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
民法

法律-民法

知识框架

概述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

【真题-判断】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真题-判断】判断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否适用民法,关键看这一社会关系是否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

D

【真题-判断】有行政主体出现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

×

二、基本原则

自愿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公平

公序良俗

禁止权利滥用

【真题-单选】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 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B

【真题-多选】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

A.国家利益

B.集体利益

C.社会公共利益

D.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ABCD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构成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二)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

1.事件(和意志无关)

2.行为

【真题-单选】以下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智力成果

B.自然人

C.物

D.行为

B

【真题-单选】人的死亡是能够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后果

D.法律前提

B

【真题-不定选】法律事实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之分,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人的出生

B.行政命令

C.地震

D.离婚

AC

民事主体

一、范围: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真题-判断】《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自然人:依据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真题-单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10周岁 B.出生

C.16周岁 D.18 周岁

B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真题-判断】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 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真题-判断】在《民法通则》中,把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真题-多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正确的说法有()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BCD

【真题-多选】下列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可能没有行为能力

B.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必然具有权利能力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必然丧失权利能力

AB

【真题-单选】李某年龄16 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丰衣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含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3)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真题-单选】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终止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继承程序开始 D.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

(2)宣告死亡

1)条件:

1.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2)法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 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年;

3)结果:

1.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如未死亡、未再婚,则自动恢复。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真题-单选】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

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C.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B

【真题- 单选】王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周某改嫁于张某,其后张某死亡。1 年后周某确知王某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某死亡宣告。依据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王某与周某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王某同意后恢复

D.经周某同意后恢复

B

三、合伙

1.含义: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

2.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

3.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真题-判断】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都享有财产权。()

×

【真题-判断】甲、乙、丙三个合伙开店,欠下丁某货款1 万元,后甲暴病身亡,乙下落不明,丁有权要求丙独自承担1 万元债务。

4.入伙:

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退伙

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单选】甲有私房两间,一间作价5 万元与丙合伙办综合商店,另一间租给乙居住,现甲因资金困难需要用钱,欲将房屋转让,乙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

B

四、法人

(一)概念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注:法定代表人

【真题-判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时间是一致的。()√

(二)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度设立

2、具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真题-单选】下列属于法人的主体是()。

A.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B.北京大学法学院

C.丽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D.丽人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C

【真题-多选】关于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定代表人可以简称法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或章程,而非源于法人的授权

BD

【真题-单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成立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照法定程度设立

B.具有独立的财产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设立董事会以及监事

D

(三)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真题-单选】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企业法人

C

代理

一、含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真题-判断】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

二、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成年)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真题-单选】12 岁男孩小明的父亲作为小明的代理人为小明买了一架钢琴,这在民法上称为()。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授权代理

A

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后果:效力待定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真题-判断】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

【真题-单选】甲厂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因甲厂拒绝接收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B

【真题-单选】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厅由公司按月结算。后乙因故辞职,月底丙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

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关于餐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代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A

物权

一、含义

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特点:支配权、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真题-判断】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则属于请求权。

【真题-判断】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不是特定的。

【真题-判断】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

所有权

一、含义

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真题-判断】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所有权的取得:

(1)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2)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注:1.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解决所有权问题,不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真题-多选】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电脑以4000 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乙应该向丙要回电脑

B.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E.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CD

(3)拾得遗失物

(4)埋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真题-单选】沿江乡李庄村村民田某在承包地下发现了一件珍贵文物。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该文物所有权的主体应是()。

A.田某

B.沿江乡政府

C.国家

D.李庄村集体

C

【真题-单选】某甲在马路上拾得某乙遗失的物品一件,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某甲应将该物返还给某乙

B.如某甲不知某乙为物品所有人,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C.某甲在该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D.如该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某甲所有

D

共有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注:1.如无约定,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夫妻关系外,视为按份共

有。

2.一方转让份额,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真题-多选】某地政府建设共有产权房,低收入居民只需少量出资即可取得部分产权,低收入居民甲购得共有产权房一套。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如果政府转让其共有产权份额,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转让其共有产权份额,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若政府与甲的产权共有方式没有约定,则房屋产权属于按份共有

D.若政府与甲的产权共有方式没有约定,则房屋产权属于共同共有

ABC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含义

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一)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

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成员权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均过半即可。注:涉房涉钱。

【真题-单选】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表述不正确的是()

A.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

C.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D

债权

一、债

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注:和物权区别:

1、义务主体不同

2、权利客体不同

二、产生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行为

【真题-判断】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

【真题-单选】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该合同甲方请求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和乙方行使的民事权利分别是()

A.物权、债权 B.债权、债权

C.物权、物权 D,债权、物权

B

【真题-多选】债可因下列哪些事实而发生?()

A.拾得遗失物 B.借贷

C.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BC

不当得利

一、概念:

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注: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

2、期前清偿

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二、效力

1.返还不当得利

2.返还范围:返还原物、利息。

【真题-单选】甲、乙同在草原上放马,由于突起大风,甲的马跑到乙的马群中,乙并不知道。当晚,乙将马赶入圈中,则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侵权行为

A

【真题-单选】赵某下班以后去财务科领取工资,财务因粗心多给了他500元,赵某因赶着回家,所以拿到钱,没有数,就直接塞进了口袋。他的行为属于()。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无处分行为 D.盗窃

B

【真题-单选】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小麦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入库后发现乙公司多交付了10吨小麦,甲公司多收的10吨小麦在法律上被称为()。

A.意外事件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善意取得

C

无因管理

一、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根据

三、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真题-单选】一日甲发现乙在家自杀,遂破门而入,将乙送入医院,乙获救后,认为甲不应该救他,并要求甲赔偿破门所造成的损失,甲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C

【真题- 单选】行为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C.合同行为

D.无因管理

D

合同

一、含义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注:意思表示:内心意思+外部表示行为

表示方式:

1.口头

2.书面

3.行为

4.沉默

二、订立过程

(一)要约

想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明书、商业广告)

排除好意施惠关系

(二)承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真题-单选】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投标书

B.招标书

C.招股说明书

D.拍卖公告

A

【真题-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电影,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商场正在打折,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物,事后知所购物品并不便宜,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乙约定,如因甲违约导致房屋不能正常出租,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上法庭,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在比赛中名列前茅,将请乙吃肯德基。后乙拿第一,甲失约,乙要求

甲承担赔偿责任

C

三、合同有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真题-单选】以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的是()。

A.丙被绑架后,其妻丁向绑架者支付人民币50 万元

B.乙向丙租房设立电子游戏厅进行赌博,并相约丙不得将此事告知他人

C.甲12 岁时利用压岁钱购进乙所持政府公债面额3000元

D.某公务员在市场花30元买了一只鸭子

D

四、可变更可撤销

1.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实

2.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受欺诈的。

(4)受胁迫的。

(5)乘人之危的。

3、效力:可请求法院撤销、变更。

【真题-判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真题-多选】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BC

【真题-单选】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受到欺诈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A.是无效合同

B.未成立

C.是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

C

【真题-单选】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地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

【真题-单选】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30000元,半年后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趁人之危而无效

D.因趁人之危而可撤销

D

五、效力待定

1.事由:主体不合格

2.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注: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

例外: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六、无效

1.事由:主要是内容不合法

2.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

注:适用债权合同。

【真题-单选】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某市财政局为当地一家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B.某男24岁,某女19 岁,两人缔结婚姻并结为夫妇

C.某女被父母强迫与某男缔结婚约

D.甲乙双方明知是走私文物还进行买卖

C

【真题-多选】下列民事行为中,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丁公司董事长王强收受2 万元回扣,低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戊私营企业

B.赌博合同

C.12岁的甲与电脑公司签订购买电脑一台的合同

D.乙要丙为其走私香烟提供运输,否则就杀丙的全家

ABD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特点:优先受偿、不转移占有。

1.不可抵押的财产(不能买卖)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抵押权的设立

1)书面抵押合同。

2)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真题-多选】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作抵押的有()。

A.甲公司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

B.乙学校新建的教学大楼

C.公民丙和公民丁正在争夺并已涉及诉讼的一处房产

D.戊企业由于非法经营被查封的机器设备

ABCD

二、质权

特点:转移占有

种类: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质权的设立:

1、书面质押合同。

2、动产要转让,权利凭证需转让或登记。

三、留置权

特点: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四、定金

注:1、双倍罚则。

2、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

【真题-单选】甲向乙借款3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2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B

【真题-单选】甲在乙处加工玉雕两件,取回玉雕时因钱不够,未能付清加工费,乙只允许甲取走其中一件,称另一件等到甲将钱交清之后再取,乙对此件玉雕的占有基于()。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C

五、保证

1、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人身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

2、身体、健康权

3、姓名权(名称权)

4、肖像权(侵权需未经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5、名誉权(侵权方式为捏造并散播)

6、隐私权(侵权方式为公开他人不愿公开的真实内容)

【真题-多选】王某喜欢女同事李某,但李某拒绝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王某于是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单位集体照上的李某照片和自己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精美的图片向朋友炫耀他和李某的“真挚感情”。李某非常恼火,遂向法院起诉。本案王某()。

A.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B.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C.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D.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

CD

【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是()

A.非法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

B.偷看某人的病历

C.非法窥视他人私生活

D.为缉拿罪犯.公安局公布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

D

二、身份权

1、荣誉权

2、监护权

3、亲属权

【真题-单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包括()

A.生命权

B.健康权

C.荣誉权

D.肖像权

C

【真题-单选】在我国,公民所获得的“劳动模范”、“三好学生”、“杰出青年”、“辛勤园丁”等光荣称号,属于公民的()。

A.姓名权 B.荣誉权 C.名称权 D.肖像权

B

知识产权

一、含义

1)特点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种类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

(一)客体:作品

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内容

1、著作人身权

2、著作财产权

(三)保护期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 日。

注:作品自创作完成开始保护,非发表开始保护。

【真题-判断】著作权全部权利内容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

【真题-单选】有关著作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同版权系同义语

B.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属于著作人身权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分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的法律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所固有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是最高的指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私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的表现: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empirenews.page--] 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

摘要: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身份)以及近现代民法模式,它们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私权的社会化的结果是私法公法化、私法社会法化与私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模式是私法社会化,其具体内容包括: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私法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它以私法自治为前提与基础。 关键字:民法现代化,私法社会化,私法自治 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是什么?综览卷轶浩繁的民法论著,我们常感困惑与迷茫。问题不在于我们有没有民法理论模式,而在于传统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使我们无所适从:一方面是以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自己责任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是对私权干预、所有权受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为表征的“社会化现实”。问题不在于中国民法现代化有没有理论基础,而在于中国民法现代化理论所面临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是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源于私权理念的缺乏,另一方面是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对私权的合理干预。历史总是在悖论的夹缝中得以前行的,只是我们如何选择才可以使我们到达目的地的路不至于太长? 一、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及其反思 (一)“从身份到契约”模式 梅因运用历史方法,用“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论断提出了自己对法律起源和发展的看法。梅因所描述的这一历史过程,其实质在于“梅因用黑格尔的术语,将实现自由这个抽象的一般的命题说成是身分进展到契约的具体的一般命题”。[1]从这一角度来看,梅因论断的价值既是社会学意义的,也是法学意义的。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它向我们形象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从人身依附到实现自由的历史运动过程。从法学意义上看,它揭示了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身份法到自由资本主义以人身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的嬗变。梅因的这一论断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至今仍倍受推崇。有人认为:“梅因的名言:‘从身分到契约’,涵盖了法律的全部历史,从法律的产生直至法律的消灭”。[2]这一理论模式认为,从民法角度来看,“从身份到契约”的实质是从自然人人格不平等到自然人人格平等,是从封建社会的身份法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法自治,它仍是现代民法的基础与原则。 关于“从身份到契约”,有人认为“这一公式适用的历史背景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会,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更不能延伸到社会主义社会”。[3]认为这一论断的适用性到此为止,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如果把“从身份到契约”理解为实现自由、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运动,则这一运动是不可能终结的。也正是且只有从这一角度而言,这一论断才是永恒的。但正如“身份”这一概念是历史的范畴一样,“契约”所凝聚的价值内涵同样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具有其新的内涵。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作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的自由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私法的基础。但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形式平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绝对自由,却不能掩饰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与基于社会福祉所要求的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契约”意味着双方的合意,更意味着私法自治。如果说这种合意曾是绝对自由的产物,那么对这种合意作出种种限制则是现实社会正义的要求。 (二)从契约到制度(身份)模式 这种模式的共同特点在于:通过对“从身份到契约”理论模式的扬弃,提出了“契约”后现代民法的发展模式。又因其对民法现代化发展趋势的侧重点认识的不同而有二种代表性的观点。 1.“从契约到制度”论。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社会本位论者热心于保障结果平等的制度设计,尤其是福利国家的设计。并且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历史进一步的第一级台阶,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论文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论文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全文如下: 一、关于民法的争议问题 民法一词源于中世纪后期罗马法中的市民法,罗马为了巩固市民共同体,逐渐形成了 被视为市民自己的市民法。“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所谓民法, 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民法一词并不是我国法律史上固有的名词,而是从邻国日本移植 而来的。之前我国律典中大都以“民律”的形式出现,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才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出现“民法”一词。 在对中国传统民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主要问题集中在我 国自古代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以来,到底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 中国自夏王朝开始就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如《禹刑》、《吕刑》、《大清律例》等,部分律典在当时甚至具有非常先进的地位。但这些律典大都以刑为主,多采用刑罚来 惩治犯罪,即使有涉及到民间争讼的问题,也多用刑罚来处理。尽管在古汉语中也存在 “民法”一词,但是其意义却与今天西方法律中的“民法”一词大为不同。 一以梅仲协、张晋藩等为代表的肯定派 肯定派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在律法条文中明确提出民法一词的概念,也没有在历 代的律典中出现明确的民法条款,但是在实际的应用法条中,必然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 存在。梅仲协认为,自从商鞅变法以后,我国古代的民法条款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 杂律之中。“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惜乎民刑合一,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见其梗概耳②。”同样,张晋藩认为,历朝法典中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仅为私法的一部分,所以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角度来看,“凡有法律实质者不问形式皆可谓之③”。 二以梁启超、王伯琦为代表的否定派 否定派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中央集权制为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构成的封建 纲常礼教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之一,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根深蒂固,人与人之间 的财产来往并不频繁。而商品买卖对君权稳定的冲击使得商品经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这种社会环境与现代意义上民法产生的条件极为不相符。梁启超认为,“我国法律界最不 幸者 ,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④”。王伯琦 认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平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一些简单的民事关系则付与习惯加以调整⑤。所以,中国 传统律典中并不存在民法。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 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

法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 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 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密切,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大陆法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中,传统文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吸收借鉴传统文化是其共同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考虑传统文化。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历史就是一笔财富,她提供给我们许多的资源和经验。从某方面来说,一部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的。中国未来民法典,代表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国国情①。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是否需要传统文化? 法律是对传统的一种选择性的继承,民法典调整一般社会关系,必然反映社会中的各种因素。 第一,从现实来看,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传统影响着我们日常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并且随着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发扬光大。我国未来民法典作为我国文化的高峰,必然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正确认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是我们全面把握传统文化和我国未来民法典之间关系的前

提。 第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继承,传统文化是应然之意。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如草案的第四编和第五编(亲属和继承),不仅这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条:凡隶于一户籍者为一家。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第1324条: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②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当然不合适,但是却反映当时传统文化对民律草案的深刻影响。 第三,从现实的民事法律规定看,有些规定极具有中国的传统特色,如《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赔礼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习惯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从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础,我国古代强调宗法伦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礼”及习惯的运用,并且几千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别大的变动,可以说“礼”及习惯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唤起和坚定民众对民法典的信仰,必须要坚持从本土出发,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最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在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都有相应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使民事立法系统化了。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 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 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 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 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 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 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为了加强国营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

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导读:本文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文章首先回答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为其提供了存在上的正当性;其次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模式,指出应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最后提出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学术条件,成熟的学理研究是法典化的理论背景;同时作者还指出,民法典作为塑造世俗生活的根本规范,其功能极其有限,我们不应寄予民法典过大的希望。 一、序 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光阴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正怀着无限热情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中国历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强大的希冀。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雨沧桑。由西而来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与渴望,其本质处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无论如何,我们是已经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了,中国人需要一部民法典,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国的私法建设,无疑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事业。合同法已经出台,物权法初稿也已拟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线曙光。然而,一个

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要成就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赖于我们透彻领悟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和形式意义,有赖于我们对民法的原则、概念、结构体系及相应理论的把握,有赖于繁荣而成熟的学理背景。只有当我们对上述诸问题有了深彻的理解与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为可能。尽管近二十年的学术努力使我们对概念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可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尚未摸透概念法学的深奥学理,其精神更未被我们充分理解。 笔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这里想以旁观者的心情对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二试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 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里深情地写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1]在这里,我无意对二位译者寄予民法如此高渺的希望作出评价,只想说民法作为塑造人的此岸生活的根本法,如果说它有价值理性的话,那这一价值理性体现在,民法肯认人的现世欲望,并提供满足工具(纵使它在一定度上希望人于追求物质功利的同时,获得道德上的提升),从而给个体创造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民法的形式理性则提升了民法应付社会生活的能力。西方的民法实践经验已告诉了我们,民法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使民法获得了经久的生命力,或许今天的中国人完全可以从中深切地领悟出民法典对我们的深远意义来,我们需要民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民法基本理念是指民法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人文价值追求和内在的人类基本精神意蕴,它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追求公平为最高理念诉求,调整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民法基本理念的形成和发达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它们从来没有成为社会政治和民众生活中的主流意识,因此,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标签:民法基本理念;法律文化;立法 一、民法基本理念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一)民事主体平等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 民事主体平等的理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19世纪以来,平等原则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世纪民法的支柱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以及私法自治的法律思想,都是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崇高理念而产生的。 (二)意思自治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 意思自治是传统民法的最高理念,并且早在罗马法中有关意思自治的思想就已经产生。众所周知,罗马法的主要创造是成熟的法治传统,法治理念对法治的设计可视为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而这两种理念集中到一点则是: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法通过创造私法观念完整地把握了法律的宽度,开阔地看到了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将私法问题提到了法治的重心。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它包含了罗马法对私权的呵护和对公权力的高度警惕。罗马法承认了一切私法主体的自由意志,即不受他人摆布而自愿地进行经济活动,此即为意思自治最早的思想渊源。但意思自治这一概念的正式产生是到了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完成,当时基于解决不同地区和国家商人之间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杜摩林提出了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从而正式提出了意思自治的概念。因此这一概念最初是在冲突法意义上适用的。但是由于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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