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

(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本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分别采取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自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满九个月后,可以向本会提出参加面试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

(四)实习人员参与办理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归档卷宗2份;

(五)不少于4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记录等;

(六)本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在参加面试时应主动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未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不得申请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面试考核由本会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举办四次,时间分别定于当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下旬。实习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参加面试考核。本会负责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通知申请参加的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面试考核前应从实习考核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五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第十六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判,经集体评议后确定面试考核结果。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必须经两名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评价为合格方为通过。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申请参加下一次的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对实习人员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查,并向

本会提交《实习鉴定书》,由本会结合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情况,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实习人员既可以单独提出综合考核申请,也可以在递交申办律师执业证材料时一并提出,时间统一定在每月的中旬。

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申请参加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九条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其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面试考核、综合考核和公示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本会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本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二条经本会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出复核申请。本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

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小清王江南王学剑王坤孙国凤孙亮

任天生华杨斌刘桂生吕健朱虹许世可

李承举闵建君汤道平张旗陈悦忠林杰

金文金荣周文波封孝权袁芸贾国宽

翁文徐金伟黄友定黄剑童国军强强

程美瑛樊纪国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心得总结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 2009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度工作计划 第一部分2009年度工作总结 刑事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律改革 促进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了很多冲突,为此刑委会举办和参加了多次研讨会,并向司法部提出解决意见,推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的解决。2009年8月14日,在成都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刑委会主持“《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分论坛,邀请人大法工委、公检法司、学者专家以及律师代表就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讨。论坛设置了“《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与“解决《律师法》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两个单元。在前一单元,李贵方副主任从律师的角度做了关于律师法实施基本情况的报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参会代表介绍了公、检两部门实施律师法一年来的的情况及体会。通过研讨,《律师法》实施基本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得以全面展示。在后一单元中,针对《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会

人员提出了解决对策,侯凤梅副主任提出了律师法实施的具体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会代表就法院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表了看法,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律师法的未来。经过该次论坛,充分听取并总结了各相关机关及广大律师在《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途径及对策,为《律师法》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促进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并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二、参加各类研讨活动 1、参加刑诉法方面的研讨会 (1)2009年1月10日,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心与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诉法研究所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举办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 (2)2009年3月8日,受尚权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广州大学的邀请,参加在北京神舟大厦举办的“关注刑事辩护助推法治前行——尚权刑事辩护交流系列活动”启动会。 (3)2009年7月3日,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举办的“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 (4)2009年9月15日,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邀请,参加在

实训教师考核细则(1)

遵义市红花岗区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实训教师教学常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实训教师的实训教学工作管理,促进专业实训教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教师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在职在编专业(实训)教师 (二)外聘专业(实训)教师 二、考核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教学(实训)过程、学生反响、教学效果、教研组评课等方面对对承担专业(实训)课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部门: 由实训分管校长领导、实训处负责常规检查,月底由分管校长牵头成立绩效考核小组每月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小组由分管校长及其他校级领导任选一名、实训处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务人员各一名组成。 四、考核办法: (一)本考核办法共分为四个板块,分别进行考核,然后将各块考核的分值汇总后再计算总的平均分值,原则上每学期对专业(实训)教师考核一次;但对学生反映较为强烈、教师教学水平太差的教

师可采用月考核。 考核量化分值折合转换:(1)、定性分值转化:优(92)、l良(83分)、中(70分)、差(60分)。 (2)考核总平均分值转换: 90分以上:“优”;80分以上:“良”;65分以上:“中”;65分以下:差 五、考核结果处置办法。 (一)针对在职专业(实训)教师,期末考核获得“优”等次的教师,在年度考核“评优”或教师“评先”时直接进入推优备选名额,期末考核获得“差”等次的教师,不得进入推优行列,且第二学期学校不安排该专业课。 (二)外聘教师每月绩效工资分两部分进行考核,其中370元为月考核,200元为期末考核。 1、月考核为“优”的外聘教师,可获得全额绩效工资,获得“良”的教师可获得90%的绩效工资,获得“中”等考核结果的老师,可获得70%的绩效工资,获得“差”等次的教师只能获得50%的绩效工资; 2、每学期累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考核为“优”教师,除全额领回每月200元绩效工资外,另可获得每月100元奖励绩效。月考核未得“差”老师全额获得每月200元绩效。月考核每出现一个“差”评,期末绩效扣200元,连续两次获“差”的教师,期末绩效扣500元,一学期累计获三次“差”的教师期末绩效考核全部扣除,下学期解除聘用。

2014江苏省律协实习律师考试试题

2014年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试卷 姓名:所名:得分 一、填空题(14小题,共30分) 1、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新执业律师实行宣誓制度。宣誓誓词为:…..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关于加强江苏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意见》规定,为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 4、《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核查。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一、以换届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健全组织机构,行业管理实现了新的发展一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今年2月28日,我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成功召开。会议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二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大会选出彭荣汉、黄琼芳、谭克号等3名副会长轮值担任会长。根据大会通过的《南宁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市司法局覃宾生局长为名誉会长,赖世旭副局长为副会长,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冯真德为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常务理事会聘请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永龙律师为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律协日常工作。顺利实现了协会领导机构人员转换,行业自主管理的特色进一步显现,基础更加坚实。 二是在上届工作的基础上,二届理事会根据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明确了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思路和任期目标,制定了09-xx年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以提高业务素质、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律师宣传、完善管理机制等为工作重点,体现新一届理事会服务理念和务实作风。 三是切实履行行业管理的重责。协会以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建设为重点,加强行业组织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了维权委员会、交流与合作、财务监督委员会、女律师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专业委员会人员。以公开推荐、自荐委员的方式,从中吸纳了部分律师加入专委会,扩大律师对协会工作的参与面。同时对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则进行了修改,使之更符合工作规律,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两专”委员会建设的加强,为各项专门工作的开展和促进律师业务交流提升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四是开通律协网站,加强秘书处建设。通过增加工作人员、完善内部管理、推 第2 页共7 页

实训考核制度

实训考核制度

实训考核制度 学生实训成绩考核是实训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实训教学过程及实训教学管理等情况的重要环节,也是督促学生学习,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应用能力,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的重要环节,同时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也是对学生一个重要评定。要充分重视,确保考核真实。 为了加强学生考核管理,便于组织考核时具体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查的依据是:实训中的表现,出勤情况,对实训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操作技术的熟练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工工件的质量,以及对设备工具维护的情况,实训报告的编写水平等。 二、实训成绩分为考勤、实训表现、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及实训报告成绩四个方面。 三、成绩评定可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具体标准如下: 1、优秀(90分以上) (1)实训期间考勤记录为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 (2)全面完成各项实训任务,实训效果好,动手操作能力强,技能考核优; (3)在实训中心表现优秀,受到实训老师好评; (4)实训报告内容真实、具体,论述正确,主题突出,收获大,体会深刻,在专业知识领域方面有一定的见解或独创性。 2、良好(80——89分) (1)实训期间考勤记录为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

(2)较好的完成实训的各项任务,动手能力强,实训效果较好,技能考核为良; (3)在实训中心表现良好,受到实训老师的好评; (4)实训报告内容真实,基本概念正确,论述清楚,收获较大,对专业知识有独到的见解,评分等级为良。 3、中(70——79分) (1)在实训期间无旷课现象,无迟到早退现象。 (2)完成实训任务,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实训认真,技能考核为中; (3)在实训中心表现较好,实训老师反映较好; (4)实训报告内容真实,基本概念正确,有一定的收获、体会和见解,对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见解,对评定等级为中。 4、及格(60——69分) (1)在实训期间请假不超过三次,迟到早退现象不超过3次。 (2)基本完成实训任务,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实训比较认真,技能考核为合格; (3)在实训中心表现一般,实训老师反映较好; (4)实训报告内容真实,有一定的数据做支撑,有一定的收获、体会和见解,文中基本概念正确,文理通顺,评定等级为合格。 5、不及格(60分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及格 (1)病事假3天以上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旷课两节以上者。 (2)因为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拒绝赔偿者。 (3)不能完成实训任务,动手能力差,技能考核为不及格者;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成都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 (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守的会员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年度考核时对违法违纪会员可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适用于因严重违规或有多次违规记录暂不适于继续执业,或者因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的、及未通过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违规会员。对严重违规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为二至十二个月;对拒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

律师协会2018年总结及2019年要点【最新版】

【仅供参考】 律师协会2018年总结及2018年要点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律师协会2018年总结及2018年要点 XX年年,市律协在局党组和律协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带领广大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市当年新增律师事务所14家,新增执业律师150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和10.9%,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最多的一年。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律师执业机构116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12家,公司律师事务部3家,香港律师行驻济办事处1家),执业律师1556人(其中专职律师1422人,兼职律师116人,公司律师18人),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150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931件,代写法律文书及解答法律咨询68110件法律顾问单位达到1955家,业务收费实现15656万元。 一、坚持不懈抓党建,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协会工作规划,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一年来,律协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理论、强素质、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 第 2 页共 7 页

幼儿教师实习指导综合实践课程考核办法

《幼儿教师实习指导》综合实践课程考核办法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前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委[2012]4号)以及《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性环节设置的通知》(考委[2014]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学前教育专业计划调整的通知》(黔招考自〔2017〕13号)的要求,针对学前教育(专科阶段)《幼儿教师实习指导》综合实践课程,考核如下。 一、考核目的 教育教学实习是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丰富实践经验,并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环节。通过教育实习的综合性实践,获得对幼儿园教育的感性认识,提高对幼儿教师职业的认识水平,加速专业知识和教育知识向能力的转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关注幼儿教师的教育思想、教师专业能力等二个方面。 1.幼儿教师教育思想 (1)热爱幼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巩固专业思想,培养专业情感。 (2)认同并遵守幼儿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3)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保教结合,具有正确的儿童观、教师观与教育观。

(4)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学习的主动性、自信心和独立能力。 2.幼儿教师专业能力 (1)能将幼儿卫生保健、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及幼儿园活动设计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运用于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中; (2)掌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体能力,包括观察和评价能力、一日活动计划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以及创设与利用环境的能力等; (3)重点考察集体教学活动设计能力、教学活动组织和实施能力,以及自身的教学反思能力等。 三、考核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方式 提交一份幼儿集体教学活动设计方案,一份幼儿集体教学活动示范课的教学反思。 考核成绩=幼儿集体教学活动设计方案成绩X60%+幼儿集体教学活动示范课的教学反思成绩X40% (二)考核要求 1.幼儿集体教学活动设计方案的要求 (1)精写一份纸质幼儿集体教学活动的设计方案(任一领域),题目自拟,内容自选,须聚焦幼儿园某一活动的设计; (2)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意图、活动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活动准备、教学过程等要素;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 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

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 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 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 解释或补正。 (二)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 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由实习律师作自我介绍,进行分钟的个人展示。观察实习律师面试 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2018年律师协会工作总结

2018年律师协会工作总结 XX年,知识产权委员会在省律协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拓展我省知识产权业务这一主题,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年工作部署早,计划详细,可操作性强。 工作计划,并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得到了省律协的领导的肯定和支持。4月份,知识产权委员会根据省律协的要求,提出了知识产权委员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任务分工建议方案。构建了本届知识产权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框架。 二、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工作的积极性,各项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 由于选拔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的要求较高,在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推荐下,经过省律协的考察、考核,知识产权委员会增选出二名副主任,状大、充实了知识产权委员会(本工作总结来源于kxren)。知识产权委员会在6月份对主任们的职责进行全面的细化,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有利于知识产权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分工是:魏晓华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赵洪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在湖南律师网建立知识产权频道策划、编辑工作;卢宏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专利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编辑、编撰业务论文、业务指南;毛英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商标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彭金麓副主任负责网络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湖南省知识产权律师库的建立,配合卢宏副主

任组织、编辑业务论文、业务指南;黄晖明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委员会会务组织、筹备工作。通过职责分工,充分地调动了委员们的工作积极性,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全面地完成了XX年的各项工作。 三、全力以赴办好专利论坛,知识产权委员会各项工作登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委员会与省律协网络部联手,开办知识产权栏目,重点介绍我省知识产权律师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最新动态。同时,知识产权委员会还在全省广泛地征集知识产权律师基本情况,建立全省知识产权律师库。当然,知识产权委员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专题论坛工作。活动之初,戴志坚会长就论坛的筹备工作进行了指导,提出了省律协应多与地方律协开展专题活动的要求。这一要求,得到了衡阳市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11月13日,由省律协主办,衡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承办的二00九年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专题论坛在衡阳南岳神龙寿岳国际大酒店隆重举行。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全省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100多名律师法官参加了本次论坛和年会。论坛聘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二处董王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湖南大学客座教授邹民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孙元清作了精彩的演讲,让全省的知识产权律师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成果,了解知识产权司法实践、行政执法最前沿的信息。同时,论坛还组织了专利方面的论文23篇,有6名律师在论坛上

实验教学管理考核办法

实验教学管理考核办法 校长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考核 1、组织对实验室用房、仪器、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写《实验室检查记录》,留存实验室建档。 2、规划和建设好实验教学楼,确保用房的布局、面积、内部设施均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 3、做好实验室经费预算,适时添置新教材所需仪器药品。组织做好实验教学易损易耗仪器药品的年度补充采购工作。 4、设置专(兼)职实验员,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 5、将相关学科教师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教师履职考核。 教务主任实验教学管理考核 1、教务主任将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纳入教务常规管理。 2、审核认定相关学科教师的实验教学计划。期间要检查执行情况,期末根据实验室表册核实教师实验教学完成情况。 3、根据现行教材,组织教师制定《实验开出目录公示表》。 4、检查教师实验教学备课教案,杜绝实验课不备课的现象。 5、经常到实验室检查管理和教学工作,实验员工作调动时,组织做好交接和培训工作,确保实验室管理表册正确填写,以记录为准。 6、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教研、教具自制工作,加强实验室创新文化建设。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强化对中小学实验教学的管理,按课标教材的要求开足开齐课程,市教育局教学条件装备管理站在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玉溪市中小学实验教学管理考核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各县区教育局及时转发到各中小学,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玉溪市中小学实验教学管理考核办法 二O一0年五月十日 玉溪市中小学实验教学管理考核办法 为巩固提高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 (以下简称“普及县”)成果,推动中小学实验室常规管理工作,全面进中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 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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