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测控制程序

产品检测控制程序
产品检测控制程序

产品检测控制程序

1目的

为规范TLC产品认证过程中的产品检测,加强对检测有效性的控制,特制定此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TLC各检测分包机构对申请产品认证组织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

3职责

3.1受理部负责安排检测任务并将认证合同相关信息传递给分包检测机构;

3.2分包检测机构负责安排产品检测工作,汇总检测资料,对检测的全过程负责;

3.3评审部负责处理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信息;

3.4评审部负责评定产品检测报告。

4程序

4.1受理部根据产品认证合同的约定,按照企业自愿、就近安排、兼顾均衡的原则,及时向相应产品检测分包机构下达委托检测任务,明确产品检测实施的时间、依据标准及相关要求。

4.1.1下达委托检测任务时主要考虑该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任务情况及其业绩和组织要求等情况。

若申请企业对受理部安排的检测机构不满意或认为其不能公正地进行产品检测,可向受理部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受理部应无条件给予更换。

4.1.2若由于检测机构或组织的原因无法按要求实施检测,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回受理部。

4.1.3下达委托检测任务时应将必要的产品信息包含其中,在《产品检测委托书》中应明确检测产品、依据标准、检测时间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利于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得到全面的信息。

4.2检测机构按其在TLC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测,并考虑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果检测机构对受理部传递的相关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与TLC受理部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企业送检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为多家时,组成样品的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供方,应为采购量最大的供方),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时将进行核对。企业报TLC的产品描述中的关键元器件及材料、供方信息等内容应至少包含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信息。

4.2.检测机构按照TLC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检测和判定,保留检测原始数据,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注意样品的保管;组织按TLC下达的“检测收费通知单”要求分别向TLC及检测机构交纳产品检测费用。

4.2.2当在组织处检测时,如果组织的检测设施在效率及质量上优于产品检测机构的设备,检测组可在比对的基础上加以利用,但应保留比对的数据和相关记录。

4.2.3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TLC评审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评审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一个月后向检测机构重新提交样品进行检测,如果再次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认证结论为不合格,组织一年后才能重新提出产品认证申请。

4.2.4检测机构对检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涉及产品一致性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评审部,以便评审部及时处理,具体要求可参照4.5条的要求。

4.3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将以下记录报送评审部:

a、产品检测报告;

b、不合格项目的原始数据及相关记录;

c、采用组织检测设施的比对记录。

4.4评审部对检测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评定,资料齐全且满足认证要求的,评定为通过;

若发现检测报告中存在问题,评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涉及组织

的问题可参照4.5条的规定实施;涉及到检测机构的问题,评审部以信息反馈单的形式向检测机构传递,要求检测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涉及TLC自身的问题,评审部以信息反馈单的形式向相关部门传递,限期要求改进,重大问题应向TLC主任、产品认证事业部主任通报或由其处理;

外部问题的改进情况,一般由评审部对其验证,内部问题根据其性质、影响和涉及的层次可由评审部、产品认证事业部主任或中心主任验证。

4.5评审部对检测机构反馈的问题及在认证决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审,并做出相应处理;

4.5.1对于对产品质量可信性有重大影响的或性质严重的问题(如虚假),评审部可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尚未完成的项目时进行验证或处理,甚至安排专项质量体系检查或产品检测;

4.5.2对于影响不大的问题,评审部可进行适当记录,并通知组织,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安排在下一次检查/检测时,对问题进行验证,必要时可要求组织再一次报送相关资料;

4.6本程序在实施时应参照与各检测机构的分包协议、分包机构产品检测实施程序及双方的相关规定。

5 质量记录

TLC-CP01B07 产品认证评定表

TLC-CP01B05 产品检测委托书

TLC-CP01B10 检测收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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