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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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第十一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 第十二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释义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较大者。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对增加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费

一、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二、期交保险费增加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金额至10000元:(1)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同时投保人需一次性补交已交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第九条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对于投保人交付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一、对于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如下:

二、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3%。

三、持续交费奖励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当投保人累计足额交纳前二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时,本公司发放持续交费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持续交费奖励等于累计已交付前二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第十一条风险保障费的收取

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及适用的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及适用的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第十二条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风险保障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风险保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必要的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应收的风险保障费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风险保障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障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一、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时,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二、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基本保险金额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

三、投保人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或投保人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内,本公司对该部分不收取风险保障费。

2.投保人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或投保人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四、基本保险金额的削减

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未交付期交保险费,从第六十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本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削减期前一日二十四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以前各期和当期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二十四时的数值,恢复的部分从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下一个结算日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削减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且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导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本公司对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削减期结束后,如再发生缓交并符合上述情形时,本公司仍将按上述约定削减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第二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但在给付前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三、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本公司将无息一并退还。

第二十四条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期交保险费到期日:年交方式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对应的日利率为%。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风险保额: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在非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注:(1)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是指每次收取风险保障费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周岁)。

(2)上表所载年风险保障费率表仅适用于标准体,次标准体的年风险保障费率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100个理由(可直接打印版)

购买重疾险的100个理由

以上所有均不包括 给医院的红包、托人看病的礼金 患病期间家属所多支出的生活费 因患重疾之后所减少的收入损失成本 所需支付十几年几十年的基本生活费用 …… 2003年的急性重症肝炎治疗收费清单

购买新康宁(2012版)的一百个理由 理由之1:只有善待自己,才能收获幸福和快乐。一辈子不长,学会爱自己;爱自己,才会爱他人。爱,从新康宁开始! 理由之2: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給他足够的钱;如果他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把钱还给他。 理由之3:给孩子购买了各种保险,但孩子的父母却几乎没有保险。注意:家庭的经济支柱应该是保险的主要对象! 理由之4:中国人八成健康投资用于临死前一个月的治疗费。很多家庭一辈子都在为医院打工! 理由之5:进了医院别想跑,钞票越看越嫌少;毛病身上找一找,肚子里面扫一扫;一万完事运气好,五万出院事还小;啥药值钱开啥药,没个十万走不了! 理由之6:给家人务实的爱!我也想多买个LV包多一份奢华,但人生至少有两样东西无法控制:意外疾病,生老病死。今天我为自己补充新康宁,不为业绩不为奖励,只为万一发生重疾不拖累家人为我到处筹钱治病。 理由之7: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因意外和疾病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 理由之8:科技进步,许多疾病及时医治完全可以挽救孩子的生命。而高额的费用令很多家庭被迫放弃。重疾险,成长路上不可或缺! 理由之9:癌症不再是绝症!很多早期癌症可以治愈,部分中晚期癌症可以控制,大多数癌症患者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明显改善! 理由之10:专家建议意外险的保额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至20倍;重疾险的保额应为年收入的5至10倍。算算看,你该加保多少? 理由之11:当代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5至8岁,而女性独特的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 理由之12:家长总认为买教育险比保障险合算。其实健康是教育的前提,给孩子买保险更多应考虑的是保险保障方面。 理由之13:环境污染和不良生活习惯是癌症主要病因。城市肺癌第一,归于吸烟和空气污染。农村肝癌第一,归于饮食和水污染。 理由之14:央视经济生活大调查什么商品会热销?2010年保险排名第九,2011年第七,2012年第三,老百姓有意识了! 理由之15:保险是买的时候用不着,用的时候买不着的特殊商品!投保须趁早,勿到临头悔莫及。 理由之16:劝君投保称无钱:有也说无!病到临头用万千:无也变有;若要与君谈保险:闲也说忙;上帝召唤命归天:忙也得去! 理由之17:环境恶化——中国1/3以上城市深陷垃圾困局,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过5亿平米。 理由之18:医生可以拯救肉体生命,但不能挽救家庭经济生命!保险,就是力图在你最需要的时候为你提供经济独立! 理由之19:据统计,北京市民的退休人员的百分之七十的退休金都被用来看病!所以请把年轻时用命换来的钱,以一种“定时定量,只进不出,专款专用,时间够长”的方式来为老年的自己储备。 理由之20:金钱面前,生命不再伟大!我们购买保险不是因为有人要离去了,而是还有人要继续活着! 理由之21:电视剧《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中,身家过亿的罗保春心脏病去世,全部资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范围详解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条款详解 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康宁保障范围更全面。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轻症给付更为人性化。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同时,新康宁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附40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e17675602.html,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一年多少钱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一 年多少钱 11月29日讯,民生保险中金打造最新重疾保险产品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此款产品提供覆盖135种疾病的全面保障,又可以提供三次轻疾、两次重疾的多重保障,下面我们就起来看该款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吧。 民生如意鑫康保险责任有哪些? 保险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35种轻症疾病,最多可保障三次,每次确诊轻症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的20%。 保险责任2:重大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100种重大疾病,最多可保障两次,每次确诊重大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3: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 若在前十年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30%,最多给付两次。 保险责任4:豁免保险费 不幸罹患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均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5:身故保险金 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6: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不幸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7:生命末期关爱金 不幸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 现金价值权益:年金转换选择权 至70周岁未发生保险事故,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领取养老年金。 民生如意鑫康一年要交多少钱 投保方案: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民生如意鑫康,年交5978元,交20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终身。 可获得保障有: 1、轻症保障:三组共35种轻症,每组可给付一次,每次4万元,最高可给付12万元; 2、重疾保障:三组共100种重疾,最多给付两次,每次20万元,最高可给付40万元(两次给付需间隔1年以上,且所患重疾需在不同组别); 3、保单生效10年内,张先生不幸患约定重疾,每次额外给付6万元,最高额外给付12万元;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201010114 哲学1201班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最新】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511026xxxxxxxxxxx。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元/年)。退保原因:《康宁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康宁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申请人:李某某二〇〇九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自6月15日入职以来,我一直珍惜和享受此份工作,于工作当中增加了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的人生变得更加充实和成熟。因此,特别感谢您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在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要求自己尽心尽职地完成您交代的每一项任务,凭心而论,每一项工作我都已尽十二分的努力去对待。但自己有限的能力未能把所有工作都做得让您满意,我感到非常吃力和愧疚。所以,我只能向您说声抱歉! 我原已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为公费研究生,由于在此工作贻误时机而丧失公费资格,所幸目前仍保留着读研机会。经过再三综合考虑,我最终不得不选择向您申请辞职转而继续上学,并希望能于本月27日正式离职。 您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24日 提交转正申请书有何意义,请看应届毕业生网介绍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这是中央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文件中,规定预备党员转正的必要程序之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验阶段,也是预备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锻炼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据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有两个版本,这款保险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重疾险之一,那么,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今天,小编重点跟大家讲讲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都保什么?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50种疾病名细表

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 40类重大疾病不仅包含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25种;还包含我公司以往重疾产品承保的病种;更增加了客户普遍关心的其他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8.严重冠心病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 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 人性化设计,保险责任创新;10大轻症提前给付20%,不减少死亡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减少理赔纠纷,消除销售顾虑。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以10万元为限),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重疾保额减少为基本保额的80%。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生调报告模板

生存调查报告(第一页)第一页

案例一:

【投保概要】 被保险人:王某某,男性,43周岁 职业:经理,年收入500万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妻子 投保日期:2008年4月9日 投保计划: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单保额60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92.40万元 其他告知:2001年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单保额6万,保费5280元 【生存调查】 生调人员于2008年4月9日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约定于次日在被保险人单位面见。 2008年4月10日上午,生调人员如约前往被保险人的单位。被保险人单位成立于2002年,位于德州市德成区的X 工业园,是一家较大的棉纺织企业,被保险人目前担任该企业的董事长。 在被保险人的办公室,生调人员见到了被保险人。经确认,投保单是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条款内容已了解。从直观上看,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面色红润,看起来要比他的实际年龄年轻一些,被保险人日常爱品茶、散步,还告诉生调人员不吸烟,不饮酒。

问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状况,被保险人告知,目前其与妻子和两个孩子(一男、一女,都在上中学)住在一起,妻子目前也在被保险人所在企业工作,担任企业财务总监,在交谈中被保险人面带幸福表情讲述了与其妻子的创业史。从交谈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家庭关系非常和睦。 生调人员着重向被保险人了解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被保险人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完全可以承担保费支出,但其以不愿意透露财产数额怕招致是非为由拒绝具体说明目前财产金额,同时也表示希望保险公司不要向外界透露本次投保的情况。据被保险人讲述,本次投保目的有二,一是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二是希望为孩子留一笔安全的遗产。 对于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生调人员还进行了侧调,得知被保险人的一些具体信息。被保险人生于本市,早年家境一般,一直在我市闯荡,主营棉纺织生产加工类,生意一直不错,2002年开办现在的企业,妻子占股份的60%,被保险人占40%,因懂技术,会管理,企业效益较好,2007年,企业销售额达到4.3亿,利税4000多万元,目前规模大约10万人。企业注重创新,纺织主要原料为木代尔、天丝、竹纤维等13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2008年4月9日《中国纺织报》头版刊载了被保险人的事迹《X,创新是利润的源泉》。另外,生调人员还从被保险人所在工厂的职工了解到,目前职工福利良好,在厂区大门北侧有4栋企业员工宿舍楼正在

如何防范保险营销员风险

如何防范保险营销员风险? 随着个人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日益扩大,营销员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无论在广度还是频度上都有所增加,保监会逐步出台的相关法规也正是为了规范保险市场,服务于民。 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诚信基础。营销员之所以能够施行违规行为,主要原因有三点,其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实务及制度不完善;其二,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以及诚信建设还没有有效搭建起来;其三,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只有知道风险的存在原因,列明风险的存在形式,才有可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才能够将风险预警落到实处。 一、营销员可能采取的违规行为 1、骗保 原因:客户保险意识缺乏;保险公司对保单回访没有有效落实。 手段:承诺高额回报,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隐瞒保险实质,欺瞒客户。 2、新单保费的挪用 特征:很难通过保险公司的内部预警机制得到有效防范。 手段:制作假保单和假发票诈骗资金,通过私刻公司印章和经办人名章方式,按照公司保单格式制作假保单,收取客户钱款,据为己有。 3、续期保费的挪用 原因:保险公司内控、监察等存在问题和漏洞 特征:作案多高发于资深代理人,凭借其从业时间长,客户资源丰富、续期保费量大,同时长期交往取得了客户的信任,更加上熟悉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 手段:利用收款收据作案,主要表现在开具“阴阳联”收据、使用已作废未核销收款收据、伪造涂改收款收据等三个方面;打白条,利用客户的信任和客户法律知识欠缺,收取资金不出具收款收据而打白条,诈骗客户资金;利用寿险续期保费的宽限期间或条款(如康宁终身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等)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收取保费后将保费截留。由于业务量较大和时间差,将不同客户保费周转挪用,手中始终截留一定的客户资金,直到宽限期间或自动垫交终止日前几天才上缴保费。 4、退保、理赔、满期保险金等的伪造与代领 原因:保险公司保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和漏洞,客户风险意识淡薄。 特征:多个环节(营销员管理、客户服务、业务处理、财务管理)存在疏漏和未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手段:伪造证件、伪造假保单 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有效管控措施 1、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主动研究保险市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表现,抽象风险本质与特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评价和预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 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重大疾病险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精品

重大疾病险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精品 2020-12-12 【关键字】方法、条件、成就、模式、增长、计划、有效、继续、健康、提升、发展、制定、安全、稳定、成果、根本、需要、利益、资源、能力、方式、特色、标准、分析、严格、保障、规范 中国平安,平安福,重疾保险,健康险寿险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 计划特色 幸福人生,平安守护 保障范围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由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组成,简称“平安福计划”。投保示例李女士,30岁,丈夫张先生30岁,是小有成就的私营企业主(无社保),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丈夫紧张的工作使李女士倍感健康对他的重要。为了让丈夫的健康得到保障,更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李女士决定为他投保平安福计划,

全方位的保障让李女士更安心。 年交保费:11937 元,20年交。 利益计划: 1、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 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5种重疾,确诊即付28万,保障及时到位,为一家之主的健康和家庭财务安全保驾护航。 2、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 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且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 3、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 作为企业主的张先生,常驾车出行,平安福计划提供的驾乘意外保障,可在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营运私 家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

生意外伤害时,获得双倍基本保额赔付,最高达100万,意外保障责任延长至70岁。此外,交费期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关爱升级,保障倍至;多达281项的意外伤残评定标准,让责任范围覆盖更广泛,保障更周全。 4、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平安福计划的主险保障30万与重疾保障28万元到终身,如张先生一生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的主险基本保额作为理赔金全额支付给保险合同受益人,确定的保单利益,相伴终身的呵护,让客户安享品质生活。 5、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 平安福计划还提供交费豁免功能,李女士身故、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重疾,或张先生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

中国人寿保险的骗人真相10页word

中国人寿保险的骗人真相! 我曾是温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最近看到了网上很 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 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3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 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保险行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

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 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3,分红型保险:分红险的红利不比银行利息好, 更是将"活钱"变成"死钱".投保人绝大部份人会在三年内感觉上当而退保,(合同期内,客户要解除合同时, 保险公司是要扣相当一部份金额.而银行只将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 因此,该险种是保险公司最赚钱的险种。除非你是钱多了没地方花或在洗黑钱才需要该险种,否则,该险种是绝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应该大概是用来洗黑钱。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贪官污吏们的最爱,把那些来历不明的"黑钱"以他们的子女名义洗成了"合法"赚得。保险公司也就为他们提供了最佳场所。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是用"少量的钱"抵御最大的风险,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要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借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凡给你大讲保险的理财价值的推销员,您可以马上端起茶杯(干什么?送客!)。 投保是为了避险,切记。 如,我的一位熟人为了贿赂官员,给他的儿子买了20万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率表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率表 死亡风险保险费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年龄(周岁)男性女性 年龄 (周岁) 男性女性 0 0.722 0.661 53 4.434 2.546 1 0.603 0.536 54 4.778 2.836 2 0.499 0.424 55 5.20 3 3.178 3 0.416 0.333 56 5.74 4 3.577 4 0.358 0.267 57 6.427 4.036 5 0.323 0.224 58 7.260 4.556 6 0.309 0.201 59 8.229 5.133 7 0.308 0.189 60 9.313 5.768 8 0.311 0.181 61 10.490 6.465 9 0.312 0.175 62 11.747 7.235 10 0.312 0.169 63 13.091 8.094 11 0.312 0.165 64 14.542 9.059 12 0.313 0.165 65 16.134 10.148 13 0.320 0.169 66 17.905 11.376 14 0.336 0.179 67 19.886 12.760 15 0.364 0.192 68 22.103 14.316 16 0.404 0.208 69 24.571 16.066 17 0.455 0.226 70 27.309 18.033 18 0.513 0.245 71 30.340 20.241 19 0.572 0.264 72 33.684 22.715 20 0.621 0.283 73 37.371 25.479 21 0.661 0.300 74 41.430 28.561 22 0.692 0.315 75 45.902 31.989 23 0.716 0.328 76 50.829 35.796 24 0.738 0.338 77 56.262 40.026 25 0.759 0.347 78 62.257 44.726 26 0.779 0.355 79 68.870 49.954 27 0.795 0.362 80 76.187 55.774 28 0.815 0.372 81 84.224 62.253 29 0.842 0.386 82 93.071 69.494 30 0.881 0.406 83 102.800 77.511 31 0.932 0.432 84 113.489 86.415 32 0.994 0.465 85 125.221 96.294 33 1.055 0.496 86 138.080 107.243 34 1.121 0.528 87 152.157 119.364 35 1.194 0.563 88 167.543 13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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