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条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

不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二)中途退出培训,且不请假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评标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制度。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各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应作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年度考评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信用档案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基本信息、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依据网络化和计算机辅助系统,对专家表现进行自动计分、评价,从而加强对评标专家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考评一次,并予以公示。

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评标专家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评标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和出勤率得分的总和。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7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1.未按短信提示及时到达,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2.不在评标专家等候室等候而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3、将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的;

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5.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6.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其评分与平均分值相差20%的);

8、随意填报评标专业,而在评标时不懂该专业的。

(二)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评标时,打分明显有差距,拒不说明理由的;

3、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4、对所付评标费有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

6、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引起投诉的;

7、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年终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3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2、三次参加评标迟到的;

3、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4、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5、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二)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书面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扣10分。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由省监管局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日常考评得分及奖励加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年度进行综合考评,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为良好;

(三)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为合格;

(四)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五)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监管局给予警告或通报,并给予暂停半年至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一)在继续教育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年度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无正当理由5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的,或一年中迟到5次及以上的;

(四)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操作评标的,将取消其一年评标专家资格;

(六)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七)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八)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的,由省监管局收回聘任证书,并清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再聘任。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省监管局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招投标活动。 凡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勘察、工程监理等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 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2 黄河水电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二级单位:各管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机构 4.1.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程项目部、计划发展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计划发展部和安全生产部配合完成。 4.2 职责 4.2.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黄河水电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2)负责批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审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按黄河水电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纪检监察职责 (1)依法对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暂停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不仅大量使用了CTI集成技术、自动语音合成(TTS)技术、短信通讯(SM)技术、USB加密技术、SSL 认证技术、数据库智能管理技术等前沿技术,而且支持建设大型的跨地区、跨行业综合专家数据库,可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同步公告、行业或地区终端抽取、网上实时监督、网上数据同步、网上抽取和本机抽取相结合、多媒体自动通知(语音、短信、邮件等手段)、全面的专家管理、科学的统计分析、多视角全方位的专家考核等强大功能;系统采用C/S和B/S相结合的三层体系结构,无论是系统的科学性还是先进性都得到很大的提高,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合于各地建交中心的规范建设(单机版)和综合专家库系统(网络版)的建设。 1、产品软件框架 为了满足系统在技术要求具有业务变化的适应性、高度的安全性、大容量数据存储处理等特点,因而在系统的技术框架中采用四层架构,利用中间件技术,把系统技术框架分为信息访问、表示逻辑、业务逻辑和数据资源四个层次(服务器端的三层结构)。 四层结构有利于软件维护及系统管理。同时,将客户端与数据库隔离起来,客户端无权限直接访问数据库,有利于安全管理,可有效防止恶意攻击。还可以利用中间件的安全管理特性进一步加强权限控制管理。

信息访问为第一层:包括办公人员各级用户使用台式机、便携电脑、手机、PDA等访问表示逻辑层,其中手机、PDA为系统以后的扩展功能(可以通过手机、PDA查询)。 表示逻辑为第二层: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用户交互和数据表示,为以后的处理收集数据,向第三层的业务逻辑请求调用核心服务处理,并显示处理结果。 业务逻辑为第三层:由大量的业务构件(组件)组成,这些构件由应用服务器管理,实现核心业务逻辑服务并将这些服务按名字广播,管理并接受客户的服务请求,向资源管理器提交数据操作请求,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请求者——即客户或其他服务器。 数据资源为第四层:包括数据、视图、存储过程和各种文件(如多媒体文件)等,负责管理整个系统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操作。 四层技术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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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10咨询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文件资料下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密码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 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

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专家操作手册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零一五年三月 1 / 13

文档修改信息表

目录 第1章、概述4 1.1、编写目的4 1.2、使用对象4 1.3、系统运行环境4 1.4、系统环境设置4 1.4.1使用设置4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4 1.4.3弹出窗口设置4 1.4.4可信站点设置5 第2章、评标专家注册与登录7 2.1、评标专家注册7 2.1.1功能描述7 2.1.2操作指南7 2.2、评标专家登录11 第3章、常见问题13

概述 编写目的 编写本使用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评标专家人员熟悉、了解专家库的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为使用本系统提供帮助和指导。 使用对象 本操作手册的使用对象为评标专家。 系统运行环境 硬件配置: 用户端上网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内存512M以上的PC机,且PC机能拨号上网或专线ISDN、DDN等方式连接Internet。 软件配置: 中文Window XP/Windows 7/Windows 8 建议Microsoft IE8以上 系统环境设置 1.4.1使用设置 本系统是基于浏览器登录使用的软件系统,主要的业务在浏览器中进行操作,因此使用设置主要是针对浏览器进行设置。 为了保障顺利地使用该系统,推荐使用IE内核浏览器或者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下面以IE8浏览器设置为例进行说明,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菜单,如下图: 1.4.3弹出窗口设置 在弹出Internet选择窗体中,选择“隐私”项,按照如下图所示去掉“打开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的对勾。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银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XXX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X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结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根据《XXX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根据招标类型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设定为7人。 专家组成:XXXX。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专家人员实行动态化管理,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参加评审组的专家成员,按照《XXX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在每次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评委名单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现场评标工作。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建立内部评审专家库,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除各部门负责人外,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内部专家的聘请需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定,专家档案应当存档备查。 第九条建立外部评审专家库(外部专家包括系统内专业人员),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从监管部门、专业部门、银行机构中聘请专家组成。 外部专家的聘请需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定,专家档案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

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 区县数据库。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内的退休专家组成。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内的退休专家组成。 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申报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目录 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 1 - 1 使用前的准备...................................... - 1 - 1.1 注册新用户....................................... - 1 - 1.2 登录系统......................................... - 4 - 2 非正式专家系统菜单................................. - 4 - 2.1专家信息维护功能.................................. - 4 - 3 正式专家系统系统菜单............................... - 7 - 3.1专家信息维护 ..................................... - 7 - 4 回避单位操作说明................................... - 9 - 5 专家请假操作...................................... - 11 - 6 评标统计查询操作.................................. - 11 - 7 专家培训报名操作.................................. - 13 - 8 通知查询操作...................................... - 13 - 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 14 - 10咨询建议 ......................................... - 15 - 11 文件资料下载..................................... - 17 - 12 密码修改......................................... - 1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 46 —

(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 47 —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 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 按照“统一专业分类、统一录用标准、统一清退标准、统一考核办法、统一抽取规则”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评审服务。各区、县(市)按分库的形式并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联网统一使用,并由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本地分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联网,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较大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 二、探索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库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建立相关专业的资深评标专家库。各专业的资深专家数量为30至50人,其中市外专家数量不少于60%。 资深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教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人员予以优先录用。 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先行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房建施工、市政项目施工和园林(古建)绿化等专业,招聘资深专家。 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标准;适当提高参与特别重大(重要)项目的资深专家、知名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 三、强化对专家的评标管理和考核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活动,发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

浅谈建筑工程评标专家

浅谈建筑工程评标专家 【摘要】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是一个中心环节,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也是保证招标活动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努力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和技术质量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是一个中心环节,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也是保证招标活动的关键。评标专家在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目前,全国各省都已经建立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确定基本上都是采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形式。同时,各地均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定评标专家的权力义务。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评标制度为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化和高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对提高评标专家评标水平和质量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进行探讨和交流。 1.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 只有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完善评审技术,做出的评审结论才能更加客观公正。 1.1对评标专家实施集中培训,提升素质,提高专家库的含金量 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一项工作,评标专家来自不同的部门,评标工作大多是兼职的,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不一定就有丰富的评标经验,应该定期地组织评标专家,聘请具有丰富评审经验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集中学习相关评审知识,并邀请纪委、检查、检查等部门的领导讲解廉政建设与源头治腐方面的课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全面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评标能力。 加强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可以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展开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事原则,加强其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另一方面,开展专业知识座谈,使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更加丰富,思维更加严密,使其在评标过程中更加规范,避免出现专业知识上的错误,从而能够更加高效的、快捷的、科学合理的进行评标工作。 1.2加强培训打牢素质基础 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基础,关系到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虽然入库的评标专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拓宽,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建筑市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业参与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培训就显得尤其紧迫和必要。近年来,我省围绕打牢评标专家素质基础这一主题,坚持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在培训形式上,主要采取短期轮训的办法,小批量,多批次的进行,力争两年将入库专家培训一遍,并以形成制度。在内容设置上,一方面,针对评标专家存在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搞好正面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请法律专家和计算机专业人士,给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计算机操作规程,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定、标准、要求等。每次培训既内容充实,又便于吸收;既有针对性、又有实用性,受到了评标专家的普遍欢迎。 2.提高评标专家的质量,维护招投标工作的阳光形象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措施,使评标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及方法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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