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物资管理标准

报废物资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晋城市同源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报告和记录、以及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晋城市同源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废物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职责

3.1 生产副总经理是报废物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报废物资管理工作,批准物资报废申请。

3.2 市场开发与营销部是生产(非生产)物资报废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生产(非生产)物资报废工作,负责审核生产(非生产)物资报废申请。

3.3 财务部负责物资报废账务处理,办理固定资产物资报废手续。

3.5 物资使用部门负责提报物资报废申请。

3.6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提报库存物资报废申请及待报废生产物资的保管。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报废物资管理是指对退役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钢材、金属构件、设备包装物、非生产用品等物资进行认定、回收、修旧利废、销售等的管理活动。

4.1 管理目标

通过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充分挖掘潜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2 管理内容

4.2.1 固定资产设备的报废申请与审批。

4.2.2 报废物资的回收。

4.2.3 报废物资的修旧利废。

4.2.4 废旧物资的销售。

4.3 管理要求

4.3.1 物资报废申请与审批

4.3.1.1 物资申请报废,由物资的使用部门对拟报废的物资提出申请,填写“物资报废申请表”,报送市场开发与营销部。物资报废申请表见表1。

4.3.1.2 市场开发与营销部接到物资报废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证、研究,提出鉴定意见。

4.3.1.3 市场开发与营销部将鉴定意见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由财务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见表2。

4.3.2 报废的物资回收

4.3.2.1 公司各部门报废物资的回收工作,由市场开发与营销部负责,其他部门不能组织自行回收。

4.3.2.2 各部门的废旧物资应妥善保管或按照物资部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做好接收、建帐工作。

4.3.2.3 拟报废上缴的固定资产设备,在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准前,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移动、拆迁、出售、外借或回收。

4.3.2.4 对已经回收的废旧物资,物资供应部门妥善保管,不能造成其价值的再度损失。

4.3.3 报废物资的修旧利废

4.3.3.1 废旧物资的修旧利废工作,应本着先修旧、后利废、最后再处理

的原则,严格管理。切忌大手大脚、随意拆卸、弃旧领新。

4.3.3.2 对已经报废的废旧物资,申请部门应积极修复它用或拆卸部件代用,做到物尽其用、增收节支。

4.3.3.3 利用废旧钢材及金属构件的边角余料,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废旧钢材的综合利用率。

4.3.3.4 修旧利废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采购价格的60%。4.3.4 废旧物资的管理

4.3.4.1 物资供应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已回收的废旧物资,建立健全废旧物资保管台账,做好保管工作。

4.3.4.2 在废旧物资与合格物资的账目、物品存放地点方面,必须截然分开。

4.3.4.3 废旧物资库存积压时间过长时,保管员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4.3.4.4 带押金的回收物资,要独立建立账目,集中处理。

4.3.5 废旧物资的销售

4.3.

5.1 由市场开发与营销部统一销售处理废旧物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对外进行销售。

4.3.

5.2 市场开发与营销部在对外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

4.3.

5.3 对于计划销售的废旧物资,市场开发与营销部必须积极进行市场调查,征求上级物资主管部门意见,看市场上是否有该种物资的可用之处。

4.3.

5.4 废旧物资销售后,市场开发与营销部要如实记录销售账目,并将销售资金及时交财务部,财务部出具收款收据。

4.4 管理流程

报废物资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5 报告和记录

5.1 物资报废申请表见表1。

5.2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见表2。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市场开发与营销、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6.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公司考核体系中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表1 报废物资申请表

序号报废物资名称单位数量报废原因备注

填表人(申请人):申请部门经理:

参加鉴定人员意见:

签名:

市场开发与营销部审

核意见: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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