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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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解读

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实际上是同标的企业股东打交道,所以当事各方要求有标的企业的股东;而资产收购是同标的企业本身打交道,因此当事各方不用有对方股东。

债务重组和资产收购,不涉及股东层面,因此当事各方为两方;而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涉及股东层面,当事各方为三方。

(一)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或者叫“资本扩张”。

(二)投资、分立,本质上都是资本的收缩。

只是,投资是分立出自己的子公司,而分立这是分立出兄弟公司,本质上并没有不同,只是由于经营架构的需要不同而已。

因为合并、分立也会引起注册名称、住所、企业组织形式等的改变,但是本文件中的“法律形式改变”是除了其他重组类型涉及到的。

法律形式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下,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企业由法人企业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由交纳企业所得税改变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企业注册地址由境内改变为国外,即:改变了税收管辖权;第三,由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

在美国还有一种情况下,要进行清算处理,即:由核定征收(s型)企业改变为查账(c型)征收企业,或者由查账(c型)征收企业改变为核定(s型)征收企业。

59号文件定义的债务重组,其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让步事项,如果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而是了为了避税的目的进行的债务重组,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只有有让步才是债务重组,用非货币性资产偿债,如果没有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

本文件中的股权收购是指大额股权交易,要达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程度。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股权收购,实际上是以股权作为资产来投资或

换股的行为。

1、59号文件的股权收购同一般小量收购股权不同,是指达到对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2、即使通过收购能够达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仍然要符合59号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文件中的资产收购是指购买实质经营性资产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实际上是大量资产进行投资的过程。

①股权收购:达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

②资产收购:购买实质性经营资产。

③合并:购买对方全部净资产。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与合并密不可分。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只是交易形式不同,三者并没有完全明确的界限。

1、资产收购:有些企业为了避免并购企业麻烦的法律与报批手续,采取了将对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收购的方式,实质上实现对对方的合并。所以资产收购可以看做是“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模式。资产收购,支付对价的对象是拥有被收购资产的企业本身,而不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2、股权收购:通常称之为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是为了合并对方企业的子公司,而不同对方企业打交道,而是同对方企业的母公司打交道,进行并购,但是被收购企业保持原来的独立法律形式。

3、企业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但是被收购企业不保持原来的法律形式,而是并入合并企业的做法。

因此,三者只是交易模式不同,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没有明确的界限。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要考虑三种做法的各个税收待遇,以确定重组模式。因此,企业收购股权时,进行筹划要考虑三类模式。第一,购买资产。第二,购买股权。第三,将对方企业合并。或者创造条件进行三种模式的组合处理,例如:为了买对方的地,可以采取让对

方将地分立出去,然后购买股权。或者让对方分立出去,然后进行合并。

注意点:

合并:

1、合并必须是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的行为。而资产收购则是实质性经营资产转让的行为。

2、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存续合并。

3、合并是依法合并。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一般企业注销需要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而依法合并给了一条“只解散不清算”的途径,而法律上不进行清算,并不等于税收上不清算。在实施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虽然法律上无需清算,税收上要进行清算。

分立:

1、 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分立的具体形式又分为换股分立和普通分立,只有普通分立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定义,换股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定义。而

国税函[2009]698号的解读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

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

国发〔2010〕27号的解读

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

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

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

(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

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的文件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 意见 教高[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学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在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医学教育全局,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质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学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学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关系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卫生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医学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重要使命,其根本任务就是要以医疗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培养和造就一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人才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卫生人力资源、科技成果和社会服务,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随着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卫生服务模式的重大变革以及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医学教育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卫生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处理好改革与发展、规模与质量的关系,规范管理,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促进医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质量,加快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政策梳理 太全了!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知道(建议收藏)

政策梳理太全了!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知道 (建议收藏) PPP总动员!财金〔2014〕76号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称之为我国PPP模式的总动员。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3月1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6月2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PPP项目的实施和政策保障机制,并安排上报第二批PPP示范项目。7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和重点任务。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识记: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 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及特征 3、教育法律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 (二)理解: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2、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程序 3、有关教育法律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和基本理论 (三)运用:1、能够辨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 一、教育政策 (一)概念: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主要容有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二)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依据政策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围的角度,可划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填空) (三)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简答) (四)体系结构 (1)概念:教育 (2)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分制定或批准的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 (3)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纵向结构(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如依据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据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 横向结构: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一、教育法规 (一)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和基本依据。(名词解释)

校企合作相关文件

校企合作相关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 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高〔2010〕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遴选100所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4年来,示范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

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1. 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聘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深化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责任,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互利共赢。 2. 政策支持与投入环境建设。各地要将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鼓励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工伤保险制度,优化发展环境;支持骨干高职院校开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知识+技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职业倾向测试等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加大对骨干高职院校的支持力度,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办学经费足额到位;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定位和办学方向,2020年以前骨干高职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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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动迁政策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

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中国社会工作政策文件汇总

一、中国社会服务政策简介 (一)国家级政策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逐渐向纵深推进,新的问题和旧的未解决的矛盾纠缠在一起,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自2004年开始,中共中央及政府陆续出台关于社会管理及社会服务的相关政策,对于社会服务,尤其是社会工作的支持与引导政策为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和规范,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对执政党的能力建设作出决定,也是在这份文件中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这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的职业,有了自己的职业标准。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提出,为社会服务尤其是社会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正式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这标志着社会工作者从国家层面被纳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行列,对于社会工作人才的认定和管理都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是在这一年的10月11日,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份文件中详细的写到:“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 2010年6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关于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中提到:“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

新课程改革教育政策法规

专题七新课程改革page333——335 一、新课程的启动时间及改革范围 1、启动时间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1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2、改革范围 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不包括职高) 二、新课程的核心理念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个学生的发展! 题目: (单选09瑞安真题):新课标的核心理念是(D) A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B转变旧的学习方式 C倡导建构的学习D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单选09瑞安真题):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应做到(A) A尊重学生人格,关注个体差异B学生自主选择课程 C培养学生正确学习态度D充分地给学生传授知识 (单选09瑞安真题):“关注个体差异”就是根据学生实际存在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差异(C) A由学生自己决定如何学习B将学生分优中差分班教学 C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D培养单科独进的尖子 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1、具体内容及题目 (1)课程结构 题目: (多选10鹿城真题):新课改课程结构的特征有(ABC) A均衡性B综合性C选择性D发展性 (填空09瑞安非题/11瑞安考题)新课程的课程结构分为(学习领域)、学科科目和模块。 (单选10泰顺真题)基础教育改革中的(A)取代了原来的教学大纲。 A课程标准B课程计划C教学计划D课程大纲 (10江西统考题):课程标准是(D)的基本结构性文件。 A国家B地方C校本D学科 (2)课程标准 题目: 同以前的学科教学大纲相比,新课程标准有哪些优越性? 1、课程标准着眼于未来国民素质,教学大纲着眼于内容规定。 2、课程标准关注知识技能目标的同时,更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教学大纲侧重强调的是知识技能目标。 3、课程标准突破学科中心,为终身发展打基础。教学大纲基本上是学科中心的。 4、课程标准注重学生的学,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教学大纲则强调教师的教。 5、课程标准提出了多元评价意见。 6、课程标准为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及学业评价留下了创造空间。 (3)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的三个面向: 面向学生生活、面向社会生活、面向科技发展 题目: (名词解释09瑞安非题):课程要素来源以及实施课程的必要而直接的条件。课程资源包括校内课程资源和校外课程资源。 (辨析09宁波真题):要用教材教,不要教教材。 教材是重要的课程资源,但并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 (4)课程实施 题目: (多选10鹿城真题):新课程倡导的新的学习方式是(ABC) A自主学习B合作学习C探究学习D有意义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 16开 [出版日期]: 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 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 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 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 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第十三篇教育科技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篇教育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十五篇民办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十六篇师范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十七篇基础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

01-15年政策教育政策文件汇总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网站中关于“教育”专题的政策发布统计以及政法司网站发布的中央文件。 2001-2015年教育政策概览 2015 1.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 2.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3.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4.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5.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 2014 1.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3.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4.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2013 1.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2.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2 1.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2.颁布教育督导条例 3.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4.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 5.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 7.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1 1.较大教育财政投入 2.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2010 1.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2.发展学前教育若干意见 3.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2009 1.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2.颁布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3.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 4.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2008 1.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 2007 1.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 2.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3.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4.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生免费教育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方案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方案 一、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策解读是对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立法解释除外)。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对帮助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执行落实重要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加速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解读的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一)政策解读的范围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各重要政策起草部门(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政策解读工作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政策解读的部门(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政策解读;政策制定的决策者、参与者要牢牢把握政策解读的主动权、主导权,带头分析形势、阐释政策,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宣传解读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政策解读的工作流程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报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请示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必须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无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收文、不予办理。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市政府办公室在呈送领导审签重要政策文件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政策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单位)将解读材料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三、切实规范重要政策解读的内容与形式

职业教育政策文件汇编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2014年6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总体要求 (2) (一)指导思想 (2) (二)建设目标 (3) (三)基本原则 (4) 三、体系的基本架构 (5) (一)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 (6) (二)职业教育的终身一体 (7) (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 (8) (四)职业教育的开放沟通 (9) 四、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9) (一)优化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布局 (10) (二)统筹职业教育区域发展布局 (12) (三)加快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步伐 (13) (四)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 (14) (五)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 (15) (六)优化高等职业教育结构 (16) (七)完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 (17) —1—

(八)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8) (九)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 (19) (十)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20) (十一)加速数字化、信息化进程 (21) (十二)建设开放型职业教育体系 (22) 五、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和机制创新 (23)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23) (二)推进职业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 (24) (三)深化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25)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 (26) (五)创新校企协同的技术技能积累机制 (27) (六)构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投入机制 (28) (七)健全促进职业教育公平的体制机制 (29) (八)创新职业教育区域合作机制 (30) (九)建立职业教育服务社区机制 (31) 六、保障实施 (32) (一)加强组织领导 (32) (二)完善支持政策 (32) (三)营造良好氛围 (34) (四)加强监测评估 (35) —2—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入学与学籍管理 (1) 第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10) 第一部分入学与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2、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二、转专业与转学 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整专业。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有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一),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近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汇总

近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汇总 2011-2012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医改和药品相关的政策文件,涉及到了以下几个大的方面:1,“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实施方案;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基本药物相关政策;4,药品物价相关政策;5,药品流通环节管理办法 这几个方面对国家的医疗体系和药品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既单独成文,又相互联系,了解和熟悉这些政策,对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有较大的意义。 一,“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这是国务院提出的到2015年时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总的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涉及到医保体系、医院改革、疾病控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院运行、医药流通、保障机制等方面,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其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推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十二五”规划的年限是到2015年,那么我预计2012、2013年应该是有新政策大力推出的年份,2014、2015年应该是执行和验收的年份。理解清楚政策的指导方向,分析政策的核心内容,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模式,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现摘取几句和药品生产企业相关的比较重要的原文如下:

1,2012年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适时公布,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 2,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3,到2015年。力争全国百强制药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额分别占行业总额的50%和80%,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行为; 4,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 5,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国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备注:5月8日出了正式稿,8月1日起执行。正式稿未分析) 2011年全国开展了一场抗菌药物临床管理整治活动,这项活动是从卫生部办公厅4月18日发的一则《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开始的,这则通知则是由印度的超级病毒引出的。其后,2011年8月3日,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20.《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总结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总结 篇一:信息公开办XX年工作情况总结XX0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XX年总结及XX年工作计划 信息公开办 (XX年1月7日) XX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上级文件要求,完善组织,健全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工作机制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根据上级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条例》为标准,积极组织,快速推进,及时调整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确定专人组织实施的组织体系,认真按照《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常态性工作来抓。二是强化培训。召开全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议,邀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办人员对《条例》、《重点工作安排》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解读,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三

是完善机制。参照上级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流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等表格。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批、保密审查等制度,既防止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漏公开,又避免涉密信息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 核,有效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度和公开度情况 认真梳理政府信息,界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信息类别,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畅通短信平台、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公布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处理图办理。 三、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 我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XX 年共主动公开文件数2378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 (永及时公布X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成绩单)

2020年中国教育新政策最新内容

2020年中国教育新政策最新内容 办好公平优质教育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了2017年教育工作:统一城乡义务教育 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加快实现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 全覆盖,持续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不断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办学差距。继续扩大重点高校面向贫困 地区农村招生规模。提高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推进世 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发展现 代职业教育。加强民族教育,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学前教育 和老年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实施《中国教育现代化2030》。 “我们要发展人民满意的教育,以教育现代化支撑国家现代化,使更多孩子成就梦想、更多家庭实现希望。”说。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对科技创新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对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和技术创新中心,打造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推进全面创新改革 试验。切实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落实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 励政策,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让科研人员不再为杂 事琐事分心劳神。 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有多处涉及教育扶贫、大学生就业、留守儿童等工作。在教育扶贫方面,加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开发,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劳务输出、教育和 健康扶贫,实施贫困村整体提升工程,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 我发展能力。 在大学生就业方面,完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今年高校毕业生795万人,再创历 史新高,要实施好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等计划,促进多

渠道就业创业。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 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2016年,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群体得到 社会广泛关注。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他说, 要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城乡困境 儿童保障”。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启动实施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教育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3个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工作进展 五年来,中央有关部门与试点地区将营养改善计划作为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科学谋划,统筹安排,上下联动,真抓实干,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加大资金投入,补助标准不断提高。2014年11月,中央财 政对699个国家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从每生 每天3元提高到4元(全年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寄宿生加上 “一补”后达到每天8-9元。同时,中央财政对地方试点给予奖励 性补助。从2011年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591亿元,用于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推进食堂供餐,就餐条件不断改善。中央财政安排3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现已完成食堂建设项 目6.85万个,新建、改造面积2563万平方米,购置了价值21.97 亿元的厨房设施设备,为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的模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两个安全”。各地各校以食品和资金“两个安全”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份营养餐都吃得安全,每一块钱都吃到学生嘴里。同时, 通过专项督导,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得到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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