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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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

风险和防范措施

财务部——叶安钦引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中的“二、行业发展...(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中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政府正在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目前我公司尚未正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故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展开一定的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和适用法律

顾名思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债权人作还款保证的质押行为。

根据物权法223条、第(6)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同时,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

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有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权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偿权。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质权人均有权代入质债权人之位而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基于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三、应收账款质押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风险防范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结合公司融资担保流程,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将经历客户申请、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措施认定、审批、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登记、后续管理、质押权的实现几个步骤。现就针对上述步骤,对每个步骤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防范做一个调研分析。

(一)应收账款(反担保)措施选择认定

1.应收账款的定义。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从上述使用范围可以看出,应收账款的定义非常宽泛,不仅涵盖依据合同产生的当前付款请求权和未来的付款请求权,更涵盖了目前尚未依据合同确定的未来相关收益权。

2.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的风险。从上述应收账款的定义可看出,其范围非常的宽泛,根据应收账款的特质,其本身就存在以下风险:(1)应收账款不能成立、不能实现的风险。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被认定无效,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2)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时效经过等抗辩权风险;(3)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风

险;(4)应收账款价值不足的风险;(5)出质人收取应收账款、免除、放弃、转让、抵消应收账款等情形的风险。

3.选择应收账款(反担保)措施应注意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针对上诉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我们在采取应收账款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除了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重点调查外,还应对应收账款本身进行详细调查,逐步尽可能排除潜在风险。

(1)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为避免出质人欺诈,虚构应收账款,我们应要求出质人提供提供基础合同的原件,明确应收账款形成的基础合同关系,清楚合同价款,付款时间,支付方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具体内容,同时就上述内容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确认,核实其真实性,同时也要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清偿的情形。另外,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也跟应收账款的金额息息相关,在认证的同时应关重点注该应收账款的真实价值。

(2)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实力和资信的判定。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力、信用,决定着质押应收账款的实现程度,实力越好,信用度越好,应收账款的担保价值越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作为第三方,一般难以配合我们对其进行一个详尽的调查,因此在选择上,我们应直接选择公家单位、大型国企或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

作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其他企业在愿意配合公司进行详尽调查的情况下也可作为考虑对象。

(3)对应收账款的相关性质进行确定。明确合同是否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特别是抵消权,对于双方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出质人和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要明确双方不能对冲账款。

(4)应收账款时效调查。应明确应收账款到期日期,一般情况下,到期日期应晚于贷款到期日期,否则应收账款到期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质权将消灭。但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有规定,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意味着我们也可以在后续管理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质押,若企业在连续健康的经营中能有源源不断的应收账款产生,也可以考虑在特殊情况下贷款到期日期突破原应收账款到期日期,但在管理上应特别注重,在原应收账款到期前,应增加新的等值的应收账款。

(5)登录登记系统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登记的事实。

(6)应收账款的质押率及其价值评估。经查询相关资料,目前普遍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为80%,我公司的质押率为50%(制度虽未明确,根据性质参照动车抵(质)押率确定),

但对于应收账款的评估,则操作性相对困难,因为涉及第三方的配合问题,应收账款的评估暂无第三方中介机构能出具具体评估金额,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已自评为主。结合相关法律和相关财务知识,我认为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应采取相对的谨慎原则。鉴于应收账款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付款请求权,其中未来的付款请求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已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如施工合同中根据完成程度评估应收工程款的价值,而不是根据总合同将产生的应收工程款的价值,当然,对于未来的付款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普通情况能实现的可能性对其进行一定的折扣予以评估。

(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

1.质押合同。鉴于应收账款质押较普通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更为复杂,因为在质押合同的设计上需尽量做到面面俱到,如保有应收账款最低金额、应收账款的详尽描述、设定不得转让、放弃权利等宣示性条款、共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物权法》第208条将实现质权的条件留由当事人去自由约定)等等,建议整个文本的设计交由相关方面专业的律师修订。

2.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

照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和登记是应保持双方对应收账款的描述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进行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用户具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权利,注册后账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人负责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维护。

3.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后,建议连同出质人共同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该应收账款的质押情况,防止应收账款出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直接提前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应收账款随之消灭。但经多方查询,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收账款债务人基于其与质押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享受的权利、义务均不受影响,即质押合同不能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便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了相关通知。因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共同达成质押协议,设定不得抵消或者不得提前清偿、清偿前告知质权人等条件。但经网络查询,也有小部分案例支持付款人知晓应收账款质押事实仍向出质人付款的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

4.达成监管协议,制定监管账户。根据上述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因尽量与质押人达成应收账款监管协议,如由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只能汇入

指定账户,该账户的付款由双方共同确认。

(三)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的后续管理

1.关注应收账款质押基础合同的履行。应收账款产生基础是基础合同的履行,对于尚未完全履行的基础合同,应积极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否会造成最终合同的难以实现。

2.监管应收账款的到期和偿付情况。关注到期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情况,督促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偿付至指定监管账户,对偿付的款项用途进行监控,是用于偿还贷款、提存,或者出质人提供新的应收账款质押后,允许其提现。另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关注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存在提前偿付应收账款的情况及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隐患,如被其他债权人起诉等情形。

3.催收应收账款。对于应收账款逾期未还的情况,要督促出质人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要求债务人出具付款计划、支付利息、部分清偿、提供履行担保等方式中断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防止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间而无法追偿,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为2年。

4.加强应收账款后续价值评估跟踪。鉴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履行和偿付会对应收账款的评估价格产生较大变动,在保后管理中,应定期对应收账款的价值变动进行评估,确保在规定质押率后的价值保持在担保金额之上。

(四)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1.设定实现质权条件。根据物权法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因此,在订立质押合同时,我们应明确除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现其他对我公司不利的情形,我们也可以提出实现质权的条款,确保可以第一时间拥有法定实现质权的权利。

2.行使质权。一旦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第一时间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向质权人直接支付应收账款。经查看多个网络案例,均表明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支付应给出质人的应收账款,无需对应付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因此,在通知送达后,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仍直接向出质人支付款项导致质权落空产生损失的,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起诉讼,其付款义务不能免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存在部分案例)。

3.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就处置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四、结论

我国在《物权法》上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说明,同时也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具体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但从上

述分析中来看,应收账款质押最大的问题就是应收账款本身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从办理质押登记到可以实现质权期间,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可以约束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或依法形式抵销权等等,而我们在操作中最难监管的也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因此,如何在操作中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成为重中之重,也给实际操作带了更大的工作量。所以,在今后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业务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2点:

1.若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我们应在选择合作对象和质押内容上进行着重谨慎删选,选择安全性高、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信誉好、合同管理规范的对象进行业务开展。

2.虽然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有其他主反担保措施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增加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增强,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减低贷款风险。

2019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字()第号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为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向(以下称主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万元提供担保,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以下应收账款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担保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对的应收账款债权设定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如下: 1、甲方此前此后担保的上述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债务人与甲方、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甲方所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也包括债务人单方所作出的承诺。 2、质押反担保金额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甲方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失等。 3、根据相关合同及文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责任。 二、质押标的物范围:从年月日开始截止至年月日,在本条下述合同项下,销 售给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不低于万)。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质押的应收账款成立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货运单据、发票、仓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回函)及时提交甲方,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质押债权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及上述证明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质押反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 五、乙方开立甲方指定的质押账户,账号为,并实行甲乙双方共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银行提请变更印鉴申请。 六、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自书面出质通知书送达或以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该质押权人时视为移交。双方应向乙方的债务人发出书面质押通知书及账款务必付至质押账户的函,并将收函照办的回执交到甲方。 七、乙方提供质押的债券余额应满足下列公式:质押的债券余额* %+质押账户的回款资金≧甲方担保的未解除责任余额,乙方动用质押账户中的回款资金,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补足经甲方认可的新的应收账款质押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如果支付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或代偿物,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将款项或支付工具或代偿物转交给甲方处理。由甲方负责领取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可陪同甲方前往付款企业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收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支付工具后,出具保管签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甲方有权将乙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再质押和贴现。前述产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八、乙方每月末给甲方提供一份其加盖公章的已收账款明细表和证明资料(如发票、发货单的复印件等),甲方据此调整授保金额。 九、乙方保证: 1、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 2、本合同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为乙方真实、合法拥有且无任何争议或瑕疵,无民事、行政、司法负担,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与争议,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本合同签订后的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赠与、前一、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债权; 3、主合同与本合同的签署不违背乙方的章程和其他上级有关规定。 十、质押反担保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押的债权所得的资金应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上述债权。 十一、本合同为无条件、独立的、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因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解除、变更而受到任何效力或内容的影响;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债务人转移贷款用途宣告破产、无力清偿贷款、丧失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包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也不受乙方机构的变更、撤消或财力变化的影响。

反担保合同(通用版)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注: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doc 8页)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doc 8页)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也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权利出质的范围。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金融机构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让公司和金融机构达到了“双赢”,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的运作难度较大。笔者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优势作出解析之后,提请金融机构注意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以防控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分为两类: 第一类,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就是俗称的“收费权”。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收费权虽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

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故而我国《物权法》未将收费权质押独立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第二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本文着重分析狭义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并取得积极效果,在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对于企业来说,资金充足率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向银行借贷又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商业银行贷款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例外的原则,这就迫使企业积极寻找各类担保物以获得融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拥有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厂房和办公场地可能均系租赁,无法用作担保。据统计,多数中小型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前者如提供软件、餐饮和咨询服务的企业,后者如一些大企业周围的卫星企业,其为大企业赊销零配件等获得应收账款等。作为无形财产之一种,应收账款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我国目前约有550 亿元的应收账款,因无法被利用而基本处于闲置状态。①如果能将这些应收账款向银行质押而获得贷款,相当于未来资金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中,充分实现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对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对银行来说,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了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最受银行偏爱的两种担保方式。但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 ①刘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93期,第19页。

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担保公司用)-2019年最新

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反担保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甲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文义另作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借款合同: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 1 -

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连续办理的授信业务,将要在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的期间签订的一个或多个《借款合同》。 (二)主债权: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借款合同约定,在 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的期间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发放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贷款累计本息余额。 (三)主合同: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保证担保,甲方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将要签订的多个《保证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章抵押担保范围 第二条乙方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利息及由此产生的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债务人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为追偿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查询费、登记费、差旅费等),以及甲方获得清偿前所产生的代偿款利息。 第三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 2 -

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 风险和防范措施 财务部——叶安钦引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中的“二、行业发展...(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中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政府正在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目前我公司尚未正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故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展开一定的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和适用法律 顾名思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债权人作还款保证的质押行为。 根据物权法223条、第(6)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同时,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传真:邮编: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万元。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方存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动产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

附件2: 动产质押合同 (货押融资业务专用) 编号:常商银动质字第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债务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量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可多选,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编号为的《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金额 □编号为的《进口押汇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金额

□编号为的《汇出汇款融资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金额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押物的设定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质押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损坏、灭失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 第四条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 一、主合同条款中约定应收账款限制转让 甲乙双方签署的主合同,或者框架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如“卖方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约定“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另一方禁止转让该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等明示方式。 相关法条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津高法〔2015〕146号文件第四条如下:基础合同中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对保理商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将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保理商,但保理商善意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转让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如果因此给保理商造成损失,保理商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基础合同禁止转让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则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应收账款的转让需以主合同为基础,对主合同进行审核是保理公司应尽的义务,故以善意取得为抗辩理由举证难度较大。若在主合同外的补充协议中有该项约定,而转让人又未提供补充协议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若明知有限制转让条款而签署转让合同,则该合同无效,转让后的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同时主合同无效会导致从属合同无效,应收转让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融资款转让人按不当得利返还,实际业务操作风险大。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_月_日签订了《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对乙方享有应收账款人民币万元,应收账款明细及还款期限如下: 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应收账款明细表 2、2016 年月日,甲方向贷款人 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民币_______ 万元;甲方 委托丙方为甲方向贷款人的前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甲 方与贷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 现为保障丙方权益,甲方拟将其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为甲方对丙方的债务提供质押反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其对乙方应收账款人民币万元质押 予丙方;乙方已知晓此质押事实,对此无异议。 第二条质押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质押担保范围: (一)因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而形成的甲方对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罚息、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二)甲方按照《委托担保合同》应向丙方支付的担保费等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和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须按照《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应收账款明细表》约定的还款期限将所欠甲方款项支付至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支付所质押的应收账款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丙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相应款项。 第四条乙方将所欠甲方款项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后,丙方有权将款项用于提前偿还甲方向贷款人的借款,或将账户内的资金继续质押给丙方。 第五条在甲方全部还清所欠贷款人的借款前,甲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应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等交付丙方保管。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向乙方收取应收账款; 2、不得将已质押的前述应收账款再进行转让、质押; 3、不得减免乙方付款义务; 4、不得有其他影响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九条如需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及乙方应在丙方通知的时间内配合丙方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质押期间内,如甲方还清所欠贷款人的全部款项或经丙方同意,可解除前述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一条甲方或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任意一条约定的义务,每逾期一天,违约方须按照应收账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九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抵押反担保合同协议(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传真:邮编: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______________申请的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甲方为 公司(以下称债务人) 向 (以下称主债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提供担保, 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以下应收账款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 乙双方根据《担保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对 的应收账款债权设定 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如下: 1、 甲方此前此后担保的上述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债务人与甲方、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甲方所签订相 关合同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也包括债务人单方 所作岀的承诺。 2、 质押反担保金额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 费等费用、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甲方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债务人应向 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失等。 3、 根据相关合同及文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责任。 二、 质押标的物范围:从 年 月 日开始截止至 年 月 日, 在本条下述合同项下,销售 给 产生的 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不低于 万)。 三、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质押的应收账款成立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货运单据、 发票、仓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回函)及时提交甲方,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质押 债权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及上述证明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对 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质押反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 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 五、 乙方开立甲方指定的质押账户,账号为 并实行甲乙双方共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银行提请变更印鉴申请。 六、 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自书面出质通知书送达或以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该质押权人时视为移 交。双方应向乙方的债务人发岀书面质押通知书及账款务必付至质押账户的函,并将收函照办的回执交到 甲方。 七、 乙方提供质押的债券余额应满足下列公式:质押的债券余额 * %质押账户的回款资金 仝甲方担保的未解除责任余额,乙方动用质押账户中的回款资金,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补足经甲方认 可的新的应收账款质押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如果支付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或代偿物,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 将款项或支付工具或代偿物转交给甲方处理。由甲方负责领取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可陪同甲方前往 付款企业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收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支付工具后,岀具保管签收单(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甲方有权将乙方收取的银行 承兑汇票再质押和贴现。前述产生的费用乙编号: 字(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第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复习课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含贷前、贷中、贷后) 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 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 1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199-50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出质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 账号:_____ 质权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为确保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反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20285 反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反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 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_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

动产质押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编号:【】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即《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住所地: 有效身份证件: 电话: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即《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担保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号《委托担保协议书》及乙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乙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现甲方以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出质,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及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据借款合同规定,甲方的借款本金为元,年利率为%,甲方向贷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反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根据《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约定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具体反担保范围如下: 1、乙方为甲方向贷款人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第三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见附件: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 (大写)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六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整。 第七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如借款合同经其当事人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担保机构之质押反担保合同(样式)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担保机构之质押反担保合同(样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动产质押)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XX 年X 字第XX 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 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的人民币XX 万元提供担保, 现乙方以其所有的(或 依法有权处分的)XXX (以下称质物)移交甲方占有,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甲、乙双方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事项 1、名称, 2、数量, 3、质量(标准), 4、状况, 5、其他。 第二条质物的质押价值 A 、甲乙双方均认可,该质物的质即价值为: B 、根据双方认可的xx 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商定质物 的质押价值 为X X 。 质权人(甲方) (乙方): 住所(地址): 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册号: 传 真: 邮 合同编号--年土字第—号 出 质人 住所(地 法定 开 帐号: 营业执照注 电话: 传真:

第三条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4、甲方保管质物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损失等。 第四条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应共同活点、核查上述质物,列出活单,由双方代表在活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上述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签署后XX日内,乙方应将该质物移交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将质物向X X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第六条乙方保证是该质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该质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产权证明文件、财务凭证等原始文本。 第七条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 第九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立即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乙方向甲方提前活偿第三条所列款项。 第十条乙方履行完毕《委托保证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 责任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第^一条质物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就赔偿金取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责任的,应按质物质押价值的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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