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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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提纲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

(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

(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

(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

(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提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陈娟娟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①这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同时,在劳动人民中,为了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在继承古代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推广了依靠群众调解民间纠纷的做法,将自发的民间调解变成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确认。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加强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措施之一,进一步受到国家的重视,在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在我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因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在儒家思想礼治文化主导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农业型社会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终与历史的轨迹紧密契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自民

①《周礼·地官·调人》[M],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页。

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②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目前全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近百万个,基本覆盖全国城市的街道、小区,农村的乡镇、村级组织和大中型企业。近两年来,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每年5万多起,化解、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每年4万多起。③人民调解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的明显提高,离不开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据了解,在我国800多万名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不仅直接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全国29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了培训,其中8个省市实行了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全国接受培训的调解员已达350万人。④

人民调解制度已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许多西方国家日益重视非讼解决机制,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机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方面的非完美性。”⑤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此可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动,原有经济组织的解体,生活区的拆迁,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及城市外来人口的分散,都使原有的调解机构消失或难以发挥作用。而新企业和新建居民小区中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建立又明显滞后,因此出现了大量人民调解组织不能发挥作用的空白地带。另外,居民聚居区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原来依靠对居民和职工的熟悉和了解来主动发现和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

②曾建明、黄伟明:《回顾与展望---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第1期,第1页。

③新华网记者李薇薇、吴晶晶:《人民调解组织:2年调解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

https://www.360docs.net/doc/0e10918209.html,/newscenter/2005-03/01/content_2635170.htm,2008年10月16日访问。

④新华网记者李薇薇:《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

https://www.360docs.net/doc/0e10918209.html,/legal/2004-02/24/content_1329573.htm,2008年10月9日访问。

⑤张卫平:《人民调解的新发展》[N],《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30日,第三版。

不再适应需要。因此,调解活动的开展遇到了相当大的障碍。

基层组织的结构被打破,人民调解工作也必然受到很大影响。在农村,有些地方的基层组织趋于涣散,原有的家族和宗教势力兴起,人民调解可能成为地方权威的一种特权和强制,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调解结果。在城市,“单位”在人民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在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日益萎缩。在此情形下,《条例》的调解组织机构设计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首先,《条例》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该条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目前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知识或法律中专以上水平的调委会委员有220多万人,仅仅占调解委员人数的25%。

其次,我国的调解委员会还存在成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政策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水平偏低,调解多依靠对地方习俗的了解、纠纷解决的经验及自身的威信,不能对纠纷作出正确的法律上的分析与判断等诸多问题,总体上适应不了依法治国方略下的调解工作。

最后,随着居民自治与社区自治融为一体的趋势,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趋向于年轻化、知识化。这虽然为人民调解工作带来大的改观提供了条件,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年轻的调解人员缺乏威信、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新形势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明显的发展趋向,主要表现在广泛性明显、复杂性加大、群体性突出、对抗性增强。另外,矛盾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矛盾纠纷的内容也由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简单的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共同利益的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仅仅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的民间纠纷的调处。而对于新时期的这些民间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需求,人民调解这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其功能作用的发挥相当有限。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然而仔细分析一下现状,我们会发现这一款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一

定程度的脱节。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根本不能将法院指导和司法审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现行制度下,行政指导与司法指导处于并列地位,增强了司法审查的难度,加之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与诉讼并无衔接,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14条又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人民调解组织由于经费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在一些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这一矛盾尤为突出。此外,《条例》第13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而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无法落实,长此以往必将挫伤广大调解工作者的积极性。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东方经验”的发源地——中国,在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建设上,应当达到同国际普遍存在的诉外调解制度相当的水准,而且在立法上也应当处于世界的领先行列。然而,现行的《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行政法规,施行多年来,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人民调解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存在许多与此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缺乏具体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甚至阻碍调解实践的发展。因此,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不仅是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人民调解实践的迫切要求。

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统一的《人民调解法》。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但在现实法律实践中,运用合同法作为实体法依据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裁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制定《人民调解法》直接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这样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时,就可以直接依据《人民调解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效力,判决义务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中的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合同,并适用合同法所带来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仅需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的效力要件,假如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对此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所有这些不仅简化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以及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的功能,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块。除了法律效力问题之外,组织建设、经费来源等一系列目前存在的问题都能通过统一的立法调整解决。

(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首先,针对现实中民间纠纷为群体、重大、复杂、疑难、跨社区性等特点,单靠社区调解委员会难以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因此应加强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新发展,它主要调解跨行政区域以及村(居、企业)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而当事人又不愿诉诸于法庭的复杂疑难纠纷。实践证明,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水平较村(居、企业)调解委员会高,操作程序较诉讼简单,社会成本较低,不收费用,解决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受到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所以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式,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其次,随着国企改革和机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更有必要在企事业单位中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稳定。决不能借改革之口,削弱调解组织或让其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政府还应在繁华的商贸中心及批发市场等大型商业楼宇成立调解委员会。

最后,应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大调解”格局。在新时期单一的人民调解已难以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民调解”的概念应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因而应建立调解组织的多样化,营造“大调解”的格局,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调解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使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形成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建构一个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网络。在乡镇、街道社区,象建设招商引资平台那样,建立一个人民调解齐抓共管的平台,把人民调解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及依法治理结合。提高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能力。例如,形成劳动、国土、物业、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大调解”格局,是目前多部门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最有效手段。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国家大量强制性法规的出台,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态,因而在调解中更加强调合法性原则,在调解中会越来越多地依赖法律法规,而不是象过去一样依赖地方习惯、道德、乡规民约。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需要掌握政策和运用道德规范,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调解,因此有关基层法院和基层人民政府应经常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经过学习并取得资格的人员才能担任此项工作,这种学习不仅仅包括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相关社会知识的学习,如心理学,等等。

另外应适时地调整调解队伍的人员结构。把那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又懂法律、懂政策、有威信、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去。要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竟争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并在全国全面施行,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规范和鼓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中介鉴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中的非诉讼代理、鉴定活动。这样有利于增强说服力,提高调解协议书质量,提高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

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也是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素质、提高调解质量的重要途径。例如,可以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设定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对专职调解员的文化程度和年龄应有较高的要求,学

历在大专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每年集中定期两周以上的脱产业务培训,以此来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调解水平。

(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由于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范围较为单一,仅限于民间矛盾纠纷,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矛盾类型复杂化、多样化的要求。因此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应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法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内容也不应有限制,可以涉及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纠纷,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企业在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过程中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与其所在的企业;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这些纠纷在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符合民间纠纷的特征,应当也完全可以纳入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这些纠纷往往因为于法无据或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容易引起激化,如当前村、社在讨论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凭社员或村民讨论意见,剥夺少数村民的分配权益,引发上访。对这些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认真受理,积极调处。

总体而言,人民调解应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哪里需要调解,人民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

(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为了使涉及到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较少地进入诉讼程序,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的对人民调解协议审查机制,通过法院的审查来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力。台湾地区对于乡、镇、市调解采用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定“调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调解书送请管辖法院审核”;“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⑥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具有同一效力。这种审查机制可以把涉及一定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强制审查。法院侧重于审查调解协议实体上是否违背强制性规范,程序上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调解协议有效,就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可以予以撤销。这种做法符合中国实际,即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基础上,将其规范化为一种司法审查程序。这样既可以使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又可以避免人民调解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不仅解决了调解协议可以被随意不履行的问题,同样也使法院可以对调解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员的纪律与法律责任,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的奖惩,对民

⑥尹伟民:《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第12期第,86页。

间调解组织的政策及规范问题等,这些都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总之,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植根于历史悠久的中华文化土壤。在社会转型时期,通过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其双赢、灵活、便民、无偿的优势,必将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做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曾建明,黄伟明.回顾与展望——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2] 周明海,吴静波.论人民调解与新时间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6).

[3] 卢玉振.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的衔接[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1).

[4] 刘江江.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5] 沈恒斌.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中国司法,2004,(9).

[6] 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路径[J].法学,2002,(12).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提纲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 (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 (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 (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 (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提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义保经费总结

义保经费总结 本学期,我校严格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做到了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措施得力,得到上级领导及群众的好评。近段时间,学校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督查和自查,现将学校贯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学校首先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率先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统一了思想,强化了认识。然后又学习了教育局致家长的一封信就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书面材料,进一步认识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实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惠民工程。于是该项工作在我校形成了校长亲自抓、全体教职工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 广泛宣传,畅通渠道 1.是认真开好了校务会、教职工会、学生会、家长会,大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 2.是悬挂巨幅标语和宣传画,同时各班主任及时向所有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资料和画册,让学生及家长和社会

了解了今年的惠民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政策的温暖。 3是学校利用展板办了专题宣传栏,对该政策的重大意义、具体内容等向广大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新机制改革的内容更加深入人心。 4.是制作了收费公示栏,让学生、家长开学时明明白白交费,让学生、家长、社会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学校收费工作和实施素质教育予以监督。 三、扎实推进,坚决杜绝乱收费 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巨幅标语、悬挂收费公示牌等,家长了解了党的惠民政策及本期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只收取作业本费,并及时向学生出具票据。通过督查,学校没有老师为学生代购教辅资料现象,也没有教师统一使用学生自购的教辅资料。各个班更无自立项目乱收费现象。为扎实推进该项工作,学校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和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办必反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群众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遏制教育违规收费。 总之,我校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由于认识到位,措施得力,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扎实

义保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义保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13号),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1、日常办公费 2、师资培训费 3、教师交通差旅费 4、仪器设备的添置及日常维修维护费。 二、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学校要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 四、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五、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基建

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六、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七、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九、中小学校购置列入公用经费管理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十、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褚集乡大刘小学 2012—2013学年度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义保经费检查汇报材料

小学义务保障经费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我校现有在校学生121人。正式教职工8人。一年来,按照上级的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文件精神,我校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学生教科书,严格杜绝地方教材进校园。学校在困境中发展,在竞争中前进,现将我校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义保经费新机制让阳光普照。 我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有序运转。成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开设校园专栏、分发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宣传卡、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增加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同时,还通过黑板报、班会、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等形式和渠道宣传国家的惠民政策。全校所有学生全部减免了杂费和课本费,只允许收取作业本费每生10元,非免用书一律执行省厅用书目录通知,并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让学生自行购买,学生保险也本着学生自愿参保的原则,学校只作正面引导宣传。 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使家长满意。 我校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及会议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印发了《关于明确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召开了收费工作会议,开学一周,成立专项检查组,按照教育局统一部署,收费工作全面落实“预审、公示、监督员和责任追究”等4项制度,在行政会或教师会上也及时学习传达了有关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做到学习深入人心,免费大快人心。一年来,我校没有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摊派各类报刊和教辅资料的现象,更没有出现违规收费的现象,收费行为规范,真正学生放心,家长满意。 三、制度完善使“责权利”更加明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小学义保经费管理办法

朱集中小学义保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小学义保经费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作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指导思想,将有限的资金全部用在刀刃上,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现根据我镇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朱集中小学义保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一、收入管理 1、根据省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心学校按季度将补助经费足额划入学校账户,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2、严格按照开学初实际收费学生数计算收入入帐,严禁收入不入帐。 3、严格按照收费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做到一人一据,一费一据。 4、严格按照“零户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将学校预算外收入、代收代支收入缴纳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学校报帐员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缴款书、收入据存根、收入单据、收入结算表报中心学校。 5、学校其他所有收入应开据入帐,入财政专户。 二、支出管理 (一)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 1、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严禁虚列人员支出。 2、凡属以个人切身利益为主的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函授学习、进修等费用,原则上个人自理,单位不得承担。属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如校本培训、能力建设、普通话测试、职称评定等费用在学校承受能力范围内,单位承担60%的材料费、培训费。交通费、生活费一律自理。对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批派的学习培训,视情况而定。 3、个人性支出如教学奖、考勤奖、岗制奖、节假日补贴等,原则上中学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中心小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小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二)公用支出 1、水费、电费、邮电费凭相关收费单位收费票据入帐,但应盖全收费单位公章和日期戳。 2、办公费支出应实事求是,严禁乱开发票乱冲销支出。所有原始支出单据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一据三章,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齐全,方可入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义保经费使用工作总结

石门小学义保工作总结 在中心校的指导下,我校本期在财务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下面作以总结。 一、脚踏实地,做好财务经常性工作,健全民主理财小组 开学前,提前准备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广泛宣传最新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的要求规范收费。要按时记收入支出流水帐,随时与中心学校对帐,经费收支要在学校进行公示,接受教师的监督。积极为学校服务,开学后尽快收齐发票,尽快报帐,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每月将学校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打印公布,便于教师核对。 二、摸清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期,我们依据中心校的要求,全面核查、清理,对固定资产做了全面的登记,摸清了家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增强了我校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进入了正常化管理的轨道。 三、量入为出,增强收支按预算管理的意识 根据中心校的要求,我校对未来一学期的收入,作详细的测算,对日常公务、教学业务、设备购置、校舍维修等几块支出根据学校各年级情况,作出最贴近实际的支出计划,并按预算执行。 四、财务公开,加大对财务的监督力度 我校要“三上墙”,一是民主理财小组要上墙,二是收费标准要

上墙,三是每月收支情况要上墙。让财务工作公开、透明,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流于形式。 五、腿勤手勤,发挥核算和服务的职能 每月按时将报表交给校长,使校长对我校的财务状况心中有数。同时,不怕麻烦,不怕多跑腿,争取让学校有票就能报销。 六、自我充电,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经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学习,关注最新的财经制度的变化,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学习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进行自我充电,工作中才不至于出现偏差。 一学期来,我校财务工作成绩不少,但更看重的是不足之处。下一年,我要在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公开等方面做好工作。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

2020张梁小学义保经费总结

张梁小学义务保障经费使用工作自查总结张梁小学现有在校学生近百人。正式教职工8人。一年来,我校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省市县的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文件精神,2019年秋季我校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学生教科书,严格杜绝地方教材进校园。学校在困境中发展,在竞争中前进,在风浪中扬帆,成绩斐然。现将我校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义保经费新机制让阳光普照。 我校从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有序运转。成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开设校园专栏、分发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宣传卡、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增加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同时,还通过黑板报、班会、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等形式和渠道宣传国家的惠民政策。全校所有学生全部免了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非免用书一律执行上级通知,并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让学生自行购买,学校只作正面引导宣传。 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使家长满意。 我校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及会议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印发了《关于明确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

决制止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召开了收费工作会议,开学一周,成立理财小组,按照县教育局统一部署,收费工作全面落实“预审、公示、监督员和责任追究”等4项制度,在教师会上也及时学习传达了有关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做到学习深入人心,免费大快人心。一年来,我校没有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摊派各类报刊和教辅资料的现象,更没有出现违规收费的现象,收费行为规范,真正学生放心,家长满意。 三、制度完善使“责权利”更加明确。 我校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明确了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教育、教学管理的义务,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理清思路、知难而进,真正演好了工作“主动出击”和“协调配合”两场戏。还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教师工资统一标准;学校和教师队伍统一管理;学校班子建设统一计划;公用经费统一安排。同时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评议监督、财务监督和教学教研管理监督。通过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基本形成了责权利明确、人事财协调统一的教育管理新体制。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师资队伍优化不够。目前,我校英语、艺体、信息课专业教师缺乏等因素影响了我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师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五、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的思考和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扩大保障宣传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社区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和定义 无 4.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项目部依法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5.具体内容 5.1.总则: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 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的实现。 5.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2.1.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 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2.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5.2.3.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 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5.2.4.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5.3.劳动合同

5.3.1.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 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5.3.2.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 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5.3.3.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 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5.3.4.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 同。 5.4.纪律 5.4.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 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5.4.3.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5.4.4.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 护企业良好形象。 5.4.5.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5.4. 6.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 骂、打架斗殴。 5.4.7.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 5.5.考勤和请假制度 5.5.1.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

保义小学义保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保义小学义保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扎实开展这项惠及千秋万代的民心工程,努力推动治理乱收费工作工作的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近年来我校严格按照上级部的文件精神,积极扎实的开展了一系列具体工作,现就我校开展此项工作自查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为使我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能够扎实有效地顺利开展,组织召开了全校教职工会议,积极传达上级的文件精神,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等方面入手,使学校的教育收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努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并要求广大教师在深入学习领悟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文件精神,树立正面典型,促使学校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规范收费、勤俭办学、师德高尚及社会各界都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收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从而开创我校教育事业改革的新局面。 2、为加强学校开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长效机制,规范办学行为,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校委会成员和社区群众代表为组员的学校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及监督实施工作。学校设立了举报电话、意见箱等,使学校工作做到了组织得力、责任明确,保证了教育收费的有效开展。同时我校还经常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指导思想,营造了“规范教育行为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为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几年来,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据方案深入开展宣传,扎实付诸实施,在工作中充分接受社区群众和全校师生的监督,自2006年开始以来,学校从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教师也从未有强制学生购买或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的现象发生。 4.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群众对党的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提高其送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学校每学期都组织师生利用节日、逢集日等有利时机,通过刷写、张贴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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