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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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试行)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 1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

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适用

增值税简易

征收办法

2.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

- 2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办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供应商是

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

13%

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购买

价×13%

- 3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外购)票8.压浆剂、灌浆

料、粉煤灰、减水剂、速凝剂、石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9.机制砖、井盖、污水管、螺旋管、

铸铁管、彩砖、栏杆、洞渣、路缘石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0.伸缩缝、钢

板、钢绞线、波纹管、钢纤维、挤压套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1.电气开关、电是增值税专17%

- 4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线电缆、照明、

设备

用发票

12.空调、电梯、电气设备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3.管材、塑料管材、塑料板材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4.铸铁管道、钢管、阀门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5.木门、防盗

门、防火门、防盗网、塑钢窗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6.瓷砖、大理

石、火烧石、水泥预制件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7.玻璃幕墙、铝是增值税专17%

- 5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塑板、外墙装饰

材料

用发票

18.给排水设备、消防设施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9.材料运费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1%

20.材料加工费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

- 6 -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运费,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耗用的材料及材料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二、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周转材料按照取得方式可分为自购周转材料和外租周转材料。

(一)进项抵扣税率:11%、17%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周转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 8 -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周转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

- 9 -

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

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周转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购进时作为生产使用,但中途改变用途的周转材

料,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简易计税

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

5.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耗用的周转材料及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

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8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三、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按照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固定资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形动产与

- 10 -

不动产。

(一)有形动产

有形动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能够移动的固定资产,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1.进项抵扣税率:17%、全额抵减

(1)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11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可抵扣事项

(1)下列情况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方法: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2%)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B.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D.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 12 -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当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

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

- 13 -

第538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和建筑物等。

1.进项抵扣规定(适用税率:11%)

- 14 -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不动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购进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该不动产及不动产所耗用货物的相关进

- 15 -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政策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临时设施的种类有:

1.临时建筑物: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福利设施(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配套建筑设施、其他;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

(一)进项抵扣税率:11%、17%

1.临建设施购买合同约定按照建筑业劳务统一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照

- 16 -

11%一次性抵扣。

2.临建设施购买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

合同的,应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材料17%、分包11%)一次性抵扣。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的临时设施用于简易计征项目时,如“营改

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免税项目时;

3.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如

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等的活动板房。

4.以上购进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

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

- 17 -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当购进的临时设施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

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进项抵扣规定

1.适用税率

(1)土地使用权:11%,从政府部门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

(2)特许经营权:6%;

(3)专利权:6%;

(4)软件研发服务:6%;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管理用的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属于无形资产中的非专利技术。

(5)其他(包括:商标权、著作权、自然资源权等):6%。

2.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情况

- 18 -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当购进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六、人工费

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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