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1.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1.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3导线在开关盒、插座盒内留线不低于15cm,卷成螺旋状放置底盒内,线头做绝缘处理(绝缘胶带、压线帽或者WAGO连接器)。

4 配电箱内导线保留长度不小于配电箱的半周长。

5 配电箱底边距地不少于1.5米,配电箱上应注明用电回路名称。

6 灯线应考虑到房间布局然后谈线定位。

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必须端正,牢固,不允许有松动,必须全部有底盒,不允许直接装在木头木板上。凡插座必须是面对面方向,左零右火,三孔插上接地线,且盒内不允许有铜线裸露超过1mm。工装灯线一般要求必须走地线,这个视情况而定。开

关安装后应方便使用,同一室内开关必须上同一水平面,并按最常用,很少用得顺序布置。开关插座不允许按在瓷砖腰线和花砖上。

四.灯具的安装规定:

①镜前灯一般安装在距地1.8米左右,但必须与客户沟通好。

水路

一、水压测试:水压打至0.6Mpa以上,保持时间应在20分钟以上,允许压力下降0.1Mpa。

二、各水管材料应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三、热水器的冷热水管水头间距应为15CM,冷热水管水头应水平、位置应便于热水器安装、且不得在瓷砖腰线上。

四、水管管道敷设应符合左热右冷,上热下冷的原则。水管交叉,水电管交叉必须使用过桥连接。

室内给水管总阀位置应合理便于维修,且有利于后续设备安装。

五、给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横平竖直,控制好落差。排水管必须做通水试验。

六、各常用水头及排水位置应正确、合理。

七、排水管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排水管不小于2%,排污管不小于5%。

八、洗衣机下水口不能有地漏返水现象。

九、各给水管水头出水情况应正常。

一般类水管高度尺寸表

一、台盘冷热水高度: 50cm

二、墙面出水台盘高度: 95cm

三、拖把池高度: 60-75cm

四、标准浴缸高度: 75cm 冷热水中心距: 15cm

五、按摩式浴缸高度: 15-30cm

六、冲淋高度: 100-110cm 冷热水中心距: 15cm

七、热水器高度(燃气): 130-140cm 热水器高度(电加热): 170-190cm

八、小洗衣机高度: 85cm

标准洗衣机高度: 105-110cm

九、坐便器高度: 25-30cm

十、十、蹲便器高度: 100-110cm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 注: 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 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中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小型水库由各市水利局定。 6.3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水利水电设计规范

目录(水利水电设计规范) 1.GBJ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4.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5.DL5077-199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6.DLT5109-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7.DLT5112-2000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8.DLT5150-200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9.DLT5181-2003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10.DLT5200-2004水利水电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 11.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12.GB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13.JTGD60-200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4.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5.SL281-2003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16.SL282-2003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 17.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18.SL301.1-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领导干部岗位 19.SL301.2-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岗位 20.SL301.5-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岗位 21.SL30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2.SL703J-81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23.SL 25-9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24.SL 27-91 水闸施工规范 25.SL 74-95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26.SL 77-94小型水力发电站水文计算规范 27.SL 258-2003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 28.SL 279-2002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29.SL-T 191-9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0.SL-T 238-1999 水资源评价导则 31.SL254-2000泵站技术改造规程 32.SL255-2000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3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2002-1-1实施) 34.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35.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 工及验收规范 36.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7.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 范 38.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 39.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 40.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地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准则

1.我国现行的两种设计准则是什么,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比较,两种方法异同, 写出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两种情况)表达式,并解释符号的意义。 答:我国现行的两种设计准则是单一安全系数法和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法。 (1)单一安全系数法 ①概念简单、明确; ②历史悠久,使用方便,为目前仍广泛采用的设计准则; ③通过长期的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考验,工程安全是有保证的; ④对所有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笼统地采用同一个综合安全系数概括,理论上欠妥; ⑤规范[K]值要求与计算公式、实验方法、参数等必须配套使用; ⑥[K]为定性的、经验性规定,不同结构、同一结构的不同截面的安全性无可比性。不能作为定量表述结构可靠程度的统一尺度,科学性与合理性欠妥。 (2)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法 ①采用以结构可靠度理论为基础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将设计中的主要不定性因素加以量化分析,由以经验为主的定性分析阶段进入了以统计数学为基础的定量分析阶段,从定值设计观念向非定值设计观念转变,更科学、合理; ②通过作用、抗力等随机变量的统计特征,并结合工程经验,以分项系数极限状态取代经验性的单一安全系数,是一种具有实用价值的设计方法,并可进一步向更完善的可靠度设计准则迈进。 ③定量地表述结构的可靠程度,且不同结构、同一结构的不同截面的安全程度具可比性。 ④由于水工结构工程不同于房屋建筑,规模大、工期长、地形地质环境复杂,设计和建设经验不易积累,工程边界条件及极限破坏型式、过程等多变,用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较单一安全系数法复杂很多,在当前还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法,还未完全被认可、采用。 (3) 两种方法异同 上述两种水工结构设计准则均基于极限状态设计。主要差别在: 单一安全系数法采用经验性的单一安全系数准则,基于过去工程经验。 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基于结构可靠度理论,采用分项系数极限状态准则,是一种半理论半经验的过渡方法,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这两种方法从具体内力、应力、稳定等计算基本上都是一致的,经规范编制时校准两种方法得出的成果也基本上是相近的。总的看来这两种设计方法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可行的。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55767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定额按正常条件进行编制,其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均应符合有关规程、规 范和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主要为: 1、各设计阶段的准备工作,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落实设计条件等。 2、各设计阶段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措施设计。 3、设计中间成果审查及各设计阶段的补充修改工作。 4、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验收、试运转、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总结、回访、文件归档等。 5、现场设计代表工作。 三、设计阶段的工作范围 1、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工作的范围,分别按可行性和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2、招标设计应根据审批的初步设计,并完成有关专题报告均相应于技术设计的深度,达到确定枢纽布置,各建筑物(含导流工程)的布置型式和结构尺寸、机电设备的布置和选型,以及施工总布置、总进度、主要施工方法和关键措施的安排,满足招标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招标设计与文件(含标底)。 3、技施设计的临时工程设计范围应包括导流工程,风、水、电和通信的主体设施工程(指站、厂、所),以及缆机平台,混凝土栈桥,场内主要交通干线、砂石和混凝土(含制冷)系统等主要辅助企业的设计。

四、本定额按不同设计阶段,划分为四种组合形式,如有其他组合形式时,要参照执行。 1、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共两阶段。 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共三阶段。 3、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国内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共四阶段。 4、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国外招标设施和施工详图共四阶段。 五、本定额所列的基本收取定额为第一种组合形式,即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两阶段定额。 六、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对其他扩建、加固、河道整治等工程,采用费率计算,计算基数为永久建筑工程、永久设备及安装工程和临时工程投资之和。设计费包括初步及技施两阶段(含招标设计),具体费率标准为: 1、技术改造、扩建、加固工程(不含可行性研究) 水电项目:费率2-5%。 水利项目:费率1-5%。 2、河道整治、堤防工程:费率0.4-1.2%(不含可行性研究)。 3、其他工程和城市防护、河口整治、围垦工程等,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另行核定。 七、本定额不包括下述工程的设计 1、对外永久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 2、110KV电压等级及其以上场外供电线路。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303—2004 替代SD J 338—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Planning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2004—08—23 发布2004—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1]1号)文件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1990 年1 月1 日发布的行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D J 338—1989)进行修订。 和SDJ338-89相比,本标准基本上保持了原标准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全标准分为8 章38 节284 条和8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明确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工作依据、所需资料和引用标准; ──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工作(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和施工总进度)的一般要求、采用标准、设计原则和有关技术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标准中尽力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标准中体现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引用标准”; ──施工导流中列入了“风险度分析法”; ──修订了“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取消了“过木设施”的内容; ──增加了部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强调了“料场规划”的作用; ──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有关施工要求; ──增加了“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方法的有关要求; ──增加了“施工总布置堆场及仓库面积估算”的有关要求; ──施工总进度中补充了“工程准备期”和“地面厂房”的施工进度。 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3.2.1、3.2.2、3.2.4、3.2.5第2 款、3.2.6、3.2.7、3.2.12、3.2.16、3.2.17、3.4.10、3.4.12、4.2.7、4.6.13黑体部分、4.7.14 第4 款、6.5.6 黑体部分、7.3.3,以黑体字标识,应严格执行。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所 代替标准的版本为:SD J 338 —198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P59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03-03 发布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1 SL223-2008 SL223-199 2008.03.03 2008.06.03 验收规程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 章15 节145 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doc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 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 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 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 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 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 验收的组织工作。 3.3 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1、“1 总则” “1.0.1 制定本规范的本标准的目的” 主要强调设计应“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并充分考虑国内最新技术水平”。 “1.0.2 规范适用范围” 1)适用边坡类型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将根据已竣工边坡工程的类型、数量,以及不同类型边坡的覆盖面而定。按与水利工程安全的关系密切程度可分为边坡、水库边坡和河道边坡: (1)开挖边坡:开挖边坡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人类活动形成的边坡,如隧洞进出口及其附近、溢洪道、坝肩及其附近、船闸、地面电站厂房、枢纽区公路等永久开挖边坡,以及枢纽区建筑物开挖的临时边坡。这类边坡一般与工程安全有直接关系。 (2)水库边坡:水库蓄水后,水库塌岸是常见现象。此类边坡失稳是否会威胁工程安全,与距工程的距离远近、规模等有关。在通航河道所建的水利水电工程中,边坡失稳还可能对航运安全形成威胁。一座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边坡,往往数量多、规模大,处理工作量和费用均可能很大。 (3)河道边坡:此类边坡的失稳由此引起的灾害划为自然灾害更为合适。一般而言,与是否修建了水利水电工程没有直接关系。 河道边坡与是否修建了水利水电工程没有直接关系。工程开挖边坡一般与水利工程关系较密切。 不容忽视的水利水电工程中经常遇到的古滑坡,这种滑坡可以出现在上述各类边坡中。 按边坡岩性,可分为岩石边坡、土质边坡和土石混合边坡。 按2001年12月24~27日大纲审议意见,规范规定适用范围时不区分边坡类型,统称为“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边坡”。顾名思义“水利水电工程边坡”主要指与工程关系密切的岩石、土以及岩土混合边坡。 2) 适用边坡级别 按2001年12月24~27日大纲审议意见,适用于1、2、3级边坡。边坡级别的划分见第3章。 3) 适用用边坡高度 条文中给出恰当的边坡计算高度的定义。初步考虑按以下方法计算边坡高度: (1)对于工程开挖边坡,按其开挖面坡顶底最大高差计算边坡高度; (2)对于自然边坡,按最危险滑动面上、下沿高差计算边坡高度。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根据收集的边坡情况,研究是否需要修正边坡高度的计算方法。 最大和最小适用高度,有待于对已建工程边坡高度统计后确定。确定适用高度的原则为: (1)边坡高度统计样品尽量多; (2)在统计范围内,其中5%~10%的高边坡或高于某一高度的超高边坡专门研究。 (3)在统计范围内,其中5%~10%左右的低边坡或低于某一高度的低边坡不包含在规范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在统计范围内,其中80%~90%左右的工程经验较多的边坡包含在规范规定的范围适用之内。 边坡的高度划分见第3章。 2、“2 主要术语” 根据规范内容确定术语条目,术语定义按照有关术语标准,并同时考虑国内使用惯例和与国际专业术语定义接轨的因素。 3、“3 基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概(估)算的主要依据和编制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参考,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性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可参照执行。编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可参考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因时制宜,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枢纽工程各部位的施工,结合国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1.0.4 施工组织设计应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见附录A。 1.0.5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 146—1990);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1999);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1988);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199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L 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试行〕》(SL 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1993);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 5061—1996);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水利水电工程主要验收表格模板

水利水电工程 表0.1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0.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填表说明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项目名称: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名称填写。 2.工程等级:填写本工程项目等别、规模及主要建筑物级别。 3.建设地点:填写枢纽工程建设的具体地名,如省、县、乡。 4.主要工程量:填写2~3项数量最大及次大的工程量。有混凝土(包括钢筋混凝土)量、土石方填筑方量、砌石方量等主要项目时必须填写。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全称。 6.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应填写与项目法人签定合同时所用的全称。若一个工程项目是由多个施工(或多个设计、监理)单位承担任务时,表中只需填出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全称,并附页列出全部承担任务单位全称及各单位所完成的单位工程名称。若工程项目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几个单位分包完成,表中只填总包单位全称,并附页列出分包单位全称及所完成的单位工程名称。 7.开工日期:填写主体工程开工的年份(4位数)及月份。 竣工日期:填写批准设计规定的容全部完工的年(4位数)及月份。 8.评定日期:填写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的实际日期。 9.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10.本表在工程项目批准设计规定的容已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已进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后,由项目总监填写,并进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若工程项目由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负责统计本单位监理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含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统计)及主要工程量统计交项目法人。再由项目法人委托一个主要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汇总各单位统计资料,填写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表,并签字、盖本监理单位公章。再交项目法人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质量监督项目站长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派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1)合格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2)优良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 G1499.2《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3408.1-2008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3408.2-2008 G3409.1《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3409.1-2008 G3410.1《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3410.1-2008 G3410.2《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3410.2-2008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 G11828.2《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11828.3-2012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11828.4-2011 G11828.5《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11828.5-2011 G11828.6《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11826.2-2012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G1645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2008 G1645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 G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2008 G1645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16453.4-2008 G1645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2008 G16453.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2008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12页word文档

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 规范 篇一:水利水电设计规范 目录(水利水电设计规范) 1. GBJ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4. CJT206—201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5. DL5077-2019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6. DLT5109-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7. DLT5112-2000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8. DLT5150-201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9. DLT5181-2019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10. DLT5200-2019水利水电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 11. GB50010-20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12. GB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13. JTGD60-2019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4. SL223-201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5. SL281-2019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16. SL282-2019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 17. SL288-2019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18. SL301.1-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领导干部岗位 19. SL301.2-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岗位 20. SL301.5-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岗位 21. SL303-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2. SL703J-81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23. SL 25-9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24. SL 27-91 水闸施工规范 25. SL 74-95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26. SL 77-94小型水力发电站水文计算规范 27. SL 258-2019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 28. SL 279-201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29. SL-T 191-9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0. SL-T 238-2019 水资源评价导则 31. SL254-2000泵站技术改造规程 32. SL255-2000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3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2019-1-1实施) 34. 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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