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论文)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论文)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论文)

Business

四221一四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以高通为例

张琬钧一李一娜

作者简介:张琬钧(1989-),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三

李娜(1991-),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三

摘一要: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

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三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三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三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 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三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二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三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滥用一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

反垄断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学习与研究就要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三本部分,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入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以及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进行规制的宗旨三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说的是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的时候,不加节制的使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或者打击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三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企业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滥用的行为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我认为关键点是应为 滥用 二字,具体的分类也应从 滥用 二字下手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法理和实际中较为常见的是从竞争的影响方面进行的分类三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即 剥削性滥用 和 排斥性滥用 两大类三剥削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不受竞争的制约,向交易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消费者采用低于市场最低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打击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二强买强卖等行为三

二二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合理有效地规制市场中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激励的竞争中通常利用自身获得的一定优势而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打压二排挤,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三这种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很大的伤害,阻碍市场的发展三

如此看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会对消费者福利二对经济效率二对市场竞争都会产生损害三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三

三二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我国的表现三1二滥收费用,主要表现在企业不合理二不按照规定和要求收费,在我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公办企业不合理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三但是,一般的公用企业都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指定价格方面也会接受国家的调控,其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需要得到有关部分的认可和批准才可以开展,剥削性的滥用收费视乎不太可能出现三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仍会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机会再不受政府监管的领域开展滥收费用的行为,从而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三2二拒绝交易,指企业在没有正理由的条件下,拒绝出售其商品或提供服务三3二强制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买强卖三4二垄断价格,不管是垄断高价还是垄断低价,其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三5二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三在我国市场上经常见到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三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歧视待遇,剥夺型定价等等,这些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我国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三但一致的特点就是支配地位企业滥用了自己的地位实施了排除二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三

(二)以高通案为例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三高通公司作为全球的芯片巨头,这次却遭受了我国国家发给委开出的60.88亿元的罚单,一方面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的话说, 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我们已经掌握大量证据 三另一方面,高通CEO 雅阁布却对于指控不断提出申辩,那么高通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呢?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知识出发,详细具体地分析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罪行三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指出,要求高通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整改:对在我国市场中销售的手机,要对销售的手机进行整机售价65%收取专利许可费;其他企业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高通需要对其提供专利清单,不允许在对过期的专利继续收取专利费;不能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基带芯片的销售需要签订合理的协议三

如此看来,高通的罪行包括销售基带芯片要求签订不合理协议,具体表现为,高通对于购买他芯片的用户不仅要求再交纳2%~5%的专利费,还要求每部手机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对于过期专利进行捆绑销售,就是要求购买他专利的顾客也要对于过期的专利进行购买;要求我国相关的手机制造企业将获得的手机专利发明等进行免费的反向许可,换言之就是拥有诸多专利的企业在自身获得高利后,也要将自身专利免费的允许高通使用三这么多的霸王条款,无一不表明,高通在我国反垄断道路上的野蛮行径三

四二高通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

此次反垄断执法,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众多的中国手机厂商的成本降低会起较大作用三中国企业赢得市场二加速发展,必须走创新驱动的道路三高通受处罚后,还感激中国发改委,而且调整了2015财年的营收及利润预期,将新财年营收预期从之前的260-280亿美元微调至263-280亿美元三这些都是为什么?因为发改委承认了高通的垄断经营模式专利费率;因为高通握有基础专利,任何企业都无法绕开,无论是3G 还是未来的5G 都是如此三谁拥有核心技术,谁拥有专利,谁就拥有话语权三在高成本时代,中国企业再不能靠 代工 过活,不能再局限于拼资源二打价格战了三创新,是中国企业的唯一选择三(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1]一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

551页

[2]一赵琪.高通的创新商业模式[EB /OL].(2008-04-25).

[3]一南山.统计称美中两国领跑4G 核心专利,通三星华为分居前三

位[EB /OL].(2014-07-24).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

作者:张琬钧, 李娜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刊名:

英文刊名:BUSINESS

年,卷(期):2015(11)

引用本文格式:张琬钧.李娜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期刊论文]-商 2015(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裁判要旨】 在审理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纠纷案件时,要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法律问题:界定被诉垄断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认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该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其是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某某号(2010年xx月xx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某某号(2010年xx月xx日)。 【案情】 原告:湖州某某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被告:湖州市xx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xx研究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xx研究所原系案外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于2005年10月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xx(壹级)及其新科技开发研究、新产品推广、技术咨询服务。某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营范围为xx服务。此后,某某公司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递交《关于xx防治工程市场化运作的请示》及催复,要求将xx防治工程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该局复函称:根据相关规定,xx单位应具备一定资金、人员等条件,并需备案;xx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建设局收取,xx研究所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及实施xx合同;某某公司在达到成立条件并备案后,可以接受委托进行白蚁灭治业务工作,但不能开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某某公司对上述回复表示异议,继续以书面形式对xx费的收取等问题提出意见,该局也作了相应函复。截至2010年1月4日,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的xx机构只有xx研究所,某某公司直至一审开庭时仍未申请备案,且某某公司仅有1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xx研究所在开展xx业务时,与委托方单位签订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监制的《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文本》,其中第三条第五款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将xx费缴纳到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实际履行过程中,该xx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委托xx研究所收取,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统一票据”,款项缴入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后,从中提取20%的后备基金交该局管理,然后按一定比例向xx研究所返还。 某某公司认为:xx研究所通过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监制的合同中,约定将xx费缴纳至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等方式,借助该局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遂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xx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2230306.32元。 【审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xx研究所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包括相关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湖州市注册成立,均以提供xx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同时我国相关法规中也规定了房屋建筑xx的区域划分以行政区划为界。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湖州市的房屋建筑xx市场是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本案中,截至2010年1月4日,xx研究所是唯一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的xx机构,同时该所也自称目前湖州市的xx工作主要由其完成。因此,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推定xx研究所在湖州市房屋建筑xx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二、关于xx研究所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案中,某某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起诉xx研究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认为具体表现其在合同中约定将xx费缴纳至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收取。对此,首先,《浙江省房屋建筑xx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抄告单和湖州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均明确xx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是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收稿日期:2003-09-30  作者简介:王生卫(1969-),男,汉族,河南光山人,北京邮电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王生卫 (北京邮电大学党委组织部,北京100876) 摘 要: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界定 中图分类号:D99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4)01-0094-06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及其特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以排除竞争对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含义可以看出,其特点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是企业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 即同其他相关企业相比,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处于独占或占据绝大份额的地位。这种优势是从市场占有的绝对数量和竞争对手的数量来衡量的。只有在市场上没有或很少有竞争对手或者自己比对手在相关产品市场上优势明显,该企业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是其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优势地位和滥用行为往往是难以区分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是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力量 一般说来,经济优势地位是同企业的优势份额或独占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优势并不一定导致企业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力量。优势地位的企业只有在相关市场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并决定此种产品的市场走向,这样才能形成滥用支配地位的基础。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是实施了滥用行为 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了一系列行为,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从自身违法向合理主义转变的过程。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垄断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结构的不同所造成的,企业一旦拥有支配地位,就会滥用这种优势,遏制竞争。自身违法是结构主义的主要内容,即企业一旦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构成违法的条件。美国早年的反垄断法就是结构主义的表现。而行为理论认为,企业居于支配地位和具优势并不必然阻止、限制有效竞争,而只有滥用这种优势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合理主义就是这种理论的表现。大陆法系各国及英国等国家,是这种行为主义的代表。从社会发展趋势和各国目前法律规定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通过各种滥用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只要内容。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是阻止、遏止竞争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考虑的,就是获取垄断利润,因此,支配企业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第3卷) JOURNA L OF S OUTH CHI NA AG RIC U LT URA L UNI VERSITY (S OCI A L SCIE NCE E DITI ON ) N o.12004(V ol.1)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地法律规制

引言 “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本文即以之为研究对象。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那就是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可能发生的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逼迫市场走向其反面—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所以本文从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界定标准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主要类型进行分析,并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并提出意见及完善方案。 一、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界定标准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相对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对市场的能力。[1] (二)相关市场认定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尤其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决定企业在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两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支配地位,两者之中界定相关市场处于首位,如果不能首先明确相关市场的围,那么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无从确定。 1、相关产品市场分析 对相关产品市场,《欧共体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7条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者服务。[2]从这里可以看出,确定哪些产品构成相关市场,关键是看这些产品之间是否存在替代关系,能否相互替代。由此可见,相关产品市场是指相互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同一市场。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 据 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来源:作者:日期:09-08-20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 (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2、差别对待 (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 (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3、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 (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2)搭售的好处: 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成本和开支。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论文)

Business 四221一四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以高通为例 张琬钧一李一娜 作者简介:张琬钧(1989-),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三 李娜(1991-),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三 摘一要: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 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三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三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三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 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三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二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三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滥用一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 反垄断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学习与研究就要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三本部分,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入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以及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进行规制的宗旨三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说的是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的时候,不加节制的使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或者打击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三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企业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滥用的行为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我认为关键点是应为 滥用 二字,具体的分类也应从 滥用 二字下手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法理和实际中较为常见的是从竞争的影响方面进行的分类三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即 剥削性滥用 和 排斥性滥用 两大类三剥削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不受竞争的制约,向交易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消费者采用低于市场最低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打击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二强买强卖等行为三 二二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合理有效地规制市场中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激励的竞争中通常利用自身获得的一定优势而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打压二排挤,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三这种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很大的伤害,阻碍市场的发展三 如此看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会对消费者福利二对经济效率二对市场竞争都会产生损害三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三 三二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我国的表现三1二滥收费用,主要表现在企业不合理二不按照规定和要求收费,在我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公办企业不合理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三但是,一般的公用企业都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指定价格方面也会接受国家的调控,其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需要得到有关部分的认可和批准才可以开展,剥削性的滥用收费视乎不太可能出现三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仍会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机会再不受政府监管的领域开展滥收费用的行为,从而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三2二拒绝交易,指企业在没有正理由的条件下,拒绝出售其商品或提供服务三3二强制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买强卖三4二垄断价格,不管是垄断高价还是垄断低价,其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三5二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三在我国市场上经常见到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三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歧视待遇,剥夺型定价等等,这些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我国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三但一致的特点就是支配地位企业滥用了自己的地位实施了排除二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三 (二)以高通案为例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三高通公司作为全球的芯片巨头,这次却遭受了我国国家发给委开出的60.88亿元的罚单,一方面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的话说, 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我们已经掌握大量证据 三另一方面,高通CEO 雅阁布却对于指控不断提出申辩,那么高通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呢?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知识出发,详细具体地分析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罪行三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指出,要求高通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整改:对在我国市场中销售的手机,要对销售的手机进行整机售价65%收取专利许可费;其他企业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高通需要对其提供专利清单,不允许在对过期的专利继续收取专利费;不能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基带芯片的销售需要签订合理的协议三 如此看来,高通的罪行包括销售基带芯片要求签订不合理协议,具体表现为,高通对于购买他芯片的用户不仅要求再交纳2%~5%的专利费,还要求每部手机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对于过期专利进行捆绑销售,就是要求购买他专利的顾客也要对于过期的专利进行购买;要求我国相关的手机制造企业将获得的手机专利发明等进行免费的反向许可,换言之就是拥有诸多专利的企业在自身获得高利后,也要将自身专利免费的允许高通使用三这么多的霸王条款,无一不表明,高通在我国反垄断道路上的野蛮行径三 四二高通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 此次反垄断执法,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众多的中国手机厂商的成本降低会起较大作用三中国企业赢得市场二加速发展,必须走创新驱动的道路三高通受处罚后,还感激中国发改委,而且调整了2015财年的营收及利润预期,将新财年营收预期从之前的260-280亿美元微调至263-280亿美元三这些都是为什么?因为发改委承认了高通的垄断经营模式专利费率;因为高通握有基础专利,任何企业都无法绕开,无论是3G 还是未来的5G 都是如此三谁拥有核心技术,谁拥有专利,谁就拥有话语权三在高成本时代,中国企业再不能靠 代工 过活,不能再局限于拼资源二打价格战了三创新,是中国企业的唯一选择三(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1]一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 551页 [2]一赵琪.高通的创新商业模式[EB /OL].(2008-04-25). [3]一南山.统计称美中两国领跑4G 核心专利,通三星华为分居前三 位[EB /OL].(2014-07-24).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

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除面向一般个人用户的QQ,腾讯还开发了适合办公环境下的个人即时通讯软件TM(Tencent Messenger)和企业级实时通信平台腾讯通RTX(Real Time eXchange)。针对有支付潜力的用户,腾讯开辟了多个级别的QQ 会员收费服务,通过Q 币和Q 点打通了即时通讯增值服务与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的交互关系,成功培养了用户的在线消费习惯,更有助财付通在线支付系统的推广。此外腾讯也在Qzone 上开放插件平台,在自主开发网络游戏的同时也担当渠道商推广其他开发者的网游,并通过QQ 实时互动地向好友推荐和共用这些产品。QQ 从一开始就非常有远见地将客户群定位在潜力巨大的学生群体。因为后者不仅在将来会有越来越好的消费能力,更是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两大增值服务的消费主流,在熟人交流上和陌生人间的QQ 群/ 聊天室中活跃程度也很强,最大限度地扩大了QQ 即时通讯的

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若干个经营者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且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或强势控制市场的一种状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适用范围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本文阐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分析了企业滥用行为及其判定标准,并针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缺陷,提出立法建议。要以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规范滥用行为的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加以明确;注重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考察;加强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防治;加强法律的 惩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标签: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规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其制度的建立完善,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影响市场环境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较为普遍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自身调节机制,进而可能剥夺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最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不仅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及 相关立法规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自身具有的一种优势地位,企业只有首先具有支配地位,才能够使滥用这种优势成为可能。对于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一是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影响,看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实力。二是从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高低,看其自身的发展和竞争优势。三是从企业在市场中是否有事实上的竞争对手,看其会不会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确立标准法条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中,也较为详细的列举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从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出发,以自身的实力来判断,而且从市场中所占份额作为依据加以推 定,明确规定了市场份额标准,增强了法律规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讨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必要明确产生支配地位的来源,这样才可能做到从源头上加以约束。企业除了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取得支配地位的方式外,还可通过政府授权及企业自然垄断取得,其中在我国较为常见的是政府授权,即企业所拥有的支配地位一部分是由于政府给予了特定企业排他性生产,或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不过他们在产品、服务的价格或生产和投资方面均受国家的管制或约束,如电力、电信、铁路、自来水等,在对 滥用支配地位加以规制时,也有必要对此种方式予以重点关注。

第65讲_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经

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91)(★★★) 2.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确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资源的能力等因素。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确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方式和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因素。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确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确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因素。 (6)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7)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 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份额并非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绝对标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495)(★★★)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解释】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销售渠道、销售模式、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等因素。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内容提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出现的独占企业,消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相关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法律确认合理原则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基础性工作。所谓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又译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市场状态,

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联合国竞争法范本》第二章的定义就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一企业单独或连同少数其他企业控制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⑵尽管各国的反垄断法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市场支配力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西方国家曾经有过不同的标准,包括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等。依市场结果方案,企业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非同寻常的盈利可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得出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依市场行为方案,一个企业如果在确定其销售和价格政策的时候,不受其竞争者销售和价格政策的影响,这个企业就是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依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就标明了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都不能单独作为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依据,而市场结构方案则是被优先使用的。尽管市场份额不是决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的财力、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以及市场行为等,但市场份额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试图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作出界定。这种

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分析,“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应参照以下因素来体现自身的市场份额,其一,经营者应具备控制销售市场亦或是一定的原材料市场采购能力。其二,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并能体现出市场竞争能力。其三,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自身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行合理把控。其四,经营者应具备技术和财力条件优势。其五,经营者进入到市场之后,难以程度进行控制。”同时达到下述几项条件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其一,两个经营者在市场份中合计达到2/3。其二,一个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达到1/2的。其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当中,可占据市场份额达到3/4的。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无法达到1/10的,则不应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现有的经营者存在市场支配的可能性,但是有证据提出反面意见的,也不可认定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上述几点法律规章中可以明确认知,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要想确定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为依据,认知到自身所占据的市场地位,而后作出精准的推定和判断,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基于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

其二为市场结果标准。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或是过高的利润率,可以侧面的表明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本身的行为,而后判断其实际的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相关的市场行为标准,对企业内部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予以协调,避免出现受其他竞争发展制约和限制的现象,此时就可说明企业具备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此种方法落实的过程中,很难对企业内部所落实的价格调整方案全方面的搜集,这就导致这一评价方案受到极大的阻碍和制约,同时难以落实到实践中。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难度,所以,一般在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分析时,都会通过市场结构标准来达到判别的目的,同时反垄断法中也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重点内容,对其实施了广泛的应用。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列举方式加以规范,其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分析如下: 关于垄断价格。即在市场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价格策略获取垄断利润的盘剥行为。 关于亏本销售。指上述第2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情形。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低于成本的定价若无正当理由,其实质是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和顾客;一旦目的达到,就会抬高价格。因此,这类行为又称作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如果为了避免鲜活产品腐烂、推销过季产品、清偿到期债务

等,以尽可能减少损失或缓解经营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等,被认为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也不构成掠夺性定价。 关于拒绝交易。拒绝交易又称瓶颈垄断,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制交易的数量与范围等的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拒绝交易,主要是指由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这些企业本身的特殊地位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普遍服务义务。违反该义务,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关于强制交易。指经营者违背他人意愿强制其进行某种交易活动。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强制交易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将实施强制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使该主体以外的强制交易行为无法得到追究;并且将强制交易的情形限于强制安排他人间的交易,从而将强制他人与自己交易这一重要强制交易形式排除在外。反垄断法的规定弥补了这两方面的不足,使我国对强制交易的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用户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时,额外附加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若对方不接受附加的产品或者服务,则所需产品或者服务亦无法获得。所以又被称为“捆绑式”销售。搭售行为的本质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其在特定市场或者特定产品上的竞争优势不公平地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一)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一)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 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1]。还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2]。这是从对竞争的影响的角度作出的定义。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3]。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4]。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德国的做法,也使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术语,并在第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显然,两个条件是从不同角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的,然而它们之间不是补充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中只要企业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这两个条件所界定的概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符合企业在市场中地位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状态;符合对竞争影响的条件的情况则不仅包括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也包括相对优势企业(注释1:笔者认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宜被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可能实现控制其所处的相关市场上的所有商品的价格等交易条件,更不可能排除所有的竞争,而只是限制了与自己交易的很小范围的竞争。)。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也会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的阻碍、影响。由此,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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