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制度。人民的监督权和国家的监督制度与人民的选举权和代表制度并立,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法治是我国宪政的第二个基本要素。它以民主为基础,以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力为重要特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以宪法为基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宪法和法律必须按民主程序制定和实施,并能保障民主制度和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保护和惩罚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领袖人物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三是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大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宪法监督机制。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第三个基本要素。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人身权利等,但最基本的是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相对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权来说,民主和法治都是手段,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但是,目的和手段这对范畴是具有两重性的。就民主而言,民主制度、民主程序、民主方法是手段,而民主权利则是目的。就法治而言,作为治理国家的法治原则和方法是手段。而法治体现的社会正义作为人们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则是目的。然而,无论何时何地,从任何意义上说,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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