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摘要: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变得刻不容缓。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吃饱穿暖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精神需求问题日益突出,这就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紧迫的课题,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保障逐步完善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十分重要。

关键词:中外、精神赡养、借鉴

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60岁及以上15340万人,占总人口的11.6%,比2006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10636万人,占8.1%,比2006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其中老年人精神缺少慰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日趋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对被赡养人履行物质赡养的同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精神的慰藉,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在现阶段,我国老年人的赡养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目前相当多的子女习惯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生活的照料,认为赡养老人就是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就算孝顺到家了,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甚至出现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被侵害的现象。本文借鉴我国古代、外国有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就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制度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是儒家所提倡的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包含养老和敬老两个方面,精神赡养就是敬老的表现。中国古代孝文化中精神权益保障的世代延续,除了依靠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更多地取决于政府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一)传统孝道的内容

赡养和尊敬老年人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传统孝道中包含“精神赡养”的内容,精神赡养是我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求物质上的供养,更要求精神上的尊重敬爱。而后者才是更高层次的孝。孔子认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把孝仅仅看作养,那么犬马同样能得到供养,对老年人养而不敬,就和供养犬马没有区别。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礼祭?祭文》也主张:“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尊重老年人,是孝养关键,古人用“顺从”来实现“孝”和“敬”。“乐其心,不违其志。”及“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孝者,善事父母之名也,夫善事父母,敬仰为本,意以承之,顺承颜色,无所不至,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自西汉以后直到清代,朝廷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敬养老人的具体内容,违者将作为“十恶不赦”罪之一予以严惩。而这些具体内容中不仅包含物质的赡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

(二)历代统治阶级的相关规定

1、夏、商、周朝的规定

早在夏朝就有了不孝罪。《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也以不孝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到西周,“不孝之友,是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

2、秦朝的规定

秦朝已将不孝罪入律。秦律将侵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的人身,视为重大犯罪,“殴大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秦律还限制子女告父母,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的行为。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呈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们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3、汉朝的规定

汉朝中期,为鼓励孝行,在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中,特设孝廉一科,将孝子廉吏选拔为国家的待职官员,这是汉代官吏晋升的正途。不孝则受到法律的严惩。子女状告父母、殴打父母,都被视为不孝。甚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被视为不孝,处以死刑。至北齐律将不孝列为“重罪十条”。

4、唐朝的规定

隋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唐代社会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唐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约束来确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对哪些行为属于不孝及其刑罚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律疏议》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即明文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不能与父母析产别立门户。这样能够有效地保证子女不离父母左右,时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社会上出现的不敬老、不养老甚至虐老的现象,坚决给予法律的严惩。父母老

了以后,子女要供给饮食、精心服侍,否则处两年的徒刑,若子孙家境贫穷实在无法供养,则不在此限。但唐律规定,此类案件须父母控告才受理。子孙违反家长的教令,被处两年的徒刑。“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三年。”凡辱骂祖父、祖母和父母的人都要被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过失杀死他们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打伤他们的,要判徒刑三年;如果儿媳不孝顺公婆,应被休掉;媳妇辱骂或殴打公婆的,要加重处罚等。

5、明、清朝的规定

在明朝出现了官员亲老的养老保障制度——终养制。所谓“终养”,是指官员因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年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伺养终止起复后,听部坐补。官员可依下列等情形具呈终养: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为人后者,所后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年八十以上;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而独子,其家无次丁者,及有兄弟而笃疾者、俱出仕者;母老,有兄弟而非同母者;父母年六十以上未及七十,或伯叔父兄弟笃疾,或家无次丁不能迎养。该制度遂官员孝顺之心,体现礼治和仁政。在清朝任官制度中,有与终养之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类似规定。官员亲年六十五岁以上,准其预行告近存案。

二、外国精神赡养的相关制度

(一)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

古罗马时,虐待尊亲属、遗弃患精神病的卑亲属,分别构成剥夺卑、尊亲属继承权的法定理由。甚至还有一种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有些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定精神赡养的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一精神。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当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的(1993年1月8日93-22号法律),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心灵感应。有些法律条文还加重了亲属间遗弃的惩罚力度。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227-1条、227-15条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91条亦规定“对未满十四岁或因精神身体疾病无自救力之人负有保护教养义务而遗弃者处六月至五年徒刑;如父母、子女、监护人、配偶或养父母子女犯之者加重其刑。”

巴西也是人口老龄化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一直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1994年和1996年,巴西先后以法律形式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对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

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忽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二)亚洲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1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币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作为我国近邻,是受孔孟儒家孝道学说影响最深的亚洲国家。在韩国,90%的国民认为,行孝是家和万事兴的基础,也是做人的美德。只有在家庭中尽孝,在工作上才能敬业,对国家才能尽忠。年俗是韩国人祭祖尽孝的最直接体现。每年春节期间,韩国也会出现“春节潮”。家中外出的人不管离家多远,都要在正月初一之前赶回供奉祖先的长兄(或长子、长孙)家,参加祭祖的“茶礼仪式”。为弘扬儒教提倡的孝义精神,韩国政府还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的孝义,实施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韩国有关部门还对那些与老人同居,赡养老人的家庭,在课税制度上规定了优惠的政策。例如,子女为了赡养父母,与第一世老人合住时,那么一世一住宅是可以免税的。现在若是有了新居,即有了相当于一世一住宅的第二个住宅时,如果能在一年内将老住宅退出,那么仍按一世一住宅计算,而免予课税。

在日本,老人与子女的同居率非常高,从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来看,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老人即使与子女分开居住,居住的距离也不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并规定每年九月十五日为“敬老日”,九月十五日到二十一日为“老年人福利周”。

三、几点借鉴

家庭精神赡养不仅在目前而且在今后,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其他国家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虽然外国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但他们的养老方式及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存在着积极的意义,我们应予借鉴。

首先,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畴。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承担起照顾父母、抚慰老人的责任,使老人的精神赡养得到法律保障。具体而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全面规定赡养扶助所包含的三方面内容,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的义务。针对实际生活中子女侵犯父母的人格尊严,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行为多发性和严

重性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增设禁止性规范,即严禁子女对父母进行歧视、谩骂、侮辱、诽谤或者其他精神虐待行为。明确规定,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或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停止虐待、赔礼道歉和满足基本精神生活需要的权利。可参照婚姻法中的探望权,规定老年人享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违法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可在刑法中充实遗弃、虐待罪的法律解释:犯罪主体明确为子女、儿媳、女婿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客体为尊老、爱老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充实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侵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格尊严、隐私、婚姻等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拒不看望、照顾、关心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情节严重,经有关部门教育仍不悔改的行为。在刑法中加大遗弃、虐待罪的处罚力度等。其次,完善精神赡养的司法。我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只是在宏观上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规定,而在法律实施的层面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可以参照新加坡的做法,在司法部门尝试设立适应审理老年人案件的专门法庭,更好地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再次,政府应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有所作为,赋予孝道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并把其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我们可以借鉴古代各朝代和一些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将精神赡养纳入公务员体制,为尽精神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提供税收、贷款、购房上的优惠等,将精神赡养与子女的职业前途、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挂钩,以此弘扬孝道文化,使尊老敬老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

最后,可以参照日本的“一碗汤”距离,设计有利于养老的新型家庭居室,使赡养义务人既能照料老年人又能独立居住。为老年人精神赡养提供舒适的居住和社会环境。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时又要鼓励老年人力所能及地主动承担部分家务和小孩的照顾任务,从而既避免婆媳之间为家庭琐碎事情而产生矛盾,使老年人活得充实,又保留了传统大家庭的长处。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

Abstrac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 Perfect

老年人社会福利

第六章老年人社会福利 第一节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含义与内容 一、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需求 (一)老年的含义 1.从生理层面 2.关于老年的心理层面的理解 3.关了‘老年的社会层面的理解 〔二)社会福利中的老年 社会福利所说的老年,一般是按国家或政府以法律制度规定的年龄标准确定的。现代社会大多以享受社会福利或退休金的年龄作为老年的标准。这种标准在各国有一定差异,发达国家的标准略高一些,发展中国家标准则略低一些。(三)老人的需求与老人社会福利 1.经济需求 2.健康需求 3.生活需求 4.精神需求 5.社会需求 二、老年社会福利的产生 (一)人口老龄化与老年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将是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0一2000年,中国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第二阶段为2000一2020年,这时中国将变成典型的老年型人口的国家,第三阶段为2020一2050年,这一阶段将是中国人口老化的严重阶段。令人担忧的是,在中国人口总体老化的同时,老年人口内部也在不断老化。 [二)家庭结构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变化 [三)社会转型——工业化 工业化使人们的各种生活风险增加,个人对社会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实现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化、制度化的老人社会福利制度便应运而生。 总之。老人社会福利是依据老人的需求、家庭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转型所汇集而成的一个趋势。 三、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含义 四、内容 第二节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社会福利 一、英国 (一)社会保险及经济资助 (二)医疗保健 (三)老年住宅 (四)机构安养 (五)老年教育 (六)其他社会服务 二、瑞典 (一)社会保险与年金制度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 规章立法后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委托评估) 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委托评估的监督) 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评估项目)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第九条(年度评估计划的编制) 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确定具体评估项目,编制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条(评估标准) 评估单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评估: (一)制度规范性: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与其他规章不相协调的内容等。 (二)实施有效性:公众、行政相对人等对规章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晓度、满意度;制度措施是否可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规章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等。 评估单位应当以实施有效性为重点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模式) 评估单位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章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条款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方法)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老年人活动室管理规定

老年人活动室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老年人活动室管理制度为了办好老年人活动室,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开展活动,使之成为安全、优雅、文明、和谐的活动场所,以《老年法》法律依据,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该活动室是中老年人学校娱乐、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建立友谊、坚强团结、消除孤独、扩大交往的理想园地。做到室内整洁卫生、环境优雅。 二、该活动室的指导思想是:以“老有所乐”为中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破除迷信思想、崇尚科学文化推动老年人精神文化健康发展、 三、服务对象是中老年人,严禁未成年人参与活动。 四、老年人活动室坚持自办、自养、自我巩固的发展原则,利用对外有偿服务的经费来源维修和保养。 五、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准擅自动用活动器材等一切室内设施,否则造成的器材、设施损坏和遗失等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六、娱乐器材、报刊杂志概不外借。 七、增强防火防盗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老同志的生命财产及室内公共财产的安全。 八、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九、本活动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上下

班,周到服务,礼貌待人,忠于职守,搞好本职工作。 十、活动者要自觉遵守室内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十一、活动室以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为主 十二、严禁赌博、打架斗殴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注意事项 (一)保持室内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二)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杂物。 (三)爱护公物,报纸连夹阅读,报刊、桌椅等用后放回原处。 (四)防火、防盗、离开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五)在职人员上班时间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在本室活动。 活动室管理人员职责 一、管理人员必须在社居委和社区活动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围绕社居委的中心工作来安排好各项活动和事务。 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以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为重要途径,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 三、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岗位,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在活动室内从事与本职无关的事务。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规范的专门活动。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

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立法办法动物实施防疫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我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12号)及《关于开展201X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6号)的要求,我们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市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办法》于2016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3年多来,对推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轨道,规范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培训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

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培训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一是切实开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达到100%免疫。二是开展动物防疫示范村(区)建设,目前全市共在两区16个镇建立动物防疫示范村21个。三是建立了犬类狂犬病防疫工作新机制,实行狂犬病注射,开展犬类免疫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犬类免疫率。四是深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稳步开展,疫情监控体系初步建成,目前全市建成监控点75个。五是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市畜牧兽医总站于2016年6月开展了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现生物安全实验室己投入使用,仪器招标工作已经完成,该项目的完成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大动物疫病的分析诊断和快速反应能力。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检疫,创新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使屠宰生猪检疫率达到100%,确保了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201X年,全市产地检疫生猪9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基建管理系统 后评价管理子系统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GHDJ/PJ-04-01 2008-xx-xx发布2008-xx-xx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控制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国华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评价,是指对国华公司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管理及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华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实行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国家关于电力行业及国华公司相关行业的总体规划; 国家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项目立项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批复、监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中国神华工[2007]65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神华股份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国华电力公司是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的统称。 项目公司是指国华电力公司控股子(分)公司。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 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价的自评价工作,并按时提交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据神华股份公司或国华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国华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提交的项目自评价报告组织审核和评审,并将自评价报告提交神华股份公司。 依据神华股份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神华股份公司组织的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神华股份公司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立项决策、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建成投运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同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分阶段进行后评价。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 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产生 1、人口老龄化与老年问题 2、家庭结构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变化 3、社会转型——工业化 到底有多少空巢老人?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已有老龄人口1.69亿,占总人口数的12%,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城乡空巢家庭或类空巢家庭。据北京老龄办目前公布的统计数据,北京老年人口明年将达到250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5.2%,而空巢老人则会超过1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0%。宁波老龄办调查表明,宁波空巢老人家庭已占老年人家庭的35%,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80%以上。 目前,我国老龄人口正以每年3.28%的速度增长,约为总人口增长率的5倍,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迅速扩大。专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近3亿,而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将达到90%,这意味着届时将有超过两亿的空巢老人。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内容 1、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福利 2、老年人的医疗保健福利 3、老年人的文化设施福利 我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 一、传统社会中我国的老年人的福利 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国,老年人福利主要是与家庭相联系。传统社会的家庭作为社会结构的核心,发挥着全方位的社会功能。 过去,统治者也从法律上对老年人的养老进行一些具体的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举办一些诸如敬老礼仪,或者慈善性活动,直接为某些德高望重或孤苦无依的老年人提供物质上的补助。 二、现代社会中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发展的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老年人社会福利。 这段时期是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时期,也是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奠基时期,福利理论与政府模式的多元化和新旧交替是基本特征。 2、“文革”时期的老年人社会福利 这段时期,反对福利主义为政府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新生的福利事业遭受了重大挫折。 3、改革开放以来的老年人社会福利 这段时期是福利的重建和发展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随着社会的转型及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初步形成有相关法律、法规组成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体系。 三、新时期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发展取得的成就 1、物质生活福利 我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的“五保制度”。 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我国政府把缓解和消除老年贫困纳入国家反贫困战略规划。对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发展,解决老年服务设施不足的为题,从

立法后评估办法

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估。 第六条【其他机关协助义务】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和评估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团体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执法并且掌握评估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评估工作与政府考核】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九条【正式评估对象】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评估。 评估机关认为尚未具备评估条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延期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延期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非正式评估对象】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或者已经评估过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对规章做重大修改的; (三)同位阶规章冲突的; (四)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建议评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根据上位法需要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的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迳行修改。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评估机关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章的实施情况,对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六)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 (七)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 (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九)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十)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决定;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执法特征 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 4、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6、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司法独立原则 答:关于司法的解释,在有些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答: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

老年福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老年福利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研究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键入公司名称] 中国老年福利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研究 姓名: 学号: 班级: 邮箱: 2016/6/8 中国老年福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影响。老人问题将不再是个人问题、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在家庭提供老年福利功能弱化的同时,老人福利社会化也就成了必然。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是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社会提供给老年人的物质和社会服务。发达国家的老年人大多享有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生活因而相对稳定和舒适,但很多发展中国家,包

括我国的老年人则呈现另一番景象,他们的老年生活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由于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总数急剧增加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增多,而现阶段我国的老年人福利政策还不成熟。因此,急需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 关键词:社会福利;人口老龄化;福利政策; 引言: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在中国尤其明显。与中国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一同到来的问题是,家庭小型化日渐明显,老年人对养老的需求与家庭实际能提供的帮助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进程,但目前中国“社会化养老”明显不足,使得老年人福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益凸显。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加快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首要关注重点。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一)我国老年人绝对数量大,增长速度快 老年人口绝对数量问题是人口老龄化首要问题,我国超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将给我国社会和自然资源带来沉重的压力。可以看出,中国的老年人口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增量上都是极为突出的。 (二)老龄化进程与经济发展不同步 中国人口老龄化与我国长期坚持的计划生育有直接关系,因而形成老龄化进程超前于经济发展的局面。发达国家的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达到7%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般在1万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老龄化国家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为800美元,发达国家的人口先富后老,我国则是未富先老,当我国进入老年社会时,我国所拥有的财富无法满足大量的仅作为消费者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养老就将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 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 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为认真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追究办法立法评估的实施意见》,于年月日至月日,认真开展了立法评估准备启动阶段和清理自评阶段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效果评价 (一)公民#####意识不断增强 《办法》颁布实施后,###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事业发展,面临年正是###工作“两年见成效”的关键年,牢牢把握贯彻落实《决定》和政府《办法》精神的机遇,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势推进###工作纵深发展,确保了###工作“止滑回升”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工作上等升级的重要保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纳入了各级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层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中,组织培训村以上宣讲骨干名,坚持辅导到位、指导到位、责任到位。 (三)宣传贯彻更加深入广泛 在学习宣传《办法》中,制作《办法》VCD光碟盒和翻印《办法》对开公告宣传资料余万份,制作《办法》专题

内容挂历份,为镇乡和#####级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提供了必要的宣传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报道,分别在宣传队举办专题节目、领导讲座或专题报道。公路沿线的镇乡在公路两旁书写标语,每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书写规范标语。充分运用流动服务车和“三下乡”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了广播有声、电视(电影)有像、报刊有文,将《办法》精神、传输和渗透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同时利用“五一”、“世界#####日”、“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重点宣传。参加#####级部门创建优质服务的单位在#####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办法》的标语。等部门积极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进行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按照#####级部门###创优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五)严格执法执纪成效明显 ###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宣传落实《办法》精神,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尽职履责,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加强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坚决遏制###反弹势头,巩固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成果,把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内容,逗硬执行“一票否决”制,近年来 #####和########联合进行督查督办,真正做到###工作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为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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