户自负,风险性较高,中长期投保,收益较好。 现在人们都想为自己的晚年买一份保障,以上就个人如何缴纳社保的问题来介绍了一下,最好的养老补充办法最好是商业养老险配合社保养老一起购买。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如果您希望给自己上社保建议还是到相关社保部门咨询办理比较恰当。

养老保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缴费年限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

养老保险简介

《养老保险简介》 --2010级救援2班学号:2010222073 彭俊雄养老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称为“五险”。政府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当然责任主体。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按照规定,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其养老金计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息,除以一个系数,如果是男性除以139、女性除以170,计算出其每个月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另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最终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缴费满15年,就领这个基数的15%,在此基础上如果多缴费一年就再多领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缴费20年就领20%,缴费30年就领30%。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在生活中有以下几点:一是直指这超过千亿的退休金比起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9000亿的“三公”消费额,并不算多;二是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那幺在职工资是否也向那些垄断企业,如供电、电信、供水、供气、石油、银行等看齐?三是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与机关公务员挂钩,要改革必须把机关公务员纳入进来,这样对所有人群才算公平。说得都很有道理,但目前的退休金制度也确实必须改革,广东作为试点省份,必须通过试点使改革取得让人民群众包括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满意的成果。四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合法。《教师法》是改革开放后制定的法律,体现了我们国家“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体现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工资不低于同级公务员的工资”,必须坚决执行,按照一般惯例中级教师应等同于科级,高级教师应等同于处级,教师的退休金也应该一样不低于同级公务员。五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尊重历史,“老人老办法”。

[企业养老保险查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查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管理范文】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15职业年金专家分析及《办法》全文 分析:职业年金是待遇不降低“第二保险” 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由其所在的机关或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其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 今年1月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别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

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该决定一公布,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应当”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是这次养老金并轨的最大亮点。随着办法的颁布,职业年金具体方案已经成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从目前出台的养老金并轨系列方案,包括基本工资调整、职业年金办法可以看出,现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不应该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 他认为,职业年金是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后待遇不降低的“第二保险”,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能会高,但假如严格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来算,退休金的替代率会比之前要低。出于平稳过渡考虑,职业年金就得出马,弥补降低的那部分,而职业年金的标准就是按照这其中的差额设定,使得养老金的替代率仍能达到退休前工资的80%—90%。 华南农业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张开云认为,可以预见,公务员以后退休金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社保局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能源人[1992]10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2.19 【实施日期】1992.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印发 《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19日能源人(1992)102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拟定了《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决定》中关于“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规定,对推动和深化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电力行业劳保统筹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加强领导,组织实施,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积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切实为职工储蓄一部分养老金。 三、企业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应试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可以实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推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 四、《决定》中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应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由各网、省局制定缴纳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各网、省局、水电工程局等主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按《决定》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各网、省局,水电总公司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几个有条件的基层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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