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教育委员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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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教育委员会(通知)

晋教人[1998]110号

关于晋江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市直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国发[1981]52号、闽劳监[1989]019号、闽教[1997]人110号及泉政[1992]001号、泉人薪[1997]40号、泉教人【1998】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

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

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

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

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

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不含见习、试用期)探望配偶或未婚者探望父母亲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者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一次。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原则上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教职工请假报告表》办理请假手续,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校。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在5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以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作出规定。请公、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单位(中学、教委办)负责人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报告表及有关证明)到本委人事科审批。

3、中学、教委办、市直小学、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凡请公假、事假、病假一周以上应报市教委审批。其中完中、中专、职专进修学校的校级领导、初中校正职领导,凡请公假、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经本委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给请假报告批复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应结合教职工的考勤,做好请假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省市岗津贴均按80%计发。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

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工教龄不予计算。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丧假及奔丧路程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按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论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补贴等)。学校应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敦促其本人限期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逾期不归的,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由学校提出意见,及时报市教委审批,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以前文件规定不符者,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晋江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 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6]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京教策〔2016〕15号)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 (一)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规定,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分为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8.教育信息化研究 9.传统文化教育与德育研究 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究 (二)各领域分为“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 (三)2017年度课题类别包括以下六种,分别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优先关注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准,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用于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主持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与学校改革实践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来源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解决学校现实问题、教师群体参与的课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的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申请课题。 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时,需明确填写课题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课题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9〕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我委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承担125名新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的任务。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顺利地完成,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培训任务和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委委托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此项工作。上海师范大学成立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

项目的开展情况。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具体负责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希望依托相关部门和高校,全力以赴,从稳定大局、保证质量、各司其职、责任到位的要求出发,努力认真完成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附件:1.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3.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工作办公 室成员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族教育教师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1: 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 常务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李骏修 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尹后庆 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丛玉豪 秘书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周国明 成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副主任凌加华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二处副处长张继富 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副局长徐云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副处长陈永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俞玲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孙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后勤保卫处调研员沈永明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主任郑百伟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党委书记韦高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教育科研网上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教育科研网上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基[2012]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教育科研网上管理的通知 (渝教基〔20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在渝高等院校,各委属单位: 为加强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质量,提升教育科研服务教育决策、服务教育发展的能力,推进教育科研管理网络化,现就切实加强教育科研网上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管理 重庆市教育科研网上管理工作由市教科院统筹,网上科研业务管理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挂靠在重庆市教科院)负责,重庆市教育科研网上管理技术开发和指导,由重庆市教科院信息中心负责。

重庆市教科院信息中心具体组织研制“重庆市教育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负责该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硬件环境搭建、系统安全、软件升级完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与存储、数据分析统计、技术资料保密与管理、推广与应用培训、技术指导、管理员队伍建设等工作。软件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必须遵守教育部信息化管理标准和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必须具备教育科研课题和教育科研成果的网上管理的功能。 二、加强业务管理 (一)加强业务部门管理 教育科研网上业务管理分市级科研管理、二级管理、科研课题承担单位三级实施。市级教育科研网上业务管理部门是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二级网上科研管理部门分区县和专项课题两类。各区县必须明确本区教育科研网上管理部门,专项课题网上管理由专项课题管理部门负责;各教育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市级教育科研网上管理工作。三级管理过程中,由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业务管理培训。 (二)配备网络管理员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必须指定1名管理员负责教育科研网上管理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基二[201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二〔2018〕8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继续坚持

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加大市级统筹力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区级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稳妥推进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入学方式,继续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区教委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7]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 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7〕59号) 各区教育局: 为搭建文艺人才培养大平台,服务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的通知》精神,各区教育局结合区域实际,在电影、戏剧、美术、沪剧等领域推荐了旨在培养高水平文艺人才,发挥文教结合作用的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遴选出5个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以下简称“工作室”)名单公布如下: 喻荣军戏剧创作名师工作室 徐伯涛沪语沪剧推广名师工作室 金炜中小学影视艺术名师工作室 陈光辉陶艺名师工作室 李涛中国诗词唱诵名师工作室 希望各工作室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工作室实施方案,围绕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协同区文化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工作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室工作;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承担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文教办秘书处构建工作室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专人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室的相关工作。本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市文教办将研究制订工作室管理及考核验收相关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7?6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 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2007年8月,我委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从2007学年起调整本市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和初中(寄宿制学校除外)分别实行上午8:15以后和8:00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作息制度,不得提前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 9月3日开学以来,大部分学校认真按照作息制度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但也有一些中小学生家长来电来信,反映一些学校未认真执行我委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规定,仍然要求学生提早到校。家长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我委予以处理。我委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这些学校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抓紧核查,如情况属实,立即予

以纠正。为防止和杜绝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我委特作以下要求和重申: 1.提高对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重要性的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目前,一些学校擅自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既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课堂教学质量,违反了素质教育倡导的“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也违反了我委的明文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和教育的形象,影响了教育诚信体系建设,因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校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工作 的意见》(沪教委基[2007]2号)规定的学校作息时间,小学在上午8:15、初中在上午8:00、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在上午7:45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提前安排。中小学生在上述相应时间前到校上学不能作为迟到。对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认真地安排好值日和护导等工作,开放场地设施,安排好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开展体育健身等活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师[2010]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01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教师〔201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8〕94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批能够引领全市教育发展与改革、并能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专家型校长和教师,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现将《重庆市“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改革的创新实践,为教育家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环境;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教育改革的大力推进,亟待教育家的引领。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大力倡导教育家办学,充分发挥教育家的办学才能和特长。近年来,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魏书生、李吉林、邱学华、吴正宪等都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为教育家的培养树立了典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8〕94号)精神,结合建设国家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大好机遇,决定启动“立足重庆、面向全国、走向未来”的“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旨在发掘培养一批未来教育家,引领、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学师资队伍水平的整体提升,为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培养目标 从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教委科…2009?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倡议并出资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从今年起,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实施。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13号),经各高校申报,专家评审,并经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确定复旦大学胡蝶等49所高校的100位项目承担者入选。现将确定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名单(附后)予以公布,A类为 — 1 —

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高职高专和民办院校。 “晨光计划”项目社会科学研究每项资助2万元,自然科学研究每项资助6万元。项目经费分2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80%,项目完成后下达20%。经费下达的具体事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高校重视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为入选者科研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2.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B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项目名单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2份)— 2 —

附件1: 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经费:万元 — 3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上海2018年级单位预算-上海教委

上海市2018年市级单位预算预算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目 录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机构设置 三、名词解释 四、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五、单位预算表 1. 2018年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2. 2018年单位收入预算总表 3. 2018年单位支出预算总表 4.2018年单位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2018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6.2018年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7.2018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 8. 2018年单位“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主要职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是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 一、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市教委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负责市教委机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广工作。负责“上海教育”网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网应用平台以及市教委机关处室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二、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协助做好上海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基础建设和系统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管理上海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应用项目开发工作。 (二)指导本市各区县教育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上海市基础教育“校校通”网络建设、管理以及应用项目的统筹、规划、开发工作。 (三)推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三、开展教育信息化发展研究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经验。负责拟定和实施本市教育信息化标准,建设教育信息数据交换体系。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市教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负责收集、处理、分析有关教育管理信息,建立教育信息和数据统计资源数据库,为市教委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六、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政策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 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 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

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 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 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8-09-26 京教人〔2005〕3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法规号:沪教委人[2006]57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 本市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rt;》(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rt;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对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证明的人员,是否可以免考外语,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要求自行决定。对免考人员的名单和成绩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对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在职教师在初聘各级教师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职成[201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 生类专业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市部分不具备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违规开设医卫类专业,违规开展医卫类专业远程学历教育,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卫类专业联合办学,个别学校违规挂靠举办医卫类专业等,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我市医学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学、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严肃办学纪律,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医卫类学科专业设置管理 (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本、专科专业,须经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 (二)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报市教委,由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三)高等职业学院不新增医学类专业,具备条件且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不得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及护理类专业。确需举办的,在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的标准对申办学校相应条件进行评估、审批。 (四)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的审批。卫生类中职学校主要培养护理和医学技术类专业人才,并按相应程序审批。非卫生类普通中专不得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 (五)中等职业学校确有条件和必要举办医学类专业或与卫生类中职学校联合举办护理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学历教育的,须经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标准进行评估、审批。 (六)进一步规范本、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在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

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基教〔200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写字教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写字教学的重要作用 写好汉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之一。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写好汉字的基础阶段。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他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课程的目标之一。写字教学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各年段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2年级:培养写字的兴趣,初步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铅笔写字,会写1000个常用汉字,做到写得正确、端正、整洁;结合识字,认识和掌握32种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常用的汉字偏旁、部首,认识和了解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学会使用和保管写字用具。 3-5年级:保持写字的兴趣、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钢笔书写楷书,会写2500个常用汉字,做到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写好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逐步做到行款整齐,有一定的速度;学写毛笔字,从描红、仿影到临帖,从笔画训练开始,掌握字的结构,逐步做到书写匀称、书面整洁。 6-9年级:掌握写字的基本知识和汉字书写的基本方法;能用钢笔规范地书写3500个常用汉字,能熟练书写正楷字,字迹端正、行款整齐、书面整洁,有一定的速度;会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能用毛笔临帖,掌握笔画,书写规范,字的结构匀称,书面整洁。有写字的兴趣和审美的能力,能专心、静心、认真地书写;能及时地纠正错误的执笔方法和写字姿势。 三、加强写字教学的常规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制订加强写字教学的措施,并纳入学校教学的常规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7]2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 通知 (京教策〔2017〕2号) 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各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各项主要任务按时完成,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各成员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任务,协同推动“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目标顺利完成。各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参照此分工方案,研究制定本区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分工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月23日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确保《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项任务落实,根据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现将“七五”法治宣传教育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认真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各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实现小学低年级在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课时;初中阶段,采取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教学单元或者集中在某一学期以专册方式实施教学;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课程模块的教育要求。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二处 完成时限:2017年3月 2.把法治教育纳入高等教育通识教育范畴,在高校中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一般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 办园、所条件基本、一般、较高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 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 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㈡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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